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怎樣才能更好地保護文化遺產
祖國的文化遺產可謂各具特色,各領 *** ,每一處都是中華文化和秀美風光的集大成者。
文化遺產的保護具有延續性、長期性和全民性,是經久的積累,是悠久的傳統,是綿長的守護。
下面,就個人的感觸,從以下方面來闡述身邊的文化遺產保護
國家:
1、最好的辦法是加強法制及執行力度,對於破壞和侵佔文物及文化遺產,以及工作不利者嚴懲不貸。
2、在進行開發拆遷文化遺產區域時,盡最大能力保護好文物的完整性。
3、對全民進行歷史教育,實地觀察體驗了解,讓民眾親身感受一下文化遺址的重要,明確一點那就是歷史文化遺產對於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有多麼重要。
欲亡其國先亡其史,可見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性,他可以加強人的民族自豪感,也可以以史為鑒加強人的民族緊迫感。
我國有五千年的歷史文化遺產這是我們值得驕傲的,是每一個中華兒女的驕傲。
但是我們也有百年的屈辱史,為此我們的祖輩付出了血的代價,我們每一個中華兒女都應該記住那血的教訓----落後就要挨打,他時刻鞭策著每個中華兒女的心田,讓我們更努力的去奮斗,不讓那屈辱的歷史重演。
個人:
一、從思想上認識文化遺產的意義
文化遺產具有連接古今、傳承文化、融會歷史的意義。
因此,文化遺產不僅是一地之寶、一省之名、一國之盛,更是全世界的遺產,全人類的瑰寶。
所以,首先應該從思想上引導國民認識文化遺產的重要意義,懂得文化遺產對於自己、家族、國家、民族、世界甚至子孫後代的獨特價值。
從而,對文化遺產的重要性有一個整體的把握,有所關心、愛護和尊重。
二、從意識上了解文化遺產的價值
在旅途中,有時我會發現這種現象:有的遊客大肆採摘樹葉花草等作為紀念品,有的商販以當地稀有的動物、植物、礦產為紀念品,甚至到了"掠奪性"販賣的地步。
比如:峨眉山的枯葉蝶是名貴物種,然而有的工藝品一件就用掉幾十隻蝴蝶。
畢竟,不是所有東西都是自家的,以一己之力也不可能全部攬下。
在此,需要打破有些遊客狹隘的"家天下"價值觀。
另外,並不是非要在景區留下痕跡就代表著你"到此一游",旅遊的紀念途徑有很多種。
比如:在風景名勝地留影,購買旅特色紀念品、當地特產、明信片、畫冊,收藏車票、門票等。
三、多途徑學習文化遺產的知識
如果國民具有更多關於文化遺產的知識,對於合理保護文化遺產同樣具有積極意義。
這里提倡的多途徑,即可以從書本上學習,閱讀眾多旅遊、地理、文物保護、遺產介紹的書籍;可以從課堂上學習,通過語文、歷史、地理、政治等,補充有關文化遺產的常識和故事;可以從傳統媒體上學習,通過電視專題報道、新聞,VCD、DVD記錄片,報紙專刊、旅遊專版等了解新的故事;可以通過網路媒體,如旅遊網站、旅遊日記、BBS討論區、博客日記等進行搜集和記錄;當然,最直觀的還是親身體會文化遺產的魅力,身臨其境,會有更多的收獲。
四、多角度體會文化遺產的美麗
文化遺產是一國精華的濃縮,無論物質遺產還是非物質遺產,從一定意義上,都具有可視的效果,有的可以通過聽覺、嗅覺、味覺等傳播。
比方說,當地的傳統小吃,文化遺產旅遊勝地的鳥語花香、氣象萬千,某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聲、色、光、電等。
多角度體會文化遺產,帶來的感觸是全方位的,也是"立體式"的,能夠使你更加深刻地認識遺產諸多美麗的界面。
五、從做法上審視自己
中國傳統的儒家文化中,"君子獨善其身"、"一日三省吾身"等都有很多的闡述。
現在,從價值觀層面,我們也要不斷審視自己,反思自己的思想、態度和言行。
在審慎的同時,也可以力所能及地幫助他人,制止一些不文明的行為和現象,共同維護良好地旅遊秩序和保護模式。
六、從行為上約束自己
以個人觀點,從行為上約束自己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首先,從中國的傳統文化、道德層面,要強調"慎獨",避免一個人時,因為無人在場,而採取一些不理智、不道德、不健康的行為。
其次,從現代心理視角,當在某處景點、文化遺產出現大量不文明行為時,如果不及時制止和根除,往往會產生"從眾效應"。
即後來的遊客,會因為眾多前者或當事者的行為不受懲罰,而加入到非為的行列。
這是由於違紀者人數眾多,從而相對減少單個個體的責任--所謂"法不責眾"。
最後,從法律層面,要加大宣傳和執法力度,通過強制力量,及時約束遊客的違法行為。
七、在立法上不斷完善
目前,國家已經陸續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關於加強和改善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等。
但是,許多遊客對於自身的行為是否違法,依然沒有一個清晰的概念。
有的甚至在被法律處罰之後,仍然感覺模糊,甚至不以為然。
另外,法律條文對於個別破壞者,懲罰相對寬松,使得極個別不法分子有空可鑽,有機可乘。
因此,這就需要國家相關部門,通過各種渠道發布信息,讓大家了解法律的條款,知道自己所作所為的後果和相應法律代價。
八、在執法上嚴格要求
在執法上,某些執法部門存在得過且過的狀態,有的執法單位採取某一時段的突擊檢查方式。
但是,法律在於長期的監督和控制,並非一時之查。
因此,對於執法要做到一貫嚴格,不能徇情枉法,也不可因為對犯法者的憐憫和同情而放寬限制。
九、給與遊客更多便利
許多景區在便利上做了很多,但還有部分遺產景區做得不夠。
以丟垃圾為例,根據測算,一個常人手持垃圾尋找合適丟棄地點的正常忍受距離是50-200米,如果在范圍內沒有出現垃圾桶,許多本來有環保意識的遊客也會因為沒有找到合適的垃圾筒而隨地丟棄。
因此,在給與遊客方便上,應該注意宣傳和引導,特別對於景區內的垃圾桶、洗手間等物體,有明顯的標識。
當然,有的文化遺產地為了景區的和諧,把垃圾桶、洗手間做成樹木狀、石頭狀等,更要在景區介紹中,通過字體、圖畫標識物,透過導游、工作人員來給與遊客正確的引導。
十、倡導旅遊增加人性
旅遊不只是團隊性質的"上車睡覺,下車撒尿,景點一到,忙著拍照",結果"去了哪裡,全不知道"。
古語道:"讀萬卷山,行萬里路。
"旅遊是學習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過程,也是"體驗式"的重要方式,它會帶給當事人更多的記憶和更多的體會。
因此,在旅遊過程中,增加人性化的要素,顯得尤為迫切。
比如:旅遊團隊游覽的時間安排;高峰時期人流的疏導;長假黃金周旅遊高峰期的計劃和控制;對於遊客安全因素的引導和教育;加強對文化遺產的申報、保護、宣傳和管理;妥善監管遺產景區內的飲食衛生、住宿安全、購物質量等。
讓遊客的心情在文化遺產中得到放鬆,讓遊客的知識在文化遺產中得到拓展,讓遊客的感情在文化遺產中得到升華,讓遊客的心靈在文化遺產中得到凈化。
綜上所述,不積跬步,無以致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
我們每個人的一小步,就是整個社會的一大步。
就讓我們從以上的幾個方面做起,逐步完善,從身邊保護文化遺產,共同守護我們可愛的家園!
② 如何保護傳統文化
一、首先就是要構建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體系
1、一是要審視傳統文化,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2、二是要挖掘優秀傳統文化的思想價值。
3、三是要堅守住傳統文化的基本元素。
4、四是要建立傳承的保障機制。
二、傳承傳統文化的精神理念,進行系統性的文化教育
既包括由國家組織的小學、中學、大學及以上的國民教育,也包含了具備基礎教育功能和高等教育功能的非行政教育。制定相關教育制度,將傳統文化融入日常教育,保障教育階段傳統文化的有效傳承。
三、結合當前新時代的要求,賦予傳統文化現代意義
結合當前新時代的要求,對傳統文化賦予現代的意義,推動文化創新發展,對傳統文化做出當代表述,為文化發展開辟出更大的空間。
只有調整適應當前時代的變化,推進傳統文化創新創造,才能使得優秀傳統文化始終與當代文明相互映襯,相互協調,成為新時代的新動力。
當代中國文化之間存在割裂現象,傳承與弘揚方式較為單一
1、全球經濟、文化交融發展,外來文化的影響已經滲透到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這對我國傳統文化形成了強烈的沖擊。特別是在一些青少年群體中,存在盲目追求西方文化,鄙棄民族文化的現象。
2、二是對優秀傳統文化認知存在偏差。廣大群眾的文化敬畏感逐漸喪失,也導致了整個社會的文化素養集體退步,對傳統文化的珍視感日益減弱。
3、三是傳統文化沒有與當代文化有機結合。對傳統文化的現實意義解讀不夠,使得傳統文化與當代文化出現割裂現象。
4、傳承手段較為單一。一是我國傳統文化的傳承中,社會參與度不高,多是由政府實施的傳統文化「包辦傳承」。
③ 如何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1、延續歷史,傳承文化,切實保護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應在遺產地風貌區保護、文物修繕等方面注意防止過度開發、「修舊如新」等傾向。
2、明確管理主體,加快遺產保護立法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是目前做好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法律依據,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好。北京市已公布《長城保護管理辦法》,使長城保護在法制建設上大大前進一步。其他遺產地的專項立法亦應加快步伐,使遺產保護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合理開發,適度利用
強調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性、社會公益性和傳世性,已成為越來越多的國家的共識,堅決扭轉將世界遺產的性質界定成「旅遊資源」的錯誤傾向,更不能將遺產保護地變成經濟開發區。
4、加強研究,擴大宣傳教育
文化遺產保護是群眾性事業,應擴大宣傳,積極發動和吸引更多的人共同參與,應重視和發揮志願者及民間社會組織在遺產保護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提高保護、珍愛祖國文化遺產的自覺意識。
(3)怎麼保護傳統文化物質遺產擴展閱讀:
保護文化遺產意義:
文化遺產承載著一個民族的文化基因,折射著一個民族的精神特質。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有助於增進文化認同、增強文化自信。從歷史層面看,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就是記錄和傳承文明發展史,以史鑒今;從社會發展層面看,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為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提供基本素材。
繼往開來,為發揚優秀傳統文化和實現民族復興提供有力支撐;從經濟層面看,良好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在擴大對外交流、發展文化旅遊等方面發揮著促進作用。應該說,加大文物保護力度,推進文物合理適度利用,才能使文物保護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眾。
④ 保護文化遺產的建議有哪些
保護文化遺產的建議有:健全機制、突出保護,確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正確軌道、鼓勵傳承,充分發揮民間自身力量、擴大宣傳,給非物質文化遺產一個展示場所。
1.健全機制,落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政策法規。建議制訂一系列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政策措施,並確保這些政策措施能夠有效實施。
比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安排,一定要專款專用,並對一些瀕危的和口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優先提供支援;對一些具有地方特色傳統文化,要提供具有操作性的政策支持,開發和引導其市場需求。
2.突出保護,確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正確軌道。要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指導方針,確保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切實有力有效的保護和搶救。
對於一些有市場效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走保護與市場開發相結合的道路,但走市場開發之路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和傳承,不能片面強調市場開發,否則一方面會使沒有市場效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無人問津,最終得不到保護和走向消亡;另一方面會因片面追求經濟利益而導致過度開發利用,使原生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產生變異和萎縮。
3.鼓勵傳承,充分發揮民間自身力量。非物質文化遺產完全依賴政府出資保護是不現實的,積極開拓其他保護渠道顯得尤為重要。既然多數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自民間,那麼最好的保護和傳承方法就是還原於民間,通過民間藝人和民間組織世代相傳。
4.擴大宣傳,給非物質文化遺產一個展示場所。非物質文化遺產要讓群眾了解和接受,就應該「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在群眾中、在實踐中不斷發揚光大。利用集市、廟會、節慶活動,繁榮、活躍民間傳統文化;加強宣傳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藝術培訓活動。
保護文化遺產的必要性:
要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廣大未成年人進行傳統文化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作用。充分發揮公共文化機構的傳播和展示作用,發揮新聞媒介、互聯網的宣傳作用,普及保護知識,培養保護意識,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共識,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關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建議
⑤ 如何保護傳統文化與傳承
傳統文化的保護措施主要有:
1、區別對待中國傳統文化優劣,有利於社會前進的腳步。
2、以時代的角度,以比較的觀點和方法看問題。
3、繼承、借鑒與創新,並主動融入世界文化,是中國今後文化發展必由之路。
傳統文化的保護措施主要傳承:
1、有一定的文化積累。
2、明確方向。即與社會發展趨勢相一致,與以人為本、以民為本的價值觀相一致。
3、要有寬松環境。要允許磨擦事物存在、發展,不能視新事物為洪水猛獸,要鼓勵不同思想文化自由交鋒。
4、勇氣和意志。需要整個民族的勇氣和意志。
(5)怎麼保護傳統文化物質遺產擴展閱讀:
中華傳統文化首先應該包括思想、文字、語言,之後是六藝,也就是:禮、樂、射、御、書、數,再後是生活富足之後衍生出來的書法、音樂、武術、曲藝、棋類、節日、民俗等。
中華傳統文化應包括:古文、古詩、詞語、樂曲、賦、民族音樂、民族戲劇、曲藝、國畫、書法、對聯、燈謎、射覆、酒令、歇後語等。
⑥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
法律分析: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主要措施:開展普查,用現代化手段真實、系統、全面地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產,建立檔案和資料庫;制定標准,科學認定,建立國家級和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存和傳播工作;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探索動態整體性保護方式;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建立協調有效的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專家咨詢機制和檢查監督制度;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不斷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經費投入,大力培養專門人才;積極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教學和宣傳展示,提高全社會的保護意識。
法律依據:
《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第四條 完善調查記錄體系。開展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調查,完善檔案制度,加強檔案數字化建設,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專業記錄水平,廣泛發動社會記錄,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進行全面系統記錄。加強對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整合共享,進一步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依法向社會開放,進一步加強檔案和記錄成果的社會利用。
第五條 完善代表性項目制度。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代表性項目分類體系。健全國家、省、市、縣代表性項目名錄體系。加強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評估,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夯實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責任,加強績效評估和動態管理。加強與代表性項目相關的文化空間保護。積極做好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申報和履約工作。
衍生問題:
什麼事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三)傳統技藝、醫葯和歷法(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五)傳統體育和游藝;(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