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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歷史文化名城怎麼保護

發布時間:2023-02-14 13:54:36

❶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202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傳承城市歷史文脈,改善人居環境,統籌協調歷史文化保護利用與城鄉建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分類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共治共享、區域協同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歷史風貌的完整性、社會生活的延續性、城市功能的多樣性,保持歷史文化底蘊,促進優秀歷史文化和現代生活的融合,保留人民群眾對北京歷史文化的記憶和情感。第四條本市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統籌、單位實施、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機制。

涉及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審議,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統籌安排保護資金,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保障,推進世界遺產申報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發展。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落實保護利用、改善民生等責任。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轄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情況的巡查,引導動員公眾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工作。第六條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負責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總體謀劃、統籌協調、整體推進和督促落實,並納入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工作體系。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建立專家咨詢機制,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重大事項提供評審、論證、咨詢等服務。第七條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築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和名鎮范圍內文物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修繕技術指導服務。

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遺產申報的具體實施,指導督促革命史跡的保護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歷史文化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發展。

其他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第八條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有權對保護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破壞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第九條本市建立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多渠道籌集機制。通過下列渠道籌集資金,用於本條例規定的保護對象的普查認定、保護修繕、搶險,以及相關的環境整治、基礎設施建設,學術研究和規劃設計,教育培訓,考古,保護利用等工作:

(一)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保護資金;

(二)社會捐贈;

(三)歷史文化名城所涉及的國有建築物轉讓、抵押、出租收益;

(四)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保護利用、名錄認定、宣傳教育、規劃編制等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對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第十一條鼓勵通過組織市民公開課、專題報告、專家講座、場景體驗等多種形式開展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活動,增強社會公眾的保護意識;支持學校開展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實踐教育活動。第十二條本市加強與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周邊地區的協作,推進京津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體系建設。第二章保護體系第一節保護對象第十三條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范圍涵蓋本市全部行政區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園地區以及大運河文化帶、長城文化帶、西山永定河文化帶(以下統稱三條文化帶)等。第十四條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包括下列內容:

(一)世界遺產;

(二)文物;

(三)歷史建築和革命史跡;

(四)歷史文化街區、特色地區和地下文物埋藏區;

(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

(六)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

(七)山水格局和城址遺存;

(八)傳統胡同、歷史街巷和傳統地名;

(九)風景名勝、歷史名園和古樹名木;

(十)非物質文化遺產;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歷史建築包括優秀近現代建築、工業遺產、掛牌保護院落、名人舊(故)居等。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保護對象,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認定標準的,依照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認定標準的,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制定職責范圍內保護對象的認定標准。

❷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第二章 保護內容

第十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內容包括:舊城的整體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保護。
第十一條 舊城,是指明清時期北京城護城河及其遺址以內(含護城河及其遺址)的區域。
舊城的保護內容包括:歷史河湖水系、傳統中軸線、皇城、舊城「凸」字形城廓、傳統街巷胡同格局、建築高度、城市景觀線、街道對景、建築色彩、古樹名木等。
舊城保護應當堅持整體保護的原則,針對不同區域採取不同的方式進行保護。
第十二條 皇城保護應當完整、真實地保持以紫禁城為核心,以皇家宮殿、衙署、壇廟建築群、皇家園林為主體,以四合院為襯托的歷史風貌、規劃布局和建築風格。
第十三條 對具有特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築群、村鎮等,應當認定為歷史文化街區。
歷史文化街區的范圍應當包括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建設控制區的劃定應當符合核心保護區的風貌保護和視覺景觀的要求。
第十四條 對尚未列為不可移動文物、反映一定時代特徵、具有保護價值、承載真實和相對完整歷史信息的四合院和其他建築,應當認定為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具體認定標准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的名單及其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的范圍,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城市景觀線、對景建築的名單,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歷史河湖水系的名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❸ 2019年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全文)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對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和發揚優秀歷史文化傳統,促進城市建設與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家城鄉規劃、文物保護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於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中的舊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類建築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其中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除依照本條例外,還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中的民俗民間傳統文化、古樹名木等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工作原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當與城市新區開發和改善居民住房條件相

結合,堅持統籌規劃、分級管理、社會參與和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對北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不可移動文物進行分層次保護。

第四條(管理體制)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保護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中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參與編制保護規劃、制定保護政策、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區和保護類建築等工作。

國土房管、建設、園林、文化、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內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資金保障)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本市鼓勵一切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贈或者資助等形式參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鼓勵與獎勵)本市支持對古建設計、修繕、施工、復制等方面專業人才的培養,扶持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產業的發展和科學技術創新。

第七條(社會監督和獎勵)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對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第八條(保護規劃的編制)保護規劃,包括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及其實施性保護規劃。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和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實施性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編制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實施性保護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對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有重大影響的規劃事項,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實施性保護規劃以及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有關的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九條(保護規劃編制要求)編制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北京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歷史文化名城的地位;以人為本,正確處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現代化建設的關系;保障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續發展。

第十條(保護規劃的基本內容)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確定保護的總體目標、保護原則、保護內容、保護規范、保護規劃的實施保障措施。

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應當確定保護范圍、原則,確定需要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根據保持歷史文化保護區傳統風貌的要求規定建築高度、體量、色彩等控制指標,制定不同建築的分類保護和整治措施,規定保證規劃實施的具體管制措施。

第十一條(保護規劃調整)保護規劃經依法批准公布後,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組織專家論證,並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公布。

第十二條(保護標志的設置)對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歷史文化保護區和建築,其所在區、縣的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保護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損毀保護標志。

第十三條(建設管理)保護規劃范圍內的各項建設,必須符合相關保護規劃的要求;對不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立項,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准予開工。

第十四條(不符合保護規劃建築的處理)對保護規劃范圍內經批准建成的,不符合所在保護區保護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逐步改造、遷建或者拆除。

對保護規劃范圍內的違法建設和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監察組織應當依法拆除或者責令改造。

第十五條(人口疏解政策)市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需要,制定鼓勵和引導政策,逐步降低保護規劃范圍內的居住人口密度。

第十六條(外遷、騰退)保護規劃范圍內的下列單位和住戶,應當依法外遷:

(一)需要騰退後對社會開放的不可移動文物內的單位和住戶;

(二)為引入市政基礎設施或者道路整修需要拆除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三)恢復建築物原用途需要遷出的單位和住戶;

(四)按照保護規劃需要拆除、改建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和保護規劃確定的國有保護類建築,必須採用騰退方式保護的,佔用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騰退。

第三章舊城的保護

第十七條(范圍)舊城,是指北京城市中明清時期護城河及其遺址以內(含護城河及其遺址)的區域。

第十八條(舊城保護原則)舊城保護應當堅持整體保護的原則,維護舊城格局、風貌的完整、協調和統一。

對在舊城區內進行的建設,應當嚴格控制建築規模和開發強度,科學處理舊城保護與舊城有機更新的關系。

第十九條(舊城中軸線保護)嚴格保護舊城由傳統中軸線形成的建設格局和風貌,嚴格控制傳統中軸線保護規劃范圍內的建築高度和形態。

第二十條(皇城的規劃保護)皇城應當完整、真實地保持以紫禁城為核心,以皇家宮殿、衙署、壇廟建築群、皇家園林為主體的規劃布局和建築風貌。

第二十一條(舊城的城廓保護)舊城城廓應當保持由護城河、舊城城牆遺址、城樓、箭樓、角樓等所構成的"凸"字形輪廓。

第二十二條(城市景觀線保護)銀錠觀山、(鍾)鼓樓至德勝門、(鍾)鼓樓至北海白塔、景山至(鍾)鼓樓、景山至北海(白塔)、景山經故宮和前門至永定門及正陽門城樓、箭樓至天壇祈年殿7條城市景觀線的規劃保護,應當控制景觀線保護規劃范圍內建築的高度,禁止插建高層建築。

第二十三條(對景建築)對歷史形成的對景建築,應當控制其周圍建築的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

歷史形成的對景建築的具體名單,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第二十四條(歷史河湖水系的保護)市規劃、園林、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規劃,劃定歷史河湖水系的保護范圍,對歷史河湖水系進行整治、恢復和保護。

第二十五條(路網保護與建設)在舊城保護規劃范圍內進行改造、建設和修繕活動,不得破壞舊城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棋盤式街巷胡同格局,不得擴展街巷、胡同。

規劃、建設主要城市道路,應當避讓歷史文化保護區、不可移動文物和保護類建築。

第二十六條(建築高度、風貌控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舊城內進行建設,不得超過保護規劃規定的建築高度;建築的形態與色彩,應當符合建築風貌保護標準的要求。建築風貌保護的具體標准,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保護區外的危舊房改造管理)對舊城內歷史文化保護區外的危舊房屋進行改造的,建設單位在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前,應當編制對舊城風貌、格局影響的評估報告;其建設不得破壞原有城市格局和風貌。

第二十八條(傳統地名保護)本市嚴格保護傳統地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舊城傳統建築、胡同、街道、區域的歷史名稱。因特殊情況需要更名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四章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概念)歷史文化保護區,是指具有某一歷史時期傳統風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築群、村鎮及其他歷史地段。

第三十條(認定程序)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劃定,應當符合對北京歷史文化名城整體保護的實

際需要。歷史文化保護區及其范圍的確定,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三十一條(分類保護)對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類建築、改善類建築,應當嚴格按照保護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定分類保護。

第三十二條(保護區內的建設規范)在歷史文化保護區內從事建設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保護規劃和下列規定:

(一)符合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院落、街巷胡同的布局、格局和風貌要求,並按照保護規劃確定的建築高度、形態、色彩等進行建設;

(二)按照北京的地理、氣候特點和園林景觀需要,採取北京傳統綠化方式,配植綠化植物;

(三)在非建設地帶,不得進行除綠化、道路及市政管線鋪設之外的建設活動;

(四)按照有關保護要求和技術規范,配置和完善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市政基礎設施。

第三十三條(改善市政基礎設施)本市鼓勵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或者其他手段,統籌改善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市政基礎設施條件。

第五章保護類建築的保護

第三十四條(概念)保護類建築,是指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外市人民政府認定掛牌保護的四合院及近現代建築。

第三十五條(認定)歷史文化保護區外市人民政府認定掛牌保護的四合院及近現代建築,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根據保護傳統文化、紀念歷史事件等需要,可以自行確定保護類建築,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標志牌、記錄檔案)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保護類建築進行建築測繪,建立保護類建築的記錄檔案。

區、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認定掛牌保護的四合院及近現代建築設立保護標志牌,並建立記錄檔案。

第三十七條(保護要求)保護類建築不得拆除、改建、擴建。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保護類建築;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對保護類建築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報市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並將保護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前款規定拆除的國有保護類建築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第三十八條(保護類建築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修繕)保護類建築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保護規劃和修繕標准使用、管理、維護、修繕。修繕標准由市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保護類建築由所有人負責維護、修繕;所有人和管理人、使用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經所有人同意,保護類建築所在區、縣的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以支付現金或者產權調換的方式收購。

保護類建築的所有人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修繕的,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其承擔的維護、修繕責任。對需要進行搶救性修繕,經告知其所有人仍不修繕的,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先行組織搶救性修繕,所需費用由其所有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修繕程序和要求)在對保護類建築進行修繕前,應當按照規劃規定申報修繕設計方案,並取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

修繕保護類建築,應當按照原有建築格局和形式進行;對內部進行現代化改造的,應當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

第四十條(相關建設工程的審批)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及認定掛牌保護的四合院及近現代建築的建設工程在辦理規劃批准手續前,應當徵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認定掛牌保護的四合院及近現代建築的建設工程的具體認定辦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依法負有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職責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調整保護規劃的;

(二)擅自調整歷史文化保護區范圍的;

(三)擅自批准拆除、改建、擴建、遷建保護類建築的;

(四)不執行本條例,或者未按照本條例和保護規劃的要求進行審批的;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要求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保護類建築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該建築重置價一到五倍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拆除、損毀保護標志的,由城市管理監察組織責令恢復原狀,並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年月日之日起施行。

❹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實施保障措施

1.加強對《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宣傳,在全社會形成「熱愛名城、保護名城」的共識。
2.進一步落實「兩個戰略轉移」的方針,積極推進城市建設重點逐步從市區向遠郊區轉移、市區建設從外延擴展向調整改造轉移的步伐,疏解舊城區人口和功能,為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創造良好條件。
3.在《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審批後,應盡快編制相關規劃。主要包括:第二批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舊城內道路系統的調整規劃、舊城建築高度控制的調整規劃、第五批、第六批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等。
4.制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法規,包括《北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北京市歷史文化保護區管理規定》等,作為法律依據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嚴格執行。
5.研究制定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相關政策,主要包括:房屋產權改革和產權交易、人口外遷與疏解、房屋管理和修繕的相關政策等。
6.舊城內危房改造不宜採用房地產開發的方式。
7. 除政府財政投入外,多渠道籌集資金,初步建立歷史名城保護的資金保障機制。
8.各區要進行試點,探索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維修、整治、利用的有效途徑。
9.加強對繼承和發揚名城傳統風貌和文化特色的研究。
二00二年九月

❺ 歷史名城文化的保護措施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原則

北京是世界著名古都和歷史文化名城。

應充分認識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重大歷史意義和世界意義。

重點保護北京市域范圍內各個歷史時期珍貴的文物古跡、優秀近現代建築、歷史文化保護區、舊城整體和傳統風貌特色、風景名勝及其環境,繼承和發揚北京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

(1)堅持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原則,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系。

強化歷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地位。

(2)堅持整體保護的原則。

完善市域和舊城歷史文化資源和自然景觀資源的保護體系。

重點保護舊城,堅持對舊城的整體保護。

(3)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積極探索小規模漸進式有機更新的方法。

在 *** 主導下妥善處理居民生活條件改善與古都風貌保護的關系。

防止片面性,解決「建設性破壞」所引發的矛盾,疏解居住人口,消除安全隱患。

統籌保護歷史文化資源,重塑舊城優美的空間秩序。

(4)堅持積極保護的原則。

合理調整舊城功能,防止片面追求經濟發展目標,強化文化職能,積極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旅遊產業,增強發展活力,促進文化復興,推動舊城的可持續發展。

(5)堅持保護工作機制不斷完善與創新的原則。

加速推進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法制化進程,調整和健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的機制與體制。

方法措施

(1)分析總結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發展和現狀特點,確定合理的城市社會經濟戰略,並通過城市規劃在城市空間上予以落實。

城市要不斷發展,歷史文化名城也不可能當做博物館·,不可以讓它的生產和生活停頓凝固。

對於名城保護規劃來說,重點在於如何控制和引導而不是排斥發展,保持城市的活力與繁榮。

歷史文化名城的經濟發展戰略就要考慮保護城市中大量的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的需要,處理好兩者的關系,使之並行不悖。

大躍進時期在古城內大辦街道工廠,以後又把發展經濟與發展工業等同起來,認為只有辦工業爭產值才是發展經濟,這樣的「發展」顯然是不適合的。

研究城市歷史上的興衰規律,尋找與保護工作相得益彰的經濟發展戰略,比如發展傳統產業、旅遊事業,利用歷史古城知名度大的特點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在處理與保護有干擾的工業項目時注意選址位置,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辦法。

(2)確定合理的城市布局、用地發展方向和道路系統,力圖保護古城格局和歷史環境,通過道路布局和控制建築高度展現文物古跡建築和地段,更好地突出名城的特色。

古城內集中了較多文物古跡和歷史街區,建築的高度和形式往往要受到諸多制約,規劃布局要為保護古城、保護文物古跡創造先決條件。

(3)把文物古跡、園林名勝、遺跡遺址以及展示名城歷史文化的各類標志物在空間上組織起來,形成網路體系,使人們便於感知和理解名城深厚的歷史文化淵源。

許多文物古跡在遭受一定的破壞以後喪失了相互間應有的空間關系和聯系,看起來像是孤立而不相關的。

規劃應把文物古跡、園林名勝以及各類提示性標志物(如古樹名木、碑刻、標牌等)在空間上組織起來,形成網路,從而給人們的欣賞創造有機的空間線路和邏輯線索。

洛陽規劃建立歷史標志物的體系,日本東京組織散落的文物點建立文化旅遊步行道,這些都是可行的好辦法。

(4)通過高水平的規劃設計處理好新建築與古建築的關系,使它們的整體環境不失名城特色。

文物建築巾於陳舊、體量小等原因非常容易淹沒在新建築的汪洋大海中,如何使人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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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它們,如何突出它們而提示名城的特色,保護規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通過道路的選線、建築高度分區控制和重要古建築之間的視廊控制,突出地層現文物古跡。

比如蘇州的北寺塔是宋代留存下來的古塔,規劃把城市主幹道正對該塔,使之成為古城內十分醒目的重要景觀和主要的視覺中心之一,並控制幾個主要視線通廊,如要求作為拙政園內借景、作為城市標志從滬寧線上可以看到它等;北京的大鍾寺原在城郊不顯眼的地方,開辟北三環路時把它的大門展露在這條城市環道上,很好地提示了它的存在。

(5)規劃保護范圍,制定有關要求、規定及指標,制止建設性破壞。

只有通過在城市規劃中劃定各類保護及控制區並制定出相應的各種要求和規定、控制指標,並通過規劃管理嚴格把關,才能保證歷史文化名城的文物古跡保護單位以及歷史文化保護區不致於在建設中被破壞。

❻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

1. (一)歷史文化保護區是具有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築群、小鎮、村寨等,是歷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歷史文化保護區中的危房,允許在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前提下,逐步進行改造和更新,並不斷提高城市基礎設施的現代化水平。
2. (一)《北京舊城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已於2002年2月由市政府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二)北京舊城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中有14片分布在舊皇城內:南、北長街,西華門大街,南、北池子,東華門大街,景山東、西、後、前街,地安門內大街,文津街,五四大街,陟山門街;有7片分布在舊皇城外的內城:西四北頭條至八條,東四三條至八條,南鑼鼓巷地區,什剎海地區,國子監地區,阜成門內大街,東交民巷;有4片分布在外城:大柵欄,東、西琉璃廠,鮮魚口地區。
(三)北京舊城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總佔地面積為1038公頃,約占舊城總用地的17%。其中重點保護區佔地面積649公頃,建設控制區佔地面積389公頃。
(四)《北京舊城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強調必須以「院落」為基本單位進行保護與更新,危房的改造和更新不得破壞原有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須遵照執行。
(五)《北京舊城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對保護區內的建築保護和更新分為六類進行規劃管理:文物類建築、保護類建築、改善類建築、保留類建築、更新類建築、整飾類建築,須遵照執行。
(六)《北京舊城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對保護區內的用地性質變更、人口疏解、道路調整、市政設施改善、環境綠化保護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原則、對策和措施,須遵照執行。
3. (一)在舊城第一批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基礎上確定北京第二批歷史文化保護區名單。其中,在舊城內繼續補充歷史風貌較完整、歷史遺存較集中和對舊城整體保護有較大影響的街區進行保護;在舊城外確定一批文物古跡比較集中、能較完整地體現一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區或村鎮,使其得到有效保護。
(二)舊城內第二批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為:皇城、北鑼鼓巷、張自忠路北、張自忠路南、法源寺。
(三)舊城外確定10片歷史文化保護區為:海淀區西郊清代皇家園林、豐台區盧溝橋宛平城、石景山區模式口、門頭溝區三家店、川底下村、延慶縣岔道城、榆林堡、密雲區古北口老城、遙橋峪和小口城堡、順義區焦庄戶。
4. (一) 應保護舊城內第二批歷史文化保護區特色
(1)皇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是北京舊城整體保護的重點區域,內含紫禁城、太廟、社稷壇、北海、中南海及14片第一批歷史文化保護區,面積約6.8平方公里。
(2)北鑼鼓巷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東城區,南至鼓樓東大街,北至車輦店、凈土胡同,東至安定門內大街,西至趙府街,總面積約為46公頃。該地區與什剎海、南鑼鼓巷、國子監等三個歷史文化保護區相鄰,是皇城的重要背景,也是保護舊城整體風貌和沿中軸線對稱格局不可缺少的地段。
(3)張自忠路北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東城區,南至張自忠路,北至香餌胡同,東至東四北大街、西至交道口南大街,總面積約為42公頃。該街區有和敬公主府、段祺瑞執政府舊址、孫中山逝世紀念地等多處市、區級文物保護單位。
(4)張自忠路南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東城區,南至錢糧胡同,北至張自忠路,東至東四北大街,西至美術館後街,總面積約為42公頃。該區域處於皇城與東四三條至八條保護區之間,現有胡同格局完整,有馬輝堂花園等文物保護單位。
(5)法源寺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宣武區,南至南橫西街,北至法源寺後街,東至菜市口南大街,西至教子胡同,總面積約20公頃。該街區內有法源寺、湖南會館、紹興會館等文物保護單位,街區整體風貌保存較好。
(二)舊城新增的第二批歷史文化保護區佔地面積約249公頃,約占舊城總面積的4%。
(三)舊城外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特色
(1)西郊清代皇家園林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海淀區,包括頤和園、圓明園、香山靜宜園、玉泉山靜明圓等,即清代的「三山五園」地區,是我國現存皇家園林的精華。
(2)盧溝橋宛平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豐台區,盧溝橋、宛平城是國家和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也是震驚中外的「盧溝橋事變」發生地, 具有重要的歷史和革命紀念意義。
(3)模式口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石景山區西北部,金頂山路與京門公路之間,為京西古道。在模式口大街以北,傳統村落的風貌保存較好,並有承恩寺、田義墓、法海寺等文保單位。
(4)三家店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門頭溝區永定河北岸,三家店村中現存多處文物,與煤業發展有關的建築群、會館等成為此地獨特的景觀,具有濃厚的京西地方特色。
(5)川底下村歷史文化保護區:是門頭溝區齋堂鎮的一個自然村,房屋依山而建,村中現保存著許多明清時期的四合院民居,其建築藝術相當精湛,風貌相當完整。
(6)榆林堡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延慶縣康莊鎮西南,元、明、清時期是京北交通線上的重要驛站之一,其平面呈「凸」字形。
(7)岔道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延慶縣八達嶺鎮,是北京通往西北的重要軍事據點和驛站,其緊鄰八達嶺長城,至今原有城牆、城門尚在。
(8)古北口老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密雲區古北口鎮的東北部,自古以來為兵家必爭之地。現存葯王廟戲樓、財神廟、古關址等文物和南北大街,風貌較完整。
(9)遙橋峪城堡、小口城堡歷史文化保護區:遙橋峪城堡位於密雲區新城子鄉東部,建於明萬曆26年(1599年),此堡呈方形,南面正中一座城門,至今保存完好。小口城堡位於密雲區新城子鄉北部,距遙橋峪城堡約4公里,是明代戍邊營城,城牆「北圓南方」,保存完好。
(10)焦庄戶歷史文化保護區:焦庄戶地道戰遺址屬順義區龍灣屯鎮焦庄戶村。1943年,當地黨組織和群眾,利用地道和日寇周旋作戰,創造了抗戰時期聞名的「地道戰」,被譽為「人民第一堡壘」。
(四)北京第一批、第二批歷史文化保護區合計共有40片。其中,舊城內有30片,總佔地面積約1278公頃,占舊城總面積的21%。
(五)舊城第一、第二批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的總面積為2617公頃,約占舊城總面積的42%。
(六)第二批歷史文化保護區名單經市政府批准後,必須盡快組織編制各保護區的保護規劃。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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