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鄉鎮文化站的工作難點和存在問題是
從總體上看,農村文化工作仍是一個相當薄弱的環節,不少地方的文化建設滯後於經濟發展,尤其是農村文化站出現了嚴重的滑坡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鄉鎮文化站管理體制不順。農村文化建設發展過程中存在著體制性障礙。鄉鎮文化站由鄉鎮政府負責管理,縣文化主管部門僅對其行使業務指導職能,這種體制,一是產生了文化專干不專的問題。一些文化站幹部常年承擔行政工作任務,難有精力組織文化活動。二是縣文化主管部門難以調配使用,造成文化站人員不能流動,缺乏活力。三是鄉鎮政府對文化站投入少,管理不力。有的鄉鎮因財政緊張,出現文化站被擠占、被挪作它用的現象。
(二)鄉鎮文化站隊伍不穩定。眾所周知,農村文化站從誕生之日起就有其先天性弱點,主要表現在編制偏少,隸屬關系不清,生存經費拮據,崗位人員不穩。由於沒有編制,人員待遇低,國家曾於1984年和1993年先後兩次下撥文化站轉干指標,解決了一部分文化站工作人員的身份問題,但未轉乾的人員至今仍是聘用的,他們壯有所用,老無所養,這些根本性待遇問題得不到解決,使絕大多數文化站工作人員人心浮動。有的文化站工作人員長期被抽調搞鄉鎮中心工作,文化站被迫常年關門。
(三)鄉鎮文化站地位低下。由於沒有把已經作為「全民所有制文化事業」的文化站列入國家編制序列,沒有真正得到法定的確認,導致文化站得不到應有的位置,文化幹部被混崗使用,難以評上專業技術職稱。甚至在有些領導眼裡,文化站可有可無,根本就無地位而言。處於這樣的境地,鄉鎮文化站的職能作用根本得不到充分發揮。
(四)鄉鎮文化站功能減弱。文化站是受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的公益型文化事業機構,它的基本任務是運用文化手段進行宣傳鼓動和思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文體活動。但由於其功能減弱,加之文化站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素質不高,難以完成應當承擔的工作任務,導致不少地方群眾的文化需求得不到滿足,看書難、看戲難、看電影難、看歌舞難,文體生活十分缺乏,從而使賭博和封建迷信活動有所蔓延甚至泛濫。
(五)鄉鎮文化站經費緊缺。文化站活動經費主要靠鄉鎮政府解決,由於鄉鎮財政體制改革,鄉鎮可用財力減少,對文化事業投入就更少。現在農村大部分地區農民生活並不富裕,特別是偏遠山區文化活動無場地、無設施,與城市相比差距太大。由於經費嚴重不足,設施設備陳舊限制了文化站的發展,加之管理不善,使農村文化活動無法正常開展而淪為「空殼文化站」。
(六)、領導實績考核指標體系中文化站工作實績沒有列入硬性指標。各級領導對領導好或領導不好文化站,在領導實績考核指標體系中絕大部分鄉鎮都沒有硬性的指標規定,造成對文化站工作領導不力,或重視不夠。使文化站的領導工作處於十分薄弱的狀況。不可避免地出現了「空氣站、牌子站、無人站」等名存實亡的文化站。
對鄉鎮文化站的現狀有深入細致的了解,才能知道存在問題,才能知道要解決的問題,才能具有危機感,才能具有使命感。
『貳』 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建設,加強對鄉鎮綜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發揮鄉鎮綜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中的鄉鎮綜合文化站(以下簡稱「文化站」),是指由縣級或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公益性文化機構,其基本職能是社會服務、指導基層和協助管理農村文化市場。第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對文化站進行監督和檢查,縣文化館、圖書館等相關文化單位負責對文化站開展對口業務指導和輔導。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四條文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全國文化站建設規劃和標准,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五條文化站建設應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建設規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應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優先安排用地指標,無償劃撥建設用地。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的文化站建設予以重點扶持。第六條文化站應位於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於群眾參與活動的區域,一般不設在鄉鎮人民政府辦公場所內。
文化站的選址、設計、功能安排等應徵得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同意。第七條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間應包括:多功能活動廳、書刊閱覽室、培訓教室、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基層點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動場地、宣傳欄等配套設施。第八條文化站應配置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必需的設備、器材和圖書等文化資源,並有計劃地予以更新、充實。
文化站設施和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登記及相關手續,依法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第九條因鄉鎮建設規劃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擇地重建。鄉鎮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並徵得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職能和服務第十條文化站的主要職能是,開展書報刊借閱、時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藝演出活動、數字文化信息服務、公共文化資源配送和流動服務、體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動等。第十一條文化站通過以下方式履行職能,開展服務:
(一)舉辦各類展覽、講座,普及科學文化知識,傳遞經濟信息,為群眾求知致富,促進當地經濟建設服務。
(二)根據當地群眾的需求和設施、場地條件,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群眾喜聞樂見的文體活動和廣播、電影放映活動;指導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樂部等)和農民自辦文化組織建設,輔導和培訓群眾文藝骨幹。
(三)協助縣級文化館、圖書館等文化單位配送公共文化資源,開展流動文化服務,保證公共文化資源進村入戶。
(四)在縣級圖書館的指導下,開辦圖書室,開展群眾讀書讀報活動,為當地群眾提供圖書報刊借閱服務。
(五)建成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基層服務點,開展數字文化信息服務。
(六)在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下,搜集、整理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展示、宣傳活動,指導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
(七)協助縣級文化行政部門開展文物的宣傳保護工作。
(八)受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委託,協助做好農村文化市場管理及監督工作。發現重大問題或事故,依法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上報。第十二條文化站應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務規范,並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保障其設施用於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文化站應在醒目位置標明服務內容、開放時間和注意事項。第四章人員和經費第十三條文化站應配備專職人員進行管理,編制數額應根據所承擔的職能和任務及所服務的鄉鎮人口規模等因素確定。第十四條文化站站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具備相當於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熱愛文化事業,善於組織群眾開展文化活動,具備開展文化站工作的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文化站站長由鄉鎮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事先應徵求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的意見。第十五條文化站實行職業資格制度,文化站從業人員須通過文化行政部門或委託的有關部門組織的相應考試、考核,取得職業資格或崗位培訓證書。
文化站從業人員可根據本人的學歷條件、任職年限、工作業績和業務水平等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