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解決我國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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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實施七年來,各省市通過創新觀念,拓寬工作思路,有效整合社會資源,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也遇到了救助制度不健全、部門協調不暢通、職業流浪乞討人員不接受救助、特殊對象核實難、護送當地不配合等困難和問題。這些問題阻礙著救助管理工作的發展,需引起高度重視,認真加以解決。
1、出現管理盲區
流浪乞討人員的構成非常復雜,有因災害或生活困難而流浪乞討者,他們確屬社會救助的對象;有以乞討為生財手段的好逸惡勞者,屬於特殊教育的對象;有以流浪乞討又無理上訪或偷摸拐騙從事違法活動者,屬於社會治安管理對象;有少數犯罪逃逸或流竄者,屬於刑事懲治的對象。對於拒絕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公安機關、城管等部門在管理中,均存在缺乏執法依據和執法手段的問題,那些特殊教育的對象、治安管理對象、刑事懲治的對象,已經成為管理盲區。
2、自願求助者少
在實地調查訪談過程中發現,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員,大多數是從別的救助站轉來的需要本救助站進行安置的流浪乞討人員,僅有一小部分人是自己尋求救助的。而在這一小部分自願尋求救助的人當中,大部分屬於暫時還沒有流浪乞討的投親不著、務工不著、無錢看病、從家裡走失、被偷盜等有臨時困難的人,真正有長期生活困難的人,反而選擇在外長期流浪乞討,拒絕進站接受救助,救助管理站也因此曾經一度出現無人可救的局面。
3、管理救助方式簡單
對待進站受助人員,救助管理站的工作程序幾乎無一例外的為接收進站——採集信息——聯系流出地政府或流浪人員家屬——送其回家或由流出地政府接其回去。工作人員幾乎不跟受助人員進行與採集信息無關的交流,也從來不去了解不同受助人員的特殊需求,缺乏對不同類型受助人員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個性特徵等分析和交流,特別是在救助中依然把求助者置於一種不平等的地位,給予施捨性的物質救助,使求助者難以接受。
4、缺乏專業工作人員
目前的救助管理站尚未完全脫離原先收容遣送模式的影響,大部分工作人員也都是原來收容遣送站的工作人員,雖然機構性質發生了改變,但是工作人員並沒有發生多大的變化,他們在長期工作當中形成的工作方法和養成的工作態度已經很難改變,有的工作人員習慣了對受助人員冷言冷語,這些表面上看起來並沒有和現行的新辦法發生沖突,但事實上與社會的期望和要求相距甚遠。
5、救助制度不健全
雖然國務院頒布了《救助管理辦法》,民政部也下發了《實施細則》與「兩個規范」,但從六年的實踐看,這些政府法規和規章還存在操作性不強等欠缺和問題,因而對遇到的一些難點問題尚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長效機制,對一些違法現象的查處也失之於寬。
(1)救助對象標准操作性不強,限定范圍與實際有偏差。救助管理制度規定的救助對象是生活無著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民政部制定的《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需要同時滿足4個條件: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而訪談中了解到,這4個條件在實際中根本無法操作。對求助人員「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可以投靠」的判斷,只能靠簡單的觀察和聽求助人自述。就算他們身上裝著錢包、帶著現金甚至存摺,工作人員因為沒有權力檢查也只好把他們視作無力解決吃住。有無親友可以投靠,也是依靠求助人本人敘述的,如果他本人不肯說,即使他們有可以去尋求幫助的親戚朋友在杭州打工或者做生意,救助站也就無從知曉。「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這一條也無法實施。有些痴呆傻等特殊人群,無法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也就無法了解是否可享有以上待遇,但救助站也不能因為無法判斷而將他們拒之門外。「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標准也不易操作。在現實中,很多人會因為各種情況暫時陷入困境,例如出門打工找不到工作而囊中羞澀,到其他城市旅遊錢包被偷、投奔親戚途中遇騙後身無分文等等。這些人突然遇到困難需要得到幫助,但不一定會丟下臉面上街乞討。如果這類人員前來求助時,救助站遵循規章制度不給予救助,則過了幾天這些人很可能就真的陷入沿街乞討的窘境。綜上所述,《救助管理辦法》中確定的4個救助條件要求同時滿足,限定過於嚴格,若按此執行必定會排除一些確實需要救助的人員。按照規定,對求助者要詢問其姓名、年齡、戶口所在地、身份證、近親屬等一系列詳細資料,並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救助站發現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應當終止救助。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大量信息均來自於求助者本人口述,很多情況難以核實,給救助工作帶來困難。一些迫切需要救助的人也許因為年齡、疾病,無法提供准確而完整情況;部分屬於故意編造虛假姓名、有意隱匿真實情況則更是無從查考。另外,求助對象多從偏遠落後地區流出,通訊條件相對較差,導致核對工作量非常巨大,短時間內難以完成,而受助人員情況的復雜性卻要求必須盡快安置,防止他們的大量聚集對救助站正常秩序造成影響。
(2)救治、安置特殊人群的可持續性不高。按照《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有關受助人員在站內突發急病的,救助站應當及時送醫院治療。但實際工作中一些救助站救助工作難以開展,原因在於治療「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產生高額醫療費用,救助工作資金壓力巨大難以為繼。個別受助人員來站前就患有慢性病、傳染病、甚至是絕症,沖著治病目的而前來求助,入站時隱瞞病情,又拒不提供個人真實情況,入站後病情出現惡化,作為救助站只有先送他們到醫院治療。這些病都需要住院治療,即使是維持病情穩定也需要一筆很大的經費支出。按照規定,病卧街頭或流落街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都不符合自願救助范圍,但實際上這是一個無法迴避的現實問題。另外,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一直是救助工作中的難題,一些救助站內突發精神病造成其他受助人和工作人員傷害的例子很多,對精神病人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強制性措施、採用什麼樣的強制措施在新制度中都沒有明確,缺乏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雖然《救助管理辦法》第13、14、15條比較詳細的規定了受助人員的安置措施,但在實際運行中遇到了受助人員返家難問題,例如一些痴呆傻、精神病不能提供信息,無法聯絡,救助期滿後根本無法送出,特殊類別受助人員「站內滯留」嚴重。此外,「流出地救助管理機關派人接回的規定不明確」,流出地接人的積極性也不高,實踐中並不主動配合接回特殊人員。盡管按照有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救助期限的可以延長救助,但所謂「特殊情況」對那些特殊人群來說其實就是一種「普遍情況」,給救助站帶來很大壓力。對無法查明親屬的特殊人員,救助站按規定要報上級民政部門申請進行安置,這無疑加大了流入地政府的安置壓力,而能安置的數量是相當有限的。流入地政府經濟發達,各項工作協調好,職能部門完善,還能考慮妥善安置。若部分流入地政府安置不下去,造成這些痴呆傻人員長期滯留在救助站,就會牽扯救助站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會影響正常救助管理工作的開展。此外,根據《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救助期滿受助人員應當離開救助站,但實際工作中,發生過受助人死活都不願離站的情況。如何終止救助?又不可能強行推出或丟出救助站。還有個別求助人員會重復到救助站求助,而《救助管理辦法》中對於提供救助的次數並無明確可執行的依據,導致救助站開展工作難度很大。所以說這兩點上救助制度也不具備可操作性。
(3)與相關制度的銜接配套不夠。新制度作為一項臨時救助制度,對於幫助解決受助人員暫時的生活困難可以發揮作用,但要幫助受助人真正擺脫困境,則需要依託其他制度的支撐,從實踐中來看,尚存在與相關制度銜接配套不夠的問題。《救助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實施細則》第12條規定: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情況確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備案。對於一些真正長期流浪乞討、生活無著的人來說,救助站的臨時救助不能持續地解決問題,送回原住所或原單位更不能解決問題,因為他們本來就是在當地無法謀生而流動出來的。正因為無法解決根本生計,這部分人寧願風餐露宿也不願意前往救助站求助。對一些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流浪兒童而言,他們需要長期的住養式福利照顧,而救助站對這些需求根本無法做到。當前來看,由於得不到相關制度的幫助,受助人生活困難的根本問題難以解決,許多人為求生計重新走上外出流浪乞討的道路。歸根結底,新型救助管理制度救急救難但不救窮,與某些制度之間很難配套銜接,削弱了救助制度的實施效果。6、職業乞討問題難以解決
自2003年收容遣送改為救助管理後,公安、城管等執法部門不能再通過強制手段規制流浪乞討人員,全國各大城市街頭出現了不少職業乞丐,他們以乞討為職業,想方設法利用各種手段博取同情,借機乞討錢財。因乞討「收入還不低」,他們情願露宿街頭,多不願意接受救助,更不願意返回原籍。據一篇新聞報道,職業乞丐回報比較豐厚,有的殘疾乞討人員,現在都有了手機;個別職業乞丐每個月能寄回家2000元;有個乞丐乞討了4個月,吃過用過以後,身邊存摺賬面還剩9000餘元。難怪一些地方流傳著「城裡磕頭,回家蓋樓」等順口溜。職業乞丐會給社會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他們影響了城市秩序,滋擾了市民正常生活。有些乞丐死纏爛打,強討硬要現象突出;有些丐頭拐騙或引誘少年兒童,甚至脅迫摧殘兒童作為他們掙錢的工具,嚴重損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些乞丐的乞討手段日趨專業化、團體化。按照人性化的立法精神,新辦法貫徹的是自願原則,如果職業乞丐不願接受救助,救助站也無計可施,盡管採取了街頭勸導救助等手段,效果甚微,往往工作人員一離開他們就會繼續乞討。而只要職業乞丐沒有違反法律,有關部門就不能對他們採取強制措施,這使得破壞市容、強討強要的職業乞丐處於管理的真空地帶。社會上一些不知詳情的人卻認為流浪乞討人員(包括非職業乞丐和職業乞丐)增多,就是政府設置的救助管理站不作為,毫無疑問將其置於「不作為」的問責之下,因此,面對職業乞討,救助管理部門陷入無法管、又不能不管的尷尬局面。
7、部門間協調不夠暢通
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不應該是哪一個部門的事情,它需要民政、公安、城管、交通、衛生等職能部門聯動互補、相互配合。如果各部門協調配合不好,工作中互相推諉踢皮球,急需救治的流浪乞討病人極可能延誤治療,長沙市救助站門前死亡的流浪漢便是前車之鑒。但是,救治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精神病人一直是政府救助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難點。目前在對精神病、上訪等流浪乞討特殊對象的救助方面,公安、衛生部門還不能夠很好的履行各類法規政策規定的部門職責,與救助管理站一起做好特殊對象的救助工作。在救治精神病等各類病人方面,衛生部門仍存在推諉拒治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救治工作的順利開展,影響了對精神病人生命權益的保障。公安部門救助過程中存在職責履行不到位的問題,具體表現為:護送特殊病人到站門口,未辦理交接手續徑自離去;丟棄護送對象現象仍時有發生;甚至違反自願救助原則,對不願救助的上訪人員,常以命令的方式要求救助站接收。深究這些情況存在的原因,在於個別職能部門領導和工作人員思想認識不到位,沒有在主觀意識上重視自身對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有不可推卸的職責,認為救助工作中民政部門、救助站是主角,自己只是配角,政治上缺乏敏感性,工作上缺乏主動性,因此,實際配合中有時表現不夠積極,有推諉工作的情況發生。孰不知,各部門共同參與的「大合唱」,能否唱好讓觀眾滿意,主角、配角都要認真演唱好,誰唱得不好,都會影響救助工作的整體效果。
8、未成年流浪兒童救助保護難
城市中的流浪乞討人員很復雜,有些未成年人的流浪乞討兒並不是真正願意乞討,他們受人拐賣、利誘、控制、脅迫,甚至為博取同情受到人為致殘,成為不法分子掙錢的工具。流浪兒童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救助工作由「強制」改為「自願」後必須面對的特殊群體。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難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一是沒有行之有效的解救辦法。新辦法廢止了以往的強制收容,對那些受人控制、沒有主動去救助站的流浪乞討兒該如何進行保護,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二是流浪未成年人的返鄉工作很難開展。由於甄別身份存在困難,並且這些流浪少年從小缺乏關愛,在接受救助後不願重返家庭,編造虛假姓名或隱匿真實情況,只能將其滯留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長期供養。三是簡單化的救助方式難以滿足流浪未成年人的需求。在實際工作中,多數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提供服務以生活救助、物質救助為主,容易忽略思想文化等針對性的精神教育。四在於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過於籠統,救助管理辦法針對的主要是成年人,對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而言,可操作性不強,甚至有不少不適用的地方。該法規定,兒童救助保護中心承擔臨時監護責任。但現行法律沒有界定究竟是屬於委託監護還是法定監護,以及臨時監護的具體內容。法律的空白使救助保護中心在開展工作時小心翼翼,顧慮重重,擔心某些工作好心辦壞事。
伴隨著新問題的出現,城市流浪乞討現象也呈現出諸多新的特點:如乞討人數劇增,多數乞討者只以要錢為唯一目的;職業化、團體化乞討比重增加;經營乞討人員的現象增多;乞討群體的年齡結構向低齡化發展,等等。
建議:流浪乞討現象是一種世界性的痼疾。當前我國社會乞討現象的形成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既有歷史原因,又有現實原因;既有政治經濟原因,又有文化心理原因;既有社會原因,也有人性本身的原因,因此要解決也並非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目前較為理想和可行的措施包括完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加強救助工作相關部門間的協調與配合,對違法乞討行為進行有效打擊,特別要抓好未成年人流浪乞討行為的救助與管理,同時,盡可能的鼓勵民間力量參與到救助中來,大力發展貧困地區經濟,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1、擴大救助對象范圍
《實施細則》運行中突出的問題就是救助范圍過於狹窄,許多臨時碰到困難的求助人員因不符合條件無法獲得救助,而在現實中救助站出於各種考慮通常會給這些人提供救助。故不妨放寬救助對象的范圍,由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擴大到生活無著的「流動人口」。只要是確實遇到了應急性困難,自身無力解決,在查證屬實後救助站可以予以救助。當然,范圍放寬後提供的救助服務也應做適當調整,以確保救助站資源最優化配置。比如,對外出旅遊、出差被偷被搶者,可以學習大連「一元錢存摺」做法,即救助站在各大銀行和郵政儲蓄,花1元錢給受助人員辦理個人儲蓄賬戶,讓聯繫到的受助人員家庭或單位在第一時間把錢匯到該賬戶,以解燃眉之急。
2、限定重復救助次數
現實中許多受助對象在救助站免費吃住好幾天,買好車票送走沒過多久又回來求助,來來回回很多次。他們還會抓住政策的漏洞說,國家又沒規定,到過救助站的不準再來。由於《救助管理辦法》沒有規定救助的次數,才造成不同地區或同一地區的救助站會重復救助著同一個人。因此,當務之急應該修改有關細則,設定在一定時間內的救助次數,不得連續接受救助,讓救助站能騰出更多人力物力去救助其他更需要救助的弱勢人群。
3、明確精神病人救治程序
《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對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提供個人情況的,救助站應當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況。因此,目前很多地方發現街頭流浪的精神病人後,通常按照規定將其送往救助站,再由救助站聯系送精神病醫院進行救治,這樣的程序就過於繁雜,轉送過程中時間長,易造成某些不確定性傷害,還浪費了救助站大量精力。可以考慮在《實施細則》中特別明確精神病人這類特殊人員的救助程序,公安、城管部門接到群眾舉報或在公共場所發現流浪的精神病患者,可負責直接送到精神病醫院先就治,其間救助站再到醫院進行甄別、鑒定、核實,可以提高就治效率,減少中間轉手環節。
4、要加大救助力度
乞丐雖然沒有減少,但是救助站卻如雨後春筍,遍地開花,但是很多市民並不知道具體位置在哪裡。出於同情和愛心,往往施捨錢物簡單而直接的幫助「乞丐」。解決這個問題前提是救助措施要先到位,一定要加大救助力度。首先,要在車站、碼頭以及繁華鬧市區設立醒目標志,標明救助站地址、救助熱線、救助范圍等內容,讓市民和求助人員一目瞭然。其次要購置幾輛麵包車,車身大大寫上「社會救助」字樣和熱線電話,經常停放在市區繁華地段,同時發放一些宣傳資料,大張旗鼓進行宣傳,方便群眾告知、引導乞丐前往救助站自願受助。第三要向社會招募一些志願者,經常上街勸導「職業乞丐」,使其無「生意」可做,心明眼亮的市民也能洞察一切。如此一來,失去「市場」的乞丐,自然會悄無聲息的消遁。
5、加強政府各部門間的協調配合
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僅靠一個部門是不可能做實、做好的。針對救助管理中存在的責任履行不到位、部門配合效果不是太好的情況,政府在加大救助資金與軟硬體設施投入與支持的基礎上,應進一步規范民政、公安、城管、衛生等相關政府部門的管理許可權和責任,建立或利用協調機構對各部門進行更好協調,既防止某些部門推諉扯皮,又可整合資源,有效開展救助。民政部門作為救助制度的執法主體,綜合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並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督。救助管理站發揮主力軍作用,具體負責流浪乞討者的救助工作,且要主動與其他部門聯合,增加對街頭流乞人員的巡查頻次。對老弱病殘等流浪者,公安、城管部門有引導和護送職責,將其勸說或引導至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危重病人或精神病人等,先護送至指定救治病院,由衛生部門積極治療。財政部門要將救助經費列入每年預算,建立穩定增長的救助資金籌措機制。應遵循「自願求助」的原則,公安部門不能一遇到求助人員,不履行告知、引導義務,就直接用警車送往救助站,要因人因事區別對待;也不能盲目宣傳救助站免費提供食宿及返鄉車票等來誤導求助人員。對錢物被盜被劫人員,公安部門應立案偵查,為民解憂,也不能一送了之。如果流浪乞討人員不聽勸阻,影響了社會秩序,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進行治安處罰。對強討惡要、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流乞人員及幕後操縱教唆人員,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對那些耍無賴、語言威脅,甚至自殘的「職業跑站」者,救助站可建議公安部門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對其進行教育引導,必要時強行帶離,從而維護社會治安與救助站管理秩序。當前救助站在核實求助人身份上頗費周折,而身份識別本就是公安部門的強項,若能得到他們的配合,則有利於救助的推進。交通、鐵路等有關部門也應配合好救助站的工作,實行照片和憑證配套制度,嚴格檢查,避免「跑站」者騙票成功。另外,民政部門內部的機構組織之間同樣需要加強溝通與協作,增強履職能力。在民政機關內部,明確各地民政、救助機關職責,設立受助人員轉送統一協調機關,確保受助人員接回渠道順暢。特別要明確受助人員流出地民政部門的責任,對不配合流入地民政部門、救助站工作的,流入地救助機關送回受助人員往返交通費、差旅費應由流出地民政部門負擔。
配套措施
1、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建設
首先,盡管國家在2003年相繼出台了兩個法律文件,但過於原則化的條款內容,使得救助管理工作操作性不強,落實難度大。其次,對於出現的管理盲區,也應當從立法的角度予以增補和完善,如將職業乞討人員納入救助體系,使得對職業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最後,新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必須注意和《殘疾人保障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關法律的相互銜接與配套。
2、引入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技能進行救助
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第一層面是對其基本生活進行救助,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以保證其能夠維持生存;第二層面是對其進行心理和精神方面的救助,以幫助他們自食其力、回歸正常的生活狀態。目前,我們的工作主要是停留在第一層面,忽視了心理層面的救助工作。而心理救助需要將社會工作與社會救助相結合,引入社會工作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專業方法,主要側重於心理輔導、行為矯治、精神慰藉等精神層面上的救助。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正是一個非常典型的社會弱勢群體,是社會工作應當高度關注並提供幫助的對象。
3、救助站與高校聯動,建立互惠合作關系
缺乏高素質、專業的工作人員是救助站面臨的一個難題。我們可以在高等教育資源比較豐富的城市,利用高校資源,通過救助站與高校的聯動,建立一種互惠合作的良好關系。目前,許多高校都開設有社會工作、社會學、心理學、勞動與社會保障等專業,也就意味著這些學校在這幾個領域擁有比較充足的師資力量以及一定規模的在校學生,這對於救助站來說,也是一項可加以有效利用的寶貴資源。
4、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除了依靠國家財政外,還應當呼籲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慈善機構加入到救助工作中來,爭取捐款捐物,緩解資金壓力;向社會招募義工,縮減開支。值得注意的是,無論哪種方式籌得的資金,其使用都必須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社會公眾和媒體的監督,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和公開,定期向社會公布,讓社會各界的愛心落到實處。
5、多管齊下嚴厲打擊非法行乞
(1)教育和引導市民不要盲目施捨錢財給乞討者。政府管理部門要用多種方式宣傳救助管理辦法和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向公眾聲明政府有能力且正在努力救助流浪乞討人員。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報道職業乞討賺錢現象的內幕,通過揭露乞丐各類常用謊言和行騙術,教育市民識別斂財職業乞丐。提醒市民如發現職業乞丐,應積極及時地向公安機關舉報。同時,呼籲市民理智表達同情和愛心,不要盲目施捨錢物給乞討者,防止被一些好逸惡勞的「職業乞丐」騙取錢財。市民想要行善時不妨去專門的慈善機構進行捐助,盲目的施捨行為少了,職業乞討現象自然就會隨之萎縮。
(2)通過立法規范乞討行為。《救助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充分考慮對流浪者的人權保障和人性化救助,卻在規范流浪者行為,尤其是治理職業乞討現象時束手無策,需要通過相關立法予以規范。例如,可通過《刑法》修正案形式設立「操縱、脅迫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罪」,對組織、教唆、脅迫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達到非法牟利目的的「丐頭」、「黑幫」用法律手段進行嚴厲打擊。對於街頭強討惡要、死纏爛打妨礙他人自由、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等行為,公安執法人員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款採取「制止、勸離、強制帶離等」強制措施來加以約束和管理,著力解決救助工作中「無法管」的問題。同時,要立法明確公安、城管、民政、財政、衛生等各部門對職業乞討管理所承擔的職責,真正做到各司其職,齊抓共管。
(3)堅決打擊並取締非法行乞活動。非法行乞活動主要有未成年人行乞、欺詐性行乞、有組織的團伙行乞、脅迫或誘騙他人行乞、以行乞為掩護從事犯罪行為等。政府應當嚴格禁止未成年人行乞,對未成年的流浪乞討兒,可以參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條款,對其進行強制性救助,以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對欺詐性行乞,應根據有關法規將所得視為欺詐,予以依法追繳,並使其承擔相應的法律制裁。對有組織的非法行乞和以乞討為名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惡勢力團伙,以及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者,要加大打擊力度,依法嚴懲,防止黑惡勢力的形成和發展。對於混雜在流浪乞討者中間的刑事犯罪分子,公安機關應給予堅決打擊,以維護社會治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6、強化流浪兒童保護性救助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流浪兒童,政府需要實施有別於成年流浪者的保護性救助,用強制手段進行保護。2009年8月,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衛生部五部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的通知》,為維護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採取保護性救助政策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法規依據。通知首次提出「社會代養」、「家庭寄養」等新救助模式。具體來說,全國各地首先應設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然後通過在救助中心建立「家庭式開放型」的管理模式和在社區實施「類家庭」救助保護模式予以救助。即:在社區建立住所,聯系一些「臨時媽媽」,讓流浪兒童得到寄養、看護和教育。進入「類家庭」的兒童,可以幫助安排就近入學,接受職業技術培訓,從而掌握一技之長,提高自食其力、自謀生路的能力,為融入社會做好准備。此外,各地還可開展多種多樣的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措施,如,全天候救助點救助,街頭流動救助等,依靠社區工作者、志願者、市民及社會工作者,為他們提供簡單的街頭生活照顧,這也是在城市中共同關懷流浪兒童的良好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