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歷史文化街區什麼又是構成其主體的歷史建築
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並有一定規模的區域。
《文物保護法》中對歷史文化街區的界定是:法定保護的區域,學術上叫「歷史地段」。
其構成包括所有要素:
歷史風貌的文物古跡、歷史建築、道路、街巷、院牆、小橋、溪流、駁岸乃至古樹等。
意義
歷史文化街區重在保護外觀的整體風貌。不但要保護構成歷史風貌的文物古跡、歷史建築,還要保存構成整體風貌的所有要素,如道路、街巷、院牆、小橋、溪流、駁岸乃至古樹等。歷史文化街區是一個成片的地區,有大量居民在其間生活,是活態的文化遺產,有其特有的社區文化,不能只保護那些歷史建築的軀殼,還應該保存它承載的文化,保護非物質形態的內容,保存文化多樣性。這就要維護社區傳統,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地區經濟活力。
歷史
歷史地段保護的概念是20世紀60年代形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洲的經濟恢復發展,城市中開始了大規模的住宅建設,當時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區,蓋起新樓房。但是這樣做的結果是改善了建築,卻破壞了歷史環境。城鎮歷史聯系被割斷,特色在消失。人們開始意識到,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不能割斷歷史,而文物古跡、歷史地段等正是這些歷史文化發展的實物例證。所以,除了保護文物建築之外,還應保存一些成片的歷史街區,保有歷史的記憶,保存城鎮歷史的連續性。
中國正式提出歷史街區的保護是在1986年,國務院在公布第二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文件中指出:「對文物古跡比較集中,或能完整地體現出某一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築群、小鎮村落等也應予以保護,可根據它們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公布為當地各級歷史文化保護區」。這是保護歷史遺產的重要舉措,從此形成了保護文物古跡、保護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分層次的保護體系。2008年開始實施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保護
保護外貌、整修內部,歷史街區的歷史建築不必像文物那樣一切維持原狀,可以進行室內的更新改造,適應現代生活的需要。對歷史性建築要按原樣維修整飾,對那些改動不合理的地方,維修時可恢復其原貌或原來的風格,對有悖於歷史風貌的新建建築可以適當改造,恢復歷史原來的風格。積極改善基礎設施,提高居民生活質量。這個問題不解決,居民就很難在這里繼續生活,保護就成了一句空話。要逐步整治,反對大拆大建。之所以提倡逐步整治的方法,是為了精心設計與施工,保存更多的真實歷史遺存,也是為從容籌集資金,減輕政府壓力,更是為保存和延續社區文化,保護其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歷史文化街區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點,它的保護不是簡單的規劃問題,而是一個綜合的社會實踐。要特別關注保護實施中的方法和政策問題,總結前一階段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實施。可以認為,凡是需要保護的地區,就不可能就地平衡資金,所以也不應該按房地產開發的方式進行運作。一些城市的歷史文化街區中制定了好的保護規劃,但由開發商來主導建設,為了平衡資金、追求利潤,只能是不斷修改規劃,其結果是達不到保護的目的。正確的做法是由政府主導,按著規劃的要求制定相關政策,保證按規劃實施。同時,要注意採取逐步整治的方式,尊重居民的意願,保護居民利益,調動居民的積極性,政府出資為主,居民出資為輔,要「政府主導,居民參與,逐步整治,漸進改善」,這樣才可以做好保護區的保護、整治工作。
有的地方全部遷出原住民,把房子重修再高價賣出,或變成有錢人居住的新社區、或變成高檔娛樂休閑地、或變成專供旅遊參觀的布景道具,這些都不是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方向。國外一些城市舊區的成片更新,往往針對的是已衰落的商業區、倉庫、碼頭等,很少有大量遷出原住人口的。從避免社會分隔出發,他們也不贊成「紳士化」的改造。
2. 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2016)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管理,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鄉建設與社會文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活動。
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對象包括歷史城區的自然格局和傳統風貌、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古樹名木、傳統地名、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古樹名木、傳統地名、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保護的,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類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護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觀,保持、延續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格局和風貌。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區、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職責。第五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區的保護規劃等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監督管理的工作。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風貌區和傳統村落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歷史建築的結構安全、使用和修繕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
財政、土地、建設、城市管理、公安、環境保護、水務、交通、林業園林、旅遊、工商、民政、農業、宗教、港務、民防、地震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設立片區保護管理組織等方式,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和傳統村落等實施日常保護和管理。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的重大政策措施,並督促落實;
(二)審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的內容和調整方案;
(三)指導、協調、監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有關工作;
(四)指導、協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方面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審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解決方案;
(五)本級人民政府認為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其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召開會議,可以邀請有關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參加,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經費投入。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實際需要,突出重點、統籌安排市本級財政對區級財政的轉移支付資金。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經費用於普查、測量、認定、搶險、學術研究、規劃編制、修繕補助、資助、獎勵等方面。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保護意識,可以通過授權或者委託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研究機構、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基礎研究、專業培訓等工作。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投資、成立公益性組織、提供技術或者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依法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第二章保護名錄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制度,將下列保護對象納入保護名錄: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和歷史建築;
歷史風貌區;
傳統村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保護名錄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區位、建成時間和歷史價值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