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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3-06-11 08:17:18

①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有效保護和傳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保護工作的管管理,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列入國務院批准公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的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第三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真實性和整體性的保護原則。第四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國范圍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監督該項目的具體保護工作。第五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整體規劃,並定期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規劃,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並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提交保護規劃本年度實施情況和下一年度保護工作計劃。第六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應當確定保護單位,具體承擔該項目的保護與傳承工作。保護單位的推薦名單由該項目的申報地區或者單位提出,經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審議後,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認定。第七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相對完整的資料;

(二)有實施該項目保護計劃的能力;

(三)有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和條件。第八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全面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建檔;

(二)為該項目的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三)有效保護該項目相關的文化場所;

(四)積極開展該項目的展示活動;

(五)向負責該項目具體保護工作的當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第九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統一製作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標牌,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交該項目保護單位懸掛和保存。第十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給予必要的經費資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財政支持,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給予資助。第十一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根據自願原則,提出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名單,經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議後,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准。第十二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完整掌握該項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二)具有該項目公認的代表性、權威性與影響力;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第十三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傳承義務;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應當按照程序另行認定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怠於履行傳承義務的,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第十四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有條件的地方,應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或者展示場所。第十五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等級標准和出入境標准。其中經文物部門認定為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第十六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和相關實物資料的保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妥善保管實物資料,防止損毀和流失。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鼓勵、支持通過節日活動、展覽、培訓、教育、大眾傳媒等手段,宣傳、普及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促進其傳承和社會共享。第十八條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所依存的文化場所劃定保護范圍,製作標識說明,進行整體性保護,並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九條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可以選擇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為申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② 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幾種方法

1、落實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 *** 和有關部門要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鄉規劃。

要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成立國家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定期研究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

統一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 *** 也要建立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構。

要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定期通報制度、專家咨詢制度以及公眾和輿論監督機制,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

要充分發揮有關學術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2、加強執法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建設,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爭取早日出台。

抓緊制定和起草與文物保護法相配套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抓緊研究制定保護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

要嚴格依照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辦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作出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等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依法 *** 和制止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和行為。

嚴厲打擊破壞文化遺產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充實文化遺產保護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力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因執法不力造成文化遺產受到破壞的,要追究有關執法機關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3、隊伍建設

各級人民 *** 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

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大力培養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各類專門人才。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科技的研究、運用和推廣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水平。

4、加大宣傳

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各級各類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要經常舉辦展示、論壇、講座等活動,使公眾更多地了解文化遺產的豐富內涵。

教育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編入教材,組織參觀學習活動,激發青少年熱愛祖國優秀傳統文化的熱情。

各類新聞媒體要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文化遺產和保護知識,大力宣傳保護文化遺產的先進典型,及時曝光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及事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在全社會形成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與此同時,國務院有關部門也要切實研究解決自然遺產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自然遺產保護工作。

(2)非物質文化遺產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基本方針

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堅持保護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堅持依法和科學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總體目標

通過採取有效措施,文化遺產保護得到全面加強。

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文化遺產保護狀況得到明顯改善。

到2015年,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保護文化遺產深入人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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