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加強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淺見
一、我市鄉鎮文化站現狀
我市現有鄉鎮文化站26個,有站址19個,文化站工作人員24人,其中有初級職稱技術人員15人,文化程度高中以下20人,中專2人,大專以上2人。目前,財政每年每站撥經費職工工資和1000元辦公費。全市鄉鎮文化站以文體補文年總收入不足一萬元。文化站基本設施公用房屋建築面積為2453平方米,其中行政辦公用房300平方米,業務用房1500平方米,出租房170平方米,其它用房483平方米。全市鄉鎮圖書館26個,管理人員24人,藏書總數為224000本。文化站屬下各種業余表演團隊72個,人員1254人,年平均演出次數為1338次。
什麼是綜合文化站?中央兩廳《意見》指出:綜合文化站是指集圖書閱讀、廣播影視、宣傳教育、文藝演出、科技推廣、科普培訓、體育和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動於一體的機構。
文化站該隸屬誰直接領導呢?1984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關於當前農村文化站問題的請示」中指出:「文化站是鄉(鎮)政府領導的群眾文化事業機構,業務上接受上級部門的指導,辦好文化站是鄉(鎮)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根據這個指示我市地2002年鄉鎮機構改革中,把文化站劃給鄉鎮。文化站屬於鄉鎮領導,上級文化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做好對文化站的業務指導工作。
二、我市鄉鎮綜合文化站存在的問題
由於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環境,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
1、現行管理體制,缺乏活力。鄉鎮機構改革之後,文化站的人、財、物都由鄉鎮直接管理,上級文化主管部門缺乏調控手段。名義上雖然具有對鄉鎮文化站工作的業務指導功能,但由於體制原因,很多方面不能過問,也不便過問,實際上鄉鎮文化站處於「鄉鎮不願管,部門管不了」的兩不管境地。這種體制,一是產生了文化專職工作人員不專的問題。一些文化站工作人員常年承擔行政工作任務,如長年累月參與鄉鎮人中與計劃生育工作,難有精力組織文化活動。二是上級文化主管部門難以調配使用,造成文化站人員很難流動,缺乏活力。三是鄉鎮政府對文化站投入少,管理不力,如我市每個站1000元的辦公費。因財政緊張,出現文化站被出租、被擠占、被挪作它用、被拍賣的現象相當嚴重。
2、設備設施落後,陣地萎縮。近年來,鄉鎮文化站逐步淡出歷史舞台。由於鄉鎮文化站文化設備設施落後、匱乏,陣地萎縮、輻射功能差,加之管理不善,實際是名存實亡(各種業余表演團隊主要由市文化館直接指導開展工作)。
3、隊伍素質偏低,人才短缺。專業知識老化,知識面偏窄,思想觀念陳舊是我市文化站工作人員實況。想像一下,文化程度高中以下20人,中專2人,大專以上2人是什麼樣?簡直是群眾戲言「文化站死無文化」,這能領導鄉鎮文化事業、搞好農村文化建設?非也,連生存都難。沒有新人的加入,文化人才青黃不接,後繼無人。
4、文化站人員工資待遇很低。我市文化站工作人員經長期的爭取,到今年年初才得到財政全額撥款,但退休人員工資問題還未解決。
三、進一步加強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的幾點建議
要改變鄉鎮文化站目前的困難現狀,應在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
1、加大財政投入力度。鄉鎮文化站是基層精神文明建設的主陣地,為了弘揚先進文化,提升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就必須加大對鄉鎮文化站的支持力度。農村文化建設是政府所應承擔的公共責任。要建立起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市鄉兩級政府要都將財力向農村文化事業傾斜,不斷加大對農村文化建設的投入力度。建議將中央財政按農村人口人均0.50元標准轉移支付的農村文化事業費由市集中統籌使用,由市財政建立專戶,市文化主管部門統籌規劃,資金隨項目撥付到鄉鎮,充分發揮農村文化事業費的有效作用。
2、調整理順管理體制。對於解決人員編制問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化建設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加強基層文化建設的主要責任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縣(市)區文化局是政府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文化站是基層全民事業單位。縣(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鄉鎮文化站可實行垂直管理,將鄉鎮文化站業務、人事、工資等關系交由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管理,實行定編、定崗、定員。按照1992年文化部頒發的文化站管理辦法規定,結合鄉鎮文化站實際,每個鄉鎮文化站核定編制數應為2至3人。
因此,建議由市文化主管部門對鄉鎮文化站實行垂直管理。對於目前年齡偏大、文化偏低的鄉鎮文化站工作人員可給予優惠政策讓其提前退休,充實一批年輕的文化專業人才到鄉鎮文化站工作。
3、抓住機遇,認真組織實施好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 「十一五」期間,國家將拿出專項資金支持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每個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國家補助資金16萬元、自治區12萬、地方配套4萬共32萬元。抓住機遇,認真組織實施好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把文化站基礎設施搞好。
總之,加強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是為了農民的文化生活更加充滿生機和活力,更好地滿足農民朋友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求。
(衛遠標)
B. 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建設,加強對鄉鎮綜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發揮鄉鎮綜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中的鄉鎮綜合文化站(以下簡稱「文化站」),是指由縣級或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公益性文化機構,其基本職能是社會服務、指導基層和協助管理農村文化市場。第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對文化站進行監督和檢查,縣文化館、圖書館等相關文化單位負責對文化站開展對口業務指導和輔導。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四條文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全國文化站建設規劃和標准,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五條文化站建設應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建設規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應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優先安排用地指標,無償劃撥建設用地。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的文化站建設予以重點扶持。第六條文化站應位於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於群眾參與活動的區域,一般不設在鄉鎮人民政府辦公場所內。
文化站的選址、設計、功能安排等應徵得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同意。第七條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間應包括:多功能活動廳、書刊閱覽室、培訓教室、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基層點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動場地、宣傳欄等配套設施。第八條文化站應配置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必需的設備、器材和圖書等文化資源,並有計劃地予以更新、充實。
文化站設施和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登記及相關手續,依法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第九條因鄉鎮建設規劃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擇地重建。鄉鎮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並徵得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職能和服務第十條文化站的主要職能是,開展書報刊借閱、時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藝演出活動、數字文化信息服務、公共文化資源配送和流動服務、體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動等。第十一條文化站通過以下方式履行職能,開展服務:
(一)舉辦各類展覽、講座,普及科學文化知識,傳遞經濟信息,為群眾求知致富,促進當地經濟建設服務。
(二)根據當地群眾的需求和設施、場地條件,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群眾喜聞樂見的文體活動和廣播、電影放映活動;指導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樂部等)和農民自辦文化組織建設,輔導和培訓群眾文藝骨幹。
(三)協助縣級文化館、圖書館等文化單位配送公共文化資源,開展流動文化服務,保證公共文化資源進村入戶。
(四)在縣級圖書館的指導下,開辦圖書室,開展群眾讀書讀報活動,為當地群眾提供圖書報刊借閱服務。
(五)建成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基層服務點,開展數字文化信息服務。
(六)在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下,搜集、整理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展示、宣傳活動,指導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
(七)協助縣級文化行政部門開展文物的宣傳保護工作。
(八)受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委託,協助做好農村文化市場管理及監督工作。發現重大問題或事故,依法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上報。第十二條文化站應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務規范,並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保障其設施用於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文化站應在醒目位置標明服務內容、開放時間和注意事項。第四章人員和經費第十三條文化站應配備專職人員進行管理,編制數額應根據所承擔的職能和任務及所服務的鄉鎮人口規模等因素確定。第十四條文化站站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具備相當於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熱愛文化事業,善於組織群眾開展文化活動,具備開展文化站工作的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文化站站長由鄉鎮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事先應徵求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的意見。第十五條文化站實行職業資格制度,文化站從業人員須通過文化行政部門或委託的有關部門組織的相應考試、考核,取得職業資格或崗位培訓證書。
文化站從業人員可根據本人的學歷條件、任職年限、工作業績和業務水平等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