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知識產權有什麼發展歷史嗎
知識產權制度在世界上有著悠久的歷史。尤其是各類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商標和版權的立法時間最早。其歷史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1.萌芽階段(13世紀至14世紀)
這一階段出現了由封建王室賜予工匠或商人的類似於專利的壟斷特權,它為後來知識產權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礎。
2.初創和普遍建立階段(15世紀至19世紀末)
在這個階段,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版權法和商標法相繼誕生,如威尼斯共和國的《專利法》(1474年)、英國的《壟斷法》(1623年)、英國的《版權法》(1710年)、法國的《商標法》(1857年)等。19世紀末絕大多數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指專利制度、商標制度、版權制度) 。
3.進一步發展階段(19世紀末至20世紀末)
知識產權制度在這一階段的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縱向發展:即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在原有基礎上通過不斷修訂變得更加完善、科學, 尤其是隨著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的《伯爾尼公約》)的建立,各國知識產權制度呈現從「各自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國際化、現代化的特點。在此背景下,各國又簽訂了數量更多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其數量達數十個之多),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逐步增多,知識產權的種類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立時,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已登上了一個新的台階。
橫向發展:即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資本主義國家外的更多國家得到實行。20世紀後期,社會主義國家開始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前蘇聯和東歐國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廣大已經取得獨立的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也都實行了專利等知識產權制度。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也開始制定知識產權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制度國家的行列。當然,在許多方面社會主義國家及發展中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如前蘇聯和大多數東歐國家實行發明人證書制度和專利制度混合的發明保護制度(即所謂的「雙軌制」),規定取得發明人證書後,發明權歸國家所有,發明人只取得一定獎勵,不能拒絕國家批準的其他人使用該發明。又如部分獨立的發展中國家實行「 輸入專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確認專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於這類專利是在外國(原宗主國)有效專利的基礎上授予的,本國專利局一經登記即可確認並獲得。這種專利制度帶有很大的依賴性,實際上並沒有建立本國完全獨立的專利制度。
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知識產權制度發源於歐洲,專利法最先問世,英國1623年的《壟斷法規》(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繼英國之後,美國於1790年、法國於1791 年、荷蘭於1817年、德國於1877年、日本於1885年先後頒布了本國的專利法。雖然1618年的英國首先處理了商標侵權糾紛,但最早的商標成文法應當被認為是法國1809年的《備案商標保護法令》。1875年法國又頒布了確立全面注冊商標護制度的商標權法。以後,英國於1862年、美國於1870年、德國於1874年先後頒布了注冊商標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權法當推英國於1710年頒布的《保護已印刷成冊之圖書法》,被稱為《安娜女王法》。法國在18世紀末頒布了《表演權法》和《作者權法》,使與出版印刷更為密切相聯的的專有權逐步成為對作者專有權的保護。以後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都沿用法國作者權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後頒布了兩個《版權條例》,於1898年頒布過《版權法》。1899年日本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當年在過去版權立法的基礎上頒布了《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來源於 19世紀50年代的法國,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說為1890年美國的《謝爾曼法》,一說為1896年德國制定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但美國是最早產生現代意義上競爭法的國家,其立法包括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兩個方面,除大量判例外,還有《謝爾曼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克萊頓法》和《魯賓遜-帕特曼法》。英國現代競爭立法相對較晚,但以案例法著稱的英國反不正當競爭的規范可以追溯到15世紀,較全面地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完成20世紀的中葉,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貿易管理法》、《轉售價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國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重新進行了制定,並多次進行了修改。 1957年又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使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體系更加完善,為德國的經濟高速發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國的後塵,又在二戰後受美國的影響,其反不正當競爭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該法以後經過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體界定了12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除法力度,除高額罰款外,還有刑事制裁。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條約的制定對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動作用,同時這些國際公約本身就又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使知識產權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圍設立和擴展開來。幾部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訂立及其不斷修改、發展史代表了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和歷史。當今世界,對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重視程度幾乎已經超過了對知識產權內國法的重視,如果內國法不適合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的最低保護標准,還要不斷修改內國法。幾個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幾乎把全球的國家和特殊經濟區動員起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越來越趨於國際化了。因此,把握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就如同掌握了知識產權制度的標准和發展的趨向。研究知識產權制度不能不將幾個主要的相關國際公約作為研究的重要課題。真正界定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並稱得上完整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當屬《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它們覆蓋了工業產權和版權等廣范的知識產權范圍。除此之外,一個世紀以來,在工業產權領域共有15 個國際公約,主要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在版權領域共有10個公約,主要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著作者與廣播組織公約》等。此外還有《科學發現的國際登記條約》、《保護奧林匹克會徽條約》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領域,還有一些地區性公約起著獨特的作用,如《專利申請形式要求歐洲公約》、《歐洲專利權授予公約》等。在美國等世界發達國家的推動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不斷發展變化,保護范圍越來越廣,保護水平越來越高,保護標准及違反公約的爭端處理機制越來越具體、有效。我國正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程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成為對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最有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執法機制以及知識產權事業正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發展壯大起來的,是在逐步承諾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過程中成熟和完善起來的。甚至回溯到晚清時期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無國際商貿和保護「夷人權利」的烙印。
關於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和發展有幾種說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說」和「百年左右說」兩種。「二十年說」主要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定和我國政府奉行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護兩種機制的事實出發,認為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於二十年間, 「二十年前,中國在知識產權制度方面,幾乎是一片空白」。 「百年左右說」主要從鴉片戰爭以來我國陸續出現近代工業,並與他國有了較多的接觸,於1882年清光緒皇帝批准我國第一件「專利」和第一套專利「法規」起,直到國民政府頒布的專利等「法規」,以及知識產權法律在海峽兩岸間的發展,「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應當說,我國現代化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在改革開放的二十年間建立起來的,這是包括國際知識產權界在內的有目共睹的事實。但說到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沿革、研究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源,不能不追溯到我國近現代史的百年左右的史冊,甚至要研究常被人們忌諱提到國民政府和國民黨在台灣政權知識產權制度。知史可鑒今,今天改革開放和即將進入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的設立,或許可以從我國晚清知識產權保護是從對洋人商標權保護起始中找到一絲絲的軌跡。
反觀中國專利發展史,早在兩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厲王時代就有「謀欲專利之事」,《國語》有「匹夫專利,尤謂之盜,王而行之,其歸鮮矣」的記載。1859年太平天國時期的領導者提出了專利制度的建議,甚至提出發明專利與小發明之分,保護期不同,「器小者賞五年,大者賞十年,益民多者年數加多」。但我國專利保護落實於專利法規之涵義卻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加上民國以來國間動盪分裂,使兩岸中國人的專利制度相較於美、法、西班牙先後頒布專利法等,起跑較晚且實施中斷,這或許就是「四大發明」起源於中國但卻未在中國繼續發展的主因。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應為清「戊戌變法」中光緒皇帝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後被廢除,「惟專利制度仍在各省紮根」。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頒布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該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請原則」、「權利轉讓」、「法律責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頒布的《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以及其實施細則、《獎勵工業技術審查委員會規則》等構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也為現行國民黨政府專利法框架的基礎。1944年5月4日國民黨政府經「立法院」第四屆第206次會議通過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稱為「專利法」的法律。以後雖經多次修改,但都改動不大,唯台灣當局於1994年為配合其產業發展及重返世界貿易組織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在北宋時期,山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就使用了「白兔兒商標」,但談到商標制度則也晚於西方國家,至晚清時,注冊商標的保護始至對外國商標的保護,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標法是英人於1904年起草的。而在此時我國台灣卻被日本佔領,實施了50年的日本商標法。1923年北京政府頒布了44條的商標法,同年又頒布37條的實施細則,這是我國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商標法。1925年國民政府成立後對商標法幾經修改,除1930年重新頒布商標法外,並無大的改進,直至蔣介石集團遷往台灣。以後為因應台灣島內工商業的發展,近年來又為「入世」,在有關商標專用權、注冊、爭議、侵權刑事責任與罰則等方面多有改動
知識產權的歷史沿革
隨著科學技術和產業革命的進步,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技術的轉移、公開勢必會使原先的發明創造者喪失競爭優勢,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以確保既能維持新技術發明人的技術優勢,又能滿足社會對該技術的需要,防止技術壟斷。於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專利制度率先應運而生。18世紀60年代在英國開始的產業革命,是專利制度產生的催化劑。以後,在西方國家又產生了著作權制度和商標權制度。迄今為止,經過數百年的洗禮,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的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從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為「財產權,財產」。嚴格地講,這個術語用來指財產所有權,法律規范規定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為財產所有權的意義上,財產所有權既可以存在於有形財產中,也可以存在於無形財產中。從古羅馬法財產限於有形物到無形財產概念的出現,反映了隨著社會的變遷,人們對財產、財產權認識水平的提高,也為包容知識產權奠定了思想基礎。
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在法律中作為一種財產權出現的。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又一次飛躍。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這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參考資料:網路及網路文庫「知識產權」相關詞條,感謝整理這些內容的原作者。
❷ 文化產業包括哪些
文化產業主要包括九大門類:
一是新聞服務,主要范疇是新聞業;
二是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主要包括書、報、刊出版發行,音像及電子出版物出版發行,版權服務;
三是廣播電視電影服務,是指廣播電台、電視台及其他廣播電視服務,廣播、電視的傳輸和電影的製作與發行;
四是文化藝術服務,主要包括五個部分:文藝創作、表演及演出場所,文化保護和文化設施服務,文化研究與文化社團服務,其他文化藝術服務;
五是網路文化服務,主要指互聯網信息服務,包括以下四類:互聯網新聞服務、互聯網出版服務、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和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
六是文化休閑娛樂服務,主要指旅遊文化服務,娛樂文化服務;
七是其他文化服務,主要是指文化藝術商務代理服務,文化產品出租與拍賣服務,廣告和會展文化服務;
八是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
九是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銷售。
知識拓展:
文化產業,這一術語產生於二十世紀初。最初出現在霍克海默和阿多諾合著的《啟蒙辯證法》一書之中。它的英語名稱為Culture Instry,可以譯為文化工業,也可以譯為文化產業。文化產業作為一種特殊的文化形態和特殊的經濟形態,影響了人民對文化產業的本質把握,不同國家從不同角度看文化產業有不同的理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文化產業的定義如下:文化產業就是按照工業標准,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系列活動。從文化產品的工業標准化生產、流通、分配、消費的角度進行界定。
文化產業是以生產和提供精神產品為主要活動,以滿足人們的文化需要作為目標,是指文化意義本身的創作與銷售,狹義上包括文學藝術創作、音樂創作、攝影、舞蹈、工業設計與建築設計。
胡錦濤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談到"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是馬克思主義政黨思想精神上的旗幟。面對當今文化越來越成為綜合國力競爭重要因素的新形勢,我們必須以高度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著眼於提高民族素質和塑造高尚人格,以更大力度推進文化改革發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進行文化創造,讓人民共享文化發展成果。"大家通過認真學習、深刻領會,紛紛表示,我們要不斷加快"兩個率先"推進步伐,全面提升文化軟實力、文化競爭力和文化持續發展能力,努力譜寫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新篇章。
❸ 著作權保護制度對於文化產業的重要性
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兩個方面:
1,錢,著作權保護和專利權保護一樣,都可以對作者或者專利人帶來利潤,這一點就會使得更多人湧入文化產業。同樣,也有利於文化產業的規范化。
2、面子,文化人好面子,著作保護制度意味著尊重,不會使的文化產業從業人員覺得嗷嗷郁悶。
3,就是從市場規范上面來講了,一個健全的制度才能保證相關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4.。。。文化產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就是創作,著作保護就是涉及文化產業圈一個比較重要的領域,這個保護的本身有作用,它帶來的影響就是使人可以重新關注文化領域,根據注意力經濟學,關注的人多了,就開始快速發展了
❹ 文化產業哪些領域是哪些
核心層
1.新聞服務
2.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
3.廣播電視電影服務
4.文化藝術服務
相關層
5.網路文化服務
6.文化休閑娛樂服務
7.其他文化服務
外圍層
8.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生產
9.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銷售
❺ 談談著作權及領接權的種類和歸屬,詳細點哦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
從該定義可看出,著作權存在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是更多地與文化領域有關的智力成果權
鄰接權是指作品的傳播者對其傳播的作品的創造性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權利,又稱之為傳播者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1877年,愛迪生在美國發明了「留聲機」。音樂表演者的表演實況從此可以被復制了,這種技術傳到歐洲之後,對歐洲大陸的著作權法產生了很重要的影響。1910年德國首先把音樂作品以及音樂戲劇作品的表演者,視為原作的「改編創作者」加以保護,也就是將表演者的現場表演視為一種將文字以及樂譜作品變為舞台演出活動的「改編作品」。隨後,其他國家和國際上也對表演者在表演中所享有的權利進行規定。最終將表演者所享有的權利界定為一種鄰接權,但這種權利本身具有改編的性質,正如翻譯家努力用另一種語言來忠實地描寫原有的一部作品一樣,舞蹈演員頁用他們那富於個性的體態語言來再現已有的作品。在保護力度上也具有一種不斷加強的趨勢,在1996年誕生的《表演與錄音製品條約》中,表演者就獲得了許多類似於作者的權利。
相對於錄音技術來說,無線電廣播技術的廣泛應用,就遲了許多,是在20世紀30年代的事情了。到了40年代,許多廣播組織發現,有些「海盜廣播台」產生了,它們自己不花任何組織稿件、編排廣播的力氣,專門轉播其他廣播組織現成的節目。而且不少旅館、飯店等也錄下廣播組織播放的節目,在自己的經營場所通過有線廣播重播,藉此招攬顧客。因此這些廣播組織提出他們對自己播放的節目,至少應享有重播及展播的專有權。最終在1961年,經過歐洲廣播聯盟、以及邊沿著、錄制者代表組織的推動下,達成了「羅馬公約」。也就是《保護邊沿著、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公約》。
鄰接權的種類
鄰接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鄰接權,或者說傳統的鄰接權僅僅限於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廣義的鄰接權把一切傳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專有權,統統歸入其中,如義大利除了傳統鄰接權外,攝影作品、戲劇的布景作品、個人的書信等作品的專有權都被歸入鄰接權中 。我國的鄰接權除了傳統的三種之外,還包括版式設計權
1、《著作權法》第35條規定:「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2、版式設計,是對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設計,包括對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標點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裝幀設計則是對開本、裝訂形式、插圖、封面、書脊、護封和扉頁等印刷物外觀的裝飾。P152。當然如果版式、裝幀設計的某一部分(如圖書的封面設計和插圖)具有獨創性,則應作為獨立的美術作品受到保護。
3、這里的「圖書、期刊」不應當作狹義理解,而應解釋為所有的出版物,包括廣告、產品和服務介紹冊子等
出版者對其版式設計享有專有權,即除了出版者自己可以隨意使用其版式設計之外,其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按照原樣復制。當然這種復制也包括了很簡單的、改動很小的復制以及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縮放復制。
版式設計權表現為專有復制權,通常不包含人身權利。
4、案例
北京大地風廣告公司訴北京蘭飛廣告公司、北京文祥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案
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合同書,約定由原告承印「首屆中國、八百伴世界超級明星隊女排對抗賽秩序冊」第一被告負責提供內文、封面文稿、照片和文字校對,原告復制封面設計、內文版式設計(經被告審定)及《秩序冊》承印。同日,原告又與第二被告簽訂合同書,約定第二被告承印《秩序冊》,由原告提供全部版式墨稿。次日,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簽訂協議書,由第二被告承印《秩序冊》,用原告設計的版式,印5000冊。
提供資料、設計、校對修改,得到批准後進行印刷。該《秩序冊》封三署有「本《秩序冊》創意設計:大地風廣告公司」。
原告發現第二被告印刷數多餘約定時,經了解得知兩被告私下簽訂了承印合同,且第一被告不承認賠償損失。向法院起訴,要求兩被告賠償損失。
蘭飛公司辯稱:其受國家體委委託並撥款10萬元承印《秩序冊》。它提供了文字、圖片資料,大地風公司嚴格按照其要求去排列,並無創作成分,該《秩序冊》根本不是作品,無著作權可言,故不承擔責任。
文祥公司同意蘭飛公司的答辯,兩個不同的合同。
法院認為:作者隊文字、圖片、書籍作品的版式設計享有法律規定的著作權。原告隊《秩序冊》的印刷字體、圖象、橫豎排列、開本大小、套色等版式進行了設計、創作。因此原告對《秩序冊》享有版本權,增加印刷的5000冊未經許可,侵害了原告的版本設計權。各賠償5040元。
5、版式設計權與其他權利的關系
與編輯作品著作權的關系
有時會發生主體上的重合。以報刊為例,編輯者同時享有著作權和鄰接權。前者的客體是作為編輯作品的八字、雜志,後者的客體則是報刊的裝幀設計。編輯作品一般應由報刊整體或者其大部分體現出來,而版式設計則可以體現在一頁一版之中;前者具有獨創性,後者不必具有獨創性。
與專有出版權
著作權中派生出來的,不能獨立於作品而存在,版式裝在設計權有其獨立的客體,能夠獨立存在。
6、保護期限:10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10年的12說31日。
期限之後,實際上可以用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獲得保護。
了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
❻ 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分類 具體都有哪些
文化產業分類
文化產業簡單來說就是生產和銷售文化產品或者服務的行業,即以產業化/商業化的形式來進行文化的生產、交換和消費。日本把它叫做「內容產業」,美國把它叫做「版權產業」,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把它叫做「工業標准」,而我們中國官方普遍把它叫做「文化娛樂集合」。
它分九大類:
1、報刊業(主要是報刊的發行和銷售,當然還有策劃)
2、圖書出版業(主要是對圖書的市場規劃和創意銷售)
3、廣播影視業(指電視、電影、廣播等從事影、音內容生產和傳播的行業)
4、音像產業(包括音像製品的製作、出版、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等經營緩解。其中,製作、出版、發行是產業鏈中的三大環節。
5、網路產業(是指利用包括英特網、移動手機等新型網路技術為平台傳播信息和創造娛樂的事業)
6、廣告業(是指通過廣告策劃、設計、製作、發布、調查、效果評估等方式獲取利潤的產業門類)
7、旅遊業(這個你懂得~~不用我一個字兒的打了吧~~)
8、藝術產業(包括藝術品經營業和演出業兩大產業)
9、體育產業(是指將一種娛樂消遣活動或需體力、智慧與技巧的比賽或競技,通過消費的形式推銷到市場並獲取利潤的事業)
文化事業分類
文化事業是我國特有術語,是我國政治經濟體制當中存在的文化事業單位的集合名詞。
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在文化領域從事研究創作、精神產品生產和文化公共服務的組織機構。
(一)主要任務是為社會提供精神產品,滿足人民對文化生活的多種需求;
(二)由政府主管部門審定資格,管理形式多樣化;
(三)涵蓋門類多,單位分布廣。
文化事業單位的主要類別是:
演出事業單位,包括各類藝術表演團體等;
藝術創作事業單位,包括藝術創作院所、藝術中心、音像影視中心等;
圖書文獻事業單位,包括圖書館、檔案館、文獻信息中心等;
文物事業單位,包括文物保護站、文物考古隊(所)、博物館、紀念館等;
群眾文化事業單位,包括群眾藝術館、文化館(站、宮)、青少年宮、俱樂部等;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包括廣播電台(站)、電視台、轉播台(站)等;報刊雜志事業單位,包括各類報社、雜志社等;
編輯事業單位,包括各類編輯部、黨史編纂室、地方誌編纂室等;
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包括各類出版社、新聞中心、新聞社等;
其他文化事業單位。
文化事業的本質在於非營利性,與考慮營利性活動的文化產業相對應。在這個意義上來說,非國有性質的公益性文化服務組織(如私人博物館),以及其他社會文化服務組織(如社會上各類文化團體)也屬於文化事業的范疇。
❼ 知識產權可以分為哪幾類
知識產權的類型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著作權(版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
知識產權的特點有四:
1、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產權,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這種智力成果又不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現。但它又與思想的載體不同。權利主體獨占智力成果為排他的利用,在這一點,有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所以過去將之歸入財產權。
2、是知識產權的對象是人的智力的創造,屬於「智力成果權」,它是指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領域從事一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其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這種智力成果屬於一種無形財產或無體財產,但是它與那種屬於物理的產物的無體財產(如電氣)、與那種屬於權利的無形財產(如抵押權、商標權)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動(大腦的活動)的直接產物。
3、是知識產權取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質的也有非經濟性的。這兩方面結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識產權既與人格權親屬權不同,也與財產權(其利益主要是經濟的)不同。
4、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和時間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7)文化領域版權有多少擴展閱讀
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教授,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後出現的。
❽ 最高法發文加強著作權保護,為何現在越來越注重版權保護
著作權作為重要的智力成果,與我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平時我們看的各種影視作品、節目演出、欣賞到的音樂、廣播劇,看的各種圖書等,都是有版權的。很多人在工作和學習中都在發揮自己的創作力,也給文化的發展貢獻力量。隨著文化生活的不斷發展,經濟不斷繁榮,需要智力成果的支持,加強著作權的保護也顯得越來越重要。
隨著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經濟文化領域會出現一些新的情況,一些新的智力文化成果也在不斷出現。注重版權的保護也是適應這種新情況新要求,讓作品版權得到更好的保護,讓我們普通消費者看到到更加優秀的作品,享受到更好的生活品質,進而促進社會不斷發展。
對於版權的保護問題,你有哪些自己的看法呢?
❾ 抖音歸國家哪些部門監管
法律分析:抖音,是一款音樂創意短視頻社交軟體,受國家網信辦、國家版權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門監管。國家網信辦的職責包括:落實互聯網信息傳播方針政策和推動互聯網信息傳播法制建設;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負責網路新聞業務及其他相關業務的審批和日常監管;指導有關部門做好網路游戲、網路視聽、網路出版等網路文化領域業務布局規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網路文化陣地建設的規劃和實施工作;負責重點新聞網站的規劃建設,組織、協調網上宣傳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網站。國家版權局的職責包括組織查處版權領域重大及涉外違法違規行為,組織協調開展打擊侵權盜版專項行動,承辦打擊侵權盜版有功單位和人員的獎勵工作;負責網路版權監管,維護網路版權秩序,組織查處重大及涉外網路侵權盜版案件;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職責包括統籌規劃公用通信網、互聯網、專用通信網,依法監督管理電信與信息服務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電信業務資費政策和標准並監督實施,負責通信資源的分配管理及國際協調,推進電信普遍服務,保障重要通信;承擔通信網路安全及相關信息安全管理的責任,負責協調維護國家信息安全和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公安部的職責包括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和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負責追蹤和查處通過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行為和針對計算機信息網路的犯罪案件,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