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根據國家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文化和旅遊部每幾年
【法律分析】
文化和旅遊部不定期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每五年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經費應當納入省市級當地公共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並作為重要評估指標。文化和旅遊部通過中央財政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予以補貼。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總體規劃,每年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自評,將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報告廣泛徵求區域內民眾的意見,並報送文化和旅遊部備案。
【法律依據】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文化和旅遊部不定期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每五年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B. 文化生態保護區每幾年檢查一次
法律分析:五年。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歷史文化積淀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並經文化和旅遊部同意設立的特定區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保護孕育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法律依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文化和旅遊部不定期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每五年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C. 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每幾年
法律分析:文化和旅遊部不定期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每五年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法律依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文化和旅遊部不定期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每五年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D. 每幾年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什麼
每兩年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辦法》規定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要具備良好的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工作基礎,應當在本省(區、市)內已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兩年以上,成效明顯。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保護孕育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建設原則
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對歷史文化積淀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是我國獨具特色的非遺保護制度。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設立後一年內,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的基礎上,細化形成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並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
以上內容參考:人民網-文化和旅遊部出台《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E. 根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每多少年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法律規定文化和旅遊部要不定期的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進行檢查,要每五年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國家實施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是為了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維護和培育文化生態,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從未促進中華傳統文化的發展。
法律依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文化和旅遊部不定期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每五年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F. 每幾年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
法律分析:5年
法律依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文化和旅遊部不定期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每五年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對建設成績突出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文化和旅遊部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重點支持。因保護不力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文化和旅遊部將嚴肅處理,並予以摘牌
G. 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每幾年
法律分析:每兩年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法律依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一)傳統文化歷史積淀豐厚,具有鮮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態保持良好;(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是當地生產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有序,傳承實踐富有活力、氛圍濃厚,當地民眾廣泛參與,認同感強;(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實物、場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良性的發展空間;(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視文化生態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集中、自然生態環境基本良好、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為完整的鄉鎮、村落、街區等重點區域以及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所依存的重要場所開列清單,並已經制定實施保護辦法和措施;(六)有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七)在省(區、市)內已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兩年以上,成效明顯。第十四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設立後一年內,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的基礎上,細化形成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並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第十六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三年後,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文化和旅遊部提出驗收申請;文化和旅遊部根據申請組織開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成果驗收。驗收合格的,正式公布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並授牌。
H. 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幾年評估一次
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五年評估一次,具體如下:
1、文化和旅遊部不定期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每五年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2、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總體規劃,每年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自評,將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報告廣泛徵求區域內民眾的意見,並報送文化和旅遊部備案;
3、申報和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本著少而精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履行申報、審核、論證、批准等程序;
4、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各個項目、文化遺產與人文和自然環境之間的關聯性,依照確定的保護區域范圍、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保護清單,制定落實保護辦法和行動計劃。
【法律依據】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九條 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和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申請的相關文件;
(二)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
(三)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論證意見;
(四)本省(區、市)內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的相關文件;
(五)其他有關材料。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一)傳統文化歷史積淀豐厚,具有鮮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態保持良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是當地生產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有序,傳承實踐富有活力、氛圍濃厚,當地民眾廣泛參與,認同感強;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實物、場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良性的發展空間;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視文化生態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集中、自然生態環境基本良好、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為完整的鄉鎮、村落、街區等重點區域以及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所依存的重要場所開列清單,並已經制定實施保護辦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
(七)在省(區、市)內已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兩年以上,成效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