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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怎麼申請

發布時間:2022-05-08 05:45:45

1. 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根據申報單位的意願,組織專家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具備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篩選、論證、評審,提出推薦名單,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 中央直屬單位推薦的申報項目,應在徵得申報項目所屬地區同意的基礎上,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報主管部門同意。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中央直屬單位,登陸文化部網站,進入司局子站——非物質文化遺產司,點擊進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申報平台」,將申請報告、省級人民政府或中央直屬單位的主管部門同意申報的文件原件、已正式公布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文件、申報項目清單上傳至申報平台並組織申報單位網上提交項目申報書、申報錄像片等材料。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中央直屬單位登陸上述申報平台對申報單位提交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後,將審核結果網上提交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截止時間為2013年11月30日。 推薦申報期間,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進行認真研究,按照相關程序妥善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扶持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十條 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2. 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什麼條件 在什麼相關部門申報流程是什麼(要詳細的) 謝謝了

需要是傳統文化的表現形式;向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申報,流程需要提交申報的材料等待篩選,具體如下:

第八條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九條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

第十條 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三)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四)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條 傳承於不同地區並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

第十二條 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評審和專業咨詢。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

(2)文化遺產怎麼申請擴展閱讀:

成為非遺傳承人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行本法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並將所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予以公布。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方法研究,鼓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記錄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三十五條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范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

3. 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什麼條件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16

4. 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要先向哪個部門申請

摘要 需要是傳統文化的表現形式;向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申報,流程需要提交申報的材料等待篩選,具體如下:

5. 如何申請國家文化遺產

如中秋節
中秋節應該是非物質文化遺產。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05]18號)附件

第一條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規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和評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二條「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製品等)和文化空間。
第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可分為兩類:(1)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等;(2)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包括:
(一)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表演藝術;
(三)民俗活動、禮儀、節慶;
(四)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
(五)傳統手工藝技能;
(六)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第四條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目的是:
(一)推動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與傳承;
(二)加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認同,提高對中華文化整體性和歷史連續性的認識;
(三)尊重和彰顯有關社區、群體及個人對中華文化的貢獻,展示中國人文傳統的豐富性;
(四)鼓勵公民、企事業單位、文化教育科研機構、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五)履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增進國際社會對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促進國際間的文化交流與合作,為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及其可持續發展作出中華民族應有的貢獻。
第五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評定工作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具體實施。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要與各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組織相互配合、協調工作。
第六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項目,應是具有傑出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典型意義;或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學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
具體評審標准如下:
(一)具有展現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傑出價值;
(二)紮根於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四)出色地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體現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六)對維系中華民族的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第七條申報項目須提出切實可行的十年保護計劃,並承諾採取相應的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檔:通過搜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二)保存: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並積極搜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保存並合理利用;
(三)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後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四)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互聯網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五)保護:採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第八條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九條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
第十條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三)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四)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條傳承於不同地區並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
第十二條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三條評審委員會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評審和專業咨詢。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四條評審工作應堅持科學、民主、公正的原則。
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評審,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提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十六條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通過媒體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條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單,經部際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後,上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第十八條國務院每兩年批准並公布一次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第十九條對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各級政府要給予相應支持。同時,申報主體必須履行其保護計劃中的各項承諾,按年度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實施情況報告。
第二十條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進行評估、檢查和監督,對未履行保護承諾、出現問題的,視不同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除名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暫行辦法》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6.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怎麼申請

1、滿足申請非遺傳承人的要求,文化要求具有傳承價值,且個人能完整地掌握非遺項目的傳統知識或特殊技能,項目需滿足至少100年傳承歷史,項目具有較大影響等條件。2、按辦理流程進行申請,需要提供申遺項目的視頻、照片、資料及文獻,提供完整系統的傳承計劃和目標,提供有效的擔保單位,尋求一位行業專家推薦。3、提交的審核需要經過非遺中心審批和認定,從國家級到市縣級各級評判標准不同,最終得到的政府補貼每年的份額也不相同。4、如果個人在辦理過程中有任何疑問,也可以尋求相關辦理機構的協助,幫助快速申遺,幫助完善資料和處理流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條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三)傳統技藝、醫葯和歷法;(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五)傳統體育和游藝;(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7. 非物質文化遺產申請流程是什麼怎麼申請

一、 申報條件

(一)具有突出貢獻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

(二)具有展現我縣廣大人民群眾文化創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體中世代傳承、活態存在的特點;

(四)具有鮮明特色,在當地有較大影響。

二、申報材料

(一)申報報告:各鄉鎮文化站向縣(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提出申報縣(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名單,並對申報項目名稱、保護單位、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包括項目簡介、基本信息、項目說明、項目論證、項目管理、保護計劃。

(三)輔助資料:包括錄音、錄像資料、代表性圖片、證明材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各街道辦事處同意申報的函件。

(五)申報材料要求:

1、項目申報書內容充實、表達准確,項目簡介簡明扼要、重點突出;

2、錄像片要將項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徵與價值、最關鍵的內容與環節介紹清楚,並達到技術要求;

3、項目申報書和項目簡介一律以A4紙印製,一式5份;電子文本(Word格式)光碟2份。所有申報材料及輔助資料將全部歸檔,不再退還。

三、申報程序

(一)各鄉鎮根據申報單位和申報人的意願,對具備條件的申報項目進行篩選,提出推薦名單,經鄉鎮政府同意後報送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二)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經評審通過後對各街道所申報的項目進行公示。

(7)文化遺產怎麼申請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規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和評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二條「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製品等)和文化空間。

第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可分為兩類:

(1)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等;

(2)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包括:

(一)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表演藝術;

(三)民俗活動、禮儀、節慶;

(四)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

(五)傳統手工藝技能;

(六)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第四條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目的是:

(一)推動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與傳承;

(二)加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認同,提高對中華文化整體性和歷史連續性的認識;

(三)尊重和彰顯有關社區、群體及個人對中華文化的貢獻,展示中國人文傳統的豐富性;

(四)鼓勵公民、企事業單位、文化教育科研機構、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五)履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增進國際社會對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促進國際間的文化交流與合作,為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及其可持續發展作出中華民族應有的貢獻。

8. 如何申報非遺

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2、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3、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4、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建檔流程

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和收集

非物質文化遺產建檔保護工作首先需要從普查工作開始,了解該地區非遺分布現狀、形態、載體、展示方式等特徵,保管和現存情況、歷史背景和傳承情況等。

2、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鑒定

非遺資源具有自身的特性,歷史沿革帶來的沖擊,及相關的自然、社會、人文環境變化帶來的建檔保護方面的問題,是檔案管理者面對的空前的挑戰。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非物質文化遺產

9. 如何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

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流程:

1、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2、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

3、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4、傳承於不同地區並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相關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5、評審委員會根據規定進行評審,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提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6、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通過媒體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30天。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單,經部際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後,上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9)文化遺產怎麼申請擴展閱讀: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就在我們的生活中。非遺的當代實踐,是優秀傳統文化與現實生活相融合,實現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的過程。我國的非遺實踐日漸活躍。

傳統節慶重新熱鬧起來,傳統表演藝術與口頭文學煥發新的生機,有時代感的傳統年畫讓過年的年味兒更濃,文創設計越來越注重從傳統文化汲取營養。傳統工藝振興計劃全面實施,富有地域特點、民族特色、現代氣息的手工藝品成為消費者的鍾愛。

活力再現的非遺對於弘揚優秀道德價值、培厚社區文化積淀、培育良好民風習俗、助力鄉村振興和精準扶貧,發揮著重要作用。

非遺保護工作確立了一個重要理念:見人見物見生活。非遺是一個文化現象的整體。非遺不只是一件件體現文化傳統的產品或作品,它更是可見、可參與的生活。非遺傳承是不斷融入人們智慧、才藝和創造力的生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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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文化遺產怎麼申請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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