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審計文化的特徵
審計的客觀動因是受託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直接目標就是確定這種受託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確定受託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是審計基本職責的最高概括。
確定受託經濟責任是對審計職責的抽象和概括,其具體表現形式或者說具體化的審計職責則是,確定經濟責任受託人為說明自己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而向委託人或授權人提交的財務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
現代審計有越來越強調確定受託人的責任性的趨勢,國家審計日益強調對政府責任性的確定;民間審計日益強調對職業經理人責任性的確定;內部審計則日益強調對決策執行人責任性的確定。
而責任性的外延也有不斷擴大的趨勢,即由財務責任性擴大到管理責任性(尤其是決策責任性),再擴大到社會責任性。國外是如此,國內也是如此。我國國家審計機關,近些年來就一直在強調,要從管理和決策入手,確定國有資產流失和損失浪費的責任。 審計活動首先是服務於委託人或授權人的,而委託人或授權人往往就是受託財產的所有人或其代表,他們因為擁有財產權或財產代理權而擁有制定法律和規章的權力。
審計活動必須服務於權力,因為,審計職權是由有權制定法律或規章的人來制定的。只有通過法律將審計自身的職權確定下來,審計人才能將審計行為施加於受託人。
審計職權必須法定。要想取得法定職權,審計活動必須服務於真正擁有權力的人和部門。
在現代民主社會,主權在民。公民不但有法律賦予的公民權,他們中的大多數還由於是納稅人,因而擁有決定如何使用公共資金的權力(當然,這種權力通常是委託給其代表來行使)。在這種前提下,公民可以通過投票來改變權力部門的結構,通過選舉來決定掌握權力的人。因而,在民主社會里,審計活動自然也要服務於公眾。審計活動服務於權力和服務於公眾是一致的。審計的權威和威懾力既來自於權力,也來自於公眾。從最高層次說,審計的權威和威懾力最終還是來自於公眾。 獨立性是審計文化最重要、最能反映審計本質特徵的精神元素。審計必須獨立於經濟責任受託人,否則就無法站在公正的立場,對審計事項作出客觀的評價。審計也應該獨立於經濟責任委託人或授權人,否則就有可能成為濫用權力的助紂者。但是,審計首先應該獨立於經濟責任受託人,這是審計行為得以成立的必要條件。
審計的獨立性一般被分為形式的和實質的。審計在組織、人員、經費和業務上的獨立性只是形式上的獨立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為這種獨立性至少能讓外人看上去審計是獨立的。但是,審計最重要的獨立性還是指實質上的獨立性,即思想上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內在於人們思想之中,沒有可視性。但是,它決定了一次審計是否是真正地保持了獨立。這種隱含的獨立性,才是審計能否真正獨立的最終決定者。在思想上保持獨立,或者,保持獨立的精神狀態,是審計人員的最高精神境界,也是審計組織職業教育工作所追求的最高目標。
獨立是對審計人員思想上的要求,謹慎則是對審計人員行為上的要求。審計是一種專業性極強的智力作業,具有高風險特徵,而且具有明顯的職業特性。職業特性意味著,審計是服務於公眾和特定人群的。例如,國家審計是服務於公眾和審計的直接委託人或授權人。因此,審計人員不但要對自己負責,而且要對公眾和委託人或授權人負責。審計人員的工作疏忽將會導致某些方面關系人的損失,並最終造成對自己的損害。因此,審計行為應該是十分慎重的。謹慎應該是審計人員的最佳行為範式。 在如何創造和認識文化的問題上,歷來存在著理性決定和感性決定的爭論。在古希臘時期,人類就已經開始學習理性思維。畢達哥拉斯學派認為理性不能解釋的事物就是不好的事物。亞里士多德創造的人類歷史上最早的邏輯學。但中世紀的神學統治,桎梏了人們的思想,導致了思維科學的停滯。文藝復興時期,科學的發展動搖了神學統治,重新開啟理性思維的大門。培根提出,只有通過理性,人類才能認識自然,掌握控制自然的法則。他還最早提出了歸納法。啟蒙運動時期被稱為理性時代,許多科學家本身就是哲學家,他們通過科學研究和科學發現,極大地推動了理性思維方式的發展。但是,到了近現代社會,反啟蒙運動,反理性主義思潮也是風起雲涌,一批哲學家、藝術家、文學家和詩人紛紛起來質疑理性主義,主張感性至上。他們認為理性是對個性和創造性的威脅和破壞,感性若被理性所控制,人將失去激情、美感、幸福和浪漫,人生也就失去了意義。
感性是根據感覺和知覺來進行思維和認識事物的,世界是什麼樣,不是由科學和理性所確立的規則所決定的,如果真的是那樣,世界就是唯一的,永恆不變的。感性追求的是世界的豐富多彩和事物的不確定性。
理性是通過建立明確的概念,並以此為基礎進行判斷和推理來認識事物的。世界和事物是它應該是的那樣,它是由科學所確立的固定的時空標准所規定的,不是能由我們隨意想像和創造的。
審計活動所探求的不是不確定性,而是確定性;所要證明的是已經存在的,而不是需要我們去創造的;評價所審查事物的標準是由法律和科學來確定的,而不是憑借自己的激情去創造的。審計要達到目標,必須運用科學的方法,獲取確定的可信的證據,並根據確定的法定的標准去評價,運用正確的邏輯判斷去推論,從而得出正確的結論。因此,審計活動必須是理性的,必須嚴格依據各種性質完全確定的證據。 審計活動一般不是由審計人發起的,而是由審計委託人或授權人發起的,審計活動的結果也不應用於審計人自身,而是報告給審計委託人或授權人。所以有人說,審計的本質功能就是經濟證明(審計教科書將其稱之為「鑒證」或「簽證」)。
在我國,審計文化有些自己的特點。之一就是,大家認為國家審計是經濟監督(這並不是錯誤的,而是實用的),這的確與國外大多數國家有所不同。而且在行為上,人們也一直力爭向經濟監督方向發展。比如,我們一直認為審計處理處罰手段的力度不夠,只能察看而達不到督促的作用。現有的處理處罰手段,不能對被審計單位起到震懾作用。因而一直在追求更有效的處理處罰方法和於段。
近些年來,我們加大了審計結果對外公布的力度,並收到了令人意外的效果。加大對外公布審計結果之後,被審計單位一改以往將審計決定擱置一旁、疲塌應付、我行我素的做法,要麼奮起保護自己,抗辯審計結論;要麼迅速表示接受審計結論,並立即著手整改。這是為什麼?這是審計由監督向證明轉變的結果。一般來說,被審計單位並不懼怕內部的處理處罰,但非常擔心審計結果被公布於眾。因為如果那樣,被審計單位面對的就不僅是審計機關,而是國家的各種權力機關和廣大公眾,面對的就不僅是審計人,而是審計委託人或授權人。顯然,後者比前者擁有更大更多的權力,因而具有更大的威懾力。因此,審計工作應該繼續加大透明度和公開性,從重監督走向重證明,從重問題走向重責任,發掘審計的潛能,使其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民間審計一直將證明作為自己的使命,審計報告也一直對外公開。它是將被審計單位直接交給擁有對其進行處理處罰的人和國家有關管理部門。 審計文化的培育是變革時代中國審計發展的基點,中國審計職能的確定及實現均依賴審計文化的選擇和定位。審計文化做為審計整體素質的一種外在反映,它既能夠在審計自身機體內創造良好的氣氛,從觀念、精神和無意識層次調動審計人員正確的工作方向和敬業精神;又能夠在自身機體外樹立良好的形象,為審計的生存和發展創造適宜的環境,使審計表現出蓬勃的生命力。因此,對於正在發展中的中國審計而言,塑造何種審計文化,倡導何種審計理念,形成何種思維模式和工作方式,審計人員所具有何種的精神境界和表現出何種工作作風,將決定審計能否獲得更好的生存和發展空間。
審計文化是審計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構建審計文化,可進一步促進審計制度創新、深化審計理論和技能研究,為審計事業的發展提供更有利的條件。為此,我們必須在認真總結審計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構建審計文化, 完善審計法規、審計准則和審計人員職業道德體系,進一步樹立良好的審計執行形象和審計行業作風,更加扎實有效地做好審計工作。 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中國與世界各國的經濟文化交流日益密切,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日益明顯,各種領域的合作組織空前活躍,信息化、數字化和網路化成為經濟活動的主要特徵。在新形勢下,我國的審計規則和制度面臨著諸多挑戰,都需要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