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進行文化遺產評估
早在上個世紀70年代,人們對文化遺產的價值已形成共識,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共同認定文化遺產具有歷史傳承、審美藝術、科學研究、旅遊經濟等多方面的價值。而衡量文化遺產價值的標准及其評價指標,引導人們更真實、更全面、更接近本原地去認識文化遺產蘊含的經濟價值。近年來理論界與實務界對文化遺產價值的研究取得了顯著的成果,但對於用什麼標准來進行價值評價卻並沒有達成一致認識。本文對此問題進行了探討,認為EVA(經濟增加值)指標體系可以擔當這一重任。
一項具有經濟價值的戰略從制定到實施,必須依據一定的標準定期地對其結果予以評價,以確定相關人員履行責任的情況。從文化遺產的內容來看,進行價值評價需要依靠定性與定量指標的相互結合。
一、對現有文化遺產價值評價標準的分析
(一)傳統價值評價指標的缺陷
傳統價值評價指標諸如實行價值評估,即僅對歷史文化遺產中的含金量進行測評,完全依賴財務核算資料信息,測算權益資本的「利潤幻覺」,忽略了歷史文化遺產本身價值所無法計算的傳承性價值、科學研究價值,其結果必然導致評論價值與追求利潤最大化目標的背離,甚至限制文化遺產項目的科研開發。
(二)「平衡記分卡」的缺陷
「平衡記分卡(Balanced Score Card,簡稱BSC)」法也是目前流行的歷史文化遺產評價的另一種方法。不過BSC存在以下缺陷:
1.難以定量化。基於BSC的鑒定、評價、管理研究都只是停留於定性描述上,並沒有給出定量化的框架來進行科學評價,且BSC並沒有定量地綜合形成指標體系。
2 .缺乏反映文化遺產價值多樣化的整體目標的相關指標,違背文化遺產價值體系的價值規范。BSC涉及成本、效益、內部業務流程、社會認同度等四個方面的評價指標,具體指標可達20多個,如果每個指標都成為被測評的目標,將會在這些指標出現沖突時無所適從。此外,多目標的評價壓力會分散測評關鍵點的追蹤,影響價值評價質量。
3.包含了抽象的評價指標,如社會滿意度、史料完好保持率等。這些指標由於技術難度和一些其他因素很難得到客觀公正的結果。因此,盲目地應用BSC以後,往往會陷入指標難以分解甚至根本無法分解的困境,或者進行指標分解的時候,無所適從。目前國際上對遺產經濟價值的研究偏向有形的文化遺產,而忽略遺產的雙重價值,即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兩個方面。例如一座教堂,如同博物館里的藝術收藏品一樣,它的存在價值會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升值。它通過文化價值體現潛在的經濟價值,通過它的社會影響力鑄就它的知名度,都是要從經濟和文化價值兩個方面加以衡量的,不能像某些經濟學家那樣,認為文化遺產像機器和自然界物品一樣更適於作為資產來進行評估和考慮。
其次,文化遺產的經濟價值可以說是文化價值的延伸,它是文化遺產的物質內容。19世紀偉大的經濟學家和藝術批評家約翰•羅斯金(John Ruskin)就曾強烈抨擊古典經濟學家用商業價值衡量任何東西,他強調藝術超越了世俗的衡量手段。經濟學家常常無法估算文物的獨特文化價值,這就是需要藝術史學家、考古學家等專業人士參與遺產文化價值的確定,從而有利於文化遺產的挖掘與研究的健康發展。從形式上區分,遺產的經濟價值涵蓋了直接使用價值和非直接使用價值兩方面。具體體現在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中。1972年聯合國頒布的《世界遺產公約》,主要針對的是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那時,人類對文化遺產內涵的認識還不完整。只看到了遺產的物質性,還沒有看到非物質的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是靜態的,是實體。比如文物器物,經典古籍,大文化遺址、重要的歷史建築等等;相比較而言,非物質文化遺產呈現得更廣泛,這中間包括民俗、民間文學、民間藝術、民間技藝等均有直接傳承價值。如古琴藝術、蘇州的崑曲等
由於非物質文化大多是老百姓創造的,具有共識性,它是養育人們生活的一種文化,每個人都是在這共同的文化中成長起來的。因此它直接表達著各個民族的個性特徵,還有各自的認同感、親和力與凝聚力。比如中國人的民族性情,沒有表現在頤和園和故宮上,而是深邃、鮮明地體現在春節的民俗之中。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最能體現各個民族的本質,也最能體現人類文化的多樣性。由此可知文化遺產可以歸為不可交易型產品,普通經濟規律在該領域中也難以發揮作用。
文化遺產的歷史傳承價值的獨特文化個性和崇高的民族精神是世代相傳沉積下來的民族的思想精髓。文化理念、心理結構、氣質結構等是民族文化的本質和核心,不能在市場交易中變賣。然而,當文化遺產有直接的使用價值時,市場經濟手段則可以刺激消費。人們的「文化消費」構成了遺產的直接使用價值。通過這些直接的使用價值,市場就會籌集資金來維護世界各地的文化遺產。對美術館、博物館和文化遺址的遊客收取門票就是一例。其實,非使用價值或非市場效益是不能進行交易的,它可以分為這么幾種:存在價值,例如人們通過旅遊觀光,目睹梵高的畫和泰姬陵的存在,雲南拉祜族原生態歌舞等就會感到「外邊的世界真精彩」;選擇價值,例如人們對歷史崇尚,至今傳承的宗教信仰、風情人性,婚喪嫁娶的形式的變遷,不含有延續或禁忌等社會歷史文化結構的選擇與取捨。
例如民族傳統歷法,如果能較好地解決計時和指導農副漁業生產的問題,就一定具有相當的科學內容和價值。我國傳統歷法——農歷,就較好地解決了計時和指導生產生活兩大問題。農歷又稱陰歷,實質是陰陽歷,它早在秦漢時期就已形成。農歷根據天體運動規律計時,安排大小月、閏月、平年和閏年,有良好的實用性和極高的科學性。農歷中二十四節氣的劃分綜合考慮了天文、氣候、季節、物候、農作物生產等情況,反映了古人在與自然的交往過程中,對自然界發展運行規律一定程度上的科學掌握和認識,以及人作為自然界的一部分對這些規律的合理運用,因而長期以來很好地指導了農、副、漁業生產。
二、EVA價值評估法
文化遺產評價運用EVA指標,可以克服傳統評價指標和BSC的上述缺陷,更加符合文化遺產價值體系的價值利用與經濟開發價值的要求。
(一) EVA指標體系的涵義
美國斯騰斯特公司(Stern Wtewart)1982年提出EVA概念,同時建立了EVA的管理模式,並於1991年提出EVA指標,它是以經濟價值的創造為核心,衡量經濟增加值的關鍵性指標。如果EVA為正值,則表示經濟價值獲得的收益高於投入的資本成本,即創造了新加值;相反,如果EVA為負值,則表示現存的經濟加值在毀損;如果EVA值為零,則說明價值升值的空間不大。EVA其本質是衡量投資資本收益超過加權評價資本成本部分的價值,即經濟學家所稱的「經濟增值」。
(二)EVA的計算過程如下:
經濟增加值(EVA)=經濟增值的凈利-開發成本
=經濟增值的凈利-投資總額*加權平均資本成本
1、文化遺產最本質的屬性應該是文化資源和知識資源,其價值主要體現在社會教育、歷史借鑒和供人研究、鑒賞上,至於經濟價值,則是以上這些價值的衍生物。評價文化遺產的價值增值的凈利的多少應當建立在其基本價值的基礎上。因此,對文化遺產的開發和保護,運用EVA計算其「經濟增值」,必須遵循五項基本原則:(1)體現代際公平(即維護世代間繼承)原則;(2)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的原則;(3)城市建設規劃與歷史文化完善相和諧的原則;(4)旅遊開發與文化遺產保護管理配套的原則;(5)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協調開發的原則。
2、投資總額是指用於開發文化遺產的投資總量所獲得的權益與有息負債之和。在實際計算時可以採用期初與年末投資總額的平均值。
3、加權平均資本成本率=開發資本比例*開發資本成本率+債權資本成本比例*債權資本成本率*(1-所得稅稅率)。
(二) EVA價值評估的優勢
1、真實反映價值增值情況。EVA既考慮了文化遺產開發成本,又考慮了權益成本,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歷史文化遺產無論是從使用價值、文化價值、歷史價值,還是潛在的利用價值方面都基本是無邊際替代性,在供應方面則具有完全的剛性。
2、可准確獲得數據指標,公平的衡量EVA計算的相關數據即可准確獲得,比BSC指標更容易客觀量化。它給予文化遺產價值評價的信息只有一個,就是從文化遺產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角度出發,最大限度地增加EVA。
3注重文化遺產經濟可持續發展。EVA指標不鼓勵以犧牲文化遺產的原真性為代價來獲取短期經濟效益,而是著眼於歷史文化的長遠發展,精神物質帶來長遠利益的投資決策,如崇高民族精神研究和獨特的文化個性開發等。
三、EVA價值評估法在文化遺產經濟價值中的應用
(一)EVA績效評估標準的建立
我國決定從今年開始,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定為「文化遺產日」,從一定手段上促動了文化遺產價值與經濟發展,但是這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價值評價指標體系,予以落實和保障。將EVA經濟評估法應用於文化遺產價值評價中,就是有益的嘗試。通過EVA價值評估法使歷史文化遺產的資源得到合理配置,不斷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通過預測文化遺產經濟後的EVA評價來評價文化遺產的經濟的可行性;通過執行過程中不同時期的EVA值來評價文化遺產的附加值的適當性;通過執行後的EVA值來檢測文化遺產的體驗性情況進行總體評價,EVA只能科學有效的監督和評價任何時間段的文化遺產價值評價,因此,建立基於EVA的價值評價指標體系,以EVA值最大化為標准,這對我國文化遺產價值評價標準的建立和完善有著重大的意義。
(二)運用EVA價值評估標準的時機
作為文化遺產價值應該在什麼時候運用EVA指標來評價?一般來說,用EVA指標進行文化遺產價值評價的時機有:
1.當文化遺產項目確定為目標時。用EVA指標進行預測目標的可行性,通過EVA預測值選擇較優的類型。
2.當文化遺產功能在挖掘過程中,定期對EVA指標進行考核,通過EVA指標增長是否異常來觀察支撐功能實施過程是否沿著既定的方向進行。
3.對文化遺產市場前景從而檢驗市場佔有率的有效性,為下一步的市場戰略打下基礎。總的來說,EVA指標體系可以應用於獲取文化遺產經濟效益的各個機會,作為衡量文化遺產原生性與價值增值的評價標准。
(三)EVA價值評估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EVA評價標准建立後,應按照其標准建立保障體系,將價值評估標准具體落實在法律權威維護范圍,由相應的專職評價人員負責對執行過程的EVA值進行評估,同時建立與之配套的制度。依據EVA的標准調整文化遺產價值評價機構,確保價值評估標准建立與實施的客觀性和公正性,發揮較強獨立性和權威性的監督作用。
由此可知,歷史文化遺產價值評價標準的推進,不僅提升了文化遺產價值鑒定質量水準,而且通過EVA指標的張力支持,必將構建起一個完整的文化遺產價值評價標准化體系
『貳』 如何評估某古建築的歷史價值
古建築是人類遺產的實物表現、城市的凝固記憶,是城市意象的主體標志性符號。作為地域文化與靈魂的代表,可歸屬為文化遺產的古建築,有著深厚的歷史文化積淀和突出的建築、藝術、科技以及美學上的價值。在文化旅遊蓬勃發展的今天,古建築因其特有的價值已經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關注。
『叄』 世界遺產的評定標准
世界遺產的評定標準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依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對申報遺產項目是否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成為世界遺產進行考核的標准,該標准和考核審批過程非常嚴格。
評選標准
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准方可獲得批准。
①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②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大影響;
③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④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⑤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⑥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准與其它標准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文化遺產
世界遺產公約規定下列各項應列為文化遺產:
第一,文物古跡:從歷史、藝術和科學的角度來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部件和結構、銘文、洞穴、居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組合體。
第二,建築群:從歷史、藝術和科學角度來看,在建築形式、統一性及其與環境景觀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體。
第三,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的角度來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工程或自然與人類的結合工程以及有考古發掘遺址的地區。
世界遺產委員會在公約實施細則中規定了評定遺產的標准,文化遺產必須具備以下標准中的一個或幾個,並經過真實性檢測合格,此外還要在保護管理方面達到要求。
自然遺產
世界遺產公約規定下列各項應列為自然遺產:
第一,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由自然和生物結構所組成的自然面貌。
第二,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自然結構,以及明確規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活境區。
第三,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的角度來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區域。
世界遺產委員會在實施細則中規定,自然遺產必須符合下述一個或幾個標准,以及附帶的完整性條件。
具體評定標准
第一,代表地球演化的各主要發展階段的典型範例,包括生命的記載、地形發展中主要的地質演變過程或具有主要的地貌或地文特徵;
第二,代表陸地、淡水、沿海和海上生態系統植物和動物群的演變及發展中的重要過程的典型範例;
第三,具有絕妙的自然現象或稀有的自然景色和藝術價值的地區;
第四,最具價值的自然和物種多樣性的棲息地,包括有珍貴價值的瀕危物種。
『肆』 什麼是文化遺產的評估
早在上個世紀70年代,人們對文化遺產的價值已形成共識,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共同認定文化遺產具有歷史傳承、審美藝術、科學研究、旅遊經濟等多方面的價值。而衡量文化遺產價值的標准及其評價指標,引導人們更真實、更全面、更接近本原地去認識文化遺產蘊含的經濟價值。近年來理論界與實務界對文化遺產價值的研究取得了顯著的成果,但對於用什麼標准來進行價值評價卻並沒有達成一致認識。
『伍』 世界文化遺產是如何評出來
【世界遺產的標准】
兩個前提:①真實性(最基本的前提)②保護管理(由相關管理機構,制定法律規章還有經費)
世界遺產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混合體和文化景觀。世界遺產具有明確的定義和供會員國提名及遺產委員會審批遵循的標准。
1.文化遺產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
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其標准有:
(1)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2)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問。
(3)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4)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5)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6)與具有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和實質的聯系(委員會認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准與其他標准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入《名錄》的理由)。
2.自然遺產
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規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境區。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其標准有:
(1)構成代表地球現代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2)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系的突出例證。
(3)獨特、稀少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4)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3.文化景觀的類型:
(1)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他概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系。
(2)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系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兩種次類別:一是殘遺物(化石)景觀,代表一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不管是突發的或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價值,就在於顯著特點依然體現在實物上。二是持續性景觀,它在當地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系的社會中,保持一種積極的社會作用,而且其自身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之中,同時又展示了歷史上其演變發展的物證。
【文化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1、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2、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
3、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世界文化遺產的具體評定標准共有六個,符合其中任意一條(除了第六條不能單獨存在)就可以入選《世界遺產名錄》
A.代表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例如金字塔,長城。
B.在一定時期內或在世界某一個文化區域內產生過重大影響——例如:凡爾賽宮(歐洲建立最早的,規模最大的,布局和規格影響歐洲兩三個世紀)
C.一種文化的特殊證明,例伊朗的波斯波力斯宮 是波斯帝國時期留下的,壁上的雕刻反映了波斯當時的情況,各國進貢情況,是文化證明。復活節島,只遺留了巨大的石雕像,其他古物沒有留下,只有靠石雕像來研究當時的歷史。
D.一個歷史時期的典範。區別於第二條,典範是指更多方面的影響,例如梵蒂岡,影響6~7世紀,所有東西都是精華。
E.難於保存的突出例證,例如印第安人保留區。
F.與某些重大事件或先行傳統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著直接和實質的聯系。此條款不能單獨成立。例如耶路撒冷、自由女神像
【自然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給自然遺產的定義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2、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
3、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准並獲得批准:
1、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2、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 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系的突出例證;
3、獨特、稀有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4、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文化景觀及其他】
文化景觀這一慨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國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時提出並納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
這樣一來,世界遺產即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混合體(即雙重遺產,我國的泰山、黃山、峨眉山——樂山大佛屬此)和文化景觀。 文化景觀代表《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條所表述的「自然與人類的共同作品」。一般來說,文化景觀有以下類型:
1、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它紀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系。
2、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系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兩種類別:一是殘遺物(或化石)景觀,代表一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不管是突發的或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價值,還在於顯著特點依然體現在實物上。二是持續性景觀,它在當今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系的社會中,保持一種積極的社會作用,而且其自身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之中,同時又展示了歷史上其演變發展的物證。
3、關聯性文化景觀。這類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系為特徵,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徵。 此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古跡遺址、自然景觀一旦受到某種嚴重威脅,經過世界遺產委員會調查和審議,可列入《處於危險之中的世界遺產名錄》,以待採取緊急搶救措施。
【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
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又稱無形遺產,是相對於有形遺產,即可傳承的物質遺產而言的概念。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製品等)和文化空間。
2003年10月通過的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應涵蓋五個方面的項目:1.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公約》並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中的非物質性的涵義,是與滿足人們物質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質生產相對而言的,是指以滿足人們的精神生活需求為目的的精神生產這層涵義上的非物質性。所謂非物質性,並不是與物質絕緣,而是指其偏重於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精神領域的創造活動及其結晶。
目前,我國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申報聯合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需先入國家級名錄。
如果想要進世界的行列,那得先要申請做到被評為中國的,然後推薦出去作為世界的文化遺產。(請問lZ所說的小毛毛是指?)然後,到了國際的層面上就要考慮兩條,一條就是獨一無二,另一條就是像開平帶有西方一定特色的,是比較容易被中國以外的人所接受的。要是申報成功了,雖然它的價值會被世人承認,成為一種至高無上的榮譽,但同時也就制約了當地的開發,比如興修水利,開礦等等,它又從保護文化遺產的角度考慮,所以要成功也很有難度~
但是不管怎樣,我們中華民族的這個黃帝陵,我是非常地贊成它成為世界文化遺產,以前我們失去了一個端午節讓人覺得很憤懣。其實也從這件事裡面可以感覺一絲悲涼。首先是關注世遺的人也不是太多(從13億的人口數量來講),很少有人會用反問的語氣問「為什麼它沒有列入世遺」。其次,是國人的態度,國人對待文化遺產這件事的態度大多是由憤慨到失望最後淡然。(中學的歷史書上中國的人的劣根 "妥協" )不過,現在黃帝陵祭典儀式已成為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我相信在當地政府的支持和不斷的宣傳下,這么好的文化遺產在世界上也一定能有一席之地的身份。
『陸』 古代文化遺產有哪些價值
古代文化遺產的價值:
(一)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
非物質文化承載著歷史,具有特定的歷史條件和時代特徵,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們可以了解過去歷史時期的社會發展水平、生活方式、道德習俗等。
(二)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不同民族、種群的智慧結晶,包含著文化精髓,對於認識種群文化等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非物質文化遺產反映了該民族的思維方式、文化特色,體現了該民族的發展軌跡,是民族文化價值的最好體現。
(三)具有重要的科學價值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重要的科學價值。它區別於物質文化遺產,具有跨學科、跨領域的文化特點,科學含量高,是不同歷史發展時期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狀況、科學技術的最好體現,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後人獲取科學發展的相關資料、科學方法等提供保障。
(四)具有重要的審美藝術價值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重要的審美藝術價值。在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包含著表演藝術、各類工藝品等,它們都具有極高的藝術價值、審美價值。
(五)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合理利用,並將其轉化為經濟資源,開發其經濟價值,為社會帶來經濟效益,促進文化、經濟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具有經濟價值,還具有保存價值,這些都是受到保護的價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