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擾民的噪音歸哪個部門管理
噪音其實也是一種環境污染,因此對於噪音,是有專門的部門進行管理的,擾民噪音的分管部門,根據不同的地方、類型,由不同的部門進行管理。一般來說有以下幾個部門。
第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主要管理的擾民噪音有如下幾種:1、室內裝修活動所發出的噪音,不同的城市對於室內裝修的時間都是有各自的規定的,一般都是在工作日早八點到中午十二點,下午兩點到晚上六點之間;2、室內的娛樂活動,比如音響樂器等影響到居民生活的噪音;3、市區內的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發出的擾民的噪音,比如廣場舞的音響等;4、商業活動造成的噪音,比如宣傳用的高音喇叭。
第二,環保部門。環保部門主要管理的擾民噪音有如下幾種:1、建築工地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的施工作業所造成的擾民噪音;2、工業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造成的擾民噪音。
第三,交通部門。主要負責道路交通造成的擾民噪音,比如街道的機動車輛,沒有按照規定,擅自鳴笛造成的擾民噪音。
第四,城管。飲食服務,文化娛樂,小攤小販,空調等造成的擾民雜訊。
當然,很多擾民噪音的情況,都會涉及到不止一個部門,找到其中一個即可。如果還是不能確定找哪個部門,可以直接投訴到市政府,市政府受理了投訴後,會自行根據不同的噪音類型,轉交給相應的主管部門,他們會依法及時處理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