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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購買群眾文化服務

發布時間:2023-01-20 21:09:05

A.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 向誰買買什麼如何買

誰來買——購買主體是經費由財政負擔的各級行政機關和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納入機構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
向誰買——供給主體包括在民政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事業單位不再作為供給主體。
買什麼——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組織提供、社會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職所需的輔助性服務。《實施意見》列出了政府可向市場購買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社會治理服務事項、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技術服務事項、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以及其他適宜由市場供給的公共服務事項,共計六大類314項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
如何買——規范購買程序,先由購買主體根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在編制部門預算時同步編制本部門細化到具體項目的年度購買服務計劃,然後財政部門對部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計劃進行審核和批復,最後購買主體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及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計劃,制定具體項目實施方案,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方式確定供給主體。
買得值——加強資金管理,主要通過嚴格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預算管理,逐步將「養人」支出轉向「辦事」支出;強化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績效管理,形成購買前制訂績效目標、實施中實時績效跟蹤、結束後嚴格績效考核的全程監督機制,必要時引入第三方實施績效考核,並建立政府購買服務供給主體退出機制。
專家指出,通過建立制度和長效機制,將政府購買服務趕進「籠子」,幫助政府從傳統的公共服務生產者向組織監管者的角色轉變,既能有效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提供公共服務供給水平和效率,解決公共服務短缺問題,對老百姓、政府都是「惠而不費」的好事。

B. 如何實現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化供給

要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這是順應時代發展、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題中應有之義。《關於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將培育和促進文化消費、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發展文化非營利組織作為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要內容,進一步明確了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的方向、思路和實施路徑,必將大大增強公共文化服務的發展動力,有效拓展公共文化服務的廣闊空間,切實增加廣大人民群眾的文化福祉。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重中之重是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這就要求各級政府正確處理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通過簡政放權,進一步發揮市場在文化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充分調動各種市場主體和各種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參與到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來,實現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主體、供給方式和資金投入多元化,形成以「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元投入、協力發展」為基本特徵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治理結構,切實提高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能力和總體水平。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當務之急是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機制,為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提供有效路徑,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進入公共事業領域。這有利於改變政府大包大攬的傳統做法,促進政府自身運作方式的改革,減輕政府壓力,提高政府管理和公共文化服務社會效率;有利於發揮社會力量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改善社會文化治理方面的作用,激發整個社會的文化活力和文化創造力。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歸根到底是保障群眾基本文化權益,培育和促進文化消費,政府工作重點在於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文化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准》,保障群眾基本文化權益,實現各級政府保障責任和義務的標准化,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和服務的標准化,同時引導廣大人民群眾樹立健康的文化消費觀念和方式,激發文化市場主體的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近年來,各地在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方面有許多立足實際、改革創新的探索實踐,取得了良好效果和寶貴經驗。今後,各級政府還應進一步完善健全政策措施,加強對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政策扶持;營造平等准入的發展環境,引導和規范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事業;推動社會體制機制創新,培育和促進文化類社會組織發展壯大;加強宣傳激勵機制,營造有利於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輿論氛圍。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政府、市場、社會三者缺一不可,要把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有機結合起來,引入市場機制,推動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協調發展,形成政府、市場、社會共同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生動格局,全面增強公共文化服務活力和發展動力。

C. 基層群眾文化學習材料怎麼購買

1、首先打開購物軟體。
2、其次在搜索界面搜索基層群眾文化學習材料。
3、最後選擇自己心儀的基層群眾文化學習材料進行購買即可。

D. 如何有效推進政府購買服務

如何有效推進政府購買服務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作為公共服務市場化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已在世界許多國家被確立為重要的公共服務供給機制。我國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起步時間較晚,相關的探索與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但政府對購買服務工作十分重視,各地政府在實踐探索中不斷加大購買服務的力度,拓展購買服務的范圍,取得了較大突破和積極進展,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地發展,社會組織形式、社會結構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人民群眾對基本公共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在此種情況下,政府更應積極探索,努力創新公共服務供給的新形式,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更好地履行其公共服務的職能。當前,政府購買服務作為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新理念,正被我國各級地方政府日益廣泛地實踐於社會公共服務的多個領域。近年來,政府購買服務不僅涉及到養老服務、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就業服務以及其他專業服務等眾多方面,並且呈現地域化、規模化、多樣化的發展趨勢,逐漸成為政府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的重要途徑。

一、處於成長階段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
由於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涉及面廣,目前也缺乏成熟的經驗,所以各地政府只能進行漸進式的試點探索。雖然近年來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在實踐中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但總體看來仍處於起步和粗放式擴張階段,仍面臨不少困難和挑戰,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諸多問題亟待進一步深入研究,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政府購買服務認識不夠深入。在我國,政府購買服務是一項制度創新,雖然多見於各類政策性文件中,但社會認知度並不高。同時,不少地方黨委政府領導幹部習慣於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形成的政府直接提供服務的傳統思維,形成了推行政府購買服務的阻力。
實際操作制度規定不盡完善。現行政府采購品目中服務類項目范圍過窄、政府購買服務與財政預算管理的銜接等問題,影響著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推進。《政府采購法》對政府購買服務無限制性規定,政府購買服務可在《政府采購法》制度框架下進行。但與貨物采購相比,服務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大多具有無形、成本不確定、周期長、專業性較強等特點,特別是公共服務項目,不僅要考慮服務項目本身的管理和操作特點,還要涉及社會評價、社會效益,復雜程度較高,需要專門配套政策制度及時跟進,才能保證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順利進行。目前,中央和地方大多為原則性、指導性意見,缺乏針對性和操作性,具體實施的制度規定亟待補充和完善。
購買服務的領域有待進一步拓寬。目前政府部門在購買服務方面做得較多的是將部分職能轉移給相關的行業協會,向行業協會支付一部分經費;其次是向社工組織購買社區服務;而在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扶貧濟困、環境保護等公益活動領域的購買服務尚不多見。受益對象以工商企業、城鎮居民為主,而農民工、流動人員、下崗工人等弱勢群體受益較少。
社會組織承接服務能力還不夠強。一是專業化水平較低。目前,大多數社會組織發展還處於初始階段,有些社會組織成員是下崗、失業和困難人員,缺乏現代服務理念和專業經驗,也缺少學習培訓渠道和機會。二是社會資源籌集能力較弱。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希望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將行政資源和社會資源結合起來,獲得更多的公共服務效益,但事實上大多數社會組織綜合運用社會資源的能力還比較弱。三是社會公信力不高。少數社會組織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盈利方面,甚至一些社會組織出現了欺詐或腐敗現象,導致民眾對社會組織的信任度普遍不高。
不同類型的社會組織發展不平衡。社會組織近年來發展迅速,但內部管理還缺乏經驗。部分行業協會脫離政府部門領導不久,行政化傾向較重;某些承接政府職能的社會組織是由原來的事業單位轉型而來,由於改革不徹底,仍然保留了半官方組織的色彩。這一類組織與原來的主管部門關系密切,而一些純民間的組織則較少得到政府的扶持,生存困難,在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競爭中往往處於劣勢。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績效評價機制還不夠完善。政府作為出資者,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後責任依然存在,既要對服務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管,也要對完成的服務項目進行績效評價。由於公共服務項目具有非量化性、績效滯後等特點,雖然購買服務合同內容涵蓋了一些主要的、基本的方面,如合同雙方責權的規定,但往往表述得不夠明確,缺少具體的量化指標,因此,對所購買的服務項目進行價格估算非常復雜與困難,且在對服務項目的績效評價中也很難做到科學、合理和准確。
二、轉變理念、健全法制和完善機關是有效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關鍵
目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的諸如此類的問題,不僅影響了政府服務職能的充分發揮,而且還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加快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已成為刻不容緩、迫在眉睫的一項任務。針對目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提高認識,轉變理念,為推進公共服務購買提供思想基礎。首先,確立治理理念,實現「傳統管理思維」向「現代治理邏輯」轉變。政府要在治理的大框架下考量公共服務供給,才能有廣闊的視野和多樣性的選擇。治理區別於單一向度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權威管理,是各種不同層面的權力中心通過合作、協商、夥伴關系等方式實施對公共事物的管理,是上下互動的過程。在新型公共服務的體系中,要理順政府與社會的職能關系,將社會組織置於重要的合作夥伴位置,發揮政府和社會組織各自的功能優勢,相互彌補不足,謀求公共服務的多中心治理之道,形成多元供給的局面。其次,確立契約理念,實現「柔性控制」向「剛性約束」轉變。政府和社會組織在購買服務過程中是平等的契約合作關系,政府確定服務項目的內容和標准,並承擔監督管理責任,社會組織在合作關系中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契約方式能有效規范公共合同主體雙方的責任關系,盡可能減少隨意性,增強剛性約束。最後,確立責任理念,實現「結果管理」向「過程管理」轉變,購買服務並不意味著責任的轉移,提供服務的責任仍然屬於公共部門。對於政府來說,不僅僅是通過簽訂合同把服務項目轉移,更重要的是對合同實施過程的管理。政府作為出資者,其資金來源於納稅人,要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行事,明晰服務項目的要求、期限以及效果,並且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監控,防止低效率和欺詐行為。
健全政府購買服務法律法規。政府購買服務不僅需要有持續的經濟和政治支持,更需要健全的法律體系作保障,才能使政府購買服務落到實處。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明確了各方應履行的責任,保障了參與各方的合法權利,為政府購買服務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實際工作中,要進一步完善我國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購買程序、工作流程、資金管理、項目實施、質量標准等制度規章。同時,要明確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職責,一方面,政府要做好有關法規、政策、規章、標准和規劃的研究制訂工作,履行好制度設計職責,購買監管職責和績效評價職責;另一方面,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要加強自身建設,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完善內部治理結構,提高專業人員素質,切實增強承接服務項目的能力。
擴大購買公共服務社會效應。絕大部分種類的公共服務都可以納入購買的范圍,其中教育、衛生、社會福利服務、文化等主要公共服務領域是購買服務活躍的領域。目前,已有實踐基礎的領域主要包括:(1)養老服務: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服務機構的資格,在此基礎上通過床位補貼等方法,購買服務,進行質量管理;對於居家養老,同樣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服務機構或服務隊伍的資格,採用購買卷等方式購買人力服務。(2)殘疾人服務:與養老服務類似,殘疾人服務應從原有的福利工廠模式,向政府購買發展。(3)扶貧服務:將扶貧資金招標購買,是促進參與性、當地自組織生長、可持續發展的可行途徑。(4)教育服務:就業培訓、特殊教育,以及基本教育本身,都可以引入購買的方式,財政資金保障,契約化地提提供服務,改變政府直接舉辦的單一方式。(5)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民辦醫療機構、社區社會組織來提供,財政資金通過競爭或定向招標,間接實現其醫療衛生方面的責任。當然購買公共服務的領域不局限於上述方面,對於財政資金而言,最重要的是建立購買流程,從而在各個方面推進公共服務購買。
建立和完善政府購買服務運行機制,促使公共服務購買程序化、規范化。深化政府購買服務的關鍵是要建立完善的運行機制。首先,建立政社溝通機制。在實踐中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需要構築信息溝通平台,建立長效溝通機制,加強政社互動。其次,建立購買服務保障機制。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往往具有較強的階段性和不確定性,有必要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形成長效的項目供給機制。同時,將購買公共服務的相關內容如招投標的方式、程序和評估規則等納入《政府采購法》,為公開招標、公平競爭提供法律依據。另外,要建立資金保障機制,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預算管理方式和資金安排方法,建立有效的財政投入監管體系,形成完善的財政投入績效評估制度,為政府購買服務提供資金保障。最後,建立監督評估機制。通過第三方的監督管理,能保證管理者的獨立性,按照科學的方法、程序和標准,對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顧客滿意度作出客觀、准確的評價,同時建立信用評價體系,為社會組織參與招標競標以及退出服務領域提供依據和參考。
繼續扶持社會組織發展,為公共服務購買提供有力保障。在當前社會力量薄弱的情況下,政府要承擔改革中的引導和促進職能,加大對社會組織的扶持力度。在登記管理方面,目前我國社會組織實行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體制設計,合法化的門檻過高,大量社會需要的組織找不到業務主管單位而無法登記,制約了社會組織的發展。降低准入條件不僅有利於社會組織的發展壯大,為政府外包服務職能提供承載主體,而且能增強社會組織的自主性和獨立性,有利於多元共治社會治理新格局的構建。在政策體系方面,各地政府需要立足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措施,重點培育、扶持公益類社會組織的發展,不斷完善社會組織培育政策,解決政策缺失的問題。在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方面,要大力開展對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管理和引導社會組織重視和加強人力資源開發。在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方面,加強和推進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是引導和規范社會組織健康發展的政治保證。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總體上比較薄弱,黨組織覆蓋面不廣,大量黨員游離於組織之外,影響力和滲透力不強,不僅要堅持分類指導、注重實效的原則,不斷擴大組織覆蓋面,還需明確其工作定位和要求,使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有章可循,逐步規范化。
強化公共服務項目評估與監督。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格執行預算制,以招投標、詢價、邀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購買,並向社會進行公布。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採取外部和內部兩個層面加強監督,項目完成後主要通過對購買服務的效率、公共服務的享用者、公眾的滿意度等方面進行綜合績效評估,確保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取得明顯實效。
總之,政府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是一項系統工程。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務中,應嘗試不斷地轉變自身職能以及運用各種創新的方式來適應這種由「管理」到「服務」的轉變,政府部門得到「減負」,社會組織則獲得更大的發揮空間,期望能更好地服務於民。同時,進一步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機制的創新,盡快形成惠及全民眾的公共服務體系,積極而穩妥地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我們面臨的重要而緊迫的任務。要以建立和諧社會為目標,以基本民生問題為切入點,積極推進公共服務體制建設更上層樓,成為創新社會管理新亮點。

E. 如何更好保障群眾基本文化權益

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將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扶貧開發取得突破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任務。文化部門按照中央決策部署,圍繞改善文化民生、推進文化扶貧,實施文化惠民工程,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效能,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化均等化,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取得新突破。

公共文化服務管理運行機制更加完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力度不斷加大,文化志願服務項目持續實施。按需點單等服務模式提高了群眾「要文化」與政府「送文化」的匹配度。流動服務、數字服務深入開展,群眾享受公共文化服務更加便捷。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日趨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獲得感顯著增強。

F. 哪些公共文化服務可以向社會力量購買

近日印發的《關於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制定了面向全國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目錄。

一是公益性文化體育產品的創作與傳播。包括9項:公益性舞台藝術作品的創作、演出與宣傳;公益性廣播影視作品的製作與宣傳;公益性出版物的編輯、印刷、復制與發行;公益性數字文化產品的製作與傳播;公益性廣告的製作與傳播;公益性少數民族文化產品的創作、譯制與傳播;全民健身和公益性運動訓練競賽的宣傳與推廣;面向特殊群體的公益性文化體育產品的創作與傳播;其他公益性文化體育產品的創作與傳播。

二是公益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包括10項: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含戲曲)的組織與承辦;公益性電影放映活動的組織與承辦;全民閱讀活動的組織與承辦;公益性文化藝術培訓(含講座)的組織與承辦;公益性體育競賽活動的組織與承辦;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與承辦;公益性體育培訓、健身指導、國民體質監測與體育鍛煉標准測驗達標活動的組織與承辦;公益性青少年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面向特殊群體的公益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其他公益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三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民族民間傳統體育的保護、傳承與展示。包括4項: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與展示;優秀民間文化藝術的普及推廣與交流展示;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保護、傳承與展示;其他優秀傳統文化和傳統體育的保護、傳承與展示。

四是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運營和管理。包括9項:公共圖書館(室)、文化館(站)、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含農家書屋)等運營和管理;公共美術館、博物館等運營和管理;公共劇場(院)等運營和管理;廣播電視村村通、戶戶通等接收設備的維修維護;公共電子閱覽室、數字農家書屋等公共數字文化設施的運營和管理;面向特殊群體提供的有線電視免費或低收費服務;公共體育設施、戶外營地的運營和管理;公共體育健身器材的維修維護和監管;其他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運營和管理。

五是民辦文化體育機構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包括6項:民辦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等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民辦演藝機構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票價演出;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上網服務;民辦農村(社區)文化服務中心(含書屋)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民辦體育場館設施、民辦健身機構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其他民辦文化體育機構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

G.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買什麼,如何買

2013年9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3〕96號印發《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分充分認識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重要性、正確把握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總體方向、規范有序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扎實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4部分。
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3〕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八大強調,要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新一屆國務院對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作出重大部署,明確要求在公共服務領域更多利用社會力量,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重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共服務體系和制度建設不斷推進,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樣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同時,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相比,不少領域的公共服務存在質量效率不高、規模不足和發展不平衡等突出問題,迫切需要政府進一步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模式,有效動員社會力量,構建多層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就是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近年來,一些地方立足實際,積極開展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政策指導、經費保障、工作機制等方面積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經驗。
實踐證明,推行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是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加快服務業發展、引導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徑,對於深化社會領域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整合利用社會資源,增強公眾參與意識,激發經濟社會活力,增加公共服務供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民群眾的實際需求,因地制宜、積極穩妥地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不斷創新和完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加快建設服務型政府。
二、正確把握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總體方向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事分開和政社分開、在改善民生和創新管理中加強社會建設的要求,進一步放開公共服務市場准入,改革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和方式,推動中國特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發展,努力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二)基本原則。
——積極穩妥,有序實施。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從各地實際出發,准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科學安排,注重實效。堅持精打細算,明確權利義務,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眾最需要的地方,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加強監督檢查和科學評估,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改革創新,完善機制。堅持與事業單位改革相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放開市場准入,釋放改革紅利,凡社會能辦好的,盡可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有效解決一些領域公共服務產品短缺、質量和效率不高等問題。及時總結改革實踐經驗,借鑒國外有益成果,積極推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健康發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務提供新機制。
(三)目標任務。
「十二五」時期,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在各地逐步推開,統一有效的購買服務平台和機制初步形成,相關制度法規建設取得明顯進展。到2020年,在全國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
三、規范有序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
(一)購買主體。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
(二)承接主體。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並符合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條件。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確定。
(三)購買內容。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業、社保、醫療衛生、住房保障、文化體育及殘疾人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更多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都可以通過委託、承包、采購等方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對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以及不屬於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項目,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有利於降低服務成本,有利於提升服務質量水平和資金效益的原則,在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基礎上,研究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的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並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四)購買機制。
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機制,及時、充分向社會公布購買的服務項目、內容以及對承接主體的要求和績效評價標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項目申報、預算編報、組織采購、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的規范化流程。購買工作應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嚴禁轉包行為。購買主體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與承接主體簽訂合同,明確所購買服務的范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資金,並加強對服務提供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和對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承接主體要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
(五)資金管理。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在既有財政預算安排中統籌考慮。隨著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發展所需增加的資金,應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列入財政預算。要嚴格資金管理,確保公開、透明、規范、有效。
(六)績效管理。
加強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績效管理,嚴格績效評價機制。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以後年度編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扎實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
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統籌協調,立足當地實際認真制定並逐步完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政策措施和實施辦法,並抄送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總結推廣成功經驗,積極推動相關制度法規建設。
(二)健全工作機制。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要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確保工作規范有序開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擬定購買服務目錄,確定購買服務計劃,指導監督購買服務工作。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協調溝通,做到各負其責、齊抓共管。
(三)嚴格監督管理。
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購買主體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承接主體應當健全財務報告制度,並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實施工作的組織指導,嚴格資金監管,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檢、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四)做好宣傳引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目的、意義、目標任務和相關要求,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群眾關切,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9月26日

解讀

2013年9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出台《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要求按照積極穩妥、有序實施、科學安排、注重實效、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改革創新、完善機制的原則,「十二五」時期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在各地逐步推開,統一有效的購買服務平台和機制初步形成,相關制度法規建設取得明顯進展。到2020年,在全國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指導意見》要求規范有序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要進一步明確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購買內容,建立健全購買機制、資金管理和績效管理。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嚴格監督管理、做好宣傳引導,確保確定的目標任務順利完成。

預算管理

關於政府購買服務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預〔2014〕1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後勤部,武警各部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有關要求,現就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有關預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妥善安排購買服務所需資金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準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且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但尚未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交由社會力量承辦。既要禁止一些單位將本應由自身承擔的職責,轉嫁給社會力量承擔,產生「養懶人」現象,也要避免將不屬於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大包大攬,增加財政支出壓力。
二、健全購買服務預算管理體系
要加強調查研究,總結試點經驗,立足成本效益分析,加快建立購買服務支出標准體系,推進購買服務項目庫建設,逐步在預算編報、資金安排、預算批復等方面建立規范流程,不斷健全預算編制體系,提高購買服務預算編制的科學化、規范化。
三、強化購買服務預算執行監控
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要對購買服務提供進行全過程跟蹤,對合同履行、績效目標實施等,發現偏離目標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確保資金規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績效目標如期實現。承接主體要認真履行合同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確保提供服務的數量、質量等達到預期目標。
四、推進購買服務預算信息公開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購買服務信息公開機制,拓寬公開渠道,搭建公開平台,及時將購買的服務項目、服務標准、服務要求、服務內容、預算安排、購買程序、績效評價標准、績效評價結果等購買服務預算信息向社會公開,提高預算透明度,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社會監督。
五、實施購買服務預算績效評價
購買服務預算績效評價是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要按照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強調結果導向,大力推進購買服務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將預算績效管理理念貫穿於購買服務預算管理全過程,強化部門支出責任,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控制降低公共成本,節約社會資源,加強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編制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不斷提高對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務的質量。
六、嚴格購買服務資金監督檢查
使用購買服務預算資金要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不得截留和挪用財政資金。要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適時開展抽查檢查,確保預算資金的規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財政部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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