1. 毀壞文化遺產犯法嗎
是的,
應該是故意毀壞文物罪,違反國家保護文物法規,明知其為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被認定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省級文物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或者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罰款,4億年前的化石,在一個貴陽機場的男洗手間里被人發現。
事件曝光後,許多網友說機場真的很低調,洗手盆里充滿了4億年前的化石,這個機場實在太低調了吧,其實我們需要證明以後才可以想像,因為化石分為多種類型,俗話說,化石越稀薄,化石越稀薄,其價值就越高,但是,如果數量不多,只要不被破壞,這沒什麼大不了的,因此這波化石潮為機場帶來了巨大的客流量。
2. 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幾種方法
1、落實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鄉規劃。要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成立國家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定期研究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統一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構。
要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定期通報制度、專家咨詢制度以及公眾和輿論監督機制,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要充分發揮有關學術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2、加強執法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建設,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爭取早日出台。抓緊制定和起草與文物保護法相配套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抓緊研究制定保護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要嚴格依照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辦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作出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等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依法抵制和制止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和行為。
嚴厲打擊破壞文化遺產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充實文化遺產保護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力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因執法不力造成文化遺產受到破壞的,要追究有關執法機關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3、隊伍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大力培養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各類專門人才。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科技的研究、運用和推廣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水平。
4、加大宣傳
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各級各類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要經常舉辦展示、論壇、講座等活動,使公眾更多地了解文化遺產的豐富內涵。教育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編入教材,組織參觀學習活動,激發青少年熱愛祖國優秀傳統文化的熱情。
各類新聞媒體要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文化遺產和保護知識,大力宣傳保護文化遺產的先進典型,及時曝光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及事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在全社會形成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與此同時,國務院有關部門也要切實研究解決自然遺產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自然遺產保護工作。
(2)文化遺產被偷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基本方針
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堅持保護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堅持依法和科學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總體目標
通過採取有效措施,文化遺產保護得到全面加強。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文化遺產保護狀況得到明顯改善。
到2015年,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保護文化遺產深入人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
3. 如何保護文化遺產
保護文化遺產的措施:
1、落實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鄉規劃。要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2、加強執法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建設,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爭取早日出台。
3、隊伍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
4、加大宣傳
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3)文化遺產被偷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文化遺產是推動文明交流互鑒的寶貴資源。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我國是舉世公認的文明古國,是全球排名第二的世界遺產大國和現任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取得巨大成就。
在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後,目前已擁有世界遺產53項。新時代我們要深刻認識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形勢,形成我國的世界文化遺產發展戰略,為堅定文化自信提供有力支撐,為推動文明交流互鑒作出更大貢獻。
4. 河北古碑失竊案20年後偵破情形如何
邢台市北郊的一個小村叫南良舍,村西的千年大柏樹十分耀眼。柏樹下,村民們豎立了一塊記事碑,記載了該地曾有一塊魏晉時期的古造像碑,1995年被盜走的不幸歷史。
現今村裡的年輕人都不知道造像碑的模樣,但村中40歲以上的人對古碑印象深刻,認為古碑是村裡的寶貝,說起盜碑的壞人他們都恨得咬牙切齒。
轉眼到了2017年春節前夕,這天,一條消息在村裡傳開,20多年前被偷走的寶貝古碑被公安局找回來啦,於是鄉親們開始奔走相告。
一、古碑失竊
1995年7月20日凌晨2點多鍾,河北邢台縣會寧鄉南良舍村籠罩在夏日的夜幕中。隨著幾聲狗叫,村西傳來了汽車馬達聲,有位老鄉被吵醒,從窗戶向外看,一輛帶著翻斗的吉普車熄火後停在了老柏樹下,接著有七八個黑色的人影手持撬杠一類的工具在老柏樹下晃動,個把小時後,吉普車在煙塵中離村遠去。
早晨五點多,起早的村民發現,村西柏樹下由藍磚鑲嵌的古石碑不見了。這還得了,村民馬上報告給村支部書記霍東全,霍書記來到現場看到地上散亂的碎磚頭和汽車的車轍,感到事態嚴重,急忙找來村治保主任兼村文物保護員呂先貴,責成他馬上到鄉派出所報案。
南良舍古碑被盜的消息很快經邢台市公安、文物部門上報到省公安廳和省文物局。7月21日上午,兩廳局領導立即作出批示。下午,公安廳刑偵處的緝私科副科長錢蘭奇和筆者(在省文物局負責安全工作)趕赴邢台縣,在查看了被盜現場後召開了有市縣公安部門參加的會議,強調了文物的重要性,要求當地公安部門抽調精兵強將,搜集線索,尤其對文物犯罪猖獗的寧晉縣進行重點排查,迅速破案,挽回損失。
二、千年瑰寶
東漢末年佛教傳入中國,並在南北朝時期大行其道,崇佛重做功德一時成為社會之風氣,奉佛造像碑也應運而生。所謂造像碑是在碑石上開龕,雕刻佛像為主的的石刻,並銘刻造像緣由和造像者姓名、籍貫、官職等信息,有時也線刻供養人像,流行於北魏至唐代。其題材和造型風格一般接近於同時期的石窟寺藝術,但造像形體比石窟寺造像小,雕刻一般採用高浮雕技法,十分精細。
據清光緒版《邢台縣志》記載,邢台縣南良舍村的造像碑原在一個叫魏寺的地方,因寺院久廢,古碑便隨著建築遺跡掩埋在地下。到了清代,古碑重見天日,村民將其移至村西的真武廟前。因碑首抹角呈圭形,刻有佛教造像,故又俗稱為「閣頂披肩造像碑」。
碑陽造像
今年1月4日,專案組掌握到熊正在北京做生意,便迅速趕到北京並聯系當地警方,晚9點在潘家園附近的賓館將其抓獲。
熊是個老江湖,突審過程中,一直避重就輕,拒不承認倒賣寧晉石刻事實。齊小強大隊長制定了詳細的詢問計劃,逐漸摧毀熊的心理防線,審訊了20個小時候後,在鐵的證據面前,最終承認了2002年收買孫某軍的造像碑,並轉手倒賣的犯罪事實。
原來熊得到孫某軍的文物後,也覺著東西好,但畢竟是偷來的賊貨,是個燙手的山芋,在手裡放了8年後的2010年,以17000元的價格賣給了在北京古玩城的一個朋友。熊交代,他的這位朋友一直將造像碑放在店裡,至今沒有出手。
得知文物在北京,專案組的幹警們如釋重負,他們順藤摸瓜。1月11日,在北京古玩城某店鋪成功起獲文物。
這件被盜20餘年的造像碑,終於回到邢台故里。
20l7年1月26日,盜竊南良舍造像碑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孫某軍也被抓獲歸案。接著,參與密謀盜竊庄陵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印、鄭某東、魯某江等人也被緝拿歸案。
一個長期活動於河北、河南、陝西、內蒙的文物犯罪集團被徹底鏟除。
5. 如何保護文化遺產
問題一:為什麼要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忘記過去意味著背叛。歷史文化遺產是古人留給我們最寶貴的東西,可能是整個時代的精華,它證明了古代發展的文明程度。
歷史文化遺產能從一些方面反映當時整個時代的思想意識和精神風貌,當中蘊藏著無窮的智慧和精神的力量。重視它,就是要重視意識的作用,意識可以能動地作用於物質,即可以幫助我們能動的改造社會,創造更大的社會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社會的發展無礙於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積累,所以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能幫助我們發展社會。
歷史文化遺產也能反映當時社會的文明發展程度。了解歷史文化可以增強人們的民族自豪感和民族文化認同感。有利於凝結社會文化力量,大力提高國家的文化文明,同時對於國家的下一代人才來說也是有極大意義的。
但我們也要辨證地看待這個問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有好的,也有不好的。對於不好的歷史文化遺產,我們應該屏棄;對於好的,我們應該大力保護。同時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需要耗費大量的社會財富和力量,國家的能力是有限的,作為國家人民的我們也應該盡自己的最大能力去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希望你會喜歡我的答案,謝謝你的閱讀!
問題二:青少年如何保護文化遺產 於自身:
1、加強保護理念,不在文物古跡上亂塗亂畫;
2、不隨便攀爬文物古跡;
3、自覺遵守文物保護單位的規章制度(例如,有些文物古跡是不可以觸摸的,有些觀看時不可以攜帶食物或者飲用水等,自覺遵守);
4、不盲目尋寶盜寶。
與他人:
1、自覺對身邊的親人朋友宣傳正確的文物保護理念與文物保護知識;2、主動對所見到的有損文物古跡的行為進行『力所能及』的勸阻或者舉報;
3、不誤導他人進行文物買賣和破壞活動。
問題三:我們應該怎樣保護我國的文化遺產 第一就是要熟悉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我國有關保護文化遺產的相關政策是如何保護文化遺產的。
第二就要敢於同破壞文化遺產的不法行為做斗爭,但是不要亂和別人搏鬥要鬥智斗勇。
第三是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及公安機關報告,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文化遺產。
第四就是要向人大代表反映對文懷遺產的破壞行為,或向市黨委、縣黨委反映。
第五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有效建議,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加大對文化遺產破壞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五要提高人們對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通過散發傳單、舉行萬人簽名活動讓人們了解到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
其實我覺得只要我們有心去保護文化遺產就會有很多途徑,以上就是我所提的建議。
問題四:各個國家是如何保護世界遺產的? 什麼是世界遺產?
世界遺產是指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遺產委員會確認的人類罕見的、目前無法替代的財富,是全人類公認的具有突出意義和普遍價值的文物古跡及自然景觀。狹義的世界遺產包括「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和「世界文化景觀遺產」四類。
■世界文化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准方可獲得批准。1.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2.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大的影響;3.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4.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5.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的地方;6.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這項標准與其他標准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世界自然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給自然遺產的定義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准並獲得批准:1.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2.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系的突出例證;3.獨特、稀有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4.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物種的棲息地。
■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
只有同時滿足《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關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定義的遺產項目才能成為此類遺產。
■世界文化景觀遺產
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他紀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系;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系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關聯性文化景觀:這類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系為特徵,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徵。
我國頒布了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文物及歷史遺產保護專業法規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年10月28日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了修訂。在這部法律基礎之上,由國務院批准頒布實施的文物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
問題五:為何要保護世界文化遺產? 世界文化遺產是珍貴的,不可復制的,它代表了許多國家的歷史,當然要保護。
6. 世界文化遺產33座佛塔里的珍寶是如何被盜走的
一講到緬甸,許多人便會想起熱帶雨林之中聳立著許許多多的佛塔,是的,這里便是被世人稱為萬佛之國的地方,這里90%以上的人都信奉佛教,因此這里擁有世界上最多的佛塔,因為信奉佛教,所以這里的人對於佛塔是用自己的全部乃至生命去維護。不過林子大了,什麼樣的鳥都有。就有人把罪惡的手伸向了這些佛塔,他們是怎樣盜取的呢?
自從緬甸獲得獨立以來,這是頭一次出現盜取佛塔珍寶的案件,而根據相關的圖片顯示,盜取佛寶之人應當對佛塔購物照應該很熟悉,因為他們破壞的面積並不大,只是一個小洞,而這個小洞所在的位置正好是珍寶所在的位置,並沒有東敲西敲四處打洞去尋找珍寶,估計偷盜之人應當是做過長時間有觀察或者本身就是原來信奉佛教的人,而且這群人應當有可能是吸毒人員,因為在佛塔的周圍有發現吸毒的用具,購買毒品是需要資金的,因此這伙人為了毒品便盜取佛寶去換取資金。
7. 如何保護文化遺產
建檔保護、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重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創造保護、傳承、發展良好氛圍、影像保護。
1、建檔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建立檔案的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傳達的文化信息記錄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上,形成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將其納入到檔案系統中,運用檔案學理論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建檔,實施檔案化的管理和保護,以使作為文化和記憶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應有的關照和重視。
2、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
非物質文化遺產關系一個民族的文化與精神的傳承,較之有形遺產而言,如指間之沙,稍有不慎,就會流失於指縫。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中華民族傳統文化重要的組成部分,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它記錄著中華民族生息繁衍的歷史,凝結著中華民族的精神。
3、重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
歷經數千年而形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它長期產生,形成與發展的過程中,受歷史條件、經濟形態、生產、生活方式及群眾思想觀念的局限,必然要打上某一時代與階級的烙印,其中既有金礫玉石,亦有殘渣敗絮;既是精神動力,亦是沉重的包袱。
4、創造保護、傳承、發展良好氛圍。
一個城市有一個城市的歷史文化底蘊,構成了有別於其它城市的特色與風格。
隨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行動的啟動,全球性的保護、珍視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掀起熱潮。
包括中國「崑曲」、「古琴」等凝聚中華文化特質的古老藝術在內,多種世界各地的民間藝術均已登上了「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名錄」。
然而,申遺不等於保護,僅僅是申遺,遠遠不夠,重要的是有效保護。
5、影像保護。
用影像記錄下正在面對巨大考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使那些珍貴的手藝、藝術形式能夠用影像保存下來。
但是這種影像的記錄,不應當僅僅是監控攝像頭式的拍攝,也不能如同拍攝劇情片那樣,通過情節的設計、人物的造型、故事的編排、場景的構造,打造出高潮迭起的、吸引眼球的片子。
既要保留完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精髓,又要具有觀賞性,因此,對於採用影像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方法,便非常值得研究。
8.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問題
額···不知道對不對。
一、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尷尬
(一)我國法律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不力
為加強國際間合作,以保護全人類的文化遺產,國際上有許多已經生效的關於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國際公約。目前我國政府已批准加入的國際公約有三個: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
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規定,屬於以下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1、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2、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
3、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2] 我國《憲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這使「歷史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具有了憲法依據。但是,究竟何為「歷史文化遺產」、其定義和內涵如何、怎樣對其進行專門保護等一系列問題,無論是我國綜合性環境基本法,還是環境保護單行法,都未對此進行明確規定。《環境保護法》第17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址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其中的「人文遺跡」是「歷史文化遺產」的唯一依據了。而其他諸如《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城市規劃法》以及《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工作的通知》等用來進行「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依據顯然是片面的。而且歷史文化遺產實際上除了物質文化遺產以外,還包含非物質文化遺產。此外,我國《刑法》第324條至第329條「妨害文物管理罪」一節,其中提到「珍貴文物、名勝古跡、文化遺址、古墓葬」,並沒有完全涵蓋「歷史文化遺產」,而且關於「妨害文物管理」的提法過於片面。而且綜觀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歷史文化遺產相關管理部門的義務與責任的規定少有涉及,即使有規定,也很模糊。
由此可見,我國雖然積極致力於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國際接軌,但是缺少全國性的關於歷史文化遺產的專門性法律,而且關於各項歷史文化遺產針對性法規也很欠缺。一方面,國際條約的實施要通過國內法作支撐;另一方面,隨著歷史條件的變化,各種新的破壞因素和破壞手段層出不窮,如何用有效的法律手段來預防和控制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和流失,都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科學技術水平低是制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瓶頸
建國以來,中國出土了數萬件簡牘,由於缺乏有效的保護方法,絕大部分只能臨時浸泡在水裡,時間最長的已逾30年;明定陵出土的2000餘件珍貴文物,包括成批的絲織品和成箱的衣物,是明代紡織技術和製造工藝的精華,許多被認定為國家一級文物,但由於缺乏有效的保護手段,很多已經不復存在,現存的部分文物也瀕臨損毀;20世紀70年代發掘的馬王堆漢墓,除了保存完好的女屍以外,數量巨大、種類繁多的紡織品和竹簡帛書的學術價值極高。這些有機質文物多數國家一極品,出土時光亮新鮮,但出土後迅速氧化變色、變質、變形,造成了不可估量且無法挽回的損失;20世紀80年代發掘的四川三星堆器物坑,出土了大量精美文物,轟動海內外。其中數百件青銅器和數十根巨大的象牙,由於缺乏保護技術,象牙幾乎全部毀損,青銅器正在遭受有害銹的不斷侵蝕。[3]
科學水平的局限和人才隊伍的嚴重匱乏,大量考古遺跡、遺物出土,使有限的技術人員應接不暇;非科學的修復、發掘造成的毀損,時有發生。加上環境惡化、自然侵蝕和突發災害,因而丟失歷史信息,有損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
科學監控和安全防範系統的嚴重滯後,也使非法交易誘發的盜掘古墓葬、盜竊乃至田野石刻、佛教造像等活動屢禁不止,造成無數國家歷史文化遺產被破壞和肢解,各類器物流失海外或被個人非法佔有。
三、堅持科學發展觀,實現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
(一) 完善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立法,健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
鑒於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珍貴性以及遭破壞的嚴重性,對其進行嚴格保護及其必要。保護手段的第一個層面就是法律保障,其中立法是關鍵。
建議在《環境保護法》中出現明確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定,並且必須盡快出台《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首先關於歷史文化遺產的定義要明確,可借鑒《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關於文化遺產的規定。歷史文化遺產包括有形和無形兩方面,主要指前者。有形歷史文化遺產包括可移動遺產和不可移動遺產。[10]其次要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內容進行界定:
1、法定的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以及雖未定級但確有價值的古建築、紀念建築物、名人故居、傳統民居、遺址遺跡以及反映城市發展階段的代表性建築物、構築物等以及周圍環境;
2、有歷史價值的風景名勝地;
3、較完整地體現出某一歷史時期風貌特色的地段或街區,古村、古鎮等;
4、能夠體現我國歷史上城市規劃成就及反映城市發展史的規劃格局、風貌特色的區域。[11]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要把歷史文化遺產中各個要素考慮進去,總結其共同點,提煉適合總體的保護措施。可以用歸納的方法對整體進行總括性、原則性規定。比如說《文物保護法》中明確規定新時期文物工作方針為「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這個方針其實可以考慮作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基本方針,因為這是做好歷史文化遺產工作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准則。在實際工作中,「保護」是核心和前提,「搶救」是當務之急,利用是最終目的,「管理」是關鍵和保證。由於歷史文化遺產所具有的共性特徵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性,因此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堅持「保護為主」,把歷史文化遺產本體及其原生環境的保護放在主要位置,這是歷史文化遺產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在立法工作中,還有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明確規定歷史文化遺產的管理部門及其相應的職責。從國務院至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歷史文化遺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監督、保護等管理工作。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許可,不得進行開發利用等工作。具體的內容和程序也要有明確規定。同時,在責任承擔方面,民事、行政、刑事手段要同時並舉,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同時,管理部門本身由於瀆職等造成嚴重後果的也要追求其法律責任。
另外,考慮到各歷史文化遺產要素的特殊性,也可以採取具體針對各要素的單獨立法的形式。例如,針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有專家提出應該制定《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法》。歷史文化風貌區主要強調的是文化遺址周邊的環境保護,這個環境大的可以是一個城市,小的可以是一個城鎮、一個街區。
現在許多地方性法規已經出台,例如《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等。用法律手段來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具有穩妥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一定要注意立法的統一性,各個相關法律要注意彼此間橫向的聯系,要相互借鑒,還要避免相互沖突和矛盾;同時要盡量考慮實際中可能出現的新問題。
其次,歷史文化遺產的管理要分層次、分級別,按照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等級實行分級管理[12]:一方面,歷史文化遺產本身要分級別,可定級為一級、二級、三級等,對不同級別的歷史文化遺產要進行不同程度的保護和管理,對於高級別遺產,應向上集權,對於低級別的遺產,應向下放權;另一方面,管理機關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並且相互協作、相互監督。單一的政府管理體制,無法有效管理歷史文化遺產。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即使是被評為世界文化遺產,也不能掉以輕心。世界遺產公約有其一套底線,任何項目都不是「終身制」的,一旦我們保護不力,那麼他們將先進行「黃牌警告」,然後列入瀕危遺產項目,甚至可能因此被淘汰出局。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具有長期性。
然後,要以法規與標准進行管理。法規不僅要有制約作用,還要有指導、指引作用,既要規定不能怎麼做,還要指出應該怎麼做;同時,管理標准應該是可以操作的,不能過於模糊和概括。另外,歷史文化遺產已經不再單單是文化問題,經營問題、市場問題、非營利制度問題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統籌發展問題,均已成為現代的歷史文化遺產管理的主題。另外,對於歷史文化遺產的概念和保護的內容,也在不斷擴展和深化,所以我們也要注意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與時俱進。
在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規劃上,各地方、各有關部門應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13]同時,應該按照各地方的本土特色去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去補充和豐富歷史文化遺產事業。
最後,要把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相關問題結合起來綜合考慮。比如,環境問題的惡化會不會對歷史文化遺產產生不良影響、人口的急劇膨脹會不會影響歷史文化遺產的完整保存、會不會因用地問題拆毀歷史文化遺產……相關問題解決得好,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有促進作用。
(二) 把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貫徹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
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涵蓋環境法的全部領域和調整的全部過程,在如今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立法不完善、保護不力的情況下,援引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我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具有指導意義:
1、協調發展原則
使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相協調,處理好發展與保護的關系。一方面,歷史文化遺產本身就已經給我們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反過來,我們應該使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來保護和發展歷史文化遺產,賦予祖先留下的豐富文化遺產以新的內涵,那就是完好保存的理念和措施,作為新的遺產代代相傳。「挖祖宗墓,吃子孫飯」的做法是萬萬不可取的。
正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官員說:「歷史文化遺產的意義就在於它們能激勵社會的全面發展。這不僅是保護,而且還是全社會進步的過程。」
2、預防為主原則
這要求我們在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開發和利用的時候,一定要把握一個「度」,適度開發、適度利用,糾正「最大限度」的錯誤觀念。「有限開放」和「限量游覽」在旅遊活動中比較可行,國外已經做得很好,我國現在也開始試點進行。要加強對歷史文化遺產的科學研究,什麼樣的行為會對其造成損害,何種損害是可以彌補的,何種損害是毀滅性的,做到研究走在開放前。我國對自然保護區進行保護的先進經驗可以借鑒。《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成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其中核心區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的。歷史文化遺產也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類和分級,有些是不適宜開放的,甚至是根本是不適宜開發的,因為現有的技術水平還達不到使之完整保存,那麼應該保持原狀;有些是只能有限開放的,多度開放行為會對其造成損害;還有些是可以完全開放的。「預防」是核心,圍繞著這個核心來進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另一大特點就是其真實性,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如果是仿古,那就稱不上是歷史文化遺產了。圓明園盛極一時的風貌我們已經無法領略,但是它現在的面貌起碼也真實地記載了歷史上其受到的劫難,我們就不必再枉費心機去修繕,保持現狀才是上策。
預防為主原則強調了事前規范,歷史文化遺產一旦遭到破壞,要恢復原狀往往比較困難,很多情況下,恢復所需付出的經濟和社會代價不僅比我們所取得的經濟利益要大,同時更比採取積極預防措施所付出的財力、物力大得多。
3、環境責任原則
凡利用歷史文化遺產者,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一方面,歷史文化遺產的負責單位要繳納包括稅收等在內的費用;另一方面,在參觀旅遊活動中,遊客要購買門票。凡有權開發歷史文化遺產者,同時承擔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義務。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定期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維護,並分析研究何種因素可能會對歷史文化遺產造成損害,同時積極採取措施預防損害發生。破壞者恢復主要指的是造成歷史文化遺產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承擔將受到破壞的歷史文化遺產予以恢復和整治的法律責任。鑒於歷史文化遺產遭破壞的難恢復和不可恢復性,對於這種損害一般的單位和個人是無力恢復和治理的,這種情況下,比較可行的做法是對這些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等,委託有能力的部門來進行恢復和治理。此條原則屬於事後救濟,由於其不經濟性以及後果的嚴重性,應盡量避免破壞情況的發生。此原則作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最後一道防線,從制定規范到具體操作,一定要體現嚴厲性。一旦造成破壞,對破壞行為人要進行嚴厲的處罰。
4、公眾參與原則
首先要使公眾樹立歷史文化遺產主人翁意識,要真正關心歷史文化遺產的歷史及其內容,了解和掌握相關知識和保護常識,能夠自覺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教育工作要常抓不懈。然後要把這種意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保障公民的歷史文化遺產知情權,要實行歷史文化遺產狀況公報制度,讓公眾了解歷史文化遺產遭破壞和受保護的現狀,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增強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責任感,真正發揮其監督作用。政府的職能要與公眾的力量融合起來:一方面,建議就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組建多學科專家參與的咨詢組織,作為政府的參謀;另一方面,政府部門要把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計劃方案告訴有關的群眾,考慮他們在生產生活中的需求,其實在許多情況下,群眾才是這方面的專家;然後群眾把他們的意見及建議反饋給政府,政府經多方衡量做出正確取捨。最後,對於一切對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活動和對歷史文化遺產有重大潛在危險的活動,公眾有權利更有義務向相關部門進行檢舉和控告。要開通多種渠道使消息暢通,對於重大情報經確信的,對相關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獎勵,以發揮他們的積極性。
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可以有重點地借鑒環境法的一些基本制度:
1、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這項制度屬於事前規范。在評價形式篩選上,建議各級主管部門對待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採取謹慎態度,除了對歷史文化遺產造成微弱影響的項目之外,一律採用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形式,對評價報告的審批也應該嚴格化。對於可能會對歷史文化遺產造成不可修復的破壞的,堅決不予批准;對於可能造成損壞但是可能通過保護措施預防和恢復的,原則上可以批准。環境影響評價是法定程序,對於未經批准而動工的項目,應該由各相關部門齊抓共管,不給其可乘之機。另外,要責令其停工、補辦審批手續,還要對其採取罰款等措施。圓明園湖底防滲工程從2004年9月開工,至今仍沒有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書。國家環保總局日前已經責令圓明園管理處限期提交環境影響報告。[14]
2、許可證制度
對從事可能造成歷史文化遺產不良影響活動的開發、建設或經營者,必須向歷史文化遺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許可證後才能從事該項活動。比如說,要在歷史文化遺址地拍攝電影、電視劇,首先劇組負責人要向歷史文化遺產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且要附上審查必須的各種材料,比如劇本中需要利用歷史文化遺產的情節介紹,以及證明該行為不會對其造成破壞的理由,或者應用保護設備和措施等;主管部門可向專家組求證,也可以在報刊、網路上公布受理的申請,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根據有關的法律或其他規定對申請進行審查,然後作出頒布或者拒發許可證的決定,與此同時,同意頒發許可證的,要告知持證人的相關義務、限制條件和注意事項,並且做出書面文件,雙方簽字生效。拒發許可證的,應當說明拒發理由,相對人不服的,可以進行復議。主管部門有義務對持證人執行許可證的情況進行隨時監督檢查,發現持證人違反許可證規定的義務或限制條件時,可以中止、吊銷許可證,並對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3、環境事故報告制度
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使歷史文化遺產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破壞,事故或事件的當事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向歷史文化遺產主管部門、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這樣可以使政府和主管部門及時掌握歷史文化遺產破壞事故的情況,查明事故原因、確定危害程度,便於採取有效措施,防治事故蔓延和所造成的損害擴大;屬於人為原因造成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 加大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投資力度,鼓勵相關科學研究
中國現代意義上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科學技術,幾乎全部移植於國外,不僅使用的范圍相當有限,舶來的技術尚缺乏本土化和科學驗證與評估等研究環節。保護科學和技術的顯著貧弱,遠遠不能應付數量巨大和門類眾多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需求。[15]
國家和政府的財政撥款應該是歷史文化遺產資金最主要的來源,應該加大對歷史文化遺產的投資力度;另外,相關的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以及個人投資的方式也應該積極鼓勵;建議制定稅收優惠政策、貸款優惠政策,發行獎券、彩票的形式來刺激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國家應該採取各種手段積極鼓勵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科學研究工作,對於有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另外將科學研究成果轉化為現實操作方法的過程中,也要保證資金的供應。要利用系統工程研究方法,開展文化遺產保護發展戰略與相關政策研究;實施文化遺產的科學調查評估行動,全面掌握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資料;大力加強文化遺產保存與修復的基礎科學研究,實施關鍵技術攻關行動,推進傳統核心科技體系的科學化、現代化進程。對於一些新問題要做好防範工作,例如防止手機輻射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影響。此外,還要實施監測與安全預警相關技術行動,以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安全。
(四)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素質,促進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
首先要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等媒體不斷向公眾灌輸有關「歷史文化遺產」的相關知識,報道我國歷史文化遺產遭破壞和受保護的現狀,並且介紹國外的先進經驗和慘痛教訓。當地可根據自己的特色,著重強調本地歷史文化遺產的情況,不斷培養公眾參與的興趣。長遠地看,建議在小學、中學的教材中多編入一些介紹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相關知識,培養學生從小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觀念。亦可考慮用多種手段加強宣傳,例如發行關於歷史文化遺產的紀念郵票、電話卡,出版地圖冊和各地歷史文化遺產地圖等等。
要使公眾樹立「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人人有責」的觀念。可考慮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作為我國一項基本國策,提高其地位。
最後要強調堅持科學發展觀,促進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對歷史文化遺產要採取合理利用的方針,以達到永續利用的目的。今天的開發利用不要影響到後人的開發利用,要讓祖先留給我們的歷史文化遺產完好無損地傳到後代人手中。周總理當年就曾經勸阻郭沫若開掘乾陵的建議,因為那時的技術還無法保存地下埋藏的絲質和紙質的文物,他說:「還是留給後人吧。」[16]所以與其盲目開發歷史文化遺產,使之早日遭破壞甚至滅絕,不如信賴後代人的能力。另外,對已經開發利用歷史文化遺產的使用情況進行考察和實驗,如果展覽、旅遊、周邊建設項目等活動對歷史文化遺產有現實和可以確信的潛在破壞危險的,應該及時消除妨害。
(五)做好歷史文化遺產本土化,加強該領域內的國際合作
作為一個唯一擁有五千年不間斷文明史的古國,我國擁有世界上最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它們不僅構成了中華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蘊,也承載著中華民族文化淵源的基因;它們是一個國家歷史的濃縮、文化的積淀;它們見證了歷史的發展、時代的變遷,作為全世界、全人類的財富代代相傳。國外一個國家是一種風格,而我國除了整體上有自己的風格外,各個地方風格各異——北方和南方各有特色,山地和水鄉各有特色,平原和高原、盆地又特色鮮明;我國又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每個民族都有本民族的特色。如何維護和發展這些特色,是國家和各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需要注意的問題。
根據2004年底廣東省城市規劃建設考察團對歐洲進行參觀考察所作的考察報告,歐洲人主要是靠法律來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並且形成了完善的保護體系,在實踐中不斷擴展。幾乎每確定一個保護概念,隨之便會有一系列相應的法規、條例、政令等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各個層面做出相應的規定。歐洲歷史文化保護的立法思路非常明確,它強調保護工作不是獨立進行而是多元的,將保護與資金、住宅建設、稅收、政府職能、公眾參與等聯系起來,目的是為保護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整個體系使保護工作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政府和民間的力量都得到充分發揮。[17]
國外許多國家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為先的做法非常值得稱道,在美國,如果遊客想在大峽谷上面過夜,必須在一年前申請,由管理部門統一安排;在韓國,知異山國立公園中的古塔,每天只准許400人參觀。[18]在希臘,政府為了保護雅典衛城的環境風貌,拆除了衛城周圍所有現代建築。雅典的重要歷史街區,任何建築活動都必須事先報文化部批准。
我們既要加強國際合作,學習外國先進經驗,引進他們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又要保持自己的地方特色。在這一點上,做得比較好的當數敦煌莫高窟。針對莫高窟自身特點和開放旅遊時遇到的問題,從20世紀80年代起,敦煌研究所就與海內外機構合作,對莫高窟的地質環境、氣象環境、特別是洞窟小環境進行了檢測,在莫高窟窟頂設置了窟區環境檢測站,為洞窟安裝溫濕度自動檢測探頭、鋁合金門窗及洞內擋護玻璃等。與此同時,敦煌研究院對日益增多的遊客開始實施干預。2000年,對遊客實行了窟內分流措施;2003年又啟動了遊客參觀預約制,開展了「洞窟遊客承載量」試驗研究和「虛擬敦煌」建設,並在同年出台了《甘肅省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有關專家認為,這些措施和研究項目的開展,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洞窟保護壓力,使莫高窟的洞窟內部環境得到了改善,並為根本解決敦煌遺產保護與利用的矛盾探索了一條有效途徑。[19]這樣,真正做到了歷史文化遺產的國際合作與本土化的最佳結合,實現了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應作為先進經驗來推廣。
目前中國與美國蓋蒂保護研究所和澳大利亞遺產委員會合作,制定了《中國文物古跡保護准則》;義大利在西安援建了高水平的保護修復研究中心;中國與德國合作開展了秦俑彩繪保護研究。[20]這些都是中國積極開展國際合作的成果,有望在今後開展更加廣泛和多層次的交流與合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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