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什麼條件 在什麼相關部門申報流程是什麼(要詳細的) 謝謝了
需要是傳統文化的表現形式;向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申報,流程需要提交申報的材料等待篩選,具體如下:
第八條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九條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
第十條 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三)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四)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條 傳承於不同地區並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
第十二條 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評審和專業咨詢。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
(1)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如何辦理擴展閱讀:
成為非遺傳承人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衡蘆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行本法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並將所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予以公布。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態讓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咐閉帶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方法研究,鼓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記錄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三十五條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范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
⑵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申請程序是什麼
一、申報項目條件x0dx0a(一)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x0dx0a(二)具有在一定群體中世代傳承、活態存在的特旁扒點;x0dx0a(三)具有鮮明特色,在當地有較大影響。x0dx0a二、申報材料x0dx0a(一)申報報告:由鄉鎮(街道)向縣文廣新局(文化局)提出本鄉鎮(街道)或本單位申報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名單,並對申報項目名稱、保護單位、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x0dx0a(二)項目申報書:包括項目簡介、基本信息、項目說明、項目論證、項目管理、保護計劃、縣級專家委員會論證意見、參與項目論證專家名單、鄉鎮(街道)審核意見(具體格式見附件)。縣直屬單位可參照本項目申報書格式,提供主管部門審核意見。x0dx0a(三)輔助資料:包括錄音資料、代表性圖片、證明材料、授權書、項目實物(道具、服裝、工具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x0dx0a(四)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同意申報縣級項目函件。x0dx0a三、申報程序x0dx0a(一)鄉鎮(街道)提出推薦名單後報送縣文廣新局(文化局)。x0dx0a(二)縣直屬單位推薦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申報項目,直接提交縣文廣新局(文化局)。x0dx0a四、申報材料要求x0dx0a(一)項目申報書要內容充實,表達准確,脈絡清晰,突出重點,尊重事實。x0dx0a(二)500萬像素以上6寸數碼照片10張。照片需反映出項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徵;並以文字形式將最關鍵的內容、環節、拍攝時間、地點、拍攝者等介紹清楚。x0dx0a(三)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其他資料,包括與項目相關的書籍、歷史文獻、書面資料等。x0dx0a(四)項目申報書一律以A4紙印製,一式10份。x0dx0a(五)電子文本運核昌:包括視頻資料、錄音資料、相關照片、申報書電子文本(Word格式)等。(與紙質資料一並提交)x0dx0a(六)申報材料清單一份。x0dx0a(七)所有申報材料及輔助資氏則料將全部歸檔,不再退還。
⑶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怎麼申請,
法律分析:1、滿足申請非遺傳承人的要求,文化要求具有傳承價值,且個人能完整地掌握非遺項目的傳統知識或特殊技能,項目需滿足至少100年傳承歷史,項目具有較大影響等條件。
2、按辦理流程進行申請,需要提供申遺項目的視頻、照片、資料及文獻,提供完整系統的傳承計劃和目標,提供有效的擔保單位,尋求一位行業專家推薦。
3、提交的審核需要經過非遺中心審批和認定,從國家級到市縣級各級評判標准不同,最終得到的政府補貼每年的份額也不相同。
4、如果個人在辦理過程中有任何疑問,也可以尋求相關辦理機構的協助,幫助快速申遺,幫助完善資料和處理流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
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葯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⑷ 易經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怎麼申請
1.受理:符合條件的個人通過網路或線下窗口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代表性傳承人申請,並提供申報磨虛材料碧游困。
2.審核: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可以通過網路或線下窗口向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開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但應當徵得被推薦人的同意,並提供推薦材料。縣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申請材料或推薦材料後,應當組織悔念專家進行審核,結合該項目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分布情況,提出推薦名單和審核意見。
3.辦結:縣級文化主管部門通過媒體對推薦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公示結果審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並予以公布。
⑸ 如何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
公民、企事業單位、單位組織等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應該依照國務院國務院《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辦理。 一、評審標准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項目,應是具有傑出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典型意義;或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學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 具體評審標准如下: (一)具有展現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傑出價值; (二)紮根於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四)出色地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體現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六)對維系中華民族的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二、保護措施 申報項目須提出切實可行的十年保護計劃,並承諾採取相應的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檔:通過搜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二)保存: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並積極搜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保存並合理利用; (三)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後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四)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互聯網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五)保護:採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三、申報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 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三)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四)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傳承於不同地區並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