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對建設古文化村有哪些政策
國務院確定我國文化遺產日
新華社北京2月8日電 國務院最近下發《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決定從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我國的「文化遺產日」。
《通知》說,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通知》指出,要充分認識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我國文化遺產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像力,體現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結晶,也是全人類文明的瑰寶。保護文化遺產,保持民族文化的傳承,是連結民族情感紐帶、增進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一及社會穩定的重要文化基礎,也是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和創造性,促進人類共同發展的前提。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文化生態正在發生巨大變化,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威脅。不少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古建築、古遺址及風景名勝區整體風貌遭到破壞。文物非法交易、盜竊和盜掘古遺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一些地區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貴文物流失境外。由於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文化遺產消亡或失傳。在文化遺存相對豐富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由於人們生活環境和條件的變遷,民族或區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刻不容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高度,從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通知》提出了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總體目標。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大文化遺產保護力度,構建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提高全社會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充分發揮文化遺產在傳承中華文化,提高人民群眾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增強民族凝聚力,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基本方針是: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保護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堅持依法和科學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總體目標是: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文化遺產保護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保護文化遺產深入人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
《通知》要求,要著力解決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突出問題。一要切實做好文物調查研究和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的制定實施工作。加強文物資源調查研究,並依法登記、建檔。在認真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分類制定文物保護規劃,認真組織實施。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要統籌安排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公布實施。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要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檢查落實。要及時依法劃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必要的保護管理機構,明確保護責任主體,建立健全保護管理制度。其他不可移動文物也要依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製定保護規劃,落實保護措施。堅決避免和糾正過度開發利用文化遺產,特別是將文物作為或變相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違法行為。二要改進和完善重大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嚴格執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在項目批准前徵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在進行必要的考古勘探、發掘並落實文物保護措施以後方可實施。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考古發掘要充分考慮文物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加強統一管理,落實審批和監督責任。三要切實抓好重點文物維修工程。統籌規劃、集中資金,實施一批文物保護重點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險情,加強對重要瀕危文物的保護。實施保護工程必須確保文物的真實性,堅決禁止借保護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實。要對文物「復建」進行嚴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實用到對重要文物、特別是重大瀕危文物的保護項目上。嚴格工程管理,落實文物保護工程隊伍資質制度,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類文物保護技術規范,確保工程質量。四要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進一步完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申報、評審工作。已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認真制定保護規劃,並嚴格執行。在城鎮化過程中,要切實保護好歷史文化環境,把保護優秀的鄉土建築等文化遺產作為城鎮化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把歷史名城(街區、村鎮)保護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相關重大建設項目,必須建立公示制度,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對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保護狀況和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及時解決有關問題;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應當依法取消其稱號,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五要提高館藏文物保護和展示水平。高度重視博物館建設,加強對藏品的登記、建檔和安全管理,落實藏品丟失、損毀追究責任制。實施館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環境達標建設,加大館藏文物科技保護力度。提高陳列展覽質量和水平,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強博物館專業人員培養,提高博物館隊伍素質。堅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會群體減、免費開放,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六要清理整頓文物流通市場。加強對文物市場的調控和監督管理,依法嚴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場准入條件,規範文物經營和民間文物收藏行為,確保文物市場健康發展。依法加強文物商店銷售文物、文物拍賣企業拍賣文物的審核備案工作。堅決取締非法文物市場,嚴厲打擊盜竊、盜掘、走私、倒賣文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嚴格執行文物出入境審核、監管制度,加強鑒定機構隊伍建設,嚴防珍貴文物流失。加強國際合作,對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堅決依法追索。
《通知》要求,要積極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一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各地區要進一步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認定和登記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社會公布普查結果。3年內全國基本完成普查工作。二要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抓緊制定國家和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明確保護范圍,提出長遠目標和近期工作任務。三要搶救珍貴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有效措施,抓緊徵集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完善徵集和保管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博物館或展示中心。四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進一步完善評審標准,嚴格評審工作,逐步建立國家和省、市、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要制定科學的保護計劃,明確有關保護的責任主體,進行有效保護。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代表性傳人,要有計劃地提供資助,鼓勵和支持其開展傳習活動,確保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五要加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區的保護。重點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文化遺產豐富且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完整的區域,要有計劃地進行動態的整體性保護。對確屬瀕危的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區,要盡快列入保護名錄,落實保護措施,抓緊進行搶救和保護。
《通知》強調,要切實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一要認真落實領導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鄉規劃。要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定期通報制度、專家咨詢制度以及公眾和輿論監督機制,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充分發揮有關學術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二要加快文化遺產保護法制建設,加大執法力度,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抓緊制定和起草與文物保護法相配套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抓緊研究制定保護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要嚴格依照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辦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作出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等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依法抵制和制止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和行為。嚴厲打擊破壞文化遺產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因執法不力造成文化遺產受到破壞的,要追究有關執法機關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三要安排專項資金,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大力培養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各類專門人才。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科技的研究、運用和推廣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水平。四要加大宣傳力度,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各級各類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要經常舉辦展示、論壇、講座等活動,使公眾更多地了解文化遺產的豐富內涵。教育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編入教材,組織參觀學習活動,激發青少年熱愛祖國優秀傳統文化的熱情。各類新聞媒體要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文化遺產和保護知識,大力宣傳保護文化遺產的先進典型,及時曝光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及事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在全社會形成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通知》還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切實研究解決自然遺產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自然遺產保護工作
Ⅱ 雲南省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護、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經濟、文化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開發、利用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文化遺產包括:
(一)彝族、苗族等各民族的語言、文字及具有代表性的口傳文學;
(二)三台山摩崖雕像、鐫字岩彝文石刻、鳳家城、蔣家大院等古遺址、古建築、古墓葬、石刻、雕塑、壁畫、碑碣、楹聯;
(三)彝族祭祖大典、彝族火把節、彝歷年節慶日、苗族花山節等各民族的祭祀、節日、禮儀、慶典;
(四)具有學術、史料、藝術價值的手稿、經卷、典籍、文獻、譜牒、圖書、圖片等;
(五)民族民間傳統醫葯及醫學;
(六)具有民族特色的村寨、民居、服飾、飲食、器具和傳統手工藝;
(七)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間文學、戲劇、曲藝、詩歌、音樂、舞蹈、書畫、體育等;
(八)金沙江皎平渡口、石板河阻擊戰遺址、普渡河鐵索橋及紅軍烈士墓、九龍紅軍洞、木克紅軍壁畫等重要史跡、實物和代表性建築;
(九)其他需要保護的文化遺產。第四條文化遺產保護實行保護為主、合理利用、加強管理、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類指導的原則。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文化遺產保護資金,資金主要來源:
(一)自治縣每年公共財政安排的資金;
(二)捐贈;
(三)其他資金。第七條文化遺產保護資金主要用於:
(一)文化遺產的調查、收集、整理和研究;
(二)瀕危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和搶救;
(三)文化遺產的傳承、傳播;
(四)文化遺產相關資料與實物的徵集;
(五)手稿、經卷、典籍、文獻、圖書資料等民族歷史文化書籍的研究、復制、翻譯、出版,以及相關記憶工程的開展;
(六)民俗館、傳習所等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
(七)民族文化藝術創作和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
(八)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
(九)資助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制定,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八條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開展文化遺產資源的普查、調查、搶救、認定、登記、研究等工作,並建立健全檔案資料庫;
(三)制定縣級文化遺產保護目錄和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單位的評審標准,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四)按照不同文化遺產保護需要,制定具體保護措施,並對瀕危文化遺產進行搶救性保護。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九條自治縣發展和改革、民族宗教、財政、教育、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衛生計生、檔案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第二章保護與傳承第十條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等規劃相銜接。第十一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三台山摩崖雕像、鐫字岩彝文石刻、鳳家城等文化遺產的保護,劃定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設置標志說明,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活動的,有關部門在審批時,應當書面徵求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並支持其將擁有的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捐贈給自治縣文物保護管理單位收藏或者出借給有關單位展覽和研究。受贈單位應當根據資料和實物的價值給予獎勵,並頒發證書。
徵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時,應當以自願為原則,合理作價,並發給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