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廣告業,一般納稅人,文化事業建設稅怎麼計算
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
計算公式如下: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1)文化事業收入1000元如何計稅擴展閱讀:
徵收管理
(一)繳費義務時間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義務發生時間,為繳費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二)繳費期限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費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限相同。扣繳義務人解繳期限,與解繳營業稅的期限相同。
(三)繳納地點
文化事業建設費應當在提供娛樂業、廣告業勞務的發生地,向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貳』 文化事業建設費計稅依據
文化事業建設費計稅依據是廣告業務的收入。即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的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並分別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徵收廣告服務業的增值稅、娛樂業的營業稅時一並徵收。
《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五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支出范圍。文化事業建設費主要用於國家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重點是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設進行宏觀調控等方面的開支。
中央級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具體支出范圍包括:
(一)重大活動經費。即用於舉辦有關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和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開支:
1.由中央文明委負責組織的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評比表彰支出;
2.由中央文明委負責組織的各類思想道德教育活動等所需支出;
3.由中央文明委負責組織的大型綜合文藝演出、慶典等活動的補助;
4.由中央文明委責成或批准有關部門承辦的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設等活動的補助。
(二)培訓經費。即用於中央文明委負責組織或責成有關部門組織的宣傳文化事業人才培訓和教學設備等方面的補助。
(三)優秀作品獎勵經費。即由中央文明委組織的用於支持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哲學社會科學方面的優秀作品的創作和獎勵。
(四)中央級國家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維修購置補助經費。
(五)中央級國家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的特殊需要。
省級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支出范圍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叄』 文化事業建設稅費怎麼計算
文化事業建設稅費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
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
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四、按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費額:
應扣繳費額=支付的廣告服務含稅價款×費率
五、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和繳納地點,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相同。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
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相同。
文化事業建設費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應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肆』 文化事業建設費計稅依據
【法律分析】:1.文化事業建設費計稅依據是廣告業務的收入,不是以是否辦理了廣告經營許可證為准。
2.《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明確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試點地區或非試點地區的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
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4.此外,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法律依據】:《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一、財綜[2012]68號文件第二條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試點地區或非試點地區的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
允許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憑證,否則不予扣除。上述憑證包括增值稅發票和營業稅發票。
二、按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費額:
應扣繳費額=接收方支付的含稅價款×費率
三、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