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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做好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

發布時間:2023-04-04 01:54:22

A.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工作人員的工作主要是做什麼呢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工作人員的工作主要包括:

1、依法查處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違法行為,查處演出、藝術品經營及進出口、文物經營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查處除製作、播出、傳輸等機構外的企業、個人和社會組織從事廣播、電影、電視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查處電影放映單位的違法行為,查處安裝和設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中的違法行為。

3、配合查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的違法行為。

4、查處文化演出、網吧及網路文化經營、動漫及電子游戲、文物經營、藝術培訓、文藝展覽等市場中的違法行為。

5、查處非法設立電台、電視台、違法安裝和設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受設施、破壞宏友廣播電視設施和走私盜版影片放映等違法行為。

6、查處報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路出版物、計算機軟體等違法違規活動和印刷、復制、出版發行中的盜版侵權行為等違法經營活動,承擔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工作。

(1)怎麼做好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擴展閱讀:

第七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四)熟悉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掌握文化市場管理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

(五)無犯罪或者開除公職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錄用執法人員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公開招考,擇優錄取。

第八條

執法人員經崗位培訓和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核發的行政執法證後,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每年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應當暫扣執法證件。

第九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在職繼續教育。

第十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配備調查詢問、證據保存等專用房間及交通、通訊、取證、檢測等行政執法所必需的設施設備;為執法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實行執法人員定期崗位輪換制度納瞎。蔽茄槐執法人員在同一執法崗位上連續工作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十二條

各有關行政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可按有關規定對工作成績顯著的綜合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B. 青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健康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是指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版權、文物等領域的經營活動。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是指市、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對集中行使文化市場管理領域行政處罰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行政行為。第三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並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第四條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區(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並依法查處文化市場違法行為。
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實施相關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
公安、工商、通信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化市場相關執法工作。第五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一)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網路文化、營業性演出、美術品、藝術品等文化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二)電影、廣播、電視、互聯網視聽節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等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三)出版(網路出版)、印刷(復制)、發行等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四)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的版權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五)文物保護、文物經營等文物行政管理領域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決定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行政處罰權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相對集中行使後,其他部門不得再行使;繼續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第六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經過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並經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從事執法工作。第七條下列文化市場管理領域違法案件由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管轄:
(一)重大疑難或者影響重大的;
(二)市人民政府指定查處的;
(三)國家、省有關部門交辦或者督辦的。
其他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管轄。第八條市、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案件沒有管轄權的,應當3日內移交給有管轄權的部門。接受移送的部門不得拒絕。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九條兩個以上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都有權管轄的,由最先發現違法行為的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管轄;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管轄,必要時可以由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直接查處。第十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統一著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第十一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現場進行檢查;
(二)制止和糾正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
(三)查閱、調閱、復制、拍攝、錄制有關證據材料,抽樣取證或者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
(四)對出版物進行審讀審驗,對廣播電視播出內容進行監聽監看;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行使有關行政處罰權時,可以依法行使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對有關場所、設施或者財物進行查封或者扣押。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對依法扣押的設施或者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C.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區、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和本辦法履行查處文化市場違法行為的職責。
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化市場相關執法工作。第三條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一)娛樂場所、營業性演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文化、網路游戲等文化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二)著作權、出版、印刷、音像製品、互聯網出版等新聞出版(版權)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三)電影、廣播電視、互聯網視聽節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等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四)違法購銷文物等文物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五)市人民政府決定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行使的其他行政處罰權。第四條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應當由本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事項,對社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事項及其他應當由本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事項。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合理劃分市和區、縣職責范圍,明確各自負責的行政處罰事項,並向社會公布。第五條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職權范圍的確定和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文化市場管理的需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和權責一致的原則決定。確定由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職權,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版權)、文物等原職能部門不再行使。
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版權)、文物等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第六條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在行使有關行政處罰權時,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文化市場管理規定,按照許可權范圍應當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兩個以上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都有權管轄的,由首先發現違法行為的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管轄。第八條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堅持公正、文明執法,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違法行為輕微且當事人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九條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人員培訓和資格管理、執法標准和規范、重大事項法律論證、行政執法協調、案件督辦督察等制度,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本市建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監管信息系統,對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及其管理進行動態監測,提高執法監管保障水平。第十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經過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並經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合格,取得市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從事執法工作。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應當佩戴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標志,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當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當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第十一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現場進行調查、檢查;
(二)制止和糾正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
(三)查閱、調閱、復制、拍攝、錄制有關證據材料,抽樣取證或者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D.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做什麼的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為行政支持類事業單位,財政全額撥款,正縣級規格,直屬市政府領導,市政府授權負責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的具體職責和主要任務是:

1、查處演出和娛樂、網吧及互聯網上網服務、電子游戲、美術品銷售、文物經營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查處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路出版、計算機軟體等方面的違法違規出版活動和印刷、復制、

2、出版物發行中的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查處違法安裝和設置衛星電視接收設施,管理違法接收、傳送和播放電影電視,監督查處廣播電視廣告經營活動違法行為,查處盜版侵權行為等。

(4)怎麼做好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介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和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行使文化市場管理的行政處罰權。

(三)組織協調文化市場跨縣市區的綜合執法和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組織全市性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專項整治行動。

(四)負責對縣市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對全市文化市場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

(五)負責全市文化市場執法隊伍的日常督察工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及執法錯案追究辦法等規定;對下級處罰不當和應作為而不作為的事項進行糾正或直接處理。

(六)負責對文化市場及文化市場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工作;受理行政相對人對縣市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工作。

(七)承擔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本局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是指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綜合執法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綜合執法機構包括:

(一)經法律、法規授權實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對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的執法機構;

(二)接受有關行政部門委託實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接受委託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對委託機關負責的執法機構。第四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運行機制。第五條文化部負責指導全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建立統一完善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制度,建設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體系,加強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專業化、規范化、信息化建設,完善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績效考核。

各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許可權范圍內,指導綜合執法機構依法開展執法業務。

各級綜合執法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第二章執法機構與執法人員第六條綜合執法機構與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及時掌握行政執法的依據、標准以及相關行政許可情況,定期通報市場動態和行政執法情況,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議。第七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四)熟悉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掌握文化市場管理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

(五)無犯罪或者開除公職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錄用執法人員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公開招考,擇優錄取。第八條執法人員經崗位培訓和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核發的行政執法證後,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每年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應當暫扣執法證件。第九條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在職繼續教育。第十條綜合執法機構應當配備調查詢問、證據保存等專用房間及交通、通訊、取證、檢測等行政執法所必需的設施設備;為執法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第十一條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實行執法人員定期崗位輪換制度。執法人員在同一執法崗位上連續工作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年。第十二條各有關行政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可按有關規定對工作成績顯著的綜合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第三章執法程序第十三條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場舉報體系,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依法及時有效受理、辦理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可給予一定獎勵。

對日常巡查或者定期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舉報的違法行為,上級交辦的、下級報請處理的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處理。第十四條重大案件發生後12小時內,當地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將案件情況向上級報告。上級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委託機關應當對重大案件的查處進行督辦。第十五條文化市場行政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管轄。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有關行政部門、綜合執法機構;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十六條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規范著裝,佩戴執法標志。第十七條綜合執法機構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並依法製作執法文書。

F. 如何抓好疫情後的文化執法工作

1、加強組織領導,健全文化執法體制機制。要把文化執法工作納入疫情防控工作范疇,明確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健全文化執法體制機制,實行專人負責、專人監督的或判制度。

2、加強宣傳教育,增強文罩團判化執法意識。要深入宣傳教育,增強文化執法意識,使廣大市民了解文化執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啟動「文明物改守法」宣傳活動;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文明行為准則》及相關宣傳材料。

3、加大執法力度,嚴格依法行政。要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嚴格依法行政;及時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明行為准則》的行為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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