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教育、文化方面的權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依照憲法規定在政治、人身、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權利,也叫憲法權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權利。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公民的平等權。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任何公民都不得強迫其他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簡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基本原則。這一憲法原則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即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權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權利,及政治上表達個人見解和意見的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國家保護。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4.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地生活、學習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參加國家政治生活、享受其他權利和自由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權利。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
5.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取得賠償權。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為了保障公民的批評、建議和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權利的行使,憲法還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依據憲法,刑法對國家工作人員侵害公民行使上述權利的行為也作了懲罰性規定。憲法和國家賠償法同時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物質保障,憲法對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作了具體的規定。在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社會經濟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以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勞動就業和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以及為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休息和休養的權利。值得一提的是,勞動也是公民的一項光榮義務,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必須通過積極參加勞動,為社會貢獻自己的力量。憲法還規定了公民在退休後,有獲得生活保障的權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幫助。
7.公民的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作為權利,公民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就有權進人各類學校或通過其他教育設施和途徑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任何人包括其監護人在內都無權剝奪公民的受教育權;國家要重視發展教育事業,以保證公民受教育權的充分實現。同時,受教育作為一項義務,公民又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一定形式的教育設施中,接受科學文化知識的教育;其監護人也有責任幫助公民接受教育。另外,憲法還規定了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要給予鼓勵和幫助。
8.其他方面的權利。憲法除對所有公民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規定外,還對特定群體的公民,作了專門規定,給予特別保護。主要是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以及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等。
⑵ 公民政治,經濟 文化 教育權利包括什麼
政治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自由權
經濟文化權利:受教育權,繼承權,退休權,勞動權等。
⑶ 文化活動方面的權利主要表現為
文化活動方面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公民有受_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大學創作和其他大化活動的權利和自由。基本如下:
1、公民有受_育的權利和義務,受教育權也是一項比較特殊的權利,既是權利又是義務,公民達到一定的年齡有可以在國家和社會提供的各種教學機構中學習的權利,也有在一定條件下依法接受各種形式教育的義務。 教育的形式有很多種類包括:學校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自學等;
2、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大學創作和其他大化活動的權利和自由,這里的科學研究包括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所感興趣的類型來進行研究。這里的文學藝術創作例如文學的有小說、詩歌、散文、戲劇等。 藝術的有音樂、舞蹈、美術、攝影、書法、雕刻、電影、電視等。有權根據自己的特點來進行選擇和發展自己的文化藝術風格。其他的文化活動包括教育、體育以及其他健康的娛樂活動。
文化教育權利是公民在教育和文化領域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財產權和繼承權除外、文化教育權利都屬於公民的積極受益權,即公民可以積極主動地向國家提出請求、國家也應積極予以保障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五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而沒有罷工自由的規定。
(二)但這個自由是相對的自由或人權上的自由,而不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自由,比如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侵權言論不在自由之內。
(三)對於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等自由權設置了前置審批許可的前置許可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