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繼承發揚山西大院文化
晉商留下了豐富的別具特色的民居建築,山西的豪宅大院,建築雄偉,精雕細刻,匠心獨具,稱得上北方地區民居建築藝苑中的一顆顆璀璨明珠。以線上+線下模式,建築+互聯網+文化,傳承與發揚建築文化,把傳統優良文化植入到建築材料中,讓建築從源頭上有文化,將中華上下五千年文化的精髓與現代科學技術古今結合、中西融合,應用於現代建築行業,倡導將優良的傳統文化走入大眾的衣食住行。
B. 如何將我們山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四個自信」當中的文化自信結合起來呢
我們要積極挖掘整理和弘揚有中華優秀傳統非物質文化遺產,廣泛深入地宣傳自己的優秀民族文化,堅定文化自信,讓中華文化走向世界。
文化自信,是對本民族文化及文化傳統的肯定與認可,以及對未來自身文化發展的堅定信念,是一個民族文化傳承與發展的內在動力。在肯定自己文化的同時,也要與外來文化交流交融,大膽吸收和借鑒外來文化的積極部分,為豐富和發展本國文化夯實基礎。蘆凳答
西(簡稱:晉,別稱:三晉,古稱河東),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省會太原市,位於黃河中陪慧游東岸,華北平原西面的黃土高原上。東以太行山為界,與河北為鄰;西、南隔黃河與陝西、河南相望;北以外長城為界與內蒙古毗連。山西是省級行政區,全省總面積15.67萬平方公里,2020年底粗或常住人口為3491.56萬人,轄11個設區市,117個縣級行政單位。山西被譽為「華夏文明搖籃」,素有「中國古代文化博物館」之稱。
C. 山西文化旅遊建議
山西省通過文化 旅遊 融合戰略,加速山西產業轉型的步伐,有效地推動了山西 社會 經濟發展。
山西省將積極開展黃河激數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打造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精品文化 旅遊 帶。積極開展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推進中華長城博物館建設,打造長城文物保護利用的樣板區。落實國家太行山 旅遊 規劃,打造太行山國家 旅遊 風景道,實現與太行山周邊省份的差異化發展。
大力推進各類自然文化景區、 旅遊 綜合體、城市公園、礦山公園、地質公園、主題樂園、博物館、紀念館等創建A級 旅遊 景區。
一、推動山西人游山西
二、充分考慮 旅遊 差異性特點,吸引外地人走進山西
三、通過走出去、請進來,運用精準營銷宣傳手段。
四、把厚重明納首的文化活化起來,
引進高水平人才和培養本地人才共舉,創新思維,打造文創精品,通過演藝、劇目、影視、書籍、雕塑、商品、文學作品等具象方式展現於眾,運用 科技 手段展現出來,使遊客在潛移默化中感受山西 歷史 、文化、 旅遊 之魅力。
五、出台大幅度茄余的招商政策
著力營造親商環境,引進 旅遊 投資,引進優秀管理人才,提煉文化內涵,夯實提高 旅遊 景區運營管理水平,大力開發、推進IP 旅遊 創意性產品,重視遊客體驗度、滿意度開發,把景區工作的基準點放在能讓遊客住下來這一「綱」上。
D. 如何保護文化遺產
保護文化遺產的措施:
1、落實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鄉規劃。要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2、加強執法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建設,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爭取早日出台。
3、隊伍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
4、加大宣傳
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4)如何保護山西文化擴展閱讀:
文化遺產是推動文明交流互鑒的寶貴資源。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我國是舉世公認的文明古國,是全球排名第二的世界遺產大國和現任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取得巨大成就。
在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後,目前已擁有世界遺產53項。新時代我們要深刻認識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形勢,形成我國的世界文化遺產發展戰略,為堅定文化自信提供有力支撐,為推動文明交流互鑒作出更大貢獻。
E. 山西省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促進紅色文化遺址的合理利用,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弘揚紅色文化,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址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和利用。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遺址,是指下列反映中國共產黨領導各族人民進行新民主主義革命,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遺址、舊址和紀念設施等:
(一)重要機構、重要會議、重要事件、重大戰役、重要戰斗的遺址或者舊址;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的故居、舊居、活動地、墓地;
(三)烈士陵園和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雕塑、紀念塔祠等紀念設施;
(四)反映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其他遺址、舊址和紀念設施等。第四條紅色文化遺址實行分級保護制度。
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利用,堅持全面保護與整體保護、搶救性保護與預防性保護、遺址本體保護與周邊環境保護相結合;堅持合理利用,強化教育功能,突出社會效益,確保紅色文化遺址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文化粗渣遺址保護利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研究解決保護利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利用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文化和旅遊、教育、公安、自然資源、規劃、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以及史志研究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開展本轄區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利用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法律、法規的宣傳。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的公益宣傳。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紅色文化遺址的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保護利用紅色文化遺址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調查和認定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史志研究機構,制定全省紅色文化遺址認定的標准和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史志研究機構,根據全省紅色文化遺址認定標准和辦法,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紅色文化遺址調查、認定工作,提出本行政區域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建議名單,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史志研究機構審核後,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省岩悶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罩配史志研究機構,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建議名單進行審核,確定全省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在全省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名錄范圍內,根據紅色文化遺址的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確定省級、市級、縣級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名錄,分別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條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名錄應當載明紅色文化遺址的名稱、類型、產權歸屬、文化內涵、歷史價值、地理坐標、四至、面積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等內容。第十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各級紅色文化遺址設置永久性保護標志。
紅色文化遺址已經完全損毀或者消失的,應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置紀念標志,建立檔案;需要重建的,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文物、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址的類別、內容、規模以及周邊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編制全省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F. 經濟學專業,思考我們能為山西建設做什麼
建設美麗山西離不開每個人的努力,每個人都是生態環境的保護者、建設者、受益者。堅持把綠色發展答跡廣泛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各領域各方面。
加快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
要加大宣傳教育、普及推廣、示範引領力度,在全社會引導形成正確的生態文明價值取向、
文化形態和積極健康的生產、生活、消費行為,
凝聚起共建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美麗山西的強大合力。
為了建設山西文化我們要繼承山西的優傳統文化。
發瞎皮山西人勤勞勇敢誠實守信的優品格。
充分發揮山西人善於搞經濟建設的特點。
不斷完善總結為祖國建設添磚加瓦。把山西清神並特色文化傳保持發揚光大。在實生活中以人為本抓大放小,不斷提升自己!
G. 山西文化旅遊產業的發展
山西省是華夏文明的發源地,是中華民族的發祥地之一,擁有豐富的文化資源,孕育了獨具特色、豐富的地域文化。山西省的文化資源包括 歷史 人文、建築藝術、自然景觀、民情風俗、特色文化等。在經濟轉型的大背景下,如何對山西文化資源進行保護開發,是值得思考的重要問題。
山西文化產業發展思路:
1、深層次挖掘文化資源。從各景點的內涵出發,找到各自的特殊點,結合當地的 歷史 文化,以資源為基礎,以遊客為中心,以創新和實效為出發點,開發出自己獨具特色的文化產品。
2、構建大西 旅遊 產業大格局。主題 旅遊 度假小鎮,主題公園歡樂區影視文化體驗區、 養生 度假區、生態觀光游覽區、 歷史 文化博覽區主題 旅遊 區域。每個區域資源特點鮮明、主題明確,有大型 旅遊 項目落戶支撐發展。
3、提升系統營銷水平。舉辦一系列節慶活動。策劃舉辦文化節、國際攝影展等特色主題活動,拉動全年 旅遊 市場,提高品牌美譽度。
4、完善各地區的 旅遊 要素。發展特色 美食 。挖掘具有濃郁地方特色的風味小吃和 美食 佳餚,培育一批「名店」和「老字型大小"餐飲品牌,建成特色 旅遊 街等餐飲街區,積極舉辦形式多樣的餐飲競賽活動。
5、提升住宿水平。合理發展高星級酒山鄭店,規范發
展經濟型酒店,鼓勵發展特色主題酒店、農庄。支持商務酒店、青年旅社、自駕車露態鋒營地、鄉村 旅遊 點等建設,實現 旅遊 住宿接待多元化。
6、完善交通網路。完善景區高速帆唯晌公路、國省道及
主要 旅遊 公路的道路交通指示系統。藉助交通之力,大力推進沿線 旅遊 景點串聯。
H. 山西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與管理,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利用與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保護與管理的具體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歷史文化名村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制定相關標准和規范,組織開展審查、評估等相關保護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的指導和檢查,按照規定程序做好組織申報、初審以及其他具體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與管理工作。第六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街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保護資金,用於保護規劃編制、基礎設施和人居環境改善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歷史建築保護、傳統建築工匠的培養與管理等工作。第七條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捐贈、投資、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對在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卜磨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申報與確定第九條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街區的申報、批准以及直接確定的條件與程序,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傳統風貌建築集中成片;
(二)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三)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作為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第十一條申報省級歷史文化街區,除應當符合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且佔地面積不小於一萬平方米的條件以外虧弊枝,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其所在城市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二)與重要歷史名人和重大歷史事件密切相關;
(三)保存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場所;
(四)保持傳統生活的延續性。第十二條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街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保護范圍;
(四)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銷敏移動文物的清單;
(五)歷史建築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清單;
(六)保護的目標、要求和採取的措施。第十三條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街區,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並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初審同意,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並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四條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而未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街區的城市、鎮、村莊,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I. 山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葯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孝差關規定。第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應當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利用的關系,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級和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傳習所和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的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在同級文化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旅遊、文物、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第七條文化站、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文化主管部門指導和支持下,開展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作家協會和有關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按照各自章程,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或者捐贈資金和實物,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第二章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發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確認、記錄,並收集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所取得的資料,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資料庫。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巧亮皮項目確定保護單位,保護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建檔;
(二)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三)制定並實施該項目保護計劃,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門報告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四)開展該項目的宣傳、展示、展演活動;
(五)為該項目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將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經認定後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第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申請報告、項目申報書以及其他相關材料。第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第十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實行專家評審制度。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鍵如開、公平、公正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