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文化執法一般會查什麼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為行政支持類事業單位,財政全額撥款,正縣級規格,直屬市政府領導,市政府授權負責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的具體職責和主要任務是:查處演出和娛樂、網吧及互聯網上網服務、電子游戲、美術品銷售、文物經營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查處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路出版、計算機軟體等方面的違法違規出版活動和印刷、復制、出版物發行中的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查處違法安裝和設置衛星電視接收設施,管理違法接收、傳送和播放電影電視,監督查處廣播電視廣告經營活動違法行為,查處盜版侵權行為等。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目的:
構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公信力的目的在於提升文化執法機關的整體效能,建立統一、規范、高效的文化市場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達到「依法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文明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群眾滿意的社會效果。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主要職責介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和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行使文化市場管理的行政處罰權。
(三)組織協調文化市場跨縣市區的綜合執法和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組織全市性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專項整治行動。
(四)負責對縣市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對全市文化市場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
(五)負責全市文化市場執法隊伍的日常督察工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及執法錯案追究辦法等規定;對下級處罰不當和應作為而不作為的事項進行糾正或直接處理。
(六)負責對文化市場及文化市場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工作;受理行政相對人對縣市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工作。
(七)承擔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本局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 文化執法的工作范圍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文化部令2006年第36號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
第三章 執法程序
第四章 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則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范圍是:(一)營業性演出活動;(二)音像製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三)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四)藝術品經營活動;(五)電影發行、放映經營活動;(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互聯網文化經營活動;(七)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四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
第五條 文化部依照職責分工指導全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制定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規章制度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規劃,指導、協調地方執法機構查處大案要案,監督地方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執法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 執法機構及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執法,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執法監督。
第七條 文化行政部門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
第八條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執法機制。
第九條 執法機構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三)組織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監督、指導下級執法機構的工作;
(五)向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提出有關完善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建議。
第十條 執法機構應當完善文化市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健全舉報網路,依法及時受理辦理舉報。
第十一條 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場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制度。
第十二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處罰決定備案制度和抄告制度。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許可機關和上級文化行政執法機構備案。
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決定抄告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
重大案件發生後24小時內,當地執法機構應當將案件情況向上級執法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執法數據定期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 執法機構應當配備交通、通訊、檢測、取證等行政執法所必需的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 執法機構錄用執法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招考,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政治堅定、作風優良、遵守紀律、身體健康;(二)從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前無犯罪記錄;(三)熟悉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掌握文化市場管理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
第十八條 執法人員經崗位培訓和考試合格後,取得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的培訓內容和考核標准由文化部統一確定,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執法機構應當每年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不得繼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條 執法人員每年參加文化市場的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不得少於40小時。執法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各種在職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執法機構實行執法人員定期崗位輪換制度,同一崗位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三章 執法程序
第二十二條 文化市場行政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執法機構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法機構發現查處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文化行政部門或者其它行政機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執法機構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並依法製作執法文書。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文化市場管理法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執法機構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執法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製作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經復核成立的,應當採納。
第二十八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決定,執法人員應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文化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執法人員自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執法機構報告並備案。
第二十九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執法機構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登記立案,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或者其他有關證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三十條 執法機構在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執法人員應當製作詢問或者檢查筆錄,並交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核閱,經核對無誤後,由當事人或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的,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註明情況並簽名。
第三十一條 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執法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
對證據進行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並註明。對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開列清單,並依據情況分別製作《抽樣取證憑證》或《證據登記保存清單》,標明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事項,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接收的,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憑證或者清單上註明情況並簽名。登記保存物品時,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異地保存。
第三十二條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依法作出下列處理決定:(一)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鑒定的,送交檢驗或者鑒定;(二)依法不需要沒收的物品,退還當事人;(三)依法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調查終結,執法機構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決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執法機構應當製作《文化市場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和依據。執法機構擬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文化市場行政處罰告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有在收到告知書後三日內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四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和聽證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宣布和核對聽證參加人員名單;(二)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行政處罰的理由;(三)當事人可以提出證據,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四)聽證主持人向當事人、調查人員、證人等有關人員詢問;(五)當事人最後陳述;(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三十五條 聽證會應當製作筆錄,交當事人核閱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連同筆錄一並報執法機構。報告的主要內容為:案由,聽證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姓名或名稱,申辯和質證的事項,證據鑒別和事實認定情況。
第三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場的,執法機構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 依法沒收的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經執法機構負責人批准,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並製作銷毀記錄。第三十八條 執法文書及有關材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第四章 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 上級執法機構對下級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實行執法監督。
第四十條 執法監督的內容包括:(一)執法主體;(二)執法程序;(三)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四)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五)執法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六)罰沒財物的處理;(七)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 執法監督的方式:(一)受理對違法行政行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並直接或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二)對執法工作進行檢查;(三)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資料;(四)在職權范圍內採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條 上級執法機構發現下級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行政處罰,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一)執法主體不合法的;(二)執法程序違法的;(三)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四)違法處置罰沒財物的。
第四十三條 行政處罰因第四十二條列舉情形造成以下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並可根據情節輕重,暫扣或者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一)人民法院撤銷、變更文化行政處罰決定的;(二)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文化行政處罰的決定的。
第四十四條 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二)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支持、縱容、包庇文化市場違法經營活動的;(三)對群眾舉報不受理、辦理,拖延推諉的;(四)泄露舉報內容和執法行動安排的;(五)偽造、篡改、隱匿和銷毀證據的;(六)玩忽職守釀成嚴重後果的;(七)以任何形式參與文化經營活動的;(八)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第四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期間,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執法人員被收回行政執法證件的,應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不得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稽查證》是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的合法證件,由文化部統一監制,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核發。執法文書由文化部統一格式,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監制。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4日文化部發布的《文化市場稽查暫行辦法》、1997年12月31日文化部發布的《文化部文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00年5月15日文化部發布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條 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家所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國家徵集、購買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五)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屬於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③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工作人員的工作主要是做什麼呢
主要工作職責:
1.宣傳、貫徹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的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2.受縣文化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版權局的委託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版權,等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3)文化市場執法檢查怎麼做擴展閱讀:
1、宣傳、貫徹文化體育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的有關文件精神。
2、依法對全縣范圍內的文化(體育)經營單位及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維護文化(體育)市場的秩序。
3、指導文體市場經營戶守法經營、文明經營,保護文化經營者和文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止和查處文化經營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4、受理有關文化(體育)市場的監督舉報電話和投訴中心及縣長熱線電話轉辦單。
5、建立健全文化(體育)市場經營單位被查處的有關資料和檔案,掌握在冊經營單位變動情況,及時更改。
6、配合公安、工商、電信、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職能科室,對文體市場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7、組織本級執法人員、社會監督人員、鄉鎮協管人員法律、法規和業務技能的培訓,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
8、定期召開文體市場各類經營業主例會,總結、評估和通報經營管理情況,提出整改意見。
9、對查處的違法案件進行處罰,對查繳的各類違法經營物品或器具登記入庫,妥善保管。
④ 青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健康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是指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版權、文物等領域的經營活動。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是指市、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對集中行使文化市場管理領域行政處罰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行政行為。第三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並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第四條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區(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並依法查處文化市場違法行為。
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實施相關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
公安、工商、通信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化市場相關執法工作。第五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一)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網路文化、營業性演出、美術品、藝術品等文化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二)電影、廣播、電視、互聯網視聽節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等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三)出版(網路出版)、印刷(復制)、發行等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四)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的版權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五)文物保護、文物經營等文物行政管理領域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決定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行政處罰權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相對集中行使後,其他部門不得再行使;繼續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第六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經過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並經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從事執法工作。第七條下列文化市場管理領域違法案件由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管轄:
(一)重大疑難或者影響重大的;
(二)市人民政府指定查處的;
(三)國家、省有關部門交辦或者督辦的。
其他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管轄。第八條市、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案件沒有管轄權的,應當3日內移交給有管轄權的部門。接受移送的部門不得拒絕。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九條兩個以上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都有權管轄的,由最先發現違法行為的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管轄;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管轄,必要時可以由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直接查處。第十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統一著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第十一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現場進行檢查;
(二)制止和糾正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
(三)查閱、調閱、復制、拍攝、錄制有關證據材料,抽樣取證或者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
(四)對出版物進行審讀審驗,對廣播電視播出內容進行監聽監看;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行使有關行政處罰權時,可以依法行使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對有關場所、設施或者財物進行查封或者扣押。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對依法扣押的設施或者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⑤ 如何進行文化市場執法檢查
如果你問的是檢查方面的規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http://wenku..com/view/1f4401d0360cba1aa811da3e.html
⑥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區、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和本辦法履行查處文化市場違法行為的職責。
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化市場相關執法工作。第三條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一)娛樂場所、營業性演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文化、網路游戲等文化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二)著作權、出版、印刷、音像製品、互聯網出版等新聞出版(版權)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三)電影、廣播電視、互聯網視聽節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等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四)違法購銷文物等文物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五)市人民政府決定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行使的其他行政處罰權。第四條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應當由本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事項,對社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事項及其他應當由本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事項。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合理劃分市和區、縣職責范圍,明確各自負責的行政處罰事項,並向社會公布。第五條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職權范圍的確定和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文化市場管理的需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和權責一致的原則決定。確定由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職權,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版權)、文物等原職能部門不再行使。
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版權)、文物等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第六條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在行使有關行政處罰權時,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文化市場管理規定,按照許可權范圍應當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兩個以上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都有權管轄的,由首先發現違法行為的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管轄。第八條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堅持公正、文明執法,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違法行為輕微且當事人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九條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人員培訓和資格管理、執法標准和規范、重大事項法律論證、行政執法協調、案件督辦督察等制度,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本市建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監管信息系統,對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及其管理進行動態監測,提高執法監管保障水平。第十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經過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並經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合格,取得市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從事執法工作。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應當佩戴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標志,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當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當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第十一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現場進行調查、檢查;
(二)制止和糾正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
(三)查閱、調閱、復制、拍攝、錄制有關證據材料,抽樣取證或者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