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想開一個教育培訓機構,都需要哪些資質
《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凡是盈利性民辦學校,都必須拿到有培訓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和《辦學許可證》。這是強制性規定,來不得半點馬虎和敷衍。
一、消防許可證在許多省市,《消防許可證》都是《辦學許可證》的前置手續。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所在城市「民辦培訓學校消防管理辦法」及所在區域的「消防行政管理單位具體管理辦法」。
一般流程是,教育局相關人員進行實地考察,確認場地具備辦學條件,然後簽訂場地租賃合同,准備申請材料並准備消防備案,拿到消防備案證明後,再進行教學場地設施的裝修施工。
至於消防備案,我們需要提供:
1、《建築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
2、《自動消防設施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
3、許可文件:計委、規劃、土地等主管部門的立項批文、土地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書、會議紀要、領導批文等;
4、1500總平面圖及室外消防給水圖;建築平、立、剖面圖;
5、消防相關設施的設計圖紙和計算書。包括消防給水、供電、通風、空調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煙及排煙系統。
以上消防備案申請材料,辦事窗口和相關網站都可以獲取,正常填寫並提交就可以。
三、《營業執照》等我們獲得了《消防許可證》和《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的申請和辦理並不難,但是准備的文件材料也不少。
1、《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請示一份;
2、《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
3、法定機構出具的固定資產評估、注冊資金驗資報告和證明;
4、辦學場所所有權證書復印件(或出租方的所有權證書,並提供租賃合同)。
5、主要設施、設備清單及設備購置發票復印件;
6、學校章程、發展規劃和各項管理制度;
7、與培訓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
8、校長、教學管理人員、職業指導人員;提供職稱(資格)證、學歷證復印件及相關工作經歷,聘用協議書;
9、教學人員名冊;提供身份證、職稱(資格)證、學歷證、教師上崗資格證復印件,聘用協議書。
至此,《消防許可證》、《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3證齊全」,我們想要投身教育事業,開展教育培訓機構的想法也就付諸現實了。
㈡ 開培訓機構需要什麼資質
校外培訓機構須經縣級教育部門審批去的《辦學許可證》後,再按所屬類型到相關部門申領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履行審批手續。
《辦學許可證》申辦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營業執照》申辦材料:
1、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2、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證明;
3、代理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住所使用證明。(若是自己房產,需要房產證復印件;若是租房,需要房東簽字的房產證復印件,房東的身份證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和租金發票)
(2)少年非文化課培訓需要什麼資質擴展閱讀:
1、培訓機構場所的要求:
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
2、培訓機構師資的要求: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3、培訓機構培訓內容的規定: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准,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中小學同期進度。
㈢ 想辦校外文化課培訓學校需要哪些條件和手續
辦理培訓機構需要的手續:
第一關,到辦學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並填寫申請表,(要提供開辦者的相關資質,學歷學位證明等)經過審核批准,頒發許可證才能開辦。
第二關,就是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營業執照進行法人登記(要提供驗資證明、經營場所狀況等等);
第三關,是辦理稅務登記。而最後還要注冊資金,一般都是十萬以上呢,合法手續就是以上這些了。
開輔導班應該准備的證件,其中包括經營許可證,申請營業執照,還有稅務登記證件。如果辦好了這些證件,你就可以合法經營店面,一步步向燦爛未來走去,盡享財富人生。
凡申請辦學者須呈報下列材料:
1、所在街道辦事處(公社、單位)介紹信和本人戶口、履歷、學歷或技術等級證件。
2、辦學申請書.內容包括:培養目標、學習期限、辦學規模、教學計劃、師資來源、收費標准以及教學場所和設備等。
3、私人辦學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和政策,保證教學質量。教學人員與教學設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條:主辦人須歷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當的文化程度、業務水平和辦學能力,並能親自任課和經常主持校務。
第二條:教學人員須歷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與所任學科必備的文化程度、專業知識和教學能力,有必要的教學場所和教學設備,有必要的教學和管理制度,每個學期結束時或一門課學完後,須舉行結業考試,考試成績須報區(縣)工農(職工)教育辦公室備查。
第四條:私人辦學接受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委託培養學員時,須經區(縣)工農(職工)教育辦公室會同區(縣)勞動或文化部門審批,私人辦學單位必須和委託單位訂立培訓合同,並認真執行。
第五條:私立補習學校(班)的名稱、校牌、印章,均須冠以「私立」字樣。
第六條:經批准舉辦的私立補習學校(班),如變更辦學規模、教學內容等,須按第二條規定的辦法重新申請審批。
第七條:私人辦學可參照有關部門收取學費的規定,向學員收取學費.必須建立必要的財務制度.主辦人、教學人員及其他辦學人員的報酬,採取民主協商的辦法確定。
第八條:私人辦學成績優良者,政府予以表揚;學校(班)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劣者,得勒令停辦。
第九條:凡不收學費,主辦人、教學人員不要報酬的義務教學者,可不履行本辦法所列各項批准手續。
第十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