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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如何開發

發布時間:2022-05-10 01:51:11

1. 關於歷史文化遺產的開發的問題

歷史文化遺產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長期形成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傑作,毀之不再生,催之不可成。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讓她們在今天現代化中繼續發光,正是一種現代文明的象徵。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與現代化建設似乎是一對矛盾,但實踐證明兩者完全可以共存共榮,互相促進。-二百年前,歐洲人在產業革命初期也曾大肆破壞古建築古城堡,不過他們很快覺醒,從法律制度和市民意識上著手,嚴加保護。今天,一批批中國人去法國、英國、義大利等國,看到的是古與今、舊與新之間的和諧生輝,古城區的原汁原味,幾乎看不到拆房擴路的"舊城改造",然而那裡照樣遊人如織,環境優美,經濟發達。可是,我們不少人考察回來後只記住高樓大廈,忘記了保護歷史。中國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這些年文物保護成績是顯著的,同時對文物"建設性破壞"的情況也令人吃驚。中國現有21處世界遺產中,浙江還是空白。其實浙江是文物大省,杭州、紹興、定海、塘棲等地的古城區,原先足以與平遙、麗江媲美,甚至更有優勢。她們躲過了自然災害、政治運動,卻倒在現代化建設的誤區中,真是上對不起祖宗,下對不起子孫後代,實在令人遺憾。搶救歷史文化遺產確實到了刻不容緩的時候了!最近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了《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從法律上築起了又一道保護的"屏障"。只要我們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歷史文化遺產就會得到很好的保護。

為什麼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屢禁不止呢?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沒有處理好如何看待"政績"的問題。客觀上,"父母官"有壓力,總想在任期內改善群眾生活條件和市容市貌。這當然是好事。我們不但不反對,而且要盡力支持,問題是怎樣正確認識並把握"政績"。我認為,建設新城是政績,保護古城、留住中華民族的優秀遺產也是政績,後者做起來更不容易,更需要有遠見。紐約、香港歷史很短,是在海島、沙灘上建成的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倫敦、巴黎、羅馬歷史悠久,精心呵護古城,同樣可以成為著名的國際大都市。周庄、西塘等江南6個古鎮,今天名聲大振,成為旅遊熱點,其實浙江原來條件更好的古鎮有不少,但都被以"破舊"、"落後"等借口一一拆毀掉了。這些古鎮雖然面貌一新,但沒有特色和知名度,也沒有遊人和吸引力。城市化進程中必須注意保護歷史,堅持特色,而百城一面、千街一面正是現代化的一忌。杭州是有2200多年歷史的古城,有層層疊疊的歷史積淀,不能將精華與糟粕一起扔掉,在古城區內不宜採用深圳、上海浦東等新興城市的辦法。仇保興同志到杭州上任不久,就與其他市領導在記者來信中批示緊急保護河坊街及其附近地區,保古城建新區,進而將西湖申報世界遺產提上議程,邀請國內外專家獻計獻策,這適合時代潮流,符合民心,我看這就是一大政績。

對外開放使我們意識到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艱巨性,然而,我們不少人在觀念、行為上仍處於一種蒙昧或自然滿足的狀態中。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和西湖申報世界遺產,是杭州在21世紀進一步對外開放,成為國際性的風景旅遊城市的關鍵性步驟。因此,從現在起,有關的各項工作就應當按世界遺產的標准來衡量,與世界接軌。踏踏實實,一步一步努力,再大的困難也會變小,再小的希望也會增大,直至成功。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利在當代,功在千秋。
http://www.zjol.com.cn/node2/node2352/node2354/node15917/userobject12ai146874.html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TR-c/17392.htm

http://www.xkdesign.net/bbs/dispbbs.asp?boardid=24&id=114
【前言】2004年,全國政協圍繞國計民生的一些重大問題,深入調查研究,積極建言獻策,提出了不少重要的意見和建議。其中,有一項是《關於歷史文化名稱保護的考察報告》。報告列舉了當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並對其中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主要原因進行了分析。報告提出:盡快審議頒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建立保護狀況年度報告制度、抓好規劃的修編和落實、強化整體保護意識、拓寬保護資金的渠道、加強宣傳教育工作等建議。
從歷史文化名城,我們自然聯想到全部的文化遺產。近來,雖然不斷有北京故宮、西藏布達拉宮等文化遺產大修的好消息,可是就在「兩會」召開之際,從山西傳來一個不諧和音:坍塌近五個月的平遙古城南門東側的城牆在事隔五個月之後仍然沒有得到修復。 平遙城牆危機再回首
2004年10月17日,世界文化遺產平遙古城的南門瓮城外側東部一段東西長17米、厚3米(總厚度5米)、高10米的一段城牆突然垮塌。當時接受采訪的平遙文物局副局長李樹盛說,牆體倒塌主要有四大原因:其一,倒塌處牆體比周邊牆體斜度小,不結實;其二,倒塌處外牆牆體酥鹼重;其三,倒塌牆體內的夯土太松,出現滑坡現象對外牆磚產生側壓也就是說,他認為城牆的坍塌屬於「自然坍塌」。
還有的專家表示:城牆的坍塌源於古代的「豆腐渣」工程。「修建牆體時,內部採用了當地的材質,並不適合用來砌城牆。從坍塌的牆體中看到,磚石里包著的其實是圬土,摻雜雜質特別多,而外面的砌磚也不規范,在鹼性較重的環境下風化,會發生突然坍塌。」。
坍塌之後,當時有關部門曾表示十天半月內就會制定出修復方案,天氣上凍前就會修復這段城牆。然而冬天過去了,春天也快來了,這個已經大病的世界文化遺產仍處在無期的等待當中。
從當時城牆的驚人坍塌,到近半年的時間坍塌的城牆得不到修繕。這究竟是為什麼呢?聯系一段時間以來,發生在全國不同地區文化遺產身上的咄咄怪事,我們以為:管理部門大撒把、旅遊公司對文化遺產掠奪性的開發和相關部門、企業狹隘的保護觀念是文化遺產保護的三個瓶頸。 如何突破這三個瓶頸,也是今後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必須解決的問題。 管理部門需綳緊「文物保護」的弦
歷史文化名城即使列入了世界文化遺產名錄,日常的管理保護還是由文化遺產所在地的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門來負責。因此,名城所在地的管理部門對文化遺產保護的態度和管理措施就和文化遺產的生死存亡直接相關。
平遙坍塌後,不管是「自然倒塌」說,還是「古代豆腐渣古城」說,都認為古城的坍塌是時間惹的禍。按照他們的說法:古城歷經幾百年的風雨,今天塌了,應該是最自然不過的事情了。雖然當時有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冬天之前一定會修復坍塌的古城,但他們若有若無的推卸責任的態度還是讓關心古城的人們感到了些許的擔憂。古城倒塌,今人不與其責怪修了「豆腐渣古城」的古代工匠(姑且不論平遙古城是否真的就是豆腐渣工程),不如多想想自己在管理和維護古城工作中有那些不足。在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維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前提下,只有多從自己的工作中找問題才是一種務實、誠懇的態度。
2003年,世界文化遺產、武當山古遇真宮發生火災,使得武當山古建築群中的重要宮廟幾乎燒毀殆盡。記者采訪得知,火災發生的時候,遇真宮唯一的文物管理人員正在老家操持女兒的婚事。火災發生以後,聯合調查組成員、省文物局某官員雖然比較快速的趕到火災縣城進行調查,但采訪要求被他拒絕了的記者卻發現,該官員根本不是急於調查、了解情況,而是在寬闊的地方炫耀起了自己開車的技術。上面的例子雖是特例,但從細節中我們看到管理部門和具體負責文物保護、考察的工作人員顯然並沒有把文物保護放在心上,甚至調查文物被毀的原因還不如他炫耀車技重要。文物保護的急迫性在有些管理部門哪裡並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
在城牆坍塌以前,平遙古城已經年久失修,城牆上有的裂縫能伸進一個拳頭,城牆的坍塌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管理部門失職的集中體現。我們感到: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門提高對文物保護重要性的認識,並且在日常瑣細的工作中體現出對文物保護工作的認真負責精神,時刻綳緊文化遺產保護這跟「弦」,才是所有文化遺產之幸、所有關心文化遺產的人們之幸。
態度是一方面,具體的管理、保護措施又是一方面。在近幾年發生的文化遺產遭到破壞的幾個事件,比如平遙城牆坍塌、武當山遇真宮火災和孔廟文物被毀等,無一例外的,文化遺產的具體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全都游離於當地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門的直接控制之外。平遙古城各景點的經營權屬於「平遙古城旅遊股份有限公司」,武當山遇真宮的使用權被文物管理部門轉讓給一家私立武術學校,「三孔」(孔廟、孔府、孔林)的管理開發歸中國孔子國際旅遊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管理部門大撒把,把這些世界文化遺產交給以開發而不是保護為職責的旅遊公司、民營單位,出問題似乎只是時間問題。
管理部門當甩手掌櫃,根本原因是由於缺乏保護文化遺產的資金。轉讓一下或者出讓給公司,就能獲得不錯的收入。在這種情形下,保護和開發似乎成了雙生子,可是那究竟是怎樣的一種開發呢? 掠奪性開發之禍
說起文物保護,資金問題是一個既尷尬又必須面對的問題。地方政府每年的財政預算有限,可是令人不解的是:在有些地方,文物保護的預算總是被安排在最無關緊要的地位。這樣就形成了由於不影響政績和經濟效益而得不到重視、得不到資金,又由於得不到資金而很難吸引人去關注文物保護工作。這是不是說,文物保護就註定「挨餓」呢?
有的地方是這樣的。
2005年1月,寧夏境內一段明長城被修路的挖土機毀壞近70米。當地的管理部門中衛博物館負責人介紹說:由於人手有限、資金短缺,要把長達160公里的明長城保護完好卻實是件難事兒。由於風沙的侵襲,不少明長城遺址已被沙土掩埋,管理人員都要仔細辨認才知道是不是明長城的遺址。日常管理只能是破壞後的追究處罰,很難做到有力的保護。這可能是全國很多文化遺產面臨的窘境。據悉,平遙文物局每年財政經費勉強維持日常辦公,根本沒有能力對古城建築進行日常監測監護。
但這並不是問題的全部。
平遙政府出於募集資金的目的,把古城所有經典的經營權包給一個旅遊公司,可是據公司負責人介紹,古城每年多達數千萬元的門票收入中向政府上繳的部分逐年增加,此外還要支付員工工資、股東收益,剩餘部分主要用於旅遊開發運作。打古城的牌、利用古城賺錢,最終賺到的錢卻很難用到古城保護上面。也就是說,以保護資金不足的名義開發旅遊,最後卻把文化遺產當作搖錢樹。這樣的開發,不如說是對文化遺產的「敲骨吸髓」。
比起資金短缺的危機,這種「窮廟富方丈」式的「資金危機」更值得我們警惕。因為這背後是赤裸裸的利用古城撈錢,卻不負擔起保護、維修在責任,無異於竭澤而漁。這種對文化遺產掠奪性的開發是比「資金缺乏」這個冠冕堂皇的理由更值得解決的問題。 狹隘的保護觀念
不少平遙的老百姓認為,古城南面的「下沉式廣場」的施工與城牆倒塌密切相關。南城門外已經被挖下去三四米深,城牆在雨季免不了被淹。在坍塌百米左右的地方能明顯看到大型機械挖掘過的痕跡。一邊是急待維修保護的古城,一邊是現代化的挖掘機在施工,文物保護的口號可能就在隆隆的機器聲中像一個肥皂泡,被吹得無影無蹤了。我們慶幸的是:畢竟挖掘機鐵臂還沒有伸到古城的身上。可是,有關人員狹隘的文物保護觀念讓人啼笑皆非。在他們看來,文物保護沒有錯,他們支持。可是,他們更認為:文物保護也不能阻擋他們開發新的樓盤。且不說在古城鄰近施工很容易危機古城的安全,可能按照開發商的邏輯:只要沒有直接破壞古城就行了唄?孰不知,文物保護不是孤零零的保護一個舊城、保留一個古董,文物保護包括保護文化遺產周邊的生態和文化。想像一下:如果古城周圍高樓林立,玻璃幕強雲集,那被圍堵在中間的古城成了什麼?
這一點從古城麗江的發展也可以看出來。1997年,剛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麗江城還保持著原生態的民居、民俗,是一個普通人生活的地方。2004年,筆者到麗江的時候,除了極富特色的民居、納西人的服飾等之外,古城依然完全變成了一條條的商業街。這里,除了需要反思旅遊開發的邊界之外,以為保護了古城的硬體、不顧古城文化的保護是今後保護文化遺產的新課題。
這是從宏觀的角度說。在保護遺產的細節上,也存在諸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
2003年7月,南京明孝陵免費開放三天,慶祝「申遺」成功。日遊客量驟增加一百倍,一時間孝陵內亂做一團,許多文物備受蹂躪。這種野蠻無序的開放也反映了保護觀念上的偏差。在日本有的山洞裡保存著一批擁有100年歷史的精美壁畫,管理部門規定:每天只允許10人參觀,且必須跪下觀看,鼻子蒙上一方軟紙,停留不得超過15分鍾。因為遊客呼吸的水汽侵蝕了壁畫。一邊是以為「申遺」成功了,保護的職責就已經大功告成,一邊是謹小慎微,生怕把文物的原狀改變一點點。文化遺產的命運如何,可能就全系於管理部門的一念之間了。 相關鏈接一:歐洲人用法律保護歷史
歐洲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是在實踐中不斷擴展的,體系的關鍵就是立法。在保護體系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幾乎每確定一個保護概念,隨之便會有一系列相應的法規、條例、政令等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各個層面做出相應的規定。歐洲歷史文化保護的立法思路非常明確,它強調保護工作不是獨立進行而是多元的,將保護與資金、住宅建設、稅收、政府職能、公眾參與等聯系起來,目的是為保護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整個體系使得保護工作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政府和民間的力量都得到充分的發揮。保護體系涉及到的制度、環節,如保護內容的形成及確立、保護機構的職能、保護行政管理體系、資金保障體系、監督體系、公眾參與體系等,都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下來,從而為保護工作提供了重要基礎和保障。
在歷史保護的行政管理體系方面,義大利、希臘、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國的法律均規定,文化遺產部門管理遺產,其他相關部門在自身職責范圍內協助或監督其工作:城市規劃部門主管古城保護及城市景觀保全等內容;旅遊部門只負責歷史文化遺產的促銷,不參與遺產的直接管理。
在資金保障體系方面,資金補助的規定是保護法律的重要內容之一,立法中明確規定保護對象的資金補助額度和數量,為保護資金來源的長期穩定提供了法律依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撥款通常是保護資金最主要的來源,款項數額巨大;同時以國家投資帶動地方政府、社會團體、慈善機構及個人的多方合作投資的方式也存在;各類相關政策的制定也為文化保護提供了多渠道、多層次的資金籌措方式,如減免稅收、貸款、公用事業撥款、發行獎券等,使資金得到有效保障。據統計,近年義大利對文化遺產保護的投入平均每年在50億歐元以上。可以說,歐洲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之所以走在世界的前列,這是同其連貫嚴格的法律、健全的保護機制、高效的管理機構、充足的資金保障所分不開的。
——摘自廣東省城市規劃建設考察團《歐洲人用法律保護歷史———南歐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考察報告》 相關鏈接二:如何理順文化遺產的管理體制
在我國,文化遺產的管理和經營制度還不夠完善。具體應注意解決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按照文化遺產的價值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對於不同等級的文化遺產,管理制度也應有所區別。對於高級別遺產,應向上集權;對於低級別遺產(尤其是具有遺產要素的土地資源),應向下放權。單一的政府管理體制,無法管理各級文化遺產,也管理不好它們。
二是以法規與標准進行管理。法規不僅要有制約作用,還要有指導、引導作用。既要指出不能怎麼干,又要指出應當怎麼干。管理標准應當是可操作的。
三是應與時俱進地進行管理。文化遺產事業已不僅是文化問題,經營問題、市場問題、非營利制度問題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系問題,均成為現代的文化遺產管理的主題。另外,對文化遺產概念和保護概念的認識,也在不斷擴展和深化著。這一切都要求文化遺產管理制度應當與時俱進。
四是根據中國特點進行管理。我國在改進文化遺產管理時不能一味照搬發達國家的制度與標准,應該以我國的獨特性去補充和豐富世界遺產事業。
——摘自中國社會科學院環境與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徐嵩齡《文化遺產的管理和經營制度應解決四個問題》

2. 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產品的開發形式都有哪些

1、作為文化旅遊產業。這種模式通常以傳統美術、傳統技藝、傳統醫葯等適用於生產性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為主。
2、開發為旅遊產品。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題公園、實景或舞台演出三大產品化模式。
3、納入旅遊產品體系。這個包括四方面:A
與景區合作開展非遺展演,主要針對表演性的非遺;B
開發專項旅遊活動,如農耕體驗游、鄉土生活等;C
開發文創產品,主要指地方性的工藝品;D
打造特色節事活動,主要指一些地方性的節慶活動,如傣族潑水節、蒙古族那達慕節等。

3. 有關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

確定一下 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吧 不然很別扭啊

還有 這題目也太大了吧 一本論文也論不完啊

再多些要求、限制,不然給個論點啊

下面的文作參考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弘揚優秀民族文化

我國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國。五千年的古老文明,漫長的農耕文化歷史,以及56個民族多元化的文化生態,顯現了中華民族民間文化藝術資源十分豐富及天才的藝術創造,有極高的歷史價值,許多種類或世界獨有,或世界第一。然而,隨著現代化進程的加速,受許多條件因素影響,我國原本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遭受著猛烈的沖擊。

一、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處境堪憂

按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界定,人類文化遺產可概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物質文化遺產,包括文化遺址、遺存、文物、文獻等;一類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指以語言、文學、音樂、舞蹈、游戲、神話、禮儀、習慣、手工藝、建築術、技藝、技巧和瞬間表現形式傳承的文化遺存,是民俗文化、民間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傳承方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特點是口耳相傳,訴諸視聽而疏於記錄和固態化。因而常常是轉瞬即逝的,不可再生的。一旦消亡或流失,在落後的記錄手段和技術條件下,基本無法恢復或再生。這就意味著民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雖然豐富,但也很脆弱。目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發掘整理和保護行動落後於它的消亡速度,呈現出岌岌可危的現狀,如民間戲曲、戲劇在衰落,年畫、剪紙、皮影正在逐漸消失。而與此同時,中華民族文化的獨特性和不可替代性正吸引著世界目光。無論是「中國京劇歐洲行」的順利開展,崑曲和古琴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人類口頭文化遺產」名錄,還是《卧虎藏龍》獲奧斯卡獎項,都說明了中華民族文化的魅力所在。但是就在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得到越來越多世界認同的同時,許多的國家將許多本屬於我國的文化遺產納入本國家的文化產業戰略,對這一寶貴資源進行開發利用。從已經久遠的「敦煌」藝術的流失,景泰藍、宣紙技術被竊,到近年來美國《花木蘭》的高上座率,韓國的皇家音樂「申遺」(韓方入選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時,明確說明該項藝術源自中國),以及韓國欲奪我們的「端午節」申請世界文化遺產,少林商標在美國搶注等事件屢屢發生,這在說明中國非物質文化獨特地位的同時,也向我們敲響了警鍾:如果我們行動遲緩,一些優秀的文化遺產將被他人「端走」,我國優秀的文化將被肢解。

二、在搶救非物質文化遺產中遇到的問題

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確定了對重要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優秀的民間藝術工作給予扶持的方針。各地政府對保護、搶救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積極行動,並取得了很大的成績。近些年,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已經開展起來。但也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繁多,普查力度不大。由於民間文化歷史悠久、種類繁多,加上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長期不被重視,政府部門的普查工作力度不大,至今對於我們民間文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狀況、存在種類數量和消失的狀況等認識不清,缺乏深入和廣泛的了解。

二是保護文化遺產的觀念滯後,資金技術貧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缺乏正確的開發利用。如由於得不到政府的支持,資金不足,一些小規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類的文化產業,在艱難的環境中自生自滅。旅遊市場對民間藝術遺產庸俗化的廉價開發,對社會造成文化誤導和原生態破壞。

三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缺乏法律保護依據。如對古代的科技、工藝、音樂、舞蹈、歷史聲音、歷史圖像、民族文物、民俗文物等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沒有科學的界定和權威的說明,也未能列入《文物保護法》的保護之下。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已不能適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開展。

四是缺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教育及人才的培養,傳承渠道不暢。教育領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缺乏重視和價值認知,教育與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脫節。如大學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學科極度缺乏,不能培養提供保護文化遺產所需的社會人才。公民尤其是年輕一代越來越遠離本民族的傳統文化,如果我們的下一代生活在充斥著網路、選秀、聖誕節的環境中,而喪失了對民族文化的關注的熱愛,中華民族五千年綿延不斷的民族民間文化將面臨斷裂的危險。

三、關於保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建議

(一)各級政府要給予足夠的認識與支持,全面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一是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要高度重視,方向明確,把保護和開發優秀非巷質文化遺產作為發展我國文化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二是盡快成立鑒定和評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審查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分階段制定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發展的長遠規劃,編制中國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三是要盡快制定「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和「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納入法律軌道。四是理順管理體制,建立地方與地方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形成合力。五是各級政府應將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在人力、物力、財力上予以切實支持。

(二)實行分級保護制度,負責統一協調、指導保護工作

一是地方政府應明確實施保護單位及各自權利和責任,負責轄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二是要建立專項的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基金,幫助一些地區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遇到的資金困難問題;三是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體制尚未系統建立之前,由文化部門負責協調和指導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三)培訓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承接人才隊伍

一是在相應的高校增設有關方面的專業學科,招收此類專業的學生,其中包括本科生、代培生、進修生等;二是將民間藝術列入大學藝術教育,在中小學各個學段開設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的課程,從小孩子開始培養他們對民族文化的認同感。三是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隊伍中,要吸收文化人類學家和民俗學家,以提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水準。

(四)開發和保護並重,避免開發活動時文化遺產的破壞

一是避免地方政府因利益駐動,不顧及對文化遺產的破壞,去「開發」某些非物質文化遺產;二是必要的開發必須由專家學者論證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嚴格實行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准入制度;三是政府必須傾聽民眾保護文化遺產的呼聲,及時糾正有損文化遺產的行為,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力度。

(五)努力營造全社會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氛圍

一是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愛國主義教育內容,廣泛開展非物質文化教育的宣傳工作;二是建立相關的博物館、民俗館和民間藝術資料庫等設施,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嚴格保存和保管;三是組織專家學者、文化工作者和群眾藝術工作者參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特別要注重發揮關心文化事業的企業和人士,以及文化團體和各類文化中介組織的作用;四是推行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命名制。借鑒「世界文化遺產」或「人類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的做法,對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按照逐級中報、專家機構或權威部門評估、政府審批的程序,給予相應級別的命名,把保護、開發、「申遺」、利用更緊密地結合起來。

(六)推動民間非物質優秀傳統文化不斷發展形成文化產業,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效途徑

文化遺產列入保護名錄之後不能僅僅停放在博物館里,應積極推動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產業化發展,對具有產業開發價值的傳統文化項目予以政策傾斜,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民間傳統文化的產業開發。在認定和保護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礎上,對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進行科學合理的開發利用,使它們成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

4. 請你說出幾出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並談談如何開發和保護這些傳統聚落中的居民

中國的世界文化遺產名單
1.周口店北京猿人遺址(北京,1987.12 世界文化遺產) 2.長城(北京,1987.12 世界文化遺產) 3.敦煌莫高窟(甘肅,1987.12 世界文化遺產) 4.明清皇宮(北京故宮(北京),1987.12 ;沈陽故宮(遼寧),2004.7 世界文化遺產) 5.秦始皇陵及兵馬俑坑(陝西,1987.12 世界文化遺產) 6.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河北,1994.12 世界文化遺產) 7.曲阜孔府、孔廟、孔林(山東,1994.12 世界文化遺產) 8.武當山古建築群(湖北,1994.12 世界文化遺產) 9.布達拉宮(大昭寺、羅布林卡)(西藏,1994.12 世界文化遺產) 10.廬山(江西,1996.12世界文化景觀) 11.麗江古城(雲南,1997.12 世界文化遺產) 12.平遙古城(山西,1997.12 世界文化遺產) 13.蘇州古典園林(江蘇,1997.12 世界文化遺產) 14.頤和園(北京,1998.11 世界文化遺產) 15.天壇(北京,1998.11 世界文化遺產) 16.大足石刻(重慶,1999.12 世界文化遺產) 17.明清皇家陵寢(明顯陵(湖北)、清東陵(河北)、清西陵(河北),2000.11 ;明孝陵(江蘇)、十三陵(北京),2003.7 ;盛京三陵(遼寧),2004.7 世界文化遺產) 18.皖南古村落(西遞、宏村)(安徽,2000.11 世界文化遺產) 19.龍門石窟(河南,2000.11 世界文化遺產) 20.都江堰—青城山(四川,2000.11 世界文化遺產) 21.雲岡石窟(山西,2001.12 世界文化遺產) 22.中國高句麗王城、王陵及貴族墓葬(吉林,2004.7.1 世界文化遺產) 23.澳門歷史城區(澳門,2005 世界文化遺產) 24.安陽殷墟(河南,2006.7.13 世界文化遺產) 25.開平碉樓與古村落(廣東,2007.6.28 世界文化遺產) 26.福建土樓(福建,2008.7.7 世界文化遺產) 27.五台山(山西2009.6.26 世界文化景觀) 28.登封歷史建築群(河南2010.8.2世界文化景觀)
給你找了一個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辦法,你可以看一下。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履行對《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責任和義務,傳承人類文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世界文化遺產,是指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的世界文化遺產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中的文化遺產部分。
第三條 世界文化遺產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世界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國家文物局主管全國世界文化遺產工作,協調、解決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遺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實工作措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世界文化遺產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基金,專門用於世界文化遺產保護。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國家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重大事項實行專家咨詢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建立專家咨詢機制開展相關工作。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咨詢工作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制定並公布。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義務。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
國家文物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在世界文化遺產保護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志願者工作制度,開展志願者的組織、指導和培訓工作。
第八條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承擔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編制任務的機構,應當取得國家文物局頒發的資格證書。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標准和重點,分類確定保護措施,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求。
尚未編制保護規劃,或者保護規劃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遺產,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編制、修改保護規劃。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國家文物局審定。經國家文物局審定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布並組織實施。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要求,應當納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第九條 世界文化遺產中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根據其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依法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文物主管部門予以登記並公布。
世界文化遺產中的不可移動文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保護和管理。
第十條 世界文化遺產中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根據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依法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和緩沖區的保護要求。
第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為世界文化遺產作出標志說明。標志說明的設立不得對世界文化遺產造成損害。
世界文化遺產標志說明應當包括世界文化遺產的名稱、核心區、緩沖區和保護機構等內容,並包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世界遺產標志圖案。
第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為世界文化遺產建立保護記錄檔案,並由其文物主管部門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國家文物局應當建立全國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記錄檔案庫,並利用高新技術建立世界文化遺產管理動態信息系統和預警系統。
第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為世界文化遺產確定保護機構。保護機構應當對世界文化遺產進行日常維護和監測,並建立日誌。發現世界文化遺產存在安全隱患的,保護機構應當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工作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主要負責人應當取得國家文物局頒發的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世界文化遺產辟為參觀游覽區,應當充分發揮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作用,並制定完善的參觀游覽服務管理辦法。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應當將參觀游覽服務管理辦法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世界文化遺產的參觀游覽服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在參觀游覽區內設置服務項目,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管理要求,並與世界文化遺產的歷史和文化屬性相協調。
服務項目由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實施服務項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並維護當地居民的權益。
第十六條 各級文物主管部門和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文化旅遊的調查和研究工作,發掘並展示世界文化遺產的歷史和文化價值,保護並利用世界文化遺產工作中積累的知識產權。
第十七條 發生或可能發生危及世界文化遺產安全的突發事件時,保護機構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同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2小時內,向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文物局報告。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接到有關報告後,應當區別情況決定處理辦法並負責實施。國家文物局應當督導並檢查突發事件的及時處理,提出防範類似事件發生的具體要求,並向各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通報突發事件的發生及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 國家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實行監測巡視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建立監測巡視機制開展相關工作。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監測巡視工作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制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 因保護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實性和完整性受到損害的世界文化遺產,由國家文物局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警示名單》予以公布。
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警示名單》的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進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世界文化遺產損害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文化遺產,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如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旅遊開發

摘要: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寶貴的文化財富,涉及內容主要以口頭傳統、表演、手工技藝、社會風俗和禮儀等。這些無形的文化遺產較之於有形遺產來說更容易遭到扭曲和破壞。因此,它作為一種旅遊資源更應該得到正確地開發。本文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出發,探究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開發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通過論述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開發的意義,闡述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開發的一些構想,最後強調在旅遊開發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開發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逐漸得到越來越多人的關注,人們都在積極討論怎樣才能更好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在這場討論中旅遊開發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利用旅遊開發能夠繼續保持文化遺產特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單純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部分陳列在博物館供人欣賞並不能感受到其真正的內在精神。旅遊是人類社會的一種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是旅遊者在旅行和暫時性停留中所引起的一切現象和關系的總和。適當的旅遊開發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功能得到延續,並促進社會的整體發展。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及特性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在國際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出明確定義的組織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社區、群體或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重要組成部分的各種實踐、表演、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實物、工具、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同時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作出了具體的界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②社會實踐、禮儀、節慶活動;③表演藝術;④傳統手工藝;⑤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在國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出明確定義的是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具有權威性且代表中國政府意見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該辦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實物、器具和手工製品等)和文化空間。」並指出其范圍主要包含: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及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通過對國內外主要的代表性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可以看出,雖然在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的具體敘述上有所差別,但只是中西文化表述上的差異,在實際所包括的內容上並沒有什麼區別。都認為應該包含一個國家的民間傳統和民俗禮儀等,注重在一個國家發展中對於其主要文化的一種傳承和體現,這對於理解非物
質文化遺產和對其進行旅遊開發具有重要意義。
通過大量的研究可以看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性主要體現在:(l)傳承性﹙繼承與發展的性質﹚;(2)存儲上的易逝性(指容易遭到破壞和遺失);(3)利用上的可持續性(指價值不因物理損耗而減少);(4)地域性(指有地域上的限制性)。非物質文化遺產除上述主要特徵之外,還具有綜合性、藝術性、多元性等特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徵進行全面綜合的把握,有利於更深入地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與發展。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開發的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蘊藏著珍貴的文化內涵,是全人類文明的瑰寶。旅遊從本質上而言是一種文化行為,旅遊者靠文化去與自然景觀交流,與人文景觀對話,沒有文化的旅遊是蒼白乏味的旅遊。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不但能更好地促進旅遊者與旅遊資源的交流,也能更好地提升旅遊者對於傳統文化的理解,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能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重要的旅遊資源
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民間傳說、口頭傳統、民間歌舞、地方戲曲、民俗節慶還有傳統手工藝品等各個方面,內容豐富多樣,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資源是一定地域內人們智慧的結晶,文化內涵豐富,旅遊價值高。這為區域旅遊資源的開發奠定了基礎,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開發,可以促進人們更加深入地體驗地方傳統文化的精神!

6. 請你說出幾處我國年世界文化遺產,並談談如何開發和保護這些傳統聚落中的民居

1、湖北武當山古建築群
武當山古建築群與自然環境巧妙結合,達到了「仙山瓊閣」的意境,成為我國著名的游覽勝地和宗教活動場所。 應適度開發建設游覽地,保護這里的傳統文化。

2、山東曲阜的孔廟、孔府及孔林
曲阜孔廟、孔府、孔林位於山東省曲阜市,是中國歷代紀念孔子,推崇儒學的表徵,以豐厚的文化積淀、悠久歷史、宏大規模、豐富文物珍藏,以及科學藝術價值而著稱。

3,山西平遙古城
平遙古城歷盡滄桑、幾經變遷,成為國內現存最完整的一座明清時期中國古代縣城的原型。迄今為止,古城的城牆、街道、民居、店鋪、廟宇等建築仍然基本完好,原來的形式和格局大體未動,它們同屬平遙古城現存歷史文物的有機組成部分。

4.,雲南麗江古城
麗江古城是一座風景秀麗,歷史悠久和文化燦爛的名城,也是中國罕見的保存相當完好的少數民族古城。 水是麗江的靈魂,古城依山跨水而建,水隨街走,街依水築,整個小城就是一張樹狀的水網,300多座朴實無華的石橋、木橋將古城連成了一體。清亮亮的河水或在古城人家門前,或在屋後,或繞牆而行,或乾脆穿室而過。
所以既要將麗江的美完完全全地展現出來,同時也要避免文化被侵蝕。

5、皖南古村落:西遞、宏村
西遞:西遞是黃山市最具代表性的古民居旅遊景點,坐落於黃山南麓。 據史料記載,西遞始祖為唐昭宗李曄之子,因遭變亂,逃匿民間,改為胡姓,繁衍生息,形成聚居村落。故自古文風昌盛,到明清年間,一部分讀書人棄儒從賈,他們經商成功,大興土木,建房、修祠、鋪路、架橋,將故里建設得非常舒適、氣派、堂皇。歷經數百年社會的動盪,風雨的侵襲,雖半數以上的古民居、祠堂、書院、牌坊已毀,但仍保留下數百幢古民居,從整體上保留下明清村落的基本面貌和特徵。 宏村:宏村位於黟縣城西北角。村內鱗次櫛比的層樓疊院與旖旎的湖光山色交相輝映,動靜相宜,空靈蘊藉,處處是景,步步入畫。從村外自然環境到村內的水系、街道、建築,甚至室內布置都完整地保存著古村落的原始狀態,沒有絲毫現代文明的跡象。造型獨特並擁有絕妙田園風光的宏村被譽為「中國畫里鄉村」。

6.福建土樓
福建土樓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山區大型夯土民居建築,創造性的生土建築藝術傑作。其產生於宋元時期,經過明代早、中期的發展,明末、清代、民國時期逐漸成熟,並一直延續至今。福建土樓依山就勢,布局合理,吸收了中國傳統建築規劃的「風水」理念,適應聚族而居的生活和防禦的要求,巧妙地利用了山間狹小的平地和當地的生土、木材、鵝卵石等建築材料,是一種自成體系,具有節約、堅固、防禦性強特點,又極富美感的生土高層建築類型。土樓文化根植於東方血緣倫理關系,是聚族而居傳統文化的歷史見證,體現了世界上獨一無二的大型生土夯築的建築藝術成就,具有「普遍而傑出的價值」。
要做到民族平等共同繁榮

7. 如何對世界文化遺產進行旅遊開發

旅遊業發展對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人居環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要實現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旅遊業與人居環境的和諧發展,可以採取保持遺產保護與旅遊開發間的平衡、減輕遺產地的環境壓力、讓社區居民參與遺產地的管理、培養世界遺產地居民的旅遊意識和保護意識等諸多措施。文化遺產是旅遊的靈魂,旅遊是文化遺產的載體。保護文化遺產對旅遊業的發展重要之至。旅遊需要文化遺產的襯托,沒有文化遺產的旅遊則顯得蒼白無力。沒有旅遊文化遺產就沒有旅遊業。而今文化遺產的流失情況嚴重至極,僅僅靠國家單方面實施政策也未能達到完全保護的功效,在這里呼籲每個人都能認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配合國家,自我約束。不積跬步,無以致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我們每個人的一小步,就是整個社會的一大步。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利在當代,功在千秋。保護文化遺產保護措施(一)國家實施保護政策國家已經陸續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關於加強和改善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等。與此同時,國家更應該加大宣傳和執法力度,通過強制力量,及時約束遊客的違法行為。通過各種渠道發布信息,讓大家了解法律的條款,知道自己所作所為的後果和相應法律代價。另外,法律條文對於個別破壞者,懲罰相對寬松,使得極個別不法分子有空可鑽,有機可乘。對於這些破壞和侵佔文物及文化遺產者應嚴懲不貸。在進行開發拆遷文化遺產區域時,盡最大能力保護好文物的完整性。對全民進行歷史教育,實地觀察體驗了解,讓民眾親身感受一下文化遺址的重要,誰提早認識到遺產的價值,誰就能將珍貴的遺產留住。所以,應該從思想上引導國民認識文化遺產的重要意義,懂得文化遺產對於自己、家族、國家、民族、世界甚至子孫後代的獨特價值。對文化遺產的重要性有一個整體的把握,有所關心、愛護和尊重。(二)遊客做到遵紀守法許多遊客對於自身的行為是否違法,依然沒有一個清晰的概念。有的甚至在被法律處罰之後,仍然感覺模糊,甚至不以為然。有的遊客大肆採摘樹葉花草等作為紀念品,有的商販以當地稀有的動物、植物、礦產為紀念品,甚至到了「掠奪性」販賣的地步。比如:峨眉山的枯葉蝶是名貴物種,然而有的工藝品一件就用掉幾十隻蝴蝶。畢竟,不是所有東西都是自家的,以一己之力也不可能全部攬下。另外,並不是非要在景區留下痕跡就代表著你「到此一游」,旅遊的紀念途徑有很多種。比如:在風景名勝地留影,購買旅遊特色紀念品、當地特產、收藏車票、門票等。觀光游覽過程中必須注意保護歷史、遵紀守法。(三)旅遊景區採取措施許多景區採取了很多措施保護文化遺產,但還有部分遺產景區做得不夠。以丟垃圾為例,根據測算,一個常人手持垃圾尋找合適丟棄地點的正常忍受距離是50-200米,如果在范圍內沒有出現垃圾桶,許多本來有環保意識的遊客也會因為沒有找到合適的垃圾筒而隨地丟棄。因此,在給予遊客方便上,應該注意宣傳和引導,讓遊客的心情在文化遺產中得到放鬆,讓遊客的知識在文化遺產中得到拓展,讓遊客的感情在文化遺產中得到升華,讓遊客的心靈在文化遺產中得到凈化。經過全民族集體的努力,並且是長期而持久的努力,在經久不息的積累下,保護文化遺產就會成為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8. 如何保護和開發物質文化

近年來,隨著國家對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力度的加大,其中布局文化遺產展廳設計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熱潮。文化遺產是歷史留給人類的寶貴財富,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因此在文化遺產展廳設計中,必須結合文化遺產自身的特性以及周圍環境來進行展示。
一、深入挖掘文化底蘊是保護與傳承的前提
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有千姿百態的民間藝術、手手相遞的技藝絕招,而且有林林總總的民間儀式、節慶活動等,可以說涵蓋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由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多來自民間,且歷史悠久,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環境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一些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瀕危、滅亡,大量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的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為此,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進行必要的挖掘、整理和保護。一是要組織人員對當地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全面了解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生存狀況、分布區域、傳承人、相關場所、實物資料、相關民俗活動、保護情況; 二是要組織熟悉鄉土文化的本土作家、藝術家深入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內涵。只有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深入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內涵,保護和傳承才有根基。
二、認真開展遺產研究是保護與傳承的關鍵
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研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對進一步傳承和弘揚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重要意義。當前,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相對還不成熟,還未建立一個比較科學的研究體系。要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跨學科、跨領域、跨文化這一實際,研究中應該打破學科壁壘,加強不同學科之間的交流和對話,多元並重,相互融合,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更多、更科學的方法。要通過成立國家和各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積極吸納社會各界、各方面的專家參與研究工作,也可以建立研究基地,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民間藝人深入開展研究,提高研究質量。對於高質量的研究成果,政府應給予研究必要的扶持、獎勵,授予榮譽稱號,以此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取得更大成果,為科學開展保護工作提供決策參考和智力支持。
三、積極普及遺產知識是保護與傳承的基礎
宣傳是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效形式,有利於引起社會各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注意及增強重視程度。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多彩,許多種類或世界獨有,只有廣泛深入開展宣傳,才能普及公眾的遺產知識。要通過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等大眾傳媒,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也可通過舉辦非物質文化遺產展演、論壇、講座等活動,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擴大社會影響,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要充分利用博物館、文化館站等展示平台的作用,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及傳承人的實物展示、現場製作、表演,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人的人生經歷及傳承工作經歷,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歷史淵源、文化內涵和藝術價值等展覽展示與互動體驗,更好地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發展。
四、建立完善保障機制是保護與傳承的落腳點
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發展的重要保障。我國地域遼闊,民族眾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濃郁的地域性特點,針對這種情況,地方政府除了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地方立法外,還要建立和完善三個機制:一要構建完善的傳承人保護機制。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是延續民間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法律制度,增強傳承人保護力度,完善保護體系;二要構建完善的傳承人認定機制。要科學設置認定標准,把「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也列入其中,增強傳承人的扶持力度,並設立傳承人獎勵和激勵機制,對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進行等級考核,調動傳承人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自覺性和積極性。三要構建完善的遺產申報機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分級遞進式申報,以保證我國各地域、各民族、各文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與保護方面,做到有序和兼容,確保各種形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能得到合理的保護,並大放異彩。

9. 保護文化遺產的建議有哪些

保護文化遺產的建議有:健全機制、突出保護,確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正確軌道、鼓勵傳承,充分發揮民間自身力量、擴大宣傳,給非物質文化遺產一個展示場所。

1.健全機制,落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政策法規。建議制訂一系列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政策措施,並確保這些政策措施能夠有效實施。

比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安排,一定要專款專用,並對一些瀕危的和口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優先提供支援;對一些具有地方特色傳統文化,要提供具有操作性的政策支持,開發和引導其市場需求。

2.突出保護,確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正確軌道。要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指導方針,確保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切實有力有效的保護和搶救。

對於一些有市場效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走保護與市場開發相結合的道路,但走市場開發之路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和傳承,不能片面強調市場開發,否則一方面會使沒有市場效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無人問津,最終得不到保護和走向消亡;另一方面會因片面追求經濟利益而導致過度開發利用,使原生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產生變異和萎縮。

3.鼓勵傳承,充分發揮民間自身力量。非物質文化遺產完全依賴政府出資保護是不現實的,積極開拓其他保護渠道顯得尤為重要。既然多數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自民間,那麼最好的保護和傳承方法就是還原於民間,通過民間藝人和民間組織世代相傳。

4.擴大宣傳,給非物質文化遺產一個展示場所。非物質文化遺產要讓群眾了解和接受,就應該「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在群眾中、在實踐中不斷發揚光大。利用集市、廟會、節慶活動,繁榮、活躍民間傳統文化;加強宣傳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藝術培訓活動。

保護文化遺產的必要性:

要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廣大未成年人進行傳統文化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作用。充分發揮公共文化機構的傳播和展示作用,發揮新聞媒介、互聯網的宣傳作用,普及保護知識,培養保護意識,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共識,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關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建議

10. 文化遺產如何商業開發

「我們搞文化遺產保護的人最怕聽到的兩個詞就是打造和開發……」這是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副主任烏丙安先生在中國藝術研究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生班開班式上的一句坦言。如烏先生所述,博大精深的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面臨著來源於不當開發的巨大威脅。這樣的憂慮不僅來源於烏丙安先生,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副主任田青老師和著名博物館學專家蘇東海先生也都在不同的場合表現出了十分相似的擔憂。田青老師在其《傳統與現代化》主題學術講座中談到:「中國的現代化是在對傳統的極度憎惡中開始的,所以中國的現代化進程也是在對傳統嚴酷破壞的基礎上開始的。」蘇東海先生更是在城市文化研討會上明確指出:「城市的高速建設將會導致文化遺產的快速消失」。面對諸位先生前輩的擔憂和感嘆,作為一名文化遺產工作者,我們不得不十分謹慎的重新審視各種形式的「打造」、「開發」與文化遺產特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之間的關系,我們也不禁要問一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真的形成了一對不可調和的矛盾嗎?
一、不同角度的不同觀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在歷史上創造並傳承至今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文化價值的具有知識性、技藝性和技能性的文化事項。比如民間文學、表演藝術、傳統節日、傳統儀式和生產生活知識等都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漫長的歷史給我們留下了豐富的遺產,面對這筆巨大的文化財富站在不同的角度往往會有不同的認識。
站在遺產工作者的角度上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先民族文化的傳承與延續,妥善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於客觀認識歷史、開展文化創新、保護文化多樣性、重建社會秩序都有著重要的意義。由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具有實物形態,使其較之有形的文物(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在識別、保護方面都有一定的難度;同時又由於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的特性,也使其在歷史變革與時代沖擊時比有形文物更加脆弱,比有形文物更容易消逝。正是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保護上的這種困難性和其本身的這種脆弱性,對它的保護才顯得更加的急需和緊迫。
站在旅遊和經濟工作者的角度上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先民留給今人和後人的一份寶貴財富,其中蘊藏著豐富的文化價值和經濟價值。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過程中,應當鼓勵各方對非物質遺產的活用,從民俗表演到旅遊開發,從工藝品銷售到文化創意發展,多手段全方位的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文化價值和經濟價值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弘揚傳統文化、振興民族藝術的同時也為開發人文旅遊景觀、刺激地方經濟發展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開發破壞和保護桎梏
前文的兩種觀點看似有較大的分歧,但細細想來卻各有其合理之處。筆者認為站在一個客觀的角度上,以上兩種觀點都是正確的,保護遺產與開發遺產同樣都可以對遺產傳承發展起到促進作用。但是在實踐中基於不同的認識往往會引發不同的行動,對遺產、對社會、對國家都會產生不同的結果。不論是遺產工作者還是經濟工作者,面對祖先遺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只要我們心態正常、方法得當,不論是保護行動還是開發行動都會是對遺產有利的活動,但如果不能端正心態或使用不正常的方法則往往會給珍貴的文化遺產造成一些不良影響有些甚至是不可消除的。
1、開發破壞損害遺產
開發活用非物質遺產本無可厚非,但是在最近我們卻總能聽到因為開發活用不當給遺產造成不良影響的例子。從民樂改良增加交響樂指揮,到邦子演員穿上歌劇演出服,我們不難發現由於開發者熱情過高,又不了解遺產的文化內涵,在開發的過程中盲目的追大求全,導致經過「開發」的文化遺產已經失去了應有的韻味。民間小戲像京劇大戲,民族音樂像西方交響樂。本來極具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快速的向主流文化和西方文化趨同,而文化趨同的過程往往正是文化遺產消失的過程。從雲南石林的天天「三月三」,到民俗村裡的隨意「拉郎配」,我們又發現一些開發者只看到了遺產之中的經濟價值,對於文化遺產背後的文化價值缺乏應有的重視,導致開發過後的文化遺產形式與內涵分離,文化遺產中蘊藏的風俗、信仰反而在文化遺產保護大潮中快速消失,如此一來經濟開發也就成了經濟糟蹋。
2、過度保護桎梏社會
經濟開發可能給遺產造成開發性的破壞,這一點也許不難理解。但是僅僅按照遺產保護的工作規范對遺產進行保護就完全利於遺產發展嗎?我想這個問題的答案也不盡然。文化遺產是一種活態的遺產,它需要由傳承人代代相傳,隨著時代的變遷,傳承人所生活的社會也不斷發展,遺產也會發生變化。如果遺產工作者僅是教條、機械的對遺產進行保護,不注意隨著社會發展改變保護手段,並且總是希望遺產處於一個歷史的時間點,與遺產有關的一切都一承不變,那麼這種保護就成為了一種過渡的保護。過渡的保護是不現實的,比如我們不能為了保護一個民族地區的民族習俗就讓當地的女孩子不去上學,比如我們不能為了保護船工號子就讓河流上的航運交通停止使用機械動力而恢復拉纖。像這樣的過渡保護往往會桎梏經濟甚至是社會的發展,並且也往往不會被社會所接受。
三、合理利用與傳承發展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文化事項,它也要尊重事物的發展規律。不論是開發還是保護,只要違背了事物的發展規律,也總會變得不切合實際。《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提出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方針,同時明確指出:「正確處理保護和利用的關系,緊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真實性和整體性,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和濫用。」「合理利用、傳承發展」這給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提出了一個基本方針,在這個大方針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之間的矛盾也似乎並非不可調和。適度的保護與合理的開發會相輔相成的促進文化遺產的傳承發展。但在適度保護與合理開發的過程中還有一些要點值得注意:
1、 不能將開發置於保護的對立面上
要走出保護與開發「非黑即白」的二元論怪圈,保護可以是為了開發而保護,開發也可以是為了保護而開發。不能盲目的將開發置於保護的對立面上,單純為了保護而禁止開發或為了開發而拒絕保護。開發者要有效利用保護者的工作成果,依照文化傳統進行傳承性的開發,而保護者則應當針對開發者的工作給出有效建議,以便開發工作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
2、 可以利用遺產開發當代文化產品但要與遺產加以區分
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都來源於民間,來源於生活並非為表演和旅遊而設計,在需要進行商業演出和旅遊開發時就難免會對遺產的部分內容進行變更,比如為了增強視覺效果在民間戲劇中加入聲光電元素,為了增強音響效果在民間音樂中加入新式樂器的伴奏,為了提高製作效率在民間手工藝製作過程中加入現代工藝等等,經過這樣的變更原本非為商業演出和旅遊開發需要的文化遺產,就成為了一種既具有全新形式,又帶有遺產元素,適合商業演出和旅遊開發的當代文化創意產品。為了經濟開發需要而利用傳統文化遺產開發當代文化創意產品是應當給予支持的,因為它一方面帶動了經濟增長,另一方面也擴大了遺產的社會影響。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當代文化創意產品應當在推廣時與傳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加以區分,讓當代創意產品的受眾對於其改動內容有明確的認識,防止對於遺產的誤解。
3、 要允許遺產的自然發展但不能人為干預其發展
如前所述,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活態的遺產,需要由傳承人代代相傳,隨著時代的變遷,隨著傳承人所生活的社會不斷發展,遺產也會隨著時代發生變化。比如在部分傳統的苗族村落,火把節中的火把早已被工業文明的手電筒所取代;又比如在部分原來生產力落後民族地區,隨著先進生產工具,人們已經在一些傳統手工藝使用原來沒有的電動工具。這些都是遺產的自然發展,是社會變革的必然結果。對此遺產工作者要持一種相對寬容的態度,不能過度的干預。但是文化遺產的自然發展也要尊重自然歸律,不能人為的「拔苗助長」加速其變化,防止「邦子演員穿上歌劇演出服」的鬧劇重演,防止對於遺產的歪曲。
4、 通過科學記錄的方式保護遺產的現狀並努力保護遺產的活態傳承
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源於生產力不發達的民族地區和農村,當今在這些地方正發生著快速的社會變革。在社會變革中人們思考的往往不是如何保護文化遺產,而是如何擺脫落後文化的束縛。當他們有朝一日過上他們盼望的「幸福生活」時,他們會發現他們的傳統文化已經消逝,一些與時代發展「不適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消亡。面對這種情況遺產工作者不可能人為的阻礙社會變革,讓遺產的傳承人選擇他們不願接受的生活。我們應該做的是積極的通過多媒體的科學記錄方式保護對於遺產記憶,通過收集與遺產有關的作品、工具保護遺產的現狀,並通過改善傳承人生活狀態努力保護遺產的活態傳承。盡可能真實的保持文化遺產的原貌,讓後人更加真切的了解遺產的全貌,防止以後可能發生的對於遺產的濫用。
看到今天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領域中保護與開發之間的辯駁,使我不禁想起城市建設與文物保護之間的矛盾,一面是具有悠久歷史又現實岌岌可危的文物建築,另一面是生活在近乎是危房的文物建築中渴望改變生活又經濟拮據的居民,面對這一對矛盾,因為我們的一些城市管理者沒有做出正確的選擇,一些文物建築永遠的離開了我們,一些曾經的文化名城正在變成與西方大都市面貌相仿的「水泥森林」。面對這一切,我想說我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再也不能走文物保護、舊城保護的老路,要從開始就做好規劃。特別是我們這些遺產工作者更是不能愧對這份歷史的重託。
1949年解放軍解放北平之前,曾向古建專家梁思成先生求教,讓他在北京城地圖中劃出一些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建築,人民解放軍會對把這些建築視為雷池禁區一樣絕不加以破壞,在戰爭中對這些建築的所在區域寧可增強傷亡,也要用步槍、用手榴彈去打,決不使用炮擊。58年後的今天,這個故事被人們傳為佳話。而我們今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者正是要拿出58年前梁思成先生的氣度為我們國家文化建設標出重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雷池禁區。而我們的領導幹部也應當拿出58年前人民解放軍的風骨,寧可花費更大的成本,也絕不破壞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愧對歷史,愧對祖先。
作者:北京皇城藝術館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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