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漢中被評為中國歷史文化名城的依據是什麼
漢中市簡稱「漢」,美譽「漢家發祥地,中華聚寶盆」。位於陝西省西南部,漢江上游,北倚秦嶺、南屏大巴山,地勢南北高,中間低,中部是漢中盆地。轄漢台區和鎮巴、留壩、勉縣、西鄉、南鄭、城固、寧強、洋縣、佛坪、略陽10個縣,總面積27246平方千米,人口380萬。漢中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中國優秀旅遊城市、國家生態示範區建設試點地區、全國雙擁模範城。
漢中兩漢三國文化底蘊厚重,自然風光獨特秀麗,有「秦巴天府」之稱,全市現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一百餘處,其中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0處(截止2006年第六批[1]),在2013年的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名單中,我市又有勉縣武侯祠等地點入選。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45處(截止2008年第五批[2]);世界人與自然生物圈1個(截止2004年),國家自然保護區6個(截止2009年),國家水利風景區3個(截止2009年第九批),國家森林公園4個(截止2009年)。地處中國心臟部位。
漢中的特色不僅僅在於漢文化,而且之所以能成就劉邦的漢室大業,則是因為它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氣候、生態的多樣性。漢中北依秦嶺,南頻巴山,中間為漢中平原。漢中盆地是中國著名的糧倉,也承載著漢中絕大多數的人口。這里是中國南北氣候分界線、江河分水嶺,四季分明、氣候溫潤、冬無嚴寒、夏無酷暑,並因此造就了物種的多樣性。漢中的森林覆蓋率為52%,林草的植被率達60%,這在全國也是不多見的。漢中境內有漢江、嘉陵江等567條河流,是國家『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的水源地。為保證調往京、津、冀地區的水質,我們必須對漢江流域進行水土流失治理,防止污染,加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力度,這實際上就提升了漢中的文明水平、生活質量以及現代化水平,讓漢中古城更具品味!
❷ 中國歷史文化名城由哪個部門頒發認證
文化部
❸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的決定(2010)
一、將原條文中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二、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報,經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專家審核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第三款修改為:「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准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並責成所在地市、縣(市)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並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三、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申報、確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四、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兩年」修改為「一年」。五、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將第二款、第三款合並後修改為:「編制城鎮總體規劃時,應當同步編制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已有城鎮總體規劃的,應當單獨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規劃,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按照國家規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款修改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規劃應當報經所在地城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城市、縣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六、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七、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第三款修改為:「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保護文物古跡及其周圍的古樹名木、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發現地上、地下文物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並及時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八、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不得擅自遷移或者拆除。因建設工程特別需要而必須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范圍內的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進行遷移、拆除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報批;確需拆除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范圍內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九、將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並依法給予處罰。」十、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遷移、拆除文物保護單位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拆除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范圍內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❹ 中國歷史文化名城核定標準是什麼
附件1: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評估標准
一、定量評估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總分100分)
子項名稱 指標分解及釋義 分值標准 最高分值 自評分
1-1文物
保護單位 1-1-1城市或縣城關鎮建成區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數量 5處起評分20分,每增加2處增加1分。 40分
1-1-2城市或縣城關鎮建成區最高文物保護單位等級 全國重點10分,省級8分,市縣級5分。 10分
1-1-3歷史文化街區內最高文物保護單位等級 全國重點10分,省級8分,市縣級5分。 10分
1-1-4文物保護單位保存情況 本體與周邊環境保護好5分,本體保護較好3分,本體年久失修1分。 5分
1-2其他
物質遺產 1-2-1城市或縣城關鎮建成區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數量 10處起評分2分,每增加5處加1分。 10分
1-2-2世界文化遺產 有10分 10分
1-3非物
質文化遺
產 1-3-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等級 世界級5分,國家級3分,省級1分。 5分
1-3-2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量 5項起評分5分,每增加2項加1分。 10分
(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總分100分)
子項名稱 指標分解及釋義 分值標准 最高分值 自評分
2-1歷史
文化街區
的規模 2-1-1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的數量 2處起評分7分,每增加1處2分。 15分
2-1-2全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佔地總面積 5公頃起評分10分,每增加2公頃1分。 20分
2-1-3最大單片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佔地面積 5公頃起評分7分,每增加5公頃1分。 15分
2-2歷史
文化街區
的完整性 2-2-1歷史文化街區不得拆除建築的用地面積總和占核心保護范圍總用地的比例 50%起評分7分,每增加2%增加1分。 15分
2-2-2 50米以上歷史街巷的數量 4條起評分5分,每增加1條1分。 10分
2-2-3 歷史街巷的原有走向、寬度和歷史鋪裝的情況 沒有改變,保存完好5分,用原材料進行了修繕3分。 5分
2-2-4 街區內歷史建築數量 10處起評分5分,每增加3處1分。 10分
2-2-5 歷史建築的保護情況 保護情況較好5分,保護情況一般3分。 5分
2-2-6 街區內歷史環境要素如古塔、古井、牌坊、戲台、100年以上的古樹名木等 5處起評分2分,每增加2處1分。 5分
(三)保護管理措施(總分100分)
子項名稱 指標分解及釋義 分值標准 最高分值 自評分
3-1保護
規劃 3-1-1保護規劃的制定 保護規劃已經批准15分,保護規劃已經編制完成,尚未批准5分。 15分
3-1-2 保護規劃的實施 按照保護規劃組織實施10分,違反保護規劃減15分。 10分
3-2保護
管理機構 已有保護管理機構,並配備保護管理專門人員 已有5分 5分
3-3歷史建築建檔掛牌 對歷史建築進行建檔、掛牌保護的比例 已全部完成15分,未完成0分。 15分
3-4法制
建設 保護條例或辦法制定情況 已頒布15分
15分
3-5保護
資金 日常管理經費 有經費10分 10分
歷史建築修繕和歷史文化街區基礎設施改造資金是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已列入20分 20分
3-6社會
監督 保護規劃公示、實施監督、意見反饋的公眾參與機制 已建立10分
10分
二、定性評估
(一)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子項名稱 內容及釋義 簡要闡述
4-1城市
的地域歷
史環境 市域中能代表本地歷史文化特色的古村鎮,有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自然景觀,以及與古城有重要歷史聯系的區域環境要素。
4-2古
城格局 古城的選址特徵,與周邊山水自然環境關系延續的情況,古城的街巷肌理、傳統格局、城牆城門,重要的公共建築的遺存狀況,古城在城市規劃建設史中的典型性和影響力。
4-3歷
史風貌 城市整體的風貌特色,及其對歷史文化特色的體現;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的保護情況。
(二)城市歷史文化特色與價值
子項名稱 內容及釋義 簡要闡述
5-1城市
在歷史上
的地位作
用 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軍事要地,或發生過重要的歷史事件,或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5-2歷史
文化名城
的歷史、
藝術和科
學價值 本地文物古跡遺存具有相當的久遠度與豐富性,或是在城市格局、建築風貌、景觀特色等方面具有較為典型或是獨特的藝術表達,或是在城市的選址、建設、軍事防衛、工程設施或工商業發展等方面體現了歷史上重要的技術工藝或科學理念。
5-3歷史
文化名城
保護與當
代社會經
濟發展的
關系狀態
評估 城市的空間布局、功能組織、產業經濟等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之間的關系是否協調,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產生的影響。新的發展是否保障了歷史的延續性。
標准說明:
(一)歷史文化街區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二)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是指在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時,確定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之內劃定的需要重點保護的區域。
(三)歷史建築是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歷史建築以院落為單位計算數量。
(四)不得拆除建築是指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和在歷史文化街區內,能夠反映或襯托街區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採用地方材料、地方工藝建設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不包括仿古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五)附表中的「2-2歷史文化街區的完整性」是評估城市中全部歷史文化街區的總體情況。
❺ 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批程序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確定並公布。
審批程序
(一)市、縣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省人民政府批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省文化主管部門辦理;
(三)城市規劃處承辦人和分管副處長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對;會同省文化主管部門依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24號)進行初審,組織專家審核,並形成審查報告,於15個工作日內上報省人民政府;
(四)省人民政府審查通過後,上報國務院審查、公示、批准、公布。
❻ 歷史文化名城確定的基本依據是什麼
關於歷史文化名城的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歷史文化名城應是「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在具體審定工作中要掌握以下幾點原則:
第一,不但要看城市的歷史,還要著重看當前是否保存有較為豐富、完好的文物古跡和具有重大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
第二,歷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護單位是有區別的。作為歷史文化名城的現狀格局和風貌應保留著歷史特色,並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傳統風貌的街區。
第三,文物古跡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區或郊區,保護和合理使用這些歷史文化遺產對該城市的性質、布局、建設方針有重要影響。
第四、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要保護文物古跡及具有歷史傳統特色的街區,保護城市的傳統格局和風貌,保護傳統的文化、藝術、民族風情的精華和著名的傳統產品。保護規劃要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按《城市規劃條例》規定的程序上報審批。各歷史文化名城要制定保護、管理的地方法規,明確保護對象及其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分別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五、對一些文物古跡比較集中,或能較完整地體現出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築群、小鎮、村寨等,也應予以保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它們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核定公布為當地各級「歷史文化保護區」。對「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措施可參照文物保護單位的作法,著重保護整體風貌、特色。
❼ 什麼時間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鄭州市為歷史文化名城
鄭州市,是1994年經國務院批准並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三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鄭州歷史悠久。在三千多年前, 鄭州曾為中國商代中期都城。全市各類文物古跡達一萬余處,其中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38處43項,包括登封「天地之中」歷史建築群、黃帝故里、鄭州商城遺址等歷史名勝。
鄭州的文化豐厚。鄭州市的文化,主要體現為黃河文化、商都文化、拜祖文化、街舞文化、武術文化以及戲曲文化。
經鄭州市政府申請,河南省人民政府把關上報,1994年1月,《國務院公報》 第01期正式公布了國家第三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進入第三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共37座,鄭州市位列其中。
❽ 我國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批程序是什麼
1、審批程序:省級政府申請→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認證→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2、法律依據: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第九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第十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提出確定該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議。
❾ 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與管理,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與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歷史文化名城,是指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的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或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
本條例所稱歷史文化保護區,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省、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的文物古跡比較集中,能較完整地反映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的街區、鎮、村、建築群等。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的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並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應當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好保護與建設的關系。第五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歷史文化名稱、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稱、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制定、審查、實施的具體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稱、歷史文化保護區申報、評審的具體工作。
建設、計劃、土地、財政、環境保護、旅遊、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歷史文化名稱、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控告和制止破壞、損害歷史文化名稱、歷史文化保護區的行為。
鼓勵公眾參與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二章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確定第七條歷史文化名城根據其歷史文化價值,分為國家級和省級。
歷史文化保護區根據其歷史文化價值,分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縣級。第八條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申報和確定,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省級歷史文化名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系古代區域性政治、經濟、文化中心,目前仍保存有豐富的地上、地下歷史文化遺跡,或近代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對近代史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目前尚有豐富實物遺存,或文物古跡較為豐富、保存完好,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
(二)城市傳統風貌與格局具有特色,歷史地段保存較為完整,基本為歷史原物,並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價值;
(三)現存文物古跡主要分布在市區或郊區,並對城市的性質、發展方向具有重要影響。第十條省級歷史文化保護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文物古跡比較集中,並能較完整地反映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價值;
(二)區域內反映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道路、河流、樹木等環境要素基本為歷史原物;
(三)有一定的規模。
市縣級歷史文化保護區可參照省級歷史文化保護區的條件確定。第十一條省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由市、縣人民政府申報,經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省級歷史文化保護區也可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市縣級歷史文化保護區,由市、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縣人民政府核准公布,並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保護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經核准公布後,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二年內組織城市規劃、建設、文物、計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園林、旅遊、水利、交通等部門編制出專項的保護規劃,並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或村鎮總體規劃。
本條例施行前已被核准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但尚未編制保護規劃的,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編制工作。
❿ 中國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是什麼時候提出的背景是什麼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確定並公布。是1982年根據北京大學侯仁之、建設部鄭孝燮和故宮博物院單士元三位先生提議而建立的一種文物保護機制。被列入名單的均為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紀念意義、且正在延續使用的城市。目前中國已公布了103座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第一批:1982年2月8日公布,共24處
第二批:1986年12月8日公布,共38處
第三批:1994年1月4日公布,共37處
增補a:2001年8月10日公布,共1處
增補b:2001年12月17日公布,共1處
增補c:2004年10月1日公布,共1處
增補d:2005年4月14日公布,共1處
中國的歷史文化名城按照各個城市的特點主要分為七類即
古都型:以都城時代的歷史遺存物、古都的風貌為特點,如北京、西安;
傳統風貌型:保留一個或幾個歷史時期積淀的有完整建築群的城市,如平遙、韓城;
風景名勝型:由建築與山水環境的疊加而顯示出鮮明個性特徵的城市,如桂林、蘇州;
地方及民族特色型:由地域特色或獨自的個性特徵、民族風情、地方文化構成城市風貌主體的城市,如麗江、拉薩;
近現代史跡型:反映歷史上某一事件或某個階段的建築物或建築群為其顯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遵義;
特殊職能型:城市中的某種職能在歷史上佔有極突出的地位,如「鹽城」自貢、「瓷都」景德鎮;
一般史跡型:以分散在全城各處的文物古跡為歷史傳統體現主要方式的城市,如長沙、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