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犯罪原因的外部因素包括
犯罪原因的外部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
一、自然環境對犯罪的影響
1、犯罪的鍾點特徵
有研究表明,搶劫、盜竊一般發生在18點至24點時較多,尤其以20點至24點最多。
2、犯罪的日期特徵
有些犯罪在時間段上容易表現出一定的規律性。
3、犯罪的季節特徵
在一年四季中,隨著氣候的變化,犯罪也呈現出一些規律性。
四、家庭因素對犯罪的影響
1、家庭結構的缺陷:缺損家庭,貧困家庭,有不道德、違法或犯罪成員的家庭,不和睦的家庭。
2、家庭教育的缺陷:過於嚴格,過於寬縱,差別對待以及方法缺乏一貫性。
五、犯罪的學校教育因素
1、不良學校教育會誘發少年犯罪的產生。
2、部分學校教育的缺陷。
3、教育功能的缺失。
② 犯罪原因理論
犯罪原因又稱犯罪根源。是誘發犯罪的各種因素的總和。犯罪原因理論是犯罪學理論的基礎,決定了犯罪預防理論的體系和內容,也是制定犯罪對策的依據。在古代,由於科學不發達,人們的認識和判斷能力低,因而對犯罪原因的解釋往往與「逆天道」、「中惡魔』聯系起來,或認為金錢是犯罪之源、貧困導致犯罪。
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影響犯罪行為發生的事物和現象。
產生犯罪現象的根源。犯罪是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以來,各種社會形態中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但是,在不同的社會形態中,存在著不同的產生犯罪的原因。
資本主義社會中
對資本主義社會中產生犯罪的原因,資產階級學者進行過大量研究工作。例如,刑事人類學派根據自然科學的原理,研究犯罪人的容貌、骨骼、體質、心理等個人特徵與犯罪的關系,主張犯罪是由犯人生理、心理的特質決定的。義大利刑事人類學者C.龍勃羅梭曾提出「天生犯罪人」的概念,認為產生犯罪的原因,主要是由於某些人生來就具有犯罪的特質。他根據生理、心理的特質,把犯人分為遺傳犯、習慣犯、癲狂犯、激情犯、偶然犯等等。又例如,刑事社會學派著重研究犯罪與社會環境的關系。
他們認為犯罪原因包括:①犯罪人自身的、主觀的原因,如年齡、性別、遺傳等;②客觀的、外界的原因,如經濟關系、職業地位關系、貧富懸殊、失業、人口的密度、人種的不同、政治、教育、宗教、風俗習慣、氣候、天災、地域環境等。他們認定社會環境是產生犯罪的主要原因,即主要是由於外界原因的影響,通過犯罪人自身的條件,形成他們的社會危害性(或惡性),從而導致犯罪。資產階級學者的分析都有一定的片面性,特別是他們認識不到或者諱言資本主義社會產生犯罪的根本原因,因此找不到預防犯罪、減少犯罪和消滅犯罪的真正有效辦法。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總的傾向是犯罪逐年上升,有增無已。馬克思主義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揭示了產生犯罪的社會經濟條件和階級根源,指出:私有制是一切剝削者統治的國家中產生犯罪的根本原因,資本主義制度本身,是資本主義社會中產生犯罪的根本原因。
③ 犯罪人都有那些心裡因素
一 社會孤立性心理 大多數服刑罪犯與社會家庭情人朋友的關系相處不好,有的甚至是眾叛親離,犯罪後進了監獄,更不可能得到家人和親朋的溫暖和關懷,有的家庭甚至將其拋棄,不聞不問,固有的罪犯入獄後兩三年後仍沒有人來探望。
二 仇視性心理 有不少罪犯因各種原因對他人、對家庭、對父母兄妹對朋友甚至對國家對社會產生仇視
三 自絕型心理 有一定數量的罪犯入獄後表現為精神低迷,自我調節能力很差,心理壓力不斷淤積,沒有機會和空間釋放,加之自己看不到前途和希望,灰心喪氣,鬱郁寡歡, 往往產生吞物、切腕、割喉、跳樓、上吊等自虐自殺心理及行為。
四 逃避性心理 有不少罪犯在被羈押後即產生一種逃避性心理,故意把自己封閉起來,不願與同犯交流,不願向幹警匯報思想,甚至連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也不願接見,從而產生一種自我禁錮和保護,讓他人無法窺視其內心世界,不能真正發覺其所思所想,對其心理糾正和教育改造十分不利。
④ 影響監獄安全罪犯要素
影響現代監獄安全的主要因素:
1、罪犯因素。二次以上判刑、團伙作案、暴力犯罪、異地流竄作案的罪犯占總押犯的比例大幅度地上升。入監後不認罪、不服法、不服管,有豐富的反改造和與政府對抗經驗,管理難度大,對監獄安全威脅也大。
2、幹警自身因素。監獄人民警察是刑罰的執行者,是對罪犯懲罰與改造活動的管理者,對監獄的安全穩定負有重要的責任,是影響監獄安全的主要因素。
3、客觀因素。一是監獄設施建設老舊,許多監舍擁擠,監牆不堅固,電網、監控設施不齊全,常發生罪犯越牆脫逃事故。二是罪犯參加生產勞動時間過長,監獄法規定改造罪犯實行思想教育與勞動改造相結合,勞動是改造罪犯的一種手段。而現在大多數監獄並是不把勞動當做是改造罪犯的手段,而是謀生的手段。監獄為解決改造罪犯經費不足,經常加班勞動,缺乏教育時間,罪犯心情煩躁,極易發生事故。三是社會負面影響。報刊電視對案件的報道宣傳過多過濫,作案情節、作案手段描寫過於細膩、誇張,對罪犯的犯罪心理起到了強化和誘導作用。
⑤ 什麼是文化因素
文化因素就是指;一個人、一個社會團體、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生產生活的習慣的定性(基本的文化素質表現)。這是一種思想程序,不以意志為轉移;可以形象地說:「你的衣、食、住、行、言,處處都在從側面折射出你的基本層次」,通俗的說法就是:通過你的行為表現,一眼就能看透你骨子裡的東西,你不需要刻意的去掩飾什麼,因為這毫無意義!文化因素對個人來講,是透視一個人的受教育情況及生存環境情況的理想工具。
(5)罪犯文化因素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社會因素包括歷史因素和人文因素兩大類。歷史因素中有時代因素,民族因素、地域因素,這些因素比較穩定,不是經常變化的。人文因素是社會因素中最活躍的也是經常變化的因素。人文因素包括人的習俗性格、宗教信仰、文化素養、審美觀念等。
⑥ 對罪犯有教育意義的傳統文化是哪些
三綱四維五常八德等傳統文化道德系統都對罪犯有教育意義。因為傳統文化都是教人不要做惡而要行善的。都是教育遇事要為他人著想的。遇到錯事要「躬自厚而薄責於人」或「以德報怨」,不計較不爭奪,除貪去瞋離痴的。其中,儒家的基本思想是仁義禮智信,恭寬信敏惠,佛教的基本思想就是「諸惡莫作,眾善奉行」。
⑦ 監獄亞文化是什麼意思
按照我的話就是,監獄里規矩和生活習慣
下面是文學解釋:
罪犯亞文化是指監獄犯人特有的一種能通行於罪犯群體內部的非正式的不成文的規范、價值、習慣以及特有的行為方式的文化形態。罪犯亞文化現象通常包括:罪犯規則、罪犯暗語、罪犯的反社會意識化及罪犯亞群體等等。罪犯亞文化是罪犯在監禁狀態下罪犯群體所特有的與社會主流文化相背離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模式。
其表現形式有:觀念,隱語,臟話,紋身,同性戀等
罪犯亞文化產生的原因:
A.封建"行幫"思想
B.崇尚暴力亞文化
C.逞強好勝
D.貪圖享受
罪犯亞文化的功能:(1)認同的功能(2)強化非正式組織
針對監獄亞文化如何控制其流行和蔓延,有以下措施:
(1)通過制約性權力的運用
(2)通過報償性權力的運用
(3)通過有效地管理和教育
監獄是一個文化場。監獄的文化場是由監獄的獄風、監獄文化和環境、監獄警察和服刑人員的精神面貌和社會輿論氛圍等形成的一種氣勢和情境。這氣勢和情境所呈現的文化就是監獄環境文化。近年來,監獄環境越來越得到改善,監獄文化越來越得到重視。人們認識到,監獄環境文化蘊含著強大的勢能和強勁的驅動力,監獄環境文化對服刑人員的精神變化起到一定的作用。如果我們站在社會文化學的角度理解和審視監獄環境文化,那麼,在監獄環境文化中,由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共同形成的具有特定勢能、力量、驅動力的文化氛圍、文化態勢、文化走向對服刑人員的精神產生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⑧ 青少年犯罪行為的社會文化因素分析
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歲的人實施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青少年犯罪存在著:結伙作案多,嚴重犯罪多,突發性犯罪多,作案動機、目的比較單純,手段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齡化,及反復性強等特點。青少年犯罪有其自身、家庭、學校、社會和司法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們要採取自身預防、家庭預防、學校預防、社會預防和司法預防等多種預防方法,進行綜合治理,以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是當今世界各國所共同面臨的社會難題,有人將其與環境污染、吸毒販毒並列稱為「世界三大公害」。有資料顯示,我國近10年來的犯罪增長率已過24%(尚不考慮1992年起將立案標准上調的因素)(1),而其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據官方統計資料表明,在1980—1989年的10年間,14—25歲年齡段的犯罪佔全部犯罪人數的比重一直維持在70%以上,自1990年以來的近10餘年,這一比重雖有所下降,但仍維持在65%左右。(2)這中間,十五六歲少年犯罪案件又佔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總數的70%以上。我們在報刊雜志等新聞媒體上,也經常看到有關青少年犯罪的報道,其中不少是駭人聽聞的重大惡性案件。
青少年犯罪問題,已經得到了我國有關部門及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高度重視(3),我國也已頒布實施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可以說,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和效果。但結合新的社會實際,針對青少年犯罪的特點、成因,進一步深入探析預防對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現實意義。
根據省律協刑事法律業務委員會的選題安排,筆者就此題談一些粗淺看法,以求教於諸位同仁。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其特點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據人的生理年齡所作的犯罪類別劃分。在我國有關的法律文件中,對「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確的界定。就其詞義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與少年的合稱,「青年」是指人從十五六歲到三十歲左右的年齡段,「少年」指人從十歲左右到十五六歲的年齡段。(4)理論界對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從刑事法學觀點出發給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義。它一般是指14—25歲年齡段的人所實施的依法應當受刑事處罰的行為。(5)它以我國開始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14歲為起點。廣義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從犯罪學的角度出發給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義。有學者認為,它是指6—25歲年齡段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觸犯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和違反道德規范的不良行為。(6)這種定義,是從犯罪預防的角度,將矯治的行為擴大到違法行為和不良行為(不道德行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為),並將這個年齡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對這個下限存有不同意見。有學者提出,應當定在10歲比較合適。其理由在於,從實證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從10—12歲開始有劣跡,13、14歲開始走向社會進行違法犯罪,14—17歲進入犯罪的第一個高峰期。這樣可以有針對性地進行預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歲的人實施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7)筆者對此予以贊同。這一概念包括了未滿18周歲的少年犯罪和已滿18周歲不滿25周歲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規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圍應該是一致的,只不過「未成年犯罪」是一個准確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則是一個寬泛的社會學、犯罪學概念;後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輕的成年犯。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點
犯罪是一個社會不可避免的社會現象。有人類學家曾尖銳地指出:「從某種程度上說,當一個文明趨向於更高,或許還是更有價值的目標時,社會性越軌(犯罪)的可能就越大。」(8)「任何一個國家既然以現代化為自己的社會目標,不管其社會個性如何,恐怕均不能倖免現代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9)我國正處在由計劃經濟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犯罪的嚴峻態勢並不奇怪。我們對待青少年犯罪亦是如此。除了前述社會大環境的負面影響外,與青少年自身存在的普遍生理、心理特點(如機體需要增多、性成熟,和心理不成熟、容易感情沖動、模仿、獵奇等),以及我國人口年齡結構總體上偏年輕(10)的客觀情況,使得我國青少年犯罪在整個刑事犯罪案件中所佔的比率較高。我們應針對這一犯罪現象,探討、總結青少年犯罪的特點:
1、共同犯罪、結伙作案多,帶有「黑幫」性質的團伙犯罪亦有增加趨勢。
這是由青少年年齡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強等特點所決定的。他們在實施犯罪時往往有膽怯心理,總感覺一個人作案勢單力薄,所以就糾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圍」,一轟而上,既能互相壯膽,又能分工合作。據報道,今年9月在安徽合肥市易山區法院不公開審理一搶劫案件,18個被告中,只有一個19歲,其他均為未成年,最小的才15歲。這是一群在城市游盪的孩子,一沒錢就幾個人湊在一起,竄到街上,見人峰擁而上,先打後搶。(11)更有甚者,近幾年來不斷有青少年組成的帶有封建幫會色彩和黑社會性質的違法犯罪團伙,凈幹些打架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搶劫、敲詐錢財等違法犯罪活動,有的甚至稱霸一方。2001年,在北方某城市公園發生了一樁血案,一年僅14歲的少年被捆綁雙手,身上被打得血肉模糊,慘不忍睹。此案告破後,挖出了一個犯罪團伙。這個團伙共有32人,最大的16歲,最小的才12歲,他們成立了「好漢幫」、「神龍教」,還有敢死隊,其中有「老大」、「軍師」、「打手」等。少年「黑社會」已露端倪!(12)
2、嚴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較野蠻和兇殘,往往是不計後果。
青少年正處在成長發育階段,生理發育很快,但心理發展卻比較慢,在思想上表現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並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產生感情沖動,走向極端。這些人或行凶殺人、嚴重傷害,或暴力搶劫,或實施強奸,犯罪手段惡劣,帶有一定程度的瘋狂性。比如,據報道,去年上海市一名17歲的少女因母親對其管教太嚴,竟用刀將其母親砍殺致死。在日本,2001年初,神奈川縣一所中學的兩名學生因不滿老師的耐心規勸,居然動手「修理」了8名老師長達1小時,造成2名老師下鄂骨折,一名懷孕女教師險些流產。時隔不久,日本西北部一中學生因不滿老師的訓斥,放學後用一把小刀連刺老師十刀,致老師慘死刀下。(13)
3、突發性犯罪多,作案動機、目的比較單純,帶有一定的盲目性。
由於青少年年齡小,社會經驗少,考慮問題比較簡單,犯罪動機單純,很少預謀,突發性犯罪比較多。筆者曾辦理的一起鄭××故意殺人被害人代理案(案發於1999年8月15日),僅僅是兩人因打檯球發生口角,鄭××就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將被害人連捅四刀而致人死亡。筆者還承辦過一起李××搶劫案,李××是一個高中學生,平時在班上表現、學習都不錯,在一天打檯球時,僅僅是因跟隨一個同學找另外一學校的學生出氣,主犯在打人過程掏走了30多元錢,結果李××因構成搶劫從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齡化。
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我們所曾辦過一起強奸案,三個被告均為未成年人,一個才15歲,但在對付舞廳小姐實施強奸時,顯得非常「老練」。另據報道,2001年2月8日,北京海淀區公安局刑偵大隊接到本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報案,該公司在交納上網費時,發現在北京電報局的163上網帳號被人盜用,累計損失達40餘萬元。經公安部門認真排查,終於將本市第一個黑客——年輕的在校大學生盧某抓獲。(14)實際上,現在很多製造病毒的「高手」都是青少年。再者,犯罪的低齡化也比較突出。13、14歲的小孩動輒拿刀傷人、殺人,犯罪的年齡越來越小。
5、從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況來看,反復性強,再犯的犯罪率上升。
青少年模仿性強,犯罪學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違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強、易於改造的一面,同時也存在著較大的反復性。在看守所、監獄的「交叉感染」,使其學會了更多的犯罪「技術」,由以前的「一面手」變成「多面手」,並且膽子更大,反偵查性更強。這恐怕是重大、惡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斷發生,並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淺析
犯罪原因,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概念,是指各種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層次、力度及其作用機制所構成的能引起犯罪行為發生和犯罪現象存在與變化的罪因系統。狹義的概念,是指處於犯罪原因系統中,具有較大致罪力量,能夠相對獨立地引起犯罪結果發生和犯罪現象變化的現象及過程。(15)但「犯罪行為是一系列因素的表現,這些因素既是個別的,又受到周圍環境的影響,並且交織在一起,如果孤立地看待這些因素,就一定會歪曲其性質。」(16)「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決定性因素,都不能發生犯罪,犯罪的產生不僅要具備許多決定性的引起犯罪的因素,而且要具備一定的環境條件、個人的人格特徵,尤其是不同類型犯罪的巨大差異。」(17)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過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觀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我們要對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以便探尋預防青少年犯罪的科學、有效對策。
(一)自身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內因和外因兩個方面。這里談的「自身原因」是內因,後面要談的家庭、學校、社會原因,是外因。青少年自身素質的好壞是決定其是否違法犯罪的關鍵。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質不高,抵禦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游手好閑、好逸惡勞、無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嚴得不到滿足,加上法制觀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師,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課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個性的基礎,正如古人所言:「養不教,父之過。」這主要有幾種情況: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會管,出了問題,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二是子女長期養成的不良習性,父母管不了,因為沒有從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對子女喪失信心,不願管,順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離異後,孩子無人管,為了自己而不顧及或無暇顧及孩子,使之浪跡社會;五是父母自身行為不端直接影響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毆。人們總結的一句話:「問題家庭出問題少年」,確實不無道理!前文談到的我所曾承辦的三名未成年人強奸案,三個被告人的家庭都是離異家庭,其共性是對孩子缺乏關愛。法庭教育時,這三個父母都痛哭流涕,說對不住孩子,表示以後要加強對孩子的關愛和教育。
(三)學校原因
學校教育對青少年的成長至關重要。學校教育方法不當,是導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會、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現在學校教育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學率的指導思想。
盡管我國早已確立了「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也有「教書育人」的優良傳統;但現在很多學校仍然存在著嚴重的片面追求升學率的現象。一個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壞,一個學校教育質量的高低,一個學校領導的政績如何,一個教師的水平怎麼樣,都要由「升學率」來衡量,來體現。學校有快、慢班之分,學習好的學生往往受到青睞,可以吃小灶,學習差的學生則受到歧視和排擠,結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學生一旦考試落榜,則感前途無望,萬念懼毀;差學生則破灌破摔,厭學、輟學,這兩種情況都容易出現問題。他們一旦流向社會,受到不良因素的誘發和影響,就會發生違法犯罪行為。
2、對學生處分缺乏慎重考慮和處分後對處分生放棄教育。
對違犯校規校紀的學生進行處分,是教育、挽救學生的一種手段,若運用得好,可以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起到警告、震懾作用,使之不敢、不會再犯;若運用不好,則會使受處分的學生產生悲觀、消極情緒,從此自暴自棄,在邪道上越走越遠,從而滑向犯罪的泥潭。一個18歲的黑幫「老大」——王海,在其自述中談到:「有一次上課遲到,老師罰我在教室的角落裡舉磚頭,我心裡發狠就用磚頭一下砸在一張課桌上。 老師上來就踢了我一腳,我和他打了起來。就這樣,我被學校記大過處分。我認真學習的日子也隨之結束了。我和那些調皮搗蛋的學生混在一起,整天尋釁滋事。」(18)
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於形式。
學校缺乏對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違法犯罪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學生不知什麼是違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識,不知法、不懂法,更談不上遵紀守法。前一段時間,筆者辦理的劉×搶劫案,被告人劉×在學校、網吧門口強行向其他學生索要錢財,以滿足其上網消費。他感覺這些都是小事,壓根沒有和犯罪聯系起來。
(四)社會原因
社會不良現象對青少年的影響不容忽視。現在人們所說的「黃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對青少年的危害尤其為甚!
1、文化市場的「黃色污染」。
低級、庸俗的文化會侵害、腐蝕人們的靈魂。目前,在文化市場上,圖書報刊、音像製品中充斥著大量的封建迷信、兇殺暴力、淫穢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內容,對社會文化造成了比較嚴重的污染。其中,「黃色污染」對青少年的腐蝕則最為嚴重。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3條)明確規定:「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可一些游戲廳、歌舞廳、錄像廳、網吧老闆,利慾熏心,貪圖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於此,心靈遭受毒害,理想被嚴重扭曲,他們為滿足自己的超前消費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筆者曾辦過一起趙××姦淫幼女案,趙××只有15歲,就「糟蹋」、姦淫了8名女孩,這些女孩小的僅有4歲,大的才11歲,趙××年紀不大,但卻花樣翻新,手段殘忍,這些都是他看黃色錄像學來的。他經常光顧的錄相廳老闆也因此案被判刑。正像一位中學校長所發的感嘆:「課堂教育一個鍾頭,不頂錄相廳一個鏡頭」,「老師苦口婆心講一天,抵不上學生書攤轉一圈」。
2、以腐敗現象為代表的「灰色污染」。
腐敗現象對下一代的影響亦不可等閑視之。以權謀私、貪污受賄和走後門拉關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他們受家庭環境影響,相信「權大於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勢力而違法犯罪,有些是為所欲為,肆無忌憚!
3、帶有黑社會性質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
這幾年來,我國帶有「黑社會」性質(稱之為「涉黑案件」)也越來越多。一些比較具體的宣傳報道,雖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過於細致的宣揚和描寫,使一些青少年紛紛模仿,講「哥們義氣」,跪拜結盟,打打殺殺,危害社會。對此,前文已作了例舉。有專家講,「隨著年齡的增長,這類少年犯團伙極易發展成為黑社會勢力」。(19)
(五)司法原因
這里主要談的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對犯罪人的改造措施所致犯罪的因素。
1、刑事訴訟制度及其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
應該說,我國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朝著民主化、法制化的進程邁出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一些缺漏和尚需進一步完善的問題。比如,「沉默權」的問題,羈押措施的限制和完善,等等。還有,在執行刑訴法過程中所存在的諸如「刑訊逼供」、「律師會見難」和「超期羈押」等「老大難」問題。這些都可能使受到不公正對待和遭受枉法追究的人,產生逆反、繼而對社會進行抵抗甚至敵視的犯罪心理。對於青少年來說,更容易產生這種心理。由此,加強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盡量減少對其羈押,顯得更為重要。
2、監獄的「交叉感染」。
關於「監獄」的致罪性問題,經過犯罪學家的長期研究和討論,其結論應該是肯定的。正如法國當代犯罪學家所指出的:「可以肯定的是,在包括法國和美國在內的一些國家執行監禁刑的可悲現狀,驗證了監獄具有致罪性的論斷。」(20)日本犯罪學家研究後指出:「我國現在的監獄勞動,是用極少量的獎金來約束服刑人的身體……其實際用意不過是避免和防止犯人逃跑而已。在這種情況下,要想使犯罪人得以改善和更生,那是根本不可能的。現在,已坐過監獄的人中,仍有三分之二的人又成為再犯者,重新回到監獄。」(21)監獄對青少年犯罪的「交叉感染」作用更是突出,因為他們的抵抗力更弱,模仿力則更強。對此,應引起我們的充分注意。
三、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對策
一般認為,預防犯罪是一個綜合多種力量,運用多種手段,採取多種措施,以防止和減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舉措體系。(22)這是一種廣義的犯罪預防的概念。當代犯罪學的概念更側重於「預防」,即把先於犯罪的實施而採取的有針對性的措施視為預防活動,即更注重「防患於未然」。這也是基於「預防」的本意,「預防」在漢語中的基本詞義就是「事先防備」(23);在英語中「prevent」也是指「防止」、「妨礙」(24)。這就是從狹義的角度所理解的「預防」的概念:「是指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為發生的可能性為唯一的或主要目的的各種措施和行為的總稱。」(25)其實筆者以為,我國一向貫徹執行的群防群治、綜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確的,我們既要重視罪前預防,但也不能忽視罪後治理,以防再犯。
青少年犯罪是一個社會問題,其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說是一種社會「綜合症」。我們更應依靠全社會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正像《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准則》(第2條)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預防少年違法犯罪就需要整個社會進行努力;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條)也明確指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針對前文對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試總結以下預防對策:
(一)自身預防
加強自身素質的培養和提高,增加抵禦犯罪感染的能力,應該是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盡管他們還處於識別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較差的階段,但對於真善美與假惡丑還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們應當培養他們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范的觀念,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以及自尊、自律、自強的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當然,這需要和後面要談的家庭預防、學校預防相結合,才能產生好的效果。
(二)家庭預防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應從家庭抓起。1980年聯合國第三屆預防犯罪及罪犯處理大會的有關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國家中都是影響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會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種基本形式,是整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培養、教育子女是父母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只養不教,是父母的失職,教子不善,則是父母的罪惡。一個家庭的環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觀念和行為規范,都直接影響著孩子的成長,對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一個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當,能夠培養孩子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塑造正確的世界觀和人生觀,從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為的產生。
搞好家庭預防,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質,優化家庭環境。
為人父母者,應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愛好,給孩子做好表率。同時,這也是社會有關部門需要做的一項工作,要提高婚姻質量,加強對父母(家長)的培養,不僅要提高這些家長的科學文化知識,並且要教會他們培養、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當,過分溺愛和縱容,不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訓也是深刻的。武漢一酷愛玩網路游戲的16歲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親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錢。母親的臉、腰上被砍了6刀(後經搶救脫離危險)。當他逃離現場時,母親還追著喊:「伢,你把毛線衣穿上,莫凍著了!」(26)可憐天下父母心!這都是嬌慣、縱容種下的苦果。作為父母,不僅要關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們如何做人,經常觀察、了解他們在想什麼,做什麼,關心什麼事,結交什麼人,要平等地與他們溝通,多一分體貼,少一些訓斥;多一分愛護,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專橫。對於失足、犯錯誤的孩子,更應給以家庭的溫暖,絕不可棄而不管,放任自流。
3、教子不力,應承擔相應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23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規定父母應當履行對未成年子女所承擔的教育義務和預防未成年犯罪的職責,但並未規定父母教育不力所應承擔的嚴厲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我國《預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9條只是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責令其嚴加管教」,但不管教怎麼辦?尤其是對父母已經離異(且已另外組合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應增加規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罰款」等行政責任,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在英國就有「孩子逃學、父母坐牢」的做法。一位母親因為女兒經常逃學,而被判監禁60天,她上訴後,盡管刑期減半,但仍要執行30天的監禁。(27)在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上,有委員就曾提出建議:針對青少年犯罪,建議在法律責任中加入對父母的處罰條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28)看來,完善這方面的立法,很有必要。
(三)學校預防
學校作為家庭的延伸,對青少年的成長教育和預防青少年犯罪,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處在《綜合性預防犯罪措施匯編》第10條中寫到:「學校對青少年的影響很大,兒童的發育成型有許多年是在為了滿足他們的教育和社會化需要而設立的各種機構中度過的。……學校能提供種種機會來倡導社會平等、文化多元性和個人的親密關系,並幫助青少年獲得道德標准、社會技能和公民的責任感。更具體地說,學校能指導學生了解他們應盡的公民義務、犯罪的性質、遵守紀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種種後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況以及預防犯罪的方式。」一個人如果在青少年時期能夠受到良好的教育,那麼他就有可能成為一個情操高尚,對國家、社會有益的人;否則,如果學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違法犯罪。筆者以為,學校的教育工作應該主要做到:
1、端正辦學指導思想,抓好素質教育和品德教育。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第1款)要徹底改變長期以來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學率」的辦學指導思想和做法,真正實現從「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的轉變。學校的職責就是「傳道授業解惑」。「傳道」是第一位的。學校應注重對學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觀、世界觀教育,培養學生有一個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個高尚的人;然後才是「授業解惑」,傳授各種知識,增強將來為社會服務的本領。那種只「授業」不「傳道」的做法,是極其錯誤的。我們尤其應注意抓好「後進生」、「雙差生」的教育。對此,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第2款明確規定:「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一般來講,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時的「差」,並不代表全面、永遠的差,經過認真細致的工作和教育,他們很有可能成為「先進生」,成為將來對社會有益的人 或者國家的棟梁之材。
2、努力提高教師素質,尤其注重教師政治素質和師德的培養。
「為人師表」!教師對學生的模範表率和影響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響是終生受益的。這方面不乏其例。要想使學生懂法,教師必須先學法,要想使學生做好人,教師必須先做好人,這就是:「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這須要造就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我國現已開始實行教師資格考試制度,應大膽改進教師制度,使教師能進能出,對那些品質低劣、不能為人「師」的人,要及時將其淘汰出局;對於那些歧視學生,動輒體罰學生的教師,要予以嚴厲處罰,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3、要抓好學生的法制教育。
學校,尤其是中、小學,法制課要作為必修課,配備專門的法制課教師,不僅要搞好課堂教學,同時還要利用課余時間,對學生進行豐富多採的法制教育活動。筆者作為三門峽市依法治市講師團的講師曾被邀請到學校給青少年講法制課,結合自己所辦案例和青少年生活實際進行講解,反映效果良好。通過這些法制教育,使廣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知道什麼行為是社會提倡和法律允許的,什麼行為是法律禁止的,什麼行為是違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紀守法。
(四)社會預防
社會預防,主要是指凈化社會環境,給青少年創造一個有利於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會環境,動員社會力量,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和保護,以控制和減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加大打擊力度,凈化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黃色」、「灰色」和「黑色」這「三大污染」對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堅決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
參考資料:網路
⑨ 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心理構成因素有哪些
1、犯罪心理學:是指運用心理學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體的心理和行為以及犯罪對策中的心理學問題的一門學科。
2、犯罪心理結構:是指行為人在犯罪行為實施前已經存在的、在犯罪行為實施時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變心理因素有機而相對穩定的組合。它是行為人個性心理結構中社會心理缺陷的總和,是其發動犯罪行為的內部心理原因和根據。
3、情緒型動機犯罪:又稱情感型或感情型動機犯罪,是一種帶有感情色彩的犯罪行為。
4、初犯:是指具有犯罪心理發生、發展的復雜過程和激烈的犯罪動機斗爭過程的第一次違法犯罪者。
5、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其行為構成犯罪的。
6、犯罪心理:是指影響和支配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各種心理因素的總稱。
7、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主觀上通過實施犯罪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
8、變態心理:是指人的知、情、意活動和個性心理特徵,以及行為表現超出了正常范圍,甚至表現為某種程度地喪失了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
9、犯罪心理預測:是指運用心理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某些個體犯罪或再犯罪的可能性所做的有根據的估計和推斷。
10、犯罪行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的犯罪心理影響和支配下所實施的危害他人和社會的、觸犯刑法處罰的各種行為的總稱。
11、犯罪對策:是指預防、揭露、懲罰犯罪和嬌治犯罪的各種策略、方法手段的總稱。
12、犯罪心理結構類型 :指不同犯罪心理結構穩定的具有區別的樣式(或模式)。指不同犯罪心理結構穩定的具有區別的樣式(或模式)。可以反應不同類型的犯罪所具有的不同犯罪心理狀況的特點。
13、犯罪動機 :犯罪動機是引起和推動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以滿足某種需要的內在起因,是犯罪心理結構中的重要動力因素。
14、累犯: 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故意犯罪。
15、群體犯罪心理 :群體犯罪心理是指在犯罪群體或落後群體以及副文化群體中,個人與群體的意向、動機和目的相互影響而形成的適合犯罪的共同心理傾向。
16、團伙犯罪 :是一種以青少年犯罪人為主體,以糾合性的鬆散結構為特徵的違法犯罪群體的總稱。
17、犯罪心理矯正 :是指在掌握罪犯犯罪心理結構特徵的基礎上,運用監獄常見矯治手段,促使罪犯的犯罪心理結構向良性方向轉化,使其在出獄後能自覺抑制不良的心理沖動,成為守法的公民。
18、內省療法 :讓犯罪人與外界隔絕,面壁思過、反省罪錯、思考犯罪的原因,進而達到頓悟與轉變心理的治療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