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什麼機構
1: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政府及其管理機構代表全體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遵循文化發展的規律,為實現預期的文化發展目標,對社會文化事業進行規劃、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和控制的管理機構。
2:范圍如下:
包括廣義上的文化行政管理,包含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狹義上的文化行政管理、體育行政管理與衛生管理。
❷ 請問鄉鎮文化教育工作站,是屬於什麼機構隸屬於什麼部門管理主要是做什麼工作的
、負責宣傳貫徹落實民政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轄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
2、負責本轄區各類民政對象的調查摸底、統計上報和管理工作。
3、負責本轄區內災情的統計上報,做好災民救助對象的初審、救助花名冊和台賬的建立、上報工作,做好救災款物的公示和發放工作,負責減災宣傳工作。
4、負責轄區內優撫對象申報和日常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擁軍擁屬和軍民共建活動。
5、負責本轄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工作,做好救助對象的摸底、審查、上報和監督保障金的發放工作。
6、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村(居)民自治活動的開展,積極開展社區服務,努力推進社區建設。
7、配合縣(區)民政局參與本轄區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完成轄區境內地理實體、行政區劃、街道村名名稱的命名、更名、標志設置和門牌戶號的申報工作。
8、負責轄區內生活無著人員的救助管理和遺棄兒童的保護工作,保障其合法權益。
9、負責建立民政工作處置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預案,協助鄉鎮(街辦)和縣(市、區)民政局處置各類災情和公共突發事件。
10、負責本轄區涉老日常事務工作,依法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11、協助鄉鎮做好民政上訪對象的接待、調查、處理工作。
12、完成鄉(鎮)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❸ 什麼是文化部
1、文化部,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是中國文化行政的最高機構,是國務院的職能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管理全國文化藝術事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文化、藝術事業的組成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最早並一直保留至今的政府部門之一。
2、1949年9月~1954年9月設立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由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指導文化部工作。
1954年9月~70年6月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由國務院第二辦公室協助總理掌管文化部工作。
1970年6月~1975年1月,根據的國務院機構精簡方案,撤銷文化部,成立國務院文化組。
1975年1月,撤銷文化組,設置文化部。1982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其與文化部、國家出版事業局、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合並,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1987年6月,將文化部文物事業管理局改為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仍由文化部領導,但獨立行使職權,計劃、財政、物資分配等計劃單列。
1988年,國務院進行機構改革,將文化部、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合並,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現內設機構有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計劃財務司、人事司、藝術司、教育科技司、文化市場司、文化產業司、社會文化圖書館司、對外文化聯絡局 (港澳台文化事務司)、直屬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機關服務局等。
❹ 文化局隸屬哪個部門它的上級領導是什麼
文化局屬於宣傳部門管轄,它的上級領導就是文化廳、文化部。
❺ 文化局歸哪個部門管理
文化局歸政府管;文化局主管當地文化藝術事業,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訂當地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和管理辦法,綜合管亮弊理當地社會文化事業,圖書館事業,歸口管理當地文化市場、文物事業、電影發行和放映、對外文化藝術交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新聞出版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性新聞出版、著作權的管理規章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辦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文化局主管全國文化事業,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訂當地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和管理辦法,綜合管理當地社會文化事業:文化藝術事業、圖書館事業、歸口管理文化市場、文物事業、電影發行和放映、對外文化藝術交流。
文化主管部門有搏鍵兄幾下幾個部門:
1.國家文化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是中國文化行政的最高機構,是國務院的職能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管理全國文化藝術事業。
2.文化部:主管文學藝術界,包括文化館、群眾藝術館、文化團體、文藝演出單位、文化場。
3.國家旅遊總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簡稱國家旅遊局(英文:China National Tourism Administration,英文縮寫為CNTA),是國務院主管旅遊工作的直屬機構。
4.中共中央宣傳部:不直接管理任何一塊業務,但卻是所有與新聞、文化及宣傳有關的就都管,可謂是「全管」。
法律依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基襲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