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們是新物業公司,接替原物業公司,如何發公告,就是安民告示!誰能給個樣本啊,謝謝!
這里有兩篇不同的,是業委會的通告,你可以仿照弄一篇,我文筆也不怎麼好,在網上找到的,要是我會寫就幫你寫一篇了。不過你們是物業公司的通告,應該要說的客氣一點。主要說說交接前的問題,然後是貴公司能做到什麼程度。
關於小區新舊物業交接工作的通告
樂府家園業主委員會於2007年依法選舉成立,並在海淀區小區辦備案,為本小區業主的合法自治組織。
世紀恆景物業公司是開發商委託和指定的本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為了更好地促進小區物業管理,提高物業管理質量,業委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業主入住時開發商簽發的《樂府家園協議書》之《樂府家園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協議》的規定,與世紀恆景物業公司進行多次協商,要求世紀恆景物業公司依法與業委會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並改善物業服務質量,糾正其與開發商侵佔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但世紀恆景物業公司對業委會的合法要求予以嚴辭拒絕並繼續配合開發商侵佔業主合法權益。鑒此,業委會依法啟動了物業選聘程序,通過招投標重新選聘了深圳長城物業服務公司作為本小區新的物業管理企業。
根據業委會與深圳長城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深圳長城物業服務公司將於2009年5月31日中午12時起入住本小區,世紀恆景物業亦應於此時退出本小區物業管理。為了小區物業管理的平穩過渡和維護小區和諧安寧,業委會希望新舊物業依法和平交接,但世紀恆景物業公司拒絕退出本小區,並於2009年5月27日在全小區范圍內張貼《樂府家園物業管理公告》,大肆攻擊業委會,誣蔑業委會為「邪惡勢力」,妄圖挑起事端、製造矛盾和混亂。針對世紀恆景物業公司的抵毀和誣蔑,業委會現特向廣大業主說明和倡議如下:
一、樂府家園業委會是小區業主依法選舉並經政府主管部門備案的合法自治組織。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業主入住時開發商簽發的《樂府家園協議書》之《樂府家園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協議》中關於「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與其選聘的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生效時,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規定,世紀恆景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簽訂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已經終止,世紀恆景物業公司應退出本小區的物業管理。
三、深圳長城物業公司是業委會通過招投標程序合法選聘的本小區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委會與深圳長城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深圳長城物業公司在本小區的物業服務行為將受到業委會的全方位有力監督,其物業服務質量標准與現物業相比大幅度提高,而物業服務費卻會由現在的每平米2.5元降低為每平米2.12元,而且被世紀恆景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合謀侵佔的本屬於廣大業主共有的利益將會返還給業主共有。
四、由於世紀恆景物業公司是開發商委託和指定的前期物業公司,而且世紀恆景物業公司與開發商是關聯公司,所以,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依法本屬於廣大業主共有的利益被世紀恆景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合謀侵佔,其主要情況如下:
1,位於5、6號樓1、2層共八套約1600平米的本屬於業主共有的物業管理用房被開發商非法侵佔並銷售,收益亦被開發商侵佔,致使小區應有的居民活動中心和社區醫療機構無法設立;
2,本屬於業主共有的地下人防車庫和部份車庫通道被開發商擅自改為車位並出售或出租,收益被開發商和世紀恆景物業公司侵佔;
3,本屬業主共有的地下用房及其收益全部被開發商和世紀恆景物業公司佔用;
4,本屬於業主共有的地面停車場出租收益和利用公共設施的廣告經營收益被世紀恆景物業公司侵佔;
5,產權屬於開發商所有的商業樓、底商、會所等商業用房,同樣使用和享受了世紀恆景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但開發商卻未按面積交納物業費;
6,世紀恆景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質量逐年下降,雖經業委會和廣大業主多次要求,至今仍未予以改進;其承諾的每年公示財務收支狀況四年來也從未進行過公示。
7,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小區西側圍牆,重建時未向廣大業主公示建築紅線位置及規劃批准文件。據掌握資料,西牆位置占廣大業主共有的公用面積,補償收益未按規定返還業主。
特此通告
樂府家園業主委員會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尊敬的萬邦各位業主:
本次物業選聘工作通過公開招投標形式,於2008年4月1日確定了復欣物業為本次物業選聘的中標單位。至今已有一月有餘,為了保證業主對物業交接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現將確定物業服務公司後的物業移交相關工作和事件,簡要通報如下:
1、2008年4月2日,業委會與萬邦物業進行了會談,以口頭、書面形式告知這次物業選聘的結果,同時提出了為保障業主和物業公司的合法利益,維持小區的和諧穩定,希望萬邦物業能積極配合做好交接工作。
2、萬邦物業公司於 2008年4月 6 日給浦東建交委去函,質疑本次物業選聘的合法性,要求浦東新區建交委認定本次物業選聘結果無效;
3、針對萬邦物業向浦東新區建交委的申請,萬邦業主委員會於2008年4月9日主動給浦東新區房產辦去函,闡述了本次物業選聘的整個過程,並遞交了有關材料予以說明。
4、2008年4月 15 日,鑒於建交委一直未給予萬邦物業答復,業委會再次向房產辦的主管機關——建交委去函,闡述了本次物業選聘的整個過程和遞交了有關材料予以說明,並堅決要求駁回萬邦物業的不合理申請;
5、2008年4月19 日,業委會與復欣物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因考慮給予萬邦物業公司較充足的准備期,故合同期限為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同時,業委會也將上述情況書面通報了萬邦物業公司,再次敦促其盡快配合做好物業交接工作;
6、2008年4月 20 日,復欣物業派聯絡組到萬邦小區,就物業移交工作對萬邦業委會進行建議和配合,同時對小區物業狀況進行必要的調研;
7、2008年4月27日,業委會針對建交委遲遲未給答復,業主們很有意見的情況下,專門去函向政府有關部門作出反映和呼籲;
8、2008年5月4日,業委會又向政府有關部門電話投訴,要求政府重視此問題,給予盡快答復。
9、2008年5月6日 ,浦東建交委就萬邦物業的申請給出口頭答復,認為本次物業選聘是有效的,並要求萬邦物業必須積極配合物業移交工作;根據浦東建交委的答復,萬邦業委會再次給萬邦物業去函表明業委會意見為:物業交接工作不宜再繼續被無理拖延,因此要求萬邦物業公司按照函中提出的10個方面問題,盡快配合復欣物業公司,於2008年5月16日交接,以保證小區實現平穩過渡。同時也嚴正指出:如果因萬邦公司配合方面的原因,導致於2008年5月16日不能交接,由此造成後果萬邦物業公司必須承擔全部責任,業委會保留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的權利。
10、2008年5月8日,在萬邦居委會的主持下,萬邦居委會、萬邦業委會和復欣物業就如何盡快推進物業交接工作討論並部署下一步工作。著重就5月16日的交接工作進行了深入的研究。
以上是業委會為了新老物業交接等工作所作出的努力。但是業委會也承認新老物業交接進展緩慢,是因為萬邦業委會一直希望在物業交接過程中,小區業主的生活不要受到影響,更不希望小區內發生不和諧的事情,所以在工作推進的力度上有所顧慮。
業委會認為:本會已給了萬邦物業十分充足的交接時間,況且,建交委也已作了明確的答復,在此前提下,如萬邦物業仍繼續以種種借口不進行交接的話,自 2008年5月份開始的物業管理等費,萬邦物業無權利再收取。希望能得到廣大業主的積極支持。
小區物業交接工作進入了關鍵時期,鑒於目前工作進展狀況,物業交接工作肯定不會一帆風順,隨時會遇到各種問題和阻礙,希望廣大熱心業主能夠在物業交接過程中給予業委會更多的理解、幫助和支持!並多關心身邊事,協助業委會共同搞好這次物業交接工作。
感謝廣大業主對業委會工作的支持!
上海浦東新區萬邦都市花園業主委員會
200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