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康氏文化研究會的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南陽市康氏文化研究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南陽市康氏文化研究會是由文化產業的研究者、愛好者、康姓同仁、社會各界友好人士和組織自發組成的非企業群眾性社會組織。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南陽市康氏文化研究會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共產黨政策允許范圍內,在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前提下,開展姓氏研究等活動,推進南陽市文化產業的建設和健康發展。第四條:本會依法接受南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本會住所在南陽市長江路恆康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院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研究康氏文化,編著《南陽康氏》和《大周康叔傳》等專著,創辦會刊和雜志,為南陽姓氏文化做貢獻。
1、組織發掘、整理、開發、研究文化遺產,組織康氏文化姓氏研究等,組織並推進相關的文化聯誼活動;
2、舉辦各種類型的文化產業活動和學術講座(論壇)和公益活動;
3、廣泛開展各種類型的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積極與各地區的機構團體、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建立友好的交流與合作關系。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關心康氏姓氏研究,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康姓會員入會不受國內地域限制。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選舉的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損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時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❷ 中國姓氏文化研究會的研 究 會 章 程
中 國 姓 氏 文 化 研 究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姓氏文化研究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正式批準的法人組織。本會是國內、國際姓氏文化研究的工作者和愛好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球從事各國姓氏科學研究的工作者、愛好者、支持者和相關管理工作者,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落實聯合國《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BRAND.strtegy plans in cooperatin)以及中國《民族傳統文化發展綱要》等國家相關的法規,開展有中國特色的中國姓氏文化高端研究,大力宣傳中國傳統姓氏文化的傑出成就。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際社會道德准則,在任何國家和地區開展工作,須遵守相關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會貫徹「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方針,積極開展學術活動;堅持實踐是檢驗科學真理標準的原則,理論聯系實際,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弘揚無私奉獻、團結求實、協作創新的精神,為中國的民族姓氏文化振興與崛起而做出卓越的貢獻。
第五條 本會會址:香港。為便於開展工作,本會在北京設立常駐聯絡處;各地經申請和本會批准,可設分會及聯絡處、研究基地。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圍繞國際國內姓氏文化研究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活動:
(一)提高廣大會員的學術水準,開展各種形式的姓氏文化研究學術活動,定期組織最新國內姓氏文化的研究、咨詢、交流和考察活動。
(二)建立國家級姓氏文化研究基地,把專業傳統姓氏文化研究方面有一技之長的能人組織起來,提高我國民族姓氏發展水平,為社會服務。
(三)開展有關國際國內姓氏的常識教育,在全社會中進行傳統姓氏知識的宣傳與普及。推動本國民族姓氏文化研究組織的高速發展。
(四)總結世界各國的成功經驗與方法,編輯出版《中國歷代姓氏發展概況》期刊和科普讀物、專著及有關資料。
(五)開發和推廣世界各國的姓氏文化的研究成果,為有關部門和人員提供傳統姓氏顧問咨詢。
(六)獎勵優秀學術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向國家和國際社會舉薦優秀的姓氏研究人才。
(七)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加強與相關國際學術團體的聯系,開展國際性的合作,向國外推介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族姓氏特點、向中國國內推介通過實踐證明的國外的最新各國姓氏文化發展趨勢。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參與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從事專業姓氏文化研究的單位可優先入會。
3、世界各地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從事姓氏文化研究的組織及相關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民間組織。
(二)個人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從事專業姓氏策劃研究工作,有姓氏研究成果者可優先入會;
3、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各級專業姓氏研究組織的設計者。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資料和科普資料;
(六)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和學術交流權。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咨詢和科普活動;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團體會員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協助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六)為本會事業發展捐贈、募集資金。
第十一條 會員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全體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參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選舉產生新的下屆理事會成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開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理事會組織機構是本會最高領導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章程,制度,職責的審定;
(二)選舉和任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審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檢查執行情況。
會長職權:
(一)向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三)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四)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會章程細則和工作計劃;
(八)籌備、管理學會活動經費;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向理事會匯報年度工作計劃和年終總結。
(十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十二)檢查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或其文字形式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或其文字形式授權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選舉產生,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六條 本會聘國內姓氏領域研究學科中成績卓著、經驗豐富的專家和管理工作者及社會知名人士為顧問,或擔任名譽職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科學態度,從事本領域事業研究有一定的專長;
(二)在本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熱愛中國民族傳統姓氏文化研究事業,責任心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時,須經理事會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經本會理事會提議,本會法人代表由本會長擔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下設的部門:
1、學術顧問委員會;2、百家姓氏企劃部; 3、百家姓氏交流部;4、百家姓氏開發部;5、百家姓氏宣傳部;6、財務預算管理部;7、國際姓氏聯合部。
本會所設的部室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和部門,負責組織學術活動及開展相關業務,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逐漸建立。由理事會決定進行撤銷和新設。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參照香港和國內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會 徽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 3月3 日,在全體會員大會上表決通過。
❸ 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項目,應是具有傑出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典型意義;或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學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
具體評審標准如下:
1、具有展現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傑出價值;
2、紮根於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3、具有促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4、出色地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體現出高超的水平;
5、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6、對維系中華民族的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3)關於姓氏文化產業需要什麼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傳承於不同地區並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
第十二條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三條評審委員會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評審和專業咨詢。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四條評審工作應堅持科學、民主、公正的原則。
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評審,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提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十六條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通過媒體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條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單,經部際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後,上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第十八條國務院每兩年批准並公布一次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❹ 注冊文化傳媒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注冊文化傳媒公司需要的條件:1、對投資者的要求:公司股東必須是有民事能力持有效的自然人或企業法人,《企業告知承諾書》中對於公司股東等人員有具體詳細的要求;2、公司注冊地址;公司注冊地址必須是商用;3、有影視相關專的從業人員不少於3人;4、經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頒發《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5、任何一級股東均不得含有外資成分。
注冊文化傳媒公司需要提供以下資料:1、公司名稱;2、法人代表、股東、監事的身份證原件;3、公司注冊地址;4、公司注冊資金;5、公司經營范圍;6、股權分配明細。
流程:1、委託書(簽署協議);2、核名;3、提供身份證原件;4、提交所需資料;5、審核資料;6、遞交政府相關部門辦理;7.、通知進程;8、通知客戶領取資料;9、交全款,簽收。
如果想要了解更多關於注冊文化傳媒公司的詳情,推薦咨詢智碩。智碩專注於提供注冊、財稅、建設性方案統籌等一條龍服務,標准化操作流程、專業性管理咨詢,並且專業代辦上海公司注冊、代理記帳、企業變更、稅務籌劃、全國商標注冊等服務。公司為客戶定製個性化企業戰略、財務管理方案及貼心的財務咨詢,提升客戶的服務體驗。【注冊公司0元起】
❺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條件:
文化創意產業首先是在發達國家發展起來的,例如英國、美國、日本等。該產業之所以在這些國家率先發展起來決非偶然,更不是主要靠政府的政策推動。縱觀發達國家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歷程,可以總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一些必備條件。
1、國家的整體經濟實力,而非悠久的文化歷史是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基礎
文化歷史≠文化創意產業。世界上擁有最長文明歷史的國家都不是文化創意產業發達的國家。在歐洲,英國而不是義大利和希臘成為文化創意產品最大的出口國。文化資源貧乏的美國卻是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文化產品輸出國。可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最根本的要素是經濟實力和科學技術實力,因為文化遺產具有世界性,而科學技術卻具有壟斷性。
2、科學技術水平,特別是電腦、數字通訊技術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支撐要素
3、文化創意產業聚集和融合產生的規模經濟效應是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途徑
目前世界上最著名的文化創意產品都出自這樣一些產業聚集地和跨國公司,如美國迪斯尼的動漫、法國米蘭的時裝設計和印度寶萊塢的電影等。
4、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保障
一項創意從構思、開發、製作、銷售到最終為消費者所接受,這個過程中的各個階段都涉及相關知識產權的運用。在知識產權法律保障不健全的地區,很難確保文化創意產業的可持續性發展。
5、本國居民對文化產品的消費需求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經濟基礎
文化產品屬於高收入彈性的消費品,因此一個國家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費偏好決定了一項文化產品是否具有市場潛力。聯合國教科文的數據顯示,國民收入與文化產品的消費量有密切的正相關關系,與這些國家文化產業競爭力也是正相關關系。
知識延伸:
中國還不具備全面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條件,但在經濟發達地區可有條件開展 中國雖然擁有5000年文明歷史,但是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基礎卻十分薄弱。這主要體現在與經濟總體實力相一致的科技發展水平依然落後、企業規模化生產程度不高、缺乏知名的文化產品品牌、知識產權保護薄弱、消費者對文化產品的需求還有待提高。 在中國這樣一個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的國家,產業的發展應當視本地區的情況而定,因為文化創意產業並非如一些人所認為的那樣屬於高利潤、低成本、低風險的產業。特別是在中國的文化消費市場存在著極大的不確定性的情況下,在全國范圍內大力開展文化創意產業存在著巨大的風險。政府在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時更應當認真論證發展該產業應具備的條件,以防止「潮湧現象」所帶來的低水平重復生產。文化創意產業在中國的發達地區可以有條件地開展,但應當讓市場起主導作用。每個地區根據當地所具有的優勢集中力量發展一兩個有特色的行業,形成產業集群並注意培養知名的文化品牌。在此過程中政府應當做的是建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法治環境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使文化創意產業在良好的法治環境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