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護文化遺產的建議有哪些
保護文化遺產的建議有:健全機制、突出保護,確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正確軌道、鼓勵傳承,充分發揮民間自身力量、擴大宣傳,給非物質文化遺產一個展示場所。
1.健全機制,落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政策法規。建議制訂一系列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政策措施,並確保這些政策措施能夠有效實施。
比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安排,一定要專款專用,並對一些瀕危的和口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優先提供支援;對一些具有地方特色傳統文化,要提供具有操作性的政策支持,開發和引導其市場需求。
2.突出保護,確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正確軌道。要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指導方針,確保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切實有力有效的保護和搶救。
對於一些有市場效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走保護與市場開發相結合的道路,但走市場開發之路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和傳承,不能片面強調市場開發,否則一方面會使沒有市場效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無人問津,最終得不到保護和走向消亡;另一方面會因片面追求經濟利益而導致過度開發利用,使原生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產生變異和萎縮。
3.鼓勵傳承,充分發揮民間自身力量。非物質文化遺產完全依賴政府出資保護是不現實的,積極開拓其他保護渠道顯得尤為重要。既然多數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自民間,那麼最好的保護和傳承方法就是還原於民間,通過民間藝人和民間組織世代相傳。
4.擴大宣傳,給非物質文化遺產一個展示場所。非物質文化遺產要讓群眾了解和接受,就應該「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在群眾中、在實踐中不斷發揚光大。利用集市、廟會、節慶活動,繁榮、活躍民間傳統文化;加強宣傳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藝術培訓活動。
保護文化遺產的必要性:
要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廣大未成年人進行傳統文化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作用。充分發揮公共文化機構的傳播和展示作用,發揮新聞媒介、互聯網的宣傳作用,普及保護知識,培養保護意識,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共識,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關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建議
⑵ 我們應該如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首先,從政府層面來說,應將「政績訴求」上升為政治訴求,從建立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社會的高度來看待非物質遺產保護工作,認識到非物質遺產保護與我國的國家文化安全和民族認同息息相關。各級地方政府都應該在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這兩個文件的基本框架內,架構自己的具體的非物質遺產保護思路。而不是從本地區、本單位乃至個人的短期行為和政績需求出發,來考慮非物質遺產保護保護問題。為此,各級立法機關必須加強和加快非物質遺產保護的立法工作,明確職責和分工,確定具體的保護體制和法規,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政績考核中。
更為很重要的是,各級政府應該認識到文化問題的特殊性。目前有不少省份提出打造「文化大省」的口號。動機也許不錯,但方法卻大可商榷。因為文化從來就不是打造出來的,而是一個自然生長的活態過程。文化是一棵樹,不是一架機器,需要的是細心的照料和精心的呵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獨一無二的、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一旦消亡或流失,就永遠無法恢復或再生。應當認識到,民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雖然很豐富,但也很脆弱,在經濟全球化的沖擊下,大多處在瀕危狀態中,政府目前要做的工作是藉助這次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東風,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到對非物質遺產保護的修復上來,精心呵護民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鼓勵民間自發地培育和發展出多層次、多樣化的文化生態環境。對於同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多重申報主體,政府應耐心聽取專家論證,理清不同申報主體之間的利益訴求,協調好相互之間的關系。
其次,從學者這個層面來說,應將理性的學術化的訴求轉化為具體的感性的調查研究,切實做好對民間非物質遺產保護項目的普查工作。非物質遺產保護工作者一方面要拋棄一切學理上的先入之見,放下架子,深入民間,尊重民間的習俗和做法,尊重民間的首創精神,不能採取拔苗助長或移花接木的方法,用科學主義和理性主義的方法強行將民間的思路和做法納入自己的學術框架。另一方面,又要因勢利導,將民間的素樸的文化訴求逐漸上升到文化自覺的高度,讓民眾充分認識到本土的民間智慧和地方性知識,在全球化時代所具有的價值和文化意義。
總之,無論是政府還是學界都應清楚認識到,非物質遺產保護的真正主體和主人是民間,是大眾,政府和學者都是為大眾服務的。政府應做和能做的工作是給民間提供一個寬松的環境和一定政策和財政上的扶持,而不是以是否有利可圖為標准,強行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占為己有,作為自己政績工程的一部分。學者應做和能做的工作是深入民間進行客觀的調查,而不是帶著科學主義和理性主義的成見或偏見,改造甚至扭曲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己所用。從根本上來說,政府和學者的目標是一致的,即從加強民族凝聚力和重構民族精神的大局出發,調動民間參與文化自我建設、自我修復的積極性,建立起一個豐富多樣的、和諧發展的、良性互動的文化生態環境,從而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的文化復興,為保護全人類的文化多樣性做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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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方式有哪些
(1)名錄與傳承人的統一認定機制。保護名錄是確定傳承人的重要依據,傳承的確定應與名錄的確定相關聯或統一,而不是相互分割。對列入名錄的重要的、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政府應當明確指定代表性傳承人並採取措施支持、幫助其實現傳承。
(2)專家委員會評定機制。必須從法律上建立一個公平、公正、具有代表性的專家委員會評定機制,明確規定其職責、評定標准和評定程序,政府以專家委員會的評定為依據,並予以公示後確認。
(3)保障機制。即政府為支持、幫助傳承人從事傳承活動所提供的保障措施,包括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場所、提供財政資助、授予榮譽稱號、利用公共傳媒、公共文化機構宣傳、展示和交流、開展學校教育傳承、促進國際國內交流等。
(4)責任機制。對傳承人來說,在被確認為傳承人或團體並享受到國家法律、政策保護包括財政支持的同時,法律也必須確認其擔負起保護和傳承自己所持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義務,即有效地履行保護職責,有義務和責任將其傳承給後人,貢獻給社會。(5)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目前,建立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十分必要和急迫,這也與傳承人權益保障密切相關。應當積極研究,通過單獨立法相應妥善解決。
⑷ 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措施
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申報項目須提出切實可行的十年保護計劃,並承諾採取相應的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1)建檔:通過搜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2)保存: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並積極搜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保存並合理利用;
(3)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後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4)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互聯網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5)保護:採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⑸ 如何保護和傳承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增強群眾的保護意識。充分利用節慶日、學校、民間藝術館或專題展示館、電影院、媒體等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中小學、職業學校等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課程,培養青少年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了解和情感,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和歷史延續性的認識,鼓勵群眾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保護。
二是建立完善制度,形成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長效機制。按照"政府主導、文化部門主抓、相關單位密切配合"的原則,建立完善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重點項目的保護和傳承、使用與開發等制度,制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具體的保護細則。市縣兩級依託群眾藝術館和文化館,全部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明確專人開展普查保護工作,形成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長效管理機制。
三是開展普查工作,帶動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近年來,全市加大對業余普查員的培訓,增強他們的普查知識,建立了一支覆蓋全市每個村落和社區的業余普查隊伍,並發動街道、社區、鄉村積極開展普查工作,了解掌握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布情況,深度挖掘、整理民間民俗文化,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打下了堅實的群眾基礎。
四是加強文化培植,積極拓展文化空間。充分利用現有群眾藝術館、文化館等各種文化場館的文化空間,收藏、研究、展示和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通過舉辦廟會、慶祝傳統節日、宣傳民間民俗文化等各種文化活動,擴大其對廣大群眾的凝聚力、感染力,以此帶動文化發展的制度化、產業化、市場化。
五是以名錄申報為載體,促進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發展。加大對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評定或申報工作力度,使更多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入國家和省級名錄。
⑹ 怎樣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於2011年6月1日起實施 。
指導方針
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原則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職責、形成合力;長遠規劃、分步實施、點面結合、講求實效。
一、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非物質文化遺產關系一個民族的文化與精神的傳承,較之有形遺產而言,如指間之沙,稍有不慎,就會流失於指縫。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中華民族傳統文化重要的組成部分,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它記錄著中華民族生息繁衍的歷史,凝結著中華民族的精神。
二、重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
歷經數千年而形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它長期產生,形成與發展的過程中,受歷史條件、經濟形態、生產、生活方式及群眾思想觀念的局限,必然要打上某一時代與階級的烙印,其中既有金礫玉石,亦有殘渣敗絮;既是精神動力,亦是沉重的包袱。我們在對其研究時,首要的是要分清這兩種界限。對其金礫玉石及精神力量,要使之發揚光大,給予繼承並創新;對其殘渣敗絮、沉重包袱,必須棄之不惜,堅決甩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要採取多學科交叉綜合性的研究方法。
三、創造保護、傳承、發展良好氛圍
一個城市有一個城市的歷史文化底蘊,構成了有別於其它城市的特色與風格。近年來,伴隨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行動的啟動,全球性的保護、珍視口頭和非物質遺產逐漸掀起熱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不能像文物一樣被保護起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死的,要在繼承的基礎上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
⑺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及如何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是怎樣的?關於這一問題,找法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相關資料供您參考,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公約所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1、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二)傳統美術、(梅花篆字)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三)傳統技藝、醫葯和歷法;(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五)傳統體育和游藝;(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是怎樣的
1、發展現狀
截至2013年12月,中國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總數已達37項,成為世界上入選「非遺」項目最多的國家。
2017年12月7日,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在韓國濟州島召開的會議上,義大利南部負有盛名的那不勒斯披薩製作(Neapolitanpizza-making)被聯合國世界遺產委員會評選為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2]
2、節日展會
文化遺產日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古代文明為中華民族留下了極其豐富的文化遺產。我國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當前,隨著經濟的全球化和社會的現代化,我國文化遺產生存環境漸趨惡化,保護現狀堪憂。為進一步加強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推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國務院決定從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我國的「文化遺產日」。
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定為「文化遺產日」。至此,我國已經有了「文化遺產日」、「文化遺產標志」和「文化遺產保護公益歌曲」,對於增強全體民眾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將會起到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
非物質文化遺產蒙古族長調民歌
《通知》說,文化遺產包括物質類和非物質類。物質類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等可移動文物;以及歷史文化名城、名街區、名村鎮。非物質類包括:口頭傳統、民俗活動和禮儀節慶、傳統手工藝等以及與此相關的文化空間。政府希望通過設立「文化遺產日」,使文化遺產保護得到全面加強。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文化遺產保護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保護文化遺產深入人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全國「文化遺產日」並沒有像人們預想的那樣,選在農歷五月初五端午節,而是確定在沒有任何特殊意義的6月的第二個星期六,這樣做旨在使這個「文化遺產日」具有更為廣泛的代表性。
⑻ 學生應該怎樣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1、在學校通過老師為我們營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的平台,了解更多的關於非物質遺產的知識,融入非物質文化學生社團、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等,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與保護,更清楚的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
2、在學習過程中要投入一些傳統技藝的學習,了解更多的社會地理文化的不同,親身接觸知識和技藝,並成為其人文素養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覆蓋面,促使更多的年輕人投入保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3、積極參與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傳承不哀的關鍵。應該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為保護非物質遺產做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8)如何保護非物質文化擴展閱讀: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質也是「文物」。文化遺產是固化的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活態的文物。從表面來看,兩者完全不同,但是本質卻是完全一樣,它們都是祖先留給我們的遺產,所以文物不能改,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不能改。
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秦磚漢瓦,但是它是秦磚漢瓦的燒制技術;它不是故宮、長城,但是它是故宮長城的建築技術。有一句話叫「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就是我給你一條魚不如教給你捕魚的技術,而捕魚的技術,燒制秦磚漢瓦的技術,建築故宮長城的技術,才是最重要的。所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於一個民族來講,就是保護其文脈。
⑼ 具體保護非物質文化 的原則
十項原則是:
一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有形化」原則。即通過收藏、錄音錄像及口述記錄等方式將它們保存下來。
二是以人為本原則。將保護身懷絕技的藝人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點。
三是整體保護原則。即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空間實施整體保護。
四是活態保護原則。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營造出一個更寬松、更適合其成長的生態環境。
五是民間事民間辦原則。民眾是遺產的主人,應該調動他們的積極性,政府至多隻能是個「管家」。
六是原真性保護原則。建立傳統文化「基因庫」,將那些優秀的、具有原生態特點的文化遺產保存下來,為未來新文化的創造保留更多的種源。
七是保護文化多樣性原則。由56個民族創造的多元文化是我們新文化創造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源泉。
八是精品保護原則。要將文化與文化遺產區分開來,嚴格文化遺產的入選標准,對文化遺產實施分級管理。
九是瀕危性保護原則。通過臨時性指定製度的建立,對瀕危遺產實施緊急搶救。
十是保護與開發並重原則。在保護的基礎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施有限度的可控開發。
⑽ 怎樣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要做好以下三點:
一、從政府層面來說,應將「政績訴求」上升為政治訴求,從建立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社會的高度來看待非物質遺產保護工作,認識到非物質遺產保護與我國的國家文化安全和民族認同息息相關。各級地方政府都應該在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這兩個文件的基本框架內,架構自己的具體的非物質遺產保護思路。而不是從本地區、本單位乃至個人的短期行為和政績需求出發,來考慮非物質遺產保護保護問題。為此,各級立法機關必須加強和加快非物質遺產保護的立法工作,明確職責和分工,確定具體的保護體制和法規,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政績考核中。
第二、從學者這個層面來說,應將理性的學術化的訴求轉化為具體的感性的調查研究,切實做好對民間非物質遺產保護項目的普查工作。非物質遺產保護工作者一方面要拋棄一切學理上的先入之見,放下架子,深入民間,尊重民間的習俗和做法,尊重民間的首創精神,不能採取拔苗助長或移花接木的方法,用科學主義和理性主義的方法強行將民間的思路和做法納入自己的學術框架。另一方面,又要因勢利導,將民間的素樸的文化訴求逐漸上升到文化自覺的高度,讓民眾充分認識到本土的民間智慧和地方性知識,在全球化時代所具有的價值和文化意義。
第三、 無論是政府還是學界都應清楚認識到,非物質遺產保護的真正主體和主人是民間,是大眾,政府和學者都是為大眾服務的。政府應做和能做的工作是給民間提供一個寬松的環境和一定政策和財政上的扶持,而不是以是否有利可圖為標准,強行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占為己有,作為自己政績工程的一部分。學者應做和能做的工作是深入民間進行客觀的調查,而不是帶著科學主義和理性主義的成見或偏見,改造甚至扭曲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己所用。從根本上來說,政府和學者的目標是一致的,即從加強民族凝聚力和重構民族精神的大局出發,調動民間參與文化自我建設、自我修復的積極性,建立起一個豐富多樣的、和諧發展的、良性互動的文化生態環境,從而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的文化復興,為保護全人類的文化多樣性做出應有的貢獻。
延伸:
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