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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場管理怎麼做

發布時間:2023-03-03 07:18:34

㈠ 如何加強文化市場管理

改革開放以來,文化市場蓬勃發展。文化市場這幾年也以極快速度在豐富起來,經營項目日臻多樣化、現代化。到目前為止,已基本形成包括歌舞娛樂市場、演出市場、網路文化市場、音像市場以及新興文化娛樂項目在內的綜合性文化市場體系。就拿我區來說,這些文化經營項目如雨後春筍般地出現,一方面極大地豐富了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另一方面諸如網吧接納未成年人及超時經營、有的電子游戲室不時出現利用賭博機賭博、公共娛樂場所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也應運而生,並且已引起了人民群眾的廣泛關注。面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如何來抓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努力打造出繁榮、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場,對於基層文化市場管理者來說,應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努力。
一、文化市場日常管理,必須突出三個注重
1、要注重雙向溝通。管理是雙向行為,有效管理離不開被管理者的配合支持。高壓式的管理方式,不能完全從根本上解決所有問題,有時適得其反,甚至形式對立。因此,管理者必須自覺主動地加強與被管理者的溝通。政府管理部門與經營者最好的溝通方式就是服務,最有效的管理方式就是在服務中管理。
2、要注重全過程管理。文化市場的管理,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定期整治必要、有效,但不重視全程管理,鞏固不了整治成果。單純依靠運動式的集中整治和簡單化的行政管理,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文化市場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全過程管理是推動文化市場繁榮與規范的根本出路。
二、文化市場須和諧管理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以人為本,和諧發展的觀念日益深入人心。和諧發展,包含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當然也包括對文化市場的管理。文化市場管理從總體上說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的范疇,這一特點決定了對文化市場理可以實現和諧管理。即多用經濟的方法、民主的方法、教育疏導的方法來解決違法違規的問題。所謂和諧管理就是要求管理者遵循法律的規定,在充分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據法定程序所進行的非歧視性的、理性化的、合乎正常感情的管理行為。因此,它具有了文明管理、人性化管理的內涵。要求在管理活動中「知民情、察民意、體民憂、保民安、保民利」,注重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和社會、家庭、個人和諧關系的保護。因此,只要管理者管理的出發點正確,真正做到「依法、有理、有利、有節」的工作才能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也會更加有效。
三、樹立以服務管理為基礎的管理理念
管理就是服務,服務是最好的管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本身就是一對矛盾。「吆三喝四」式的粗暴管理,只能加劇矛盾和對立,影響管理效果;「撒手不管」,必然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繁榮文化市場就無從談起。既要管得住、管得好,把握住文化市場的發展方向,又要經營者順心、順氣,消除「管理就是罰款」的錯誤認識,配合管理,必須把「重管理」變成「重服務」。
四、深入開展法律、法規宣傳,為文化市場管理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文化市場管理涉及法律、法規很多,老百姓又知之不多,了解甚少。因此,要採取各種形式,通過廣泛途徑,多渠道、多方式、多角度地開展法律、法規宣傳。特別是要進一步加大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從而營造濃厚的社會氛圍,讓廣大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都明白自己的權利義務,既有利於文化管理部門依法行政,更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監督行政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外,要在普法宣傳中克服形式主義,認認真真打好基礎,扎扎實實抓出成果,讓更多的單位和居民理解和支持文化部門的工作,從而為文化市場管理奠定起廣泛而堅實的群眾基礎。

㈡ 海南省文化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維護文化市場秩序,保障文化市場健康發展,繁榮文化藝術事業,活躍群眾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文化市場包括:
(一)音像製品經營活動;
(二)演出經營活動;
(三)書刊、字畫經營活動;
(四)娛(游)樂場(室)經營活動;
(五)音樂茶座、歌舞廳、卡拉OK廳經營活動;
(六)文化藝術培訓經營活動;
(七)文化藝術比賽、展銷、表演經營活動。第三條在本省境內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文化市場管理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開放搞活,扶持疏導,面向群眾,供求兩益」的方針。對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健康有益的要提倡,無害的可允許,低級庸俗的要抵制,反動淫穢的予以取締。鼓勵文化單位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境外投資者進行合法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保護文化娛樂活動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文化娛樂活動經營者必須依法進行經營活動,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第二章管理體制第五條文化市場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主管文化市場的行政管理部門。音像製品、書刊經營活動由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管理。工商、物價、公安、稅務、海關等部門,協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第六條省、市、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文化市場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隊伍。管理人員憑《海南省文化市場檢查證》,負責對所管轄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進行日常檢查、管理。第三章經營活動管理第七條申請舉辦文化娛樂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場地、設備、資金和經營管理人員。第八條申請舉辦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以上文化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文化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書後,須在一個月內作出明確簽復,符合條件者,經審核批准,發給《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然後持《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其他開業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未經文化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第九條經營者須按領取的《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規定的項目進行經營活動。若需要改變經營項目、經營場所、經濟性質、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登記事項的,須經原審批主管部門批准,並到原登記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第十條經營者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滿六個月尚未開業,或自行停業滿六個月的,視同歇業。由審批、登記主管部門收繳其《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第十一條經營者的《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除審批、登記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繳或吊銷。第十二條審批主管部門扣繳或吊銷《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必須同時提請登記主管部門扣繳或吊銷《營業執照》;登記主管部門扣繳或吊銷《營業執照》,必須同時提請審批主管部門扣繳或吊銷《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第十三條《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海南省營業演出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轉讓、租借和出售。第十四條文化市場管理人員,工商、物價、公安執勤人員按本規定進入經營場地執行公務,必須出示檢查證件,經營者應予合作,接受檢查。對未出示檢查證件,或與執行公務無關的人員,經營者有權拒絕其進入經營場地。第十五條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收費標准,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第十六條舉辦下列文化娛樂經營項目或文化娛樂經營活動,須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管理,也可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市、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一)省直屬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駐瓊單位,全省性群眾團體及其所屬單位舉辦各種文化娛樂經營項目或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舉辦各種文化娛樂經營項目或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三)必須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外引內聯企業舉辦的文化娛樂經營項目或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四)全省性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㈢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范圍是:

(一)營業性演出活動;

(二)音像製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四)藝術品經營活動;

(五)電影發行、放映經營活動;

(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互聯網文化經營活動;

(七)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第四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第五條文化部依照職責分工指導全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制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規章制度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規劃,指導、協調地方執法機構查處大案要案,監督地方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執法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第六條執法機構及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執法,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執法監督。第七條文化行政部門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第八條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執法機制。第九條執法機構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三)組織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監督、指導下級執法機構的工作;

(五)向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提出有關完善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建議。第十條執法機構應當完善文化市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健全舉報網路,依法及時受理辦理舉報。第十一條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場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制度。第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處罰決定備案制度和抄告制度。

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許可機關和上級執法機構備案。

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決定抄告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第十三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

重大案件發生後24小時內,當地執法機構應當將案件情況向上級執法機構報告。第十四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執法數據定期報告制度。第十五條執法機構應當配備交通、通訊、檢測、取證等行政執法所必需的設施設備。第十六條執法機構錄用執法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招考,擇優錄取。第十七條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政治堅定、作風優良、遵守紀律、身體健康;

(二) 從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前無犯罪記錄;

(三) 熟悉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掌握文化市場管理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第十八條執法人員經崗位培訓和考試合格後,取得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的培訓內容和考核標准由文化部統一確定,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九條執法機構應當每年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不得繼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第二十條執法人員每年參加文化市場的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不得少於40小時。執法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各種在職繼續教育活動。第二十一條執法機構實行執法人員定期崗位輪換制度,同一崗位原則上不超過5年。第三章執法程序第二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執法機構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執法機構發現查處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文化行政部門或者其它行政機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㈣ 大同市文化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繁榮社會主義文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山西省文化市場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包括:
(一)圖書、報紙、期刊出版物的出版、發行、銷售、租賃;
(二)印刷業;
(三)音像製品的出版、攝錄、復錄、發行、銷售、租賃、播放;
(四)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五)進入市場的其它文化經營活動。第四條文化市場經營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原則,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保證文化活動健康發展。第五條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健全治安保衛責任制和其它制度,接受文化市場管理部門的管理、監督。
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經營者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管理機構第六條文化市場管理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各級社會主義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本著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的原則,組織實施:
(一)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圖書、報紙、期刊、發行市場和印刷業的管理工作,並對各種出版物的版權進行監督、保護;
(二)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三)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四)公安、工商、稅務、物價、衛生、郵電、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
(五)鐵路、民航等有關單位協同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第七條文化市場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按職責分工辦理文化市場管理有關事項,指導、監督、檢查文化市場經營活動;
(三)負責文化市場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依法查處違反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負責文化市場管理費的徵收和管理。第八條文化市場管理工作人員憑國家、省統一制發的社會主義市場檢查證對文化市場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三章審批程序第九條申請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經營范圍;
(二)有必備的設施和必要的資金;
(三)有經主管部門審核合格的經營場所;
(四)有相應的從業人員。第十條具備上述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文化市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許可證,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按有關規定到公安、衛生、稅務、物價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屬於特種行業的,還應向公安部門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申辦書報刊二級批發業務的單位,須經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二)申辦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須經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委託縣(區)管理的,縣(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報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申辦國家、省定點或非定點書報刊印刷許可證的單位,經主管單位同意,報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驗後轉報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四)申辦復印、列印、影印、擴印、謄寫等業務的單位,須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報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五)申辦集體、個體印刷業,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報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六)申辦錄音帶批發,錄像帶、激光視盤經銷、租賃的單位,須經市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
(七)申辦錄音帶、激光唱盤、卡拉OK錄像帶的經銷,電視攝錄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經所在縣(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八)申辦營業性音像製品的播映,須報市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九)申辦營業性歌舞廳、音樂茶座、卡拉OK廳、電子游戲(藝)機、檯球、文藝演出、文化藝術培訓、時裝表演、美術作品展覽等,經所在縣(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㈤ 如何對文化市場加強管理和正確指導

適度、結構合理、健康發展。

二、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加強對文化市場建設的領導
三、明確職責,依法管理

物價、稅務、衛生等部門,在管委會的統一協調下依法實施
專項管理
要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管理工作的首位,
要正確處理
文化市場的長遠發展與短期文化消費之間的關系
要加快文化市場規范管理的步伐,
要在調查研究的基
礎上,制定加強與改進文化市場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以法律的、
行政的、經濟的手段,加強對文化市場的管理,嚴厲打擊違規違
法犯罪行為。

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要嚴格執法,
秉公辦事,不得以權謀私,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犯罪行為;不得參與、入股文化經營項目。否則,將給予嚴肅處理

㈥ 貴州省文化市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豐富群眾文化生活,維護文化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精神產品和營業性的文化娛樂服務活動,屬於文化市場管理范圍,主要包括:
(一)各類營業性演出、展覽、表演、比賽活動;
(二)電影和音像製品發行、放映、銷售、租賃活動;
(三)圖書、報刊和字畫經營活動。
(四)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五)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活動;
(六)國家鑒定出售的文物的經營活動。
(七)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活動及其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文化市場活動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為人民服務和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第五條 文化市場管理要貫徹「開放搞活、扶持疏導、面向群眾、供求兩益」和「健康有益的要支持,無害的要允許,低級庸俗的要抵制,反動淫穢的要取締」的方針。第六條 全省文化市場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級管理的體制。各級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郵政、工商、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和職能分工,共同搞好文化市場的管理。第二章文化經營活動的規則第七條 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單位或個人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必須向各有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許可證後,按有關規定辦理營業執照,方可經營。
許可證由省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分別統一制發。第八條 文化娛樂、音像放映等經營活動場所,應當符合安全、衛生條件。較大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場所,必須按規定辦理治安管理登記和領證;並建立安全保衛組織或有專人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第九條 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持證亮照,在登記核準的經營范圍內經營,接受管理部門和公民的監督;
(二)遵守國家的物價政策;
(三)按規定繳納稅費;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止治安等事故發生;
(五)禁止利用文化活動及場所進行賭博、賣淫、嫖宿以及危害少年兒童和婦女身心健康等違法犯罪活動;
(六)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第十條 公民進入文化市場活動場所,應當遵守社會公德,遵守場內公共規則。禁止非法攜帶槍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入文化活動場所。第十一條 禁止倒賣文化娛樂票券,禁止買賣書號、刊號、音像出版號,禁止租讓、轉借文化經營證照。第十二條 書攤、錄像放映、民間游藝、檯球、電子游樂、舞會、音樂茶座等經營活動,必須在批準的地點或指定的場所經營,遵守營業時間和噪音管理等有關規定。第三章圖書報刊經營第十三條圖書報刊經營指國家批準的出版社、報刊社按規定出版、公開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畫冊、掛歷等的發行和銷售、租賃。
第十四條 以下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范圍從事圖書、報刊經營業務:
(一)全民所有制書店經營各類圖書,並可兼營期刊零售業務。
(二)郵局從事報紙、期刊的發行業務,並可兼營圖書零售業務。
(三)出版社、報刊社可以按規定從事圖書、報刊的自辦發行業務。
(四)集體單位和個人,經批准可以經銷、代銷、出租圖書、報刊。第十五條 非出版單位不得自行編印圖書、報刊出售。編印的內部資料性圖書、刊物,必須在省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批準的范圍內使用,不得進入市場銷售。第十六條 印刷廠對出版單位委託印製的出版物,不得自行加印出售,不得擅自轉讓紙型和圖版,不得承印非法書刊和國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非法出版物和國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第十八條 個體經營者和未經省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集體單位,不得從事圖書、報刊的批發業務。第十九條 按國家規定只能由新華書店發行銷售的圖書,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第二十條 圖書、報刊必須按定價銷售,不得擅自提價。第二十一條 進出口圖書、報刊的經營業務,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第四章音像製品經營第二十二條 音像製品經營包括已錄制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等的發行、銷售、出租、營業性放映和電視攝像有償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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