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有效保護和傳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認定的,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傳承保護責任,具有公認的代表性、權威性與影響力的傳承人。第三條認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批等程序。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一)掌握並承續某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一定區域或領域內被公認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第五條公民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森斗氏人基本情況,包括年齡、性別、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等;
(二)該項目的傳承譜系以及申請人的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的技藝特點、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五)其他有助於說明申請人代表性的材料。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推薦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但應當徵得被推薦人的同意,推薦材料應當包括第一款各項內容。
項目保護單位屬省級行政部門直屬單位的,可以將推薦材料直接報送省級文化行政部門;項目保護單位屬中央各部門直屬單位的,可以將推薦材料直接報送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第六條文化行政部門接到申請材料或推薦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並逐級上報。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後,應當組織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結合該項目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分布情況,提出推薦名單和審核意見,連同原始申報材料和專家評審意見一並報送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第七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收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後,結合申請項目在全國的分布情況,進行整理分類,組織該項目領域的專家組進行初評,由專家組提出初評意見。第八條國務院文化行此散政部門設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對各專家組的初評意見進行審核評議,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推薦名單。第九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5天。第十條國務院文化行銷洞政部門根據公示結果,審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並予以公布。第十一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採取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方式,全面記錄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技藝和知識等,有計劃地徵集並保管代表性傳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關檔案。第十二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對開展傳習活動確有困難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予以支持,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資助傳承人的授徒傳藝或教育培訓活動;
(二)提供必要的傳習活動場所;
(三)資助有關技藝資料的整理、出版;
(四)提供展示、宣傳及其他有利於項目傳承的幫助。
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並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進行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第十三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文化行政部門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項目操作程序、技術規范、原材料要求、技藝要領等;
(二)制定項目傳承計劃和具體目標任務,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三)採取收徒、辦學等方式,開展傳承工作,無保留地傳授技藝,培養後繼人才;
(四)積極參與展覽、演示、研討、交流等活動;
(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提交項目傳承情況報告。
❷ 如何成為非遺傳承人
下面是申報非遺傳承人的流程
1、中心官網向社會公布申報通知
2、申報人向所在地的官方皮枯授權報名機構活官方網站提出申請,遞交資料
3、審核通過後將申報人材料報至中心
4、中心根據項目特點談握森,組織專家進行復審,復審通過後予含畝以公布並頒發證書
更加詳細的可以向北京傳世技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發展中心咨詢
❸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怎麼申請
法律分析:1、滿足申請非遺傳承人的要求,文化要求具有傳承價值,且個人能完整地掌握非遺項目的傳統知識或特殊技能,項目需滿足至少100年傳承歷史,項目具有較大影響,申報傳承人必須具備日下條件: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知升特定領域液粗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積極開展傳承活動。2、按辦理流程進行申請,需要提供申遺項目的視頻、照片、資料及文獻,提供完整系統的傳承計劃和目標,提供有效的擔保單位,尋求一位行業專家推薦。 3、提交的審核需要經過非遺中心審批和認定,從國家級到市縣級各級評判標准不同,最終得到的政府補貼每年的份額也不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搭埋老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行本法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並將所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予以公布。
❹ 如何申請非物質文化傳承人
方法:1、當地文化此笑主管部門下發申報非物質文化傳承人的通知。
2、下轄地區和單位組織申報。
3、傳承人填寫申報書和申報片。
4、文化主管部門組純旦織專家評審。
5、評審結果公示。
6、正式公布被選非物質文化傳承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申報傳承人必須做扒擾具備日下條件:1、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2、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3、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❺ 非遺傳承人申報條件
非遺傳承人申報條件:
1、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
2、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3、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爛晌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4、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行本法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並將所認定正歷指的代舉配表性傳承人名單予以公布。
❻ 非遺傳承人申請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符合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提出申請的傳承人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提供相關材料。
二、文化行政部門接到申請材料或推薦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並逐級上報。
三、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後,應當組織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結合該項目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分布情況,提出推薦名單和審核意見,連同原始申報孫梁材則頃運料和專家評審意見一並報送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
四、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收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後,結合申請項目在全國的分布情況,進行整理分類,組織該項目領域的專家組進行初評,由專家組提出初評意見。
五、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設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對各專家組的初評意見進行審核評議,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推薦名單。
六、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5天。
七、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根據公示結果,審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並予以公布。
法律依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七條 認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序乎世。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四)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❼ 如何申請非遺傳承人
法律分析:1、滿足申請非遺傳承人的要求,文化要求具有傳承價值,且個人能完整地掌握非遺項目的傳統知識或特殊技能,項目需滿足至少100年傳承歷史,項目具有較大影響等條件。
2、按辦理流程進行申請,需要提供申遺項目的視頻、照片、資料及文獻,提供完整系統的橋純傳承計劃和目標,提供有效的擔保單位,尋求一位行業專家推薦。
3、提交的審核需要經過非遺中心審批和認定,從國家級到市縣級各級評判標准不同,最終得到的政府補貼每年的份額也不相同。
4、如果個人在辦理過程中有任何疑問,也可以尋求相關辦理悔纖機構的協助,幫助快速申遺,幫助完善資料和處理流程。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成為非遺傳承人的條件包括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等。
法律敏前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
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葯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❽ 如何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人
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圓州納》的相關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一)掌握並承續某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一定區域或領域內被公認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公民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年齡、性別、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等;
(二)該項目的傳承譜系以及申請人的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的技藝特點、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以及其他有助於說明申請人代表性的材料。
文化行政部門接到申請材料或推薦材料後,會組織專家進行審核並逐級(縣級—州市級—省級—國家級)上報。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後,會組織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結合該項目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分布情況,提出推薦名單和審核意見,連同原始申報材料和專家評審意見一並報送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
之後,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結合申請項目在全國的分布情況進行整理分類,組織該項目領域的專家組進行初評,由專家組提出初評意見。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設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評審委員會將對各專家組的初評意見進行審核評議,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推薦名單。推薦名單會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5天。此後,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根據公示結果,審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並予以公布。
申報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必須要在該項目已列入非遺項目名錄體系內才能申報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項目如未列入非遺名錄體系的,應先到所在縣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申報非遺項目,項目審批確定後申報縣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待此項目申報市(州)級非遺傳承項目後,方可申報市(州)級非遺傳承項目代表,以此逐級申報為省級、國家級傳承人。
(8)非遺文化傳承人怎麼認證擴展閱讀:
非遺項目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於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精華,是符合跡森時代發展方向的先進文化,而不是那些橘沒落後的、不合時宜的文化現象。
(二)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歷史、文學、藝術、科學方面的研究、創作、欣賞等活動具有積極的作用,確有保護的必要。
❾ 非遺傳承人申報條件
非遺傳承人申報條件為:
1、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
2、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3、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4、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公民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姓名、民族、從業時間、被認定為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時間等基本情況;
2、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3、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4、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5、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6、申請人志願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7、其他有助於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中央各部門直屬單位可以通過其主管單位直接向文化和旅遊部推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材料應當包括以上各項內容。
法律依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核實後,文化和旅遊部取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並予以公布: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自願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