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文化局管理范圍有哪些
文化局主管當地文化藝術事業,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訂當地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和管理辦法,綜合管理當地社會文化事業,圖書館事業,歸口管理當地文化市場、文物事業、電影發行和放映、對外文化藝術交流。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新聞出版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性新聞出版、著作權的管理規章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辦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文化局主管全國文化事業,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訂當地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和管理辦法,綜合管理當地社會文化事業:文化藝術事業、圖書館事業、歸口管理文化市場、文物事業、電影發行和放映、對外文化藝術交流。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新聞出版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性新聞出版、著作權的管理規章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辦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罰款項目及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令第261號《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市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00號《電影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市場稽查暫行辦法》以及相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文化局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享有行政處罰權。
文化局及其委託所屬的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文化稽查大隊、文物管理所,在全縣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對文化市場經營活動進行執法檢查和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制止和查處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促進文化市場繁榮和健康發展,其主要職能任務是:
1.依法對文化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對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調查並作出處理。
2.負責對音像製品、文化娛樂、電子游戲、美術品等經營項目的審批、發證和年審換證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掃黃打非"活動和文化稽查活動,凈化文化市場。
4.負責對當地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演出經營的審批、發證和年審換證工作。聯系辦理當地演出團體出省和出(出境)進行營業性演出和文化交流的有關手續。依法查處營業性演出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
5.負責對當地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管理和文物經營活動,依法查處文物保護、管理和文物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
6.負責對文化執法人員和文化經營業主進行培訓、學習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和文化市場管理的法規、規章,提高執法人員和依法行政水平和經營業主的守法經營和自我保護意識。
Ⅱ 文化執法的工作范圍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文化部令2006年第36號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
第三章 執法程序
第四章 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則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范圍是:(一)營業性演出活動;(二)音像製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三)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四)藝術品經營活動;(五)電影發行、放映經營活動;(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互聯網文化經營活動;(七)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四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
第五條 文化部依照職責分工指導全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制定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規章制度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規劃,指導、協調地方執法機構查處大案要案,監督地方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執法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 執法機構及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執法,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執法監督。
第七條 文化行政部門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
第八條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執法機制。
第九條 執法機構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三)組織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監督、指導下級執法機構的工作;
(五)向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提出有關完善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建議。
第十條 執法機構應當完善文化市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健全舉報網路,依法及時受理辦理舉報。
第十一條 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場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制度。
第十二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處罰決定備案制度和抄告制度。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許可機關和上級文化行政執法機構備案。
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決定抄告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
重大案件發生後24小時內,當地執法機構應當將案件情況向上級執法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執法數據定期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 執法機構應當配備交通、通訊、檢測、取證等行政執法所必需的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 執法機構錄用執法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招考,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政治堅定、作風優良、遵守紀律、身體健康;(二)從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前無犯罪記錄;(三)熟悉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掌握文化市場管理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
第十八條 執法人員經崗位培訓和考試合格後,取得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的培訓內容和考核標准由文化部統一確定,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執法機構應當每年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不得繼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條 執法人員每年參加文化市場的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不得少於40小時。執法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各種在職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執法機構實行執法人員定期崗位輪換制度,同一崗位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三章 執法程序
第二十二條 文化市場行政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執法機構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法機構發現查處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文化行政部門或者其它行政機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執法機構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並依法製作執法文書。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文化市場管理法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執法機構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執法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製作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經復核成立的,應當採納。
第二十八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決定,執法人員應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文化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執法人員自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執法機構報告並備案。
第二十九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執法機構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登記立案,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或者其他有關證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三十條 執法機構在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執法人員應當製作詢問或者檢查筆錄,並交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核閱,經核對無誤後,由當事人或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的,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註明情況並簽名。
第三十一條 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執法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
對證據進行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並註明。對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開列清單,並依據情況分別製作《抽樣取證憑證》或《證據登記保存清單》,標明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事項,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接收的,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憑證或者清單上註明情況並簽名。登記保存物品時,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異地保存。
第三十二條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依法作出下列處理決定:(一)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鑒定的,送交檢驗或者鑒定;(二)依法不需要沒收的物品,退還當事人;(三)依法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調查終結,執法機構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決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執法機構應當製作《文化市場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和依據。執法機構擬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文化市場行政處罰告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有在收到告知書後三日內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四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和聽證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宣布和核對聽證參加人員名單;(二)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行政處罰的理由;(三)當事人可以提出證據,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四)聽證主持人向當事人、調查人員、證人等有關人員詢問;(五)當事人最後陳述;(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三十五條 聽證會應當製作筆錄,交當事人核閱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連同筆錄一並報執法機構。報告的主要內容為:案由,聽證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姓名或名稱,申辯和質證的事項,證據鑒別和事實認定情況。
第三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場的,執法機構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 依法沒收的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經執法機構負責人批准,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並製作銷毀記錄。第三十八條 執法文書及有關材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第四章 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 上級執法機構對下級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實行執法監督。
第四十條 執法監督的內容包括:(一)執法主體;(二)執法程序;(三)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四)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五)執法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六)罰沒財物的處理;(七)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 執法監督的方式:(一)受理對違法行政行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並直接或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二)對執法工作進行檢查;(三)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資料;(四)在職權范圍內採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條 上級執法機構發現下級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行政處罰,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一)執法主體不合法的;(二)執法程序違法的;(三)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四)違法處置罰沒財物的。
第四十三條 行政處罰因第四十二條列舉情形造成以下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並可根據情節輕重,暫扣或者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一)人民法院撤銷、變更文化行政處罰決定的;(二)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文化行政處罰的決定的。
第四十四條 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二)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支持、縱容、包庇文化市場違法經營活動的;(三)對群眾舉報不受理、辦理,拖延推諉的;(四)泄露舉報內容和執法行動安排的;(五)偽造、篡改、隱匿和銷毀證據的;(六)玩忽職守釀成嚴重後果的;(七)以任何形式參與文化經營活動的;(八)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第四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期間,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執法人員被收回行政執法證件的,應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不得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稽查證》是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的合法證件,由文化部統一監制,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核發。執法文書由文化部統一格式,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監制。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4日文化部發布的《文化市場稽查暫行辦法》、1997年12月31日文化部發布的《文化部文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00年5月15日文化部發布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條 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家所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國家徵集、購買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五)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屬於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Ⅲ 文化局職權范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和文化市場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依法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擬訂本市文化藝術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文化藝術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本市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重大文化活動。
(四)推進本市文化藝術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五)擬訂本市文化藝術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文化藝術產業發展,推進對外文化產業交流與合作。
(六)擬訂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起草有關法規草案,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七)管理本市社會文化事業,指導群眾文化工作;管理圖書館事業,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和基層文化建設。
(八)擬訂本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負責對文藝演出、文化娛樂和文化藝術品市場以及其他有關文化市場進行監管;負責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九)負責本市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的前置審核工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對網路游戲服務進行監管(不含網路游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核)。
(十)擬訂本市動漫、游戲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動漫、游戲產業發展以及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工作。
(十一)擬訂本市文化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建設。
(十二)管理本市對外及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負責組織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十三)依法對本市文化藝術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管理責任,對以市文化局名義組織的各類活動的安全工作承擔主體責任。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Ⅳ 文化局職責文化局工作內容大全
你了解 文化 局是干什麼的嗎?了解文化局都有哪些 崗位職責 嗎?以下是我精心收集整理的文化局職責,下面我就和大家分享,來欣賞一下吧。
文化局職責1
1.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
2.文物法規的宣傳普及和貫徹實施工作。
3.指導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鑒定。
4.考古發掘、基建勘探、文物維修工作。
5.負責對歷史文化名城文物的保護、管理等正常工作。
文化局職責2
1.檢查所在部門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法律、法規、命令、規定的情況。
2.對所在部門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執行黨紀的情況進行監督,並對黨員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進行查處。
3.協助所在部門搞好黨風廉政建設。
4.受理所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員和群眾的檢舉、控告以及黨員對紀律處分不服的申訴。
5.完成市紀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文化局職責3
1.組織文物法規的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
2.組織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鑒定、考古發掘、基建勘探、文物維修工作。
3.歷史文化名城文物的保護、管理日常工作。
4.管理文物市場,打擊文物犯罪活動。
文化局職責4
1.負責出版物、印刷行業、書報刊發行管理工作。
2.負責內部報紙、期刊、內部資料性圖書審讀審批工作。
3.負責印刷企業審核審批工作。
4.負責圖書發行單位的審核、審批工作。
5.組織開展「掃黃打非」工作,凈化出版物市場。
6.負責出版物市場經營管理和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
文化局職責5
1.貫徹執行上級黨委、政府關於文化、新聞出版、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定轄區文化藝術、新聞出版、文物、文化市場的管理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研究擬定轄區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和文物發展事業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執行計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和文物發展事業的科研工作,推動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和文物工作科技進步。
3.貫徹文化產業和新聞出版的經濟政策及宏觀調控 措施 ,擬定轄區文化產業規劃、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統籌安排文化藝術、新聞出版、文物事業經費,規劃、指導轄區重點文化設施建設。
4.管理轄區文化藝術事業,指導文化藝術的創作生產,扶植示範性、地方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轄區性的重大文化活動。
5.管理轄區圖書館事業。研究、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開發、建設和利用,組織推動圖書館現代化、網路化和標准化建設。
6.管理轄區文化市場。擬定文化市場的發展規劃:研究文化市場的發展態勢;辦理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負責文化市場的稽查工作,査處文化市場的違規經營活動;培育、規范轄區文化市場的健康合理發展。
7.管理轄區電影發行、放映工作,按照相關政策、法規,規范和管理電影市場,使電影事業的發展與精神文明同步進行。
8.監督管理轄區印刷業(含打字、復印)。負責對新建書刊、印刷廠、打字復印店的審核、轉報;負責新辦書報刊、音像、電子出版物的零售(含租賃)單位及非書刊印刷廠的審核、批准及年檢換證工作。組織査處印刷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9.監督管理轄區書報刊、音像、電子出版物市場和包裝裝演業市場。負責對出版物市場的進行監測、監控,查處非法出版物;負責對包裝裝潢業進行清理整頓,查處假冒包裝產品擬定轄區「掃黃打非」工作年度計劃和集中行動方案,承辦或協調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的專項斗爭和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組織或指導對出版物的審查鑒定工作。
10.管理許可權著作權工作。查處侵犯著作權侵權案件,調解著作權糾紛案;提供著作權法律咨詢。
11.主管轄區文物工作。負責文物法的宣傳、貫徹和落實工作。研究制定符合我縣實際的文物事業發展規劃和管理規章;指導、協調轄區文物保護、管理、搶救、研究、宣傳、配合發掘等業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文物失竊、破壞、盜掘走私等大案要案;開展文物鑽探工作,確保地下文物不遭受人為破壞;加強對縣內文物市場的調控和管理,負責文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工作;負責申報轄區范圍內文物的升級、維修、發掘等項目;監督檢査各級對文物保護運作投放資金的使用情況。
12.負責轄區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及文物執法的監督檢查;負責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及文物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及文物執法工作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及其他法律、法規事項。承辦依法治文的日常工作。
13.制定轄區文化(新聞出版)系統職責,繼續 教育 及人才培養規劃並指導實施;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社會保障工作;
14.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文化局職責6
1.負責擬訂藝術事業發展規劃。
2.督促指導表演團體業務工作和電影發行放映工作。
3.負責重大文化藝術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承辦本局舉辦的各類文化藝術活動。
4.負責藝術創作、社會文化、校園文化、 企業文化 和藝術教育的組織、協調工作。
5.承辦文化館、圖書館、群眾藝術館、文化站的業務指導、培訓工作。
6.負責對外文化交流工作,負責藝術專業考級管理工作。
文化局職責7
1.負責文物安全工作。
2.文物行政執法人員和文博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
3.管理全市群眾文保員。
4.對下屬文博單位的業務聯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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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文化旅遊局管理范圍有哪些
法律分析:
文旅局的管理范圍有:
負責文化、文物、旅遊事業單位經費和財務的管理、監督。
規劃、指導本地重點文化設施建設。
擬訂全地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法規,扶持和促進全市文化產業的發展建設。
負責本地文化、文物、旅遊事業的統計工作。
負責研究擬訂本區域文化藝術人才規劃。
縣文化和旅遊局貫徹黨中央關於文化、旅遊、文物、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縣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文化和旅遊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文化、旅遊、文物、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著作權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在立法許可權內,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擬訂全縣文化和旅遊等方面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加強陣地建設,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2、統籌規劃全縣文化事業、文化產業、旅遊業、文物保護事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產業、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進文化、旅遊、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3、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旅遊、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活動,指導重點文化、旅遊、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設施建設,指導、推進全域旅遊。
4、指導、管理全縣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5、負責全縣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化、均等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三條 國家發展旅遊事業,完善旅遊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第五條 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遊公益宣傳,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Ⅵ 文化局管理范圍有哪些
文化局管理范圍是全國文化事業,具體包括文化藝術事業、圖書館事業、歸口管理文化市場、文物事業、電影發行和放映、對外文化藝術交流。
文化局管理主要職能任務是:
1、依法對文化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對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調查並作出處理;
2、負責對音像製品、文化娛樂、電子游戲、美術品等經營項目的審批、發證和年審換證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掃黃打非」活動和文化稽查活動,凈化文化市場;
4、負責對當地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演出經營的審批、發證和年審換證工作。聯系辦理當地演出團體出省和出(出境)進行營業性演出和文化交流的有關手續。依法查處營業性演出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
5、負責對當地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管理和文物經營活動,依法查處文物保護、管理和文物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
6、負責對文化執法人員和文化經營業主進行培訓、學習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和文化市場管理的法規、規章,提高執法人員和依法行政水平和經營業主的守法經營和自我保護意識。
【法律依據】
《文化市場稽查暫行辦法》
第三條 文化市場稽查的范圍是:
(一)營業性文藝演出(含時裝、健美、氣功表演和民間藝人的演出活動);
(二)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檯球、電子游戲及其他各類游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三)美術品收售、展銷、拍賣等經營活動,有贊助的美術品比賽;
(四)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
(五)文物經營活動;
(六)電影發行、放映;
(七)書刊經營活動;
(八)經營性文化藝術培訓;
(九)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前款第(四)、(六)、(七)項規定范圍內的稽查職責分工,按省級國家權力機關或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