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文化局是做什麼的
文化局辦事依據和許可權
根據靈發〔1997〕3號、靈編〔1997〕39號文件精神,文化局賦予行政職能,主管全縣文化藝術事業,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訂全縣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和管理辦法,綜合管理全縣社會文化事業,圖書館事業,歸口管理全縣文化市場,全縣文物事業,全縣電影發行和放映,全縣對外文化藝術交流。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新聞出版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性新聞出版、著作權的管理規章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辦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執法內容公示
縣文化局及其委託所屬的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文化稽查大隊、文物管理所,在全縣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對文化市場經營活動進行執法檢查和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制止和查處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促進文化市場繁榮和健康發展,其主要職能任務是:
1.依法對文化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對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調查並作出處理。
2.負責對音像製品、文化娛樂、電子游戲、美術品等經營項目的審批、發證和年審換證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掃黃打非」活動和文化稽查活動,凈化文化市場。
4.負責對縣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演出經營的審批、發證和年審換證工作。聯系辦理縣演出團體出省和出(出境)進行營業性演出和文化交流的有關手續。依法查處營業性演出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
5.負責對縣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管理和文物經營活動,依法查處文物保護、管理和文物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
6.負責對文化執法人員和文化經營業主進行培訓、學習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和文化市場管理的法規、規章,提高執法人員和依法行政水平和經營業主的守法經營和自我保護意識。
㈡ 文化體育局做什麼的
文化體育局是管理體育文化的國家單位,主要組織各種賽事比賽和場地管理等,依照國家的相關規定,管理文化與體育相關的事務,具體的情況可以參考下面的內容。
㈢ 縣文化局是管什麼工作的,作為一個局長或者副局長應怎樣做
文化局賦予行政職能,主管全縣文化藝術事業,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訂全縣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和管理辦法,綜合管理全縣社會文化事業,圖書館事業,歸口管理全縣文化市場,全縣文物事業,全縣電影發行和放映,全縣對外文化藝術交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新聞出版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性新聞出版、著作權的管理規章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辦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執法內容公示 縣文化局及其委託所屬的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文化稽查大隊、文物管理所,在全縣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對文化市場經營活動進行執法檢查和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制止和查處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促進文化市場繁榮和健康發展,其主要職能任務是:1.依法對文化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對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調查並作出處理。2.負責對音像製品、文化娛樂、電子游戲、美術品等經營項目的審批、發證和年審換證工作。3.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掃黃打非」活動和文化稽查活動,凈化文化市場。4.負責對縣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演出經營的審批、發證和年審換證工作。聯系辦理縣演出團體出省和出(出境)進行營業性演出和文化交流的有關手續。依法查處營業性演出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5.負責對縣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管理和文物經營活動,依法查處文物保護、管理和文物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
㈣ 在中國,文化局和文化館的區別
簡單的來說,文化局和文化館是有著權力方面的差距的。文化局是一個國家單位名稱,而文化館是一個地方單位名稱。文化體育局就是文化局的全稱,對於文化局的定位可是一個行政單位。負責的也是有明確的規章制度的,但是文化局不包含體育方面的。
㈤ 文化局是干什麼的
文化局賦予行政職能,主管全縣文化藝術事業,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訂全縣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和管理辦法,綜合管理全縣社會文化事業,圖書館事業,歸口管理全縣文化市場,全縣文物事業,全縣電影發行和放映,全縣對外文化藝術交流。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新聞出版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性新聞出版、著作權的管理規章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辦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來自網路
㈥ 文化局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會取消嗎 在文化局的工勤編制屬於什麼工作
文化局是國家機關。
㈦ 文化局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文化局是國家行政單位
文化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研究制訂當地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和管理辦法
三、綜合管理當地社會文化事業:文化藝術事業、圖書館事業、歸口管理文化市場、文物事業、電影發行和放映、對外文化藝術交流。
四、依法查處文化經營活動,營業性演出活動中的各種違法違章行為,依法查除各種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7)文化局是做什麼的擴展閱讀
文化局的紀律要求:
1、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文化經營活動。
2、依法行政、文明稽查。執行公務時必須兩人以上,並出示稽查證件。
3、秉公辦案,不徇私枉法。不得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向經營單位或個人索取或變相索取財物。
4、不得為被查處的文化經營當事人說情,更不得袒護、包庇。
5、扣押的非法財物,必須填寫《扣押或查封財物清單》,並按規定登記入庫,不得私人佔有或外傳(借)。
6、不得泄漏案情和稽查活動安排,並為舉報和投訴者保密。
㈧ 文化局是干什麼的,在文化局工作好不好的
摘要 文化局是主管主管全國文化事業,屬於行政執法主體單位,所以在文化局工作是好的。
㈨ 什麼是文化局 它的意義和作用 和 仍然需要改進的地方
1文化局是干什麼?
(一)貫徹執行上級黨委、政府關於文化、新聞出版、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縣文化藝術、新聞出版、文物、文化市場的管理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擬定全縣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和文物發展事業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執行計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和文物發展事業的科研工作,推動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和文物工作科技進步。
(三)貫徹文化產業和新聞出版的經濟政策及宏觀調控措施,擬定全縣文化產業規劃、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統籌安排文化藝術、新聞出版、文物事業經費,規劃、指導全縣重點文化設施建設。
(四)管理全縣文化藝術事業,指導文化藝術的創作生產,扶植示範性、地方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全縣性的重大文化活動;
(五)管理全縣圖書館事業。研究、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開發、建設和利用,組織推動圖書館現代化、網路化和標准化建設;
(六)管理全縣文化市場。擬定文化市場的發展規劃:研究文化市場的發展態勢;辦理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負責文化市場的稽查工作,查處文化市場的違規經營活動;培育、規范全縣文化市場的健康合理發展;
(七)管理全縣電影發行、放映工作,按照相關政策、法規,規范和管理電影市場,使電影事業的發展與精神文明同步進行。
(八)監督管理全縣印刷業(含打字、復印)。負責對新建書刊、印刷廠、打字復印店的審核、轉報;負責新辦書報刊、音像、電子出版物的零售(含租賃)單位及非書刊印刷廠的審核、批准及年檢換證工作。組織查處印刷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九)監督管理全縣書報刊、音像、電子出版物市場和包裝裝潢業市場。負責對出版物市場的進行監測、監控,查處非法出版物;負責對包裝裝潢業進行清理整頓,查處假冒包裝產品擬定全縣「掃黃打非」工作年度計劃和集中行動方案,承辦或協調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的專項斗爭和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組織或指導對出版物的審查鑒定工作;
(十)管理許可權著作權工作。查處侵犯著作權侵權案件,調解著作權糾紛案;提供著作權法律咨詢。
(十一)主管全縣文物工作。負責文物法的宣傳、貫徹和落實工作。研究制定符合我縣實際的文物事業發展規劃和管理規章;指導、協調全縣文物保護、管理、搶救、研究、宣傳、配合發掘等業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文物失竊、破壞、盜掘走私等大案要案;開展文物鑽探工作,確保地下文物不遭受人為破壞;加強對縣內文物市場的調控和管理,負責文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工作;負責申報全縣范圍內文物(遺址)的升級、維修、發掘等項目;監督檢查各級對文物保護工作投放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二)負責全縣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及文物執法的監督檢查;負責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及文物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及文物執法工作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及其他法律、法規事項。承辦依法治文的日常工作。
(十三)制定全縣文化(新聞出版)系統職工繼續教育及人才培養規劃並指導實施;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社會保障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具體見http://ke..com/view/894672.htm
㈩ 文化局是管什麼的
文化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和制定文化事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組織或監督實施。
(二)管理文學、藝術事業,研究、指導、推動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系統文化事業管理體制改革;研究、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重大文化活動。
(三)制定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指導或監督實施重點文化設施建設,指導管理公共文化設施。
(四)歸口管理文化市場;研究文化市場的發展態勢,制定文化市場的發展規劃;指導文化市場稽查;指導、協調電影工作。
(五)指導和管理社會文化、圖書館事業,制定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和發展。
(六)歸口管理文物、博物館事業;研究和制定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發展規劃,組織或監督實施文物保護工作有關的政策和法規;編制文物保護、利用、維修計劃,指導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七)歸口管理對外文化工作和文化交流。
(八)研究、規劃和指導本系統藝術教育工作和文化藝術、圖書資料、文物博物專門人才的培養;組織推廣文化科技成果,指導文化藝術、文物博物、圖書資料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