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非物質文化遺產怎麼申請流程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請流程如下:
1.確定申報項目:首先需要確定申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可以通過了解相關文化傳統、民俗習慣、技藝傳承等方面來確定。
2.編寫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申報書、申報表、申報項目的介紹、相關照片、視頻等資料。
3.提交申報材料:將申報材料提交給當地文化部門或文化遺產保護機構。
4.評審和審批:申報材料經過初審後,會進行實地考察和評審,最終由文化部門或文化遺產保返舉護機構進行審批。
5.公示和備余蘆案:審批通過後,需要進行公示和備案,公示期間可以接受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豎世帶議。
6.發布認定結果:最終認定結果由文化部門或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發布,並進行宣傳和推廣。
② 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什麼條件
申請非遺的條件:
1.傳承人需要熟練掌握其非物質文化遺產;
2.在特定的領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一定的特色;
3.對該項目的保護具有積極的作用;
4.項目介紹清晰易懂;
5.具有一定的傳承譜系,歷史淵源;
6.所具有的社會影響力;
7.應當採取哪些措施及目標。
非物質文化遺產分類: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葯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也就是各民族文化世代相傳的表現形式,具有一定的歷史、科學、社會等價值的都可以進行申請。
非文化物質遺產按以下流程申請:1、可向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部門逐級上報。
2、省級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然後提出申報。
3、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項目申報書;保護計劃;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十二條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建立健全調查信息共享機制。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收集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並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其他有關部門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製件,應當匯交給同級文化主管部門。
③ 非遺申報條件及流程
一、申報條件
項目申報條件
(一)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二)具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體或者地域范圍內世代傳承傳播的特點;
(四)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傳承人申報條件:
(一)完整地掌握該項目的傳統知識或技能,並具有傳承能力;肢笑答
(二)在該項目領域具有明晰的傳承譜系,具有公認的代表性、權威性和影響力;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備人才。
二、申報流程
項目申報流程
(一)相應級別的文化行政部門印發通知,明確申報工作的要求及注意事項;
(二)下一級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上一級部門的通知要求,組織轄區內申報工作,將審核後的申報材料匯總後,統一上報相應級別文化行政部門;
(三)相應級別文化行政部門接收下級文化行政部門上報的申報材料,委託專業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整理和初步審核;
(四)相應級別文化行政部門組織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在對申報材料進行審議並對有關申報項目進行現場復核的基礎上,確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保護項目建議名單;
(五)相應級別文化政部門應當將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
公示期間,單位和個人可以書面提出異議。相應級別文化行政部門經過調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30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並說明理由;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組織專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評審;
(六)相應級別文化政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歷慧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傳承人申報流程
(一)相應級別的文化行政部門印發通知,明確申報工作的要求及注意事項;
(二)下一級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上一級部門的通知要求,組織轄區內傳承人的申報工作,將審核後的申報材料匯總後,統一上報相應級別文化行政部門;
(三)相應級別文化行政部門接收下級文化行政部門上報的申報材料,委託專業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整理和初步審核;
(四)相應級別文化行政部門組織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在對申報材料進行審議並對相關傳承人進行復核的基礎上,確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保護項目傳承人建議名單;
(五)相應級別文化政部門應當將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保護項目傳承人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
公示期間,單位和個人可以書面提出異議。相應級別文化行政部門經過調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30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並說明理由;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組織專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評審;
(六)相應級別文化政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保護項目傳承人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三、申報資料
項目資料
(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二)傳承人情況介紹,包括傳承范圍、傳承譜系、傳承人的技藝作品、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採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有助於說明項目的視聽資料等材料。
傳承人資料
(一) 推薦表: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如姓名、年齡、性別、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等;傳承譜系;學習與實踐經歷;技藝特點、成就;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推薦、審核意見等。
(二) 輔助材料:包括有助於說明申請人所申報項目的具有代表性的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資料。
法律依據
《國家升啟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四)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第九條 公民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姓名、民族、從業時間、被認定為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時間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志願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於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中央各部門直屬單位可以通過其主管單位直接向文化和旅遊部推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材料應當包括前款各項內容。
第十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並逐級上報。
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後,應當組織審核,提出推薦人選和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和審核意見一並報送文化和旅遊部。
④ 非物質文化遺產怎麼申請
法律分析: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流程:
1、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2、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
3、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4、傳承於不同地區並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相關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5、評審委員會根據規定進行評審,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提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6、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通過媒體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30天。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單,經部際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後,上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三條 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⑤ 申請非遺的條件是什麼需要達到哪些標准
中華民族上下五千年有許多的非遺文化,隨著時代的發展,有許多的非遺文化也逐漸被挖掘出來,有的是地方文化,有的是家族文化。對於非遺文化,我們最有效的保護方式便是為它申遺,那麼在申請非遺時條件有什麼呢?需要達到哪些標准呢?
申請注意在申遺的申請過程中,傳承人要對該文化項目有詳細的介紹,包括它的基本文化、所處的地區以及歷史價值和影響。要列出該文化項目的傳承家族譜系,最基礎的需要3~5代,對更早的家族傳承人可簡略介紹。要指明該文化項目的主要傳承人或者負責該文化遺產項目的負責公司或單位的詳細信息。
⑥ 怎樣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
申報者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申報(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後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評審後提出推薦項目,提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通過媒體將推薦項目進行30天的社會公示——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單,經部際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後,上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一:申報條件
已列入街道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並符合下列標准:
1、具有一定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
2、具有展現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3、具有在一定群體中世代傳承、活態存在的特點;
4、具有鮮明特色,在街道內有較大影響。
二: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應包括:
1、申報報告:街道級文化行政部門向區文體局提出本街道申報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名單,並對申報項目名稱、保護單位、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同時附街道辦事處意見。
2、項目申報書:包括項目簡介、基本信息、項目說明、項目論證、項目管理、保護計劃、街道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意見。
3、輔助資料:包括錄音、錄像資料、代表性圖片、證明材料、授權書,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4、街道辦事處同意申報的函件。
5、已正式公布街道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文件。
三、具體評審標准如下:
(一)具有展現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傑出價值;
(二)紮根於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四)出色地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體現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六)對維系中華民族的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註:各地的情況不同,所以具體規定以當地的規定為准。
⑦ 如何申報非遺
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2、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3、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4、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建檔流程
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和收集
非物質文化遺產建檔保護工作首先需要從普查工作開始,了解該地區非遺分布現狀、形態、載體、展示方式等特徵,保管和現存情況、歷史背景和傳承情況等。
2、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鑒定
非遺資源具有自身的特性,歷史沿革帶來的沖擊,及相關的自然、社會、人文環境變化帶來的建檔保護方面的問題,是檔案管理者面對的空前的挑戰。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非物質文化遺產
⑧ 非物質文化遺產申請流程是什麼怎麼申請
一、 申報條件
(一)具有突出貢獻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
(二)具有展現我縣廣大人民群眾文化創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體中世代傳承、活態存在的特點;
(四)具有鮮明特色,在當地有較大影響。
二、申報材料
(一)申報報告:各鄉鎮文化站向縣(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提出申報縣(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名單,並對申報項目名稱、保護單位、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包括項目簡介、基本信息、項目說明、項目論證、項目管理、保護計劃。
(三)輔助資料:包括錄音、錄像資料、代表性圖片、證明材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各街道辦事處同意申報的函件。
(五)申報材料要求:
1、項目申報書內容充實、表達准確,項目簡介簡明扼要、重點突出;
2、錄像片要將項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徵與價值、最關鍵的內容與環節介紹清楚,並達到技術要求;
3、項目申報書和項目簡介一律以A4紙印製,一式5份;電子文本(Word格式)光碟2份。所有申報材料及輔助資料將全部歸檔,不再退還。
三、申報程序
(一)各鄉鎮根據申報單位和申報人的意願,對具備條件的申報項目進行篩選,提出推薦名單,經鄉鎮政府同意後報送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二)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經評審通過後對各街道所申報的項目進行公示。
(8)葯業公司如何申辦非遺文化遺產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規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和評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二條「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製品等)和文化空間。
第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可分為兩類:
(1)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等;
(2)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包括:
(一)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表演藝術;
(三)民俗活動、禮儀、節慶;
(四)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
(五)傳統手工藝技能;
(六)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第四條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目的是:
(一)推動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與傳承;
(二)加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認同,提高對中華文化整體性和歷史連續性的認識;
(三)尊重和彰顯有關社區、群體及個人對中華文化的貢獻,展示中國人文傳統的豐富性;
(四)鼓勵公民、企事業單位、文化教育科研機構、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五)履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增進國際社會對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促進國際間的文化交流與合作,為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及其可持續發展作出中華民族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