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注非遺文化傳承的嗎怎樣才能使非遺文化繼續傳承下去,在新時代散發出新的光彩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各族人民寶貴的精神財富,體現著中華文明5000多年的繼往開來,需要進行系統性保護、傳承與發展。傳承非遺文化,首先在人,「以人為本、活態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才能世代相傳、亘古綿延,因此,要深刻認識到人才的重要性,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加強學科建設,積極培育既有專業知識、又有高度責任感的人才。此外,還要探索實現非遺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例如,引入4K投影技術,VR、AR等新興虛擬現實技術等,用新科技賦能非遺文化的傳播。對非遺文化感興趣的話,可以去參觀一下11月18日-21日在西安國際會展中心開展的第十屆中國西部文化產業博覽會,本次展會開設了專門的文化創意展館,設置了「文化賦能鄉村振興」成果展區、工美大師作品及藝術收藏展區、文創及衍生品展區、創意設計大賽展區、老字型大小美食文化展區等五個展區,進一步走近非遺文化,在展會官網就可以進行觀眾報名,快去看看吧!
2. 文化生活知識我省是怎樣讓非物質文化遺產真正活起來的
「我們搞文化遺產保護的人最怕聽到的兩個詞就是打造和開發……」這是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副主任烏丙安先生在中國藝術研究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生班開班式上的一句坦言。如烏先生所述,博大精深的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面臨著來源於不當開發的巨大威脅。這樣的憂慮不僅來源於烏丙安先生,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副主任田青老師和著名博物館學專家蘇東海先生也都在不同的場合表現出了十分相似的擔憂。田青老師在其《傳統與現代化》主題學術講座中談到:「中國的現代化是在對傳統的極度憎惡中開始的,所以中國的現代化進程也是在對傳統嚴酷破壞的基礎上開始的。」蘇東海先生更是在城市文化研討會上明確指出:「城市的高速建設將會導致文化遺產的快速消失」。面對諸位先生前輩的擔憂和感嘆,作為一名文化遺產工作者,我們不得不十分謹慎的重新審視各種形式的「打造」、「開發」與文化遺產特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之間的關系,我們也不禁要問一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真的形成了一對不可調和的矛盾嗎?
一、不同角度的不同觀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在歷史上創造並傳承至今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文化價值的具有知識性、技藝性和技能性的文化事項。比如民間文學、表演藝術、傳統節日、傳統儀式和生產生活知識等都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漫長的歷史給我們留下了豐富的遺產,面對這筆巨大的文化財富站在不同的角度往往會有不同的認識。
站在遺產工作者的角度上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先民族文化的傳承與延續,妥善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於客觀認識歷史、開展文化創新、保護文化多樣性、重建社會秩序都有著重要的意義。由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具有實物形態,使其較之有形的文物(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在識別、保護方面都有一定的難度;同時又由於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的特性,也使其在歷史變革與時代沖擊時比有形文物更加脆弱,比有形文物更容易消逝。正是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保護上的這種困難性和其本身的這種脆弱性,對它的保護才顯得更加的急需和緊迫。
站在旅遊和經濟工作者的角度上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先民留給今人和後人的一份寶貴財富,其中蘊藏著豐富的文化價值和經濟價值。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過程中,應當鼓勵各方對非物質遺產的活用,從民俗表演到旅遊開發,從工藝品銷售到文化創意發展,多手段全方位的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文化價值和經濟價值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弘揚傳統文化、振興民族藝術的同時也為開發人文旅遊景觀、刺激地方經濟發展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開發破壞和保護桎梏
前文的兩種觀點看似有較大的分歧,但細細想來卻各有其合理之處。筆者認為站在一個客觀的角度上,以上兩種觀點都是正確的,保護遺產與開發遺產同樣都可以對遺產傳承發展起到促進作用。但是在實踐中基於不同的認識往往會引發不同的行動,對遺產、對社會、對國家都會產生不同的結果。不論是遺產工作者還是經濟工作者,面對祖先遺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只要我們心態正常、方法得當,不論是保護行動還是開發行動都會是對遺產有利的活動,但如果不能端正心態或使用不正常的方法則往往會給珍貴的文化遺產造成一些不良影響有些甚至是不可消除的。
1、開發破壞損害遺產
開發活用非物質遺產本無可厚非,但是在最近我們卻總能聽到因為開發活用不當給遺產造成不良影響的例子。從民樂改良增加交響樂指揮,到邦子演員穿上歌劇演出服,我們不難發現由於開發者熱情過高,又不了解遺產的文化內涵,在開發的過程中盲目的追大求全,導致經過「開發」的文化遺產已經失去了應有的韻味。民間小戲像京劇大戲,民族音樂像西方交響樂。本來極具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快速的向主流文化和西方文化趨同,而文化趨同的過程往往正是文化遺產消失的過程。從雲南石林的天天「三月三」,到民俗村裡的隨意「拉郎配」,我們又發現一些開發者只看到了遺產之中的經濟價值,對於文化遺產背後的文化價值缺乏應有的重視,導致開發過後的文化遺產形式與內涵分離,文化遺產中蘊藏的風俗、信仰反而在文化遺產保護大潮中快速消失,如此一來經濟開發也就成了經濟糟蹋。
2、過度保護桎梏社會
經濟開發可能給遺產造成開發性的破壞,這一點也許不難理解。但是僅僅按照遺產保護的工作規范對遺產進行保護就完全利於遺產發展嗎?我想這個問題的答案也不盡然。文化遺產是一種活態的遺產,它需要由傳承人代代相傳,隨著時代的變遷,傳承人所生活的社會也不斷發展,遺產也會發生變化。如果遺產工作者僅是教條、機械的對遺產進行保護,不注意隨著社會發展改變保護手段,並且總是希望遺產處於一個歷史的時間點,與遺產有關的一切都一承不變,那麼這種保護就成為了一種過渡的保護。過渡的保護是不現實的,比如我們不能為了保護一個民族地區的民族習俗就讓當地的女孩子不去上學,比如我們不能為了保護船工號子就讓河流上的航運交通停止使用機械動力而恢復拉纖。像這樣的過渡保護往往會桎梏經濟甚至是社會的發展,並且也往往不會被社會所接受。
三、合理利用與傳承發展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文化事項,它也要尊重事物的發展規律。不論是開發還是保護,只要違背了事物的發展規律,也總會變得不切合實際。《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提出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方針,同時明確指出:「正確處理保護和利用的關系,緊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真實性和整體性,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和濫用。」「合理利用、傳承發展」這給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提出了一個基本方針,在這個大方針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之間的矛盾也似乎並非不可調和。適度的保護與合理的開發會相輔相成的促進文化遺產的傳承發展。但在適度保護與合理開發的過程中還有一些要點值得注意:
1、 不能將開發置於保護的對立面上
要走出保護與開發「非黑即白」的二元論怪圈,保護可以是為了開發而保護,開發也可以是為了保護而開發。不能盲目的將開發置於保護的對立面上,單純為了保護而禁止開發或為了開發而拒絕保護。開發者要有效利用保護者的工作成果,依照文化傳統進行傳承性的開發,而保護者則應當針對開發者的工作給出有效建議,以便開發工作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
2、 可以利用遺產開發當代文化產品但要與遺產加以區分
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都來源於民間,來源於生活並非為表演和旅遊而設計,在需要進行商業演出和旅遊開發時就難免會對遺產的部分內容進行變更,比如為了增強視覺效果在民間戲劇中加入聲光電元素,為了增強音響效果在民間音樂中加入新式樂器的伴奏,為了提高製作效率在民間手工藝製作過程中加入現代工藝等等,經過這樣的變更原本非為商業演出和旅遊開發需要的文化遺產,就成為了一種既具有全新形式,又帶有遺產元素,適合商業演出和旅遊開發的當代文化創意產品。為了經濟開發需要而利用傳統文化遺產開發當代文化創意產品是應當給予支持的,因為它一方面帶動了經濟增長,另一方面也擴大了遺產的社會影響。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當代文化創意產品應當在推廣時與傳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加以區分,讓當代創意產品的受眾對於其改動內容有明確的認識,防止對於遺產的誤解。
3、 要允許遺產的自然發展但不能人為干預其發展
如前所述,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活態的遺產,需要由傳承人代代相傳,隨著時代的變遷,隨著傳承人所生活的社會不斷發展,遺產也會隨著時代發生變化。比如在部分傳統的苗族村落,火把節中的火把早已被工業文明的手電筒所取代;又比如在部分原來生產力落後民族地區,隨著先進生產工具,人們已經在一些傳統手工藝使用原來沒有的電動工具。這些都是遺產的自然發展,是社會變革的必然結果。對此遺產工作者要持一種相對寬容的態度,不能過度的干預。但是文化遺產的自然發展也要尊重自然歸律,不能人為的「拔苗助長」加速其變化,防止「邦子演員穿上歌劇演出服」的鬧劇重演,防止對於遺產的歪曲。
4、 通過科學記錄的方式保護遺產的現狀並努力保護遺產的活態傳承
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源於生產力不發達的民族地區和農村,當今在這些地方正發生著快速的社會變革。在社會變革中人們思考的往往不是如何保護文化遺產,而是如何擺脫落後文化的束縛。當他們有朝一日過上他們盼望的「幸福生活」時,他們會發現他們的傳統文化已經消逝,一些與時代發展「不適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消亡。面對這種情況遺產工作者不可能人為的阻礙社會變革,讓遺產的傳承人選擇他們不願接受的生活。我們應該做的是積極的通過多媒體的科學記錄方式保護對於遺產記憶,通過收集與遺產有關的作品、工具保護遺產的現狀,並通過改善傳承人生活狀態努力保護遺產的活態傳承。盡可能真實的保持文化遺產的原貌,讓後人更加真切的了解遺產的全貌,防止以後可能發生的對於遺產的濫用。
看到今天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領域中保護與開發之間的辯駁,使我不禁想起城市建設與文物保護之間的矛盾,一面是具有悠久歷史又現實岌岌可危的文物建築,另一面是生活在近乎是危房的文物建築中渴望改變生活又經濟拮據的居民,面對這一對矛盾,因為我們的一些城市管理者沒有做出正確的選擇,一些文物建築永遠的離開了我們,一些曾經的文化名城正在變成與西方大都市面貌相仿的「水泥森林」。面對這一切,我想說我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再也不能走文物保護、舊城保護的老路,要從開始就做好規劃。特別是我們這些遺產工作者更是不能愧對這份歷史的重託。
1949年解放軍解放北平之前,曾向古建專家梁思成先生求教,讓他在北京城地圖中劃出一些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建築,人民解放軍會對把這些建築視為雷池禁區一樣絕不加以破壞,在戰爭中對這些建築的所在區域寧可增強傷亡,也要用步槍、用手榴彈去打,決不使用炮擊。58年後的今天,這個故事被人們傳為佳話。而我們今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者正是要拿出58年前梁思成先生的氣度為我們國家文化建設標出重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雷池禁區。而我們的領導幹部也應當拿出58年前人民解放軍的風骨,寧可花費更大的成本,也絕不破壞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愧對歷史,愧對祖先。
作者:北京皇城藝術館 李晨
從文化生活角度看,非物質文化遺產,應以繼承和保護為主,發展創新、活用為次。
①繼承傳統,推陳出新。珍惜非物質文化遺產,汲取流行元素,為傳統文化注入時代精神。
②面向世界,博彩眾長。吸收借鑒他民族優秀文化成果,巧妙實現了中西合璧。
③樹立高度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增強文化創造的活力。推動文化內容形式、體制機制、傳播手段的創新。
④立足社會實踐,關注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創造出人民喜聞樂見的文化作品。
3. 如何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基礎知識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那麼如何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如何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基礎知識
一、深入挖掘文化底蘊是保護與傳承的前提
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有千姿百態的民間藝術、手手相遞的技藝絕招,而且有林林總總的民間儀式、節慶活動等,可以說涵蓋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由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多來自民間,且歷史悠久,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環境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一些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瀕危、滅亡,大量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的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為此,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進行必要的挖掘、整理和保護。一是要組織人員對當地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全面了解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生存狀況、分布區域、傳承人、相關場所、實物資料、相關民俗活動、保護情況; 二是要組織熟悉鄉土文化的本土作家、藝術家深入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內涵。只有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深入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內涵,保護和傳承才有根基。
二、認真開展遺產研究是保護與傳承的關鍵
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研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對進一步傳承和弘揚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重要意義。當前,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相對還不成熟,還未建立一個比較科學的研究體系。要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跨學科、跨領域、跨文化這一實際,研究中應該打破學科壁壘,加強不同學科之間的交流和對話,多元並重,相互融合,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更多、更科學的方法。要通過成立國家和各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積極吸納社會各界、各方面的專家參與研究工作,也可以建立研究基地,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民間藝人深入開展研究,提高研究質量。對於高質量的研究成果,政府應給予研究必要的扶持、獎勵,授予榮譽稱號,以此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取得更大成果,為科學開展保護工作提供決策參考和智力支持。
三、積極普及遺產知識是保護與傳承的基礎
宣傳是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效形式,有利於引起社會各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注意及增強重視程度。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多彩,許多種類或世界獨有,只有廣泛深入開展宣傳,才能普及公眾的遺產知識。要通過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等大眾傳媒,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也可通過舉辦非物質文化遺產展演、論壇、講座等活動,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擴大社會影響,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要充分利用博物館、文化館站等展示平台的作用,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及傳承人的實物展示、現場製作、表演,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人的人生經歷及傳承工作經歷,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歷史淵源、文化內涵和藝術價值等展覽展示與互動體驗,更好地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發展。
四、建立完善保障機制是保護與傳承的落腳點
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發展的重要保障。我國地域遼闊,民族眾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濃郁的地域性特點,針對這種情況,地方政府除了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地方立法外,還要建立和完善三個機制:一要構建完善的傳承人保護機制。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是延續民間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法律制度,增強傳承人保護力度,完善保護體系;二要構建完善的傳承人認定機制。要科學設置認定標准,把“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也列入其中,增強傳承人的扶持力度,並設立傳承人獎勵和激勵機制,對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進行等級考核,調動傳承人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自覺性和積極性。三要構建完善的遺產申報機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分級遞進式申報,以保證我國各地域、各民族、各文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與保護方面,做到有序和兼容,確保各種形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能得到合理的保護,並大放異彩。
文化館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保護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包括:口頭傳統,以及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傳統表演藝術(含戲曲、音樂、舞蹈、曲藝、雜技等);民俗活動、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以人為本的活態文化遺產,它強調的是以人為核心的技藝、經驗、精神,其特點是活態流變。也就是說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
二、文化館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作用
(1)資源普查
對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普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的基礎性工作。普查工作需要相關部門緊密配合,配備大量與非遺相關的工作人員,在有限的時間內對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現狀作全面調查。2009年是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普查工作的重要之年,以本溪為例,本溪市現轄平山區、明山區、溪湖區、南芬區、經濟開發區及本溪、桓仁兩個滿族自治縣,總面積8411.3平方公里,共有25個街道辦事處(含兩縣各一個)、40個鄉鎮、229個社區、259個行政村,全市有漢、滿、回、朝鮮、蒙等26個民族,人口170萬。本溪人口眾多,分布廣泛,由於本溪市特殊的地理位置,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加上縣區文化館、站人員緊缺,普查工作開展起來有一定的難度,但各縣、區文化部門排除萬難,在主管部門領導的統一部署下,下街道、進村屯,共登記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864項,經過進一步篩選,共有68項被列為重點資源上報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為開展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後續工作奠定了有利的基礎。
(2)收集整理
收集、整理資料是在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過程中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需要工作人員向圖書館、博物館以及傳承人收集與申報項目相關的文字資料、圖片資料及其他相關材料。文化館自身就保存了大量有針對性的歷史文化資料,早在“七五”期間,本溪市的文化工作者深入縣、區、村屯,對本溪的民族民間藝術進行過搶救性的搜集和整理,僅民族民間舞蹈就有6個項目被收入《中國民族民間舞蹈集成》一書,這為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工作提供了便利條件。自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開展以來,本溪市群眾藝術館工作人員深入鄉鎮,走訪傳承人,也都留存了大量寶貴的影像資料。本溪市群眾藝術館現有非物質文化遺產影像資料約500G,圖片資料約50G,光碟約200張。另外,本溪市群眾藝術館是開展群眾文化的主要陣地,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這一點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過程中資料的收集、整理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3)前期申報
申報工作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點工作,一項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價值體現主要依靠申報工作來完成。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申報是由文本資料、圖片資料以及影像資料構成的,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以文字的形式表達出來這在於文化館來說並不是一件難事,文化館設有調研部,具有從事文字專業的工作人員,能夠對申報項目文字資料進行專業的表述。在數字化的今天,文化館基本配有攝影、攝像設備,並有專業人員進行操作,這些條件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工作提供了便利,也只有在文化館這些條件才能綜合存在,才能更大的發揮效用。
(4)後續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成功申報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保護便成了文化館的主要工作。本溪市群眾藝術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建檔立卷,利用有限的資金向傳承人徵集實物,製作展示櫃,定期走訪傳承人了解近況,為傳承人發放生活補助費,鼓勵並幫助傳承人建立傳承基地。在每年的大型活動、節日慶典上,本溪市群眾藝術館將本溪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以展板的形式進行展示,並邀請項目傳承人進行現場展演,這些活動的開展使這些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能夠融入現代社會,在社會環境發生巨大變化的今天依然能夠繼續生存和前行。
三、文化館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中具有哪些優勢
(1)人才優勢
文化館是國家專門設立的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是開展培訓輔導、宣傳教育、理論研討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收集、整理、申報、保護等活動的前沿陣地。文化館一般匯集了音樂、舞蹈、戲劇、曲藝、美術、書法、攝影、群文理論等各類藝術人才,可以說是各市文化人才的聚集地,這些專業人才大都畢業於專業院校,或是在某專業領域取得了較大成就。他們經常參與基層群眾文化輔導工作,具有深厚的群眾基礎,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及資料收集階段,他們具備較強的專業性,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提供了幫助。以遼寧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本溪鼓樂》為例,本溪鼓樂早期流傳下來的音樂曲譜為工尺譜,早期音樂的記錄方式在今天是很少人能讀懂,本溪市群眾藝術館從事音樂專業的工作人員便參與到此項目的挖掘及申報過程中,走訪傳承人,與其探討曲譜,並翻譯成簡譜,這種較強的專業性及對口性,是圖書館、博物館等文化機構無法比擬的。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成功申報後,在後期的傳承與保護過程中文化館的專業人才也佔有了極其重要的位置,發展、培養、指導傳承人是長期且艱巨的任務。以遼寧省級項目《傳統木版年畫》為例,2007年本溪桓仁傳統木版年畫申報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為了不讓這一民間傳統美術技藝失傳,多年來,本溪市群眾藝術館從事美術專業的工作人員在桓仁滿族自治縣建立版畫培訓基地,不間斷地定期對當地的農民進行版畫指導與培訓,桓仁木版年畫代表本溪多次參加全國、省、市各項展覽,在提升其知名度的同時,為桓仁農民開辟了致富的道路。
專業人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傳承、保護過程中佔有重要的位置,也只有文化館才有多方面的專業人才,是文化館的職責所在卻也是文化館的優勢所在,如此看來,文化館是最適宜申報、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陣地。
(2)宣傳優勢
文化館本身具有宣傳教育的工作職責,而最重要的是文化館可以通過多方面、多角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宣傳,宣傳方法多樣,宣傳角度多變,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工作不是只停留在一個特定的層面,拓寬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范圍,極大增強了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每年6月的第二個周六被定為全國“文化遺產日”,各省市在“文化遺產日”期間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宣傳,本溪市群眾藝術館也不例外,這一天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備受關注的一天。本溪市現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5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11項,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14項,本溪市群眾藝術館將30個項目以圖文展板的形式,在“文化遺產日”這一天進行展出,同時利用展出場地有利的條件,通過LED彩色顯示屏將國家級、省級項目資料片循環播放,並邀請多個項目傳承人來活動現場進行項目展演,除此之外,本溪市群眾藝術館利用內部刊物《本溪群眾文化》增設《非遺專刊》對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介紹,不僅向外市文化館、站展示本溪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果,更對本市市民起到有力的宣傳作用,促進保護工作的順利進行。
利用現代化科技手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工作。2008年12月,“本溪市群眾藝術館”網站正式開通,專門設有“非遺保護”欄目,收錄了本溪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相關資料,並設立了非遺論壇與讀者溝通交流,及時更新本溪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信息,讓廣大群眾能夠輕松的搜索到本溪市的非遺資源,從而促進本溪的非遺宣傳力度。
2014年起本溪市群眾藝術館便多次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活動,引起良好的反響。2015年遼寧省文化廳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進社區”列為遼寧省重點民生工程,從2015年初至今本溪市群眾藝術館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活動12餘次,進社區8次市民休閑廣場2次,預備役部隊1次,普及群眾達6000餘人,真正讓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走進校園、走進社區、走進百姓。
4. 非物質文化遺產如何傳承與發展
1、制定「非遺」產業化發展規劃。
對於需要進行市場化開發的「非遺」項目,要進行合理規劃、科學布局,實現產業聚集化發展,謀求「非遺」項目規模經濟效應的產生,避免分散、零散、封閉式布局以及資源的不合理配置造成的規模不經濟。
要建設國家級、省級「非遺」項目文化產業基地,選擇「非遺」項目聚集能力較強、文化底蘊深厚、具有一定產業發展基礎、具有良好營銷環境的地區,作為「非遺」項目產業發展基地。
2、在法律框架內定位「非遺」產業化。
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各有特色,對其實施產業化經營需要法律調整的重點和手段各不相同。就整體而言,應以公法為主、私法為輔。
3、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由於現代社會的深刻變革和工業化生產方式的不斷更新,大量手工技藝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被失傳的境地。保存這些承載著我們祖先高超智慧和辛勤汗水的獨特的文化技能,就成為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工作。因此,政府應在規劃、立法、政策、投入等方面加大對「非遺」這種弱勢文化形態的扶持,體現政府的社會責任心和歷史使命。
4、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技術。
利用現代科技手段,賦予非物質文化遺產新的生命力,是其實現產業化的重要基礎。我國應該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充分利用全球化和數字技術帶來的優勢,以強有力的數字化手段保護自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擴大中華文化在國際交往中的話語權。
例如,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配以電視製作、動漫設計、軟體開發等,讓其經濟價值得到最大限度的開發。
5、打造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化經營的服務平台。
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化的市場主體是文化企業。為保障「非遺」產業化的有效開展,需要進一步深化文化企業改革,使之成為自主經營、自我發展、自我約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
要大力扶持能夠深刻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內涵、增強文化吸引力的項目,通過產業化經營和市場化運作,完成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及其潛能的開發,並逐步將文化產品推向國際市場,從根本上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
5. 非遺保護與傳承的措施
法律分析:1、建檔:通過搜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2、保存: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並積極搜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保存並合理利用;
3、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後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4、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互聯網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5、保護:採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法律依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第七條 申報項目須提出切實可行的十年保護計劃,並承諾採取相應的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檔:通過搜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二)保存: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並積極搜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保存並合理利用;
(三)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後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四)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互聯網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五)保護:採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