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文化產業的概念是什麼文化產業有哪些類別
文化產業,這一術語產生於二十世紀初。最初出現在霍克海默和阿多諾合著的《啟蒙辯證法》一書之中。它的英語名稱為Culture Instry,可以譯為文化工業,也可以譯為文化產業。文化產業作為一種特殊的文化形態和特殊的經濟形態,影響了人民對文化產業的本質把握,不同國家從不同角度看文化產業有不同的理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文化產業的定義如下:文化產業就是按照工業標准,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系列活動。從文化產品的工業標准化生產、流通、分配、消費的角度進行界定。
文化產業是以生產和提供精神產品為主要活動,以滿足人們的文化需要作為目標,是指文化意義本身的創作與銷售,狹義上包括文學藝術創作、音樂創作、攝影、舞蹈、工業設計與建築設計。
文化產業基本上可以劃分為三類:
一是生產與銷售以相對獨立的物態形式呈現的文化產品的行業(如生產與銷售圖書、報刊、影視、音像製品等行業);二是以勞務形式出現的文化服務行業(如戲劇舞蹈的演出、體育、娛樂、策劃、經紀業等);三是向其他商品和行業提供文化附加值的行業(如裝潢、裝飾、形象設計、文化旅遊等)。
Ⅱ 文化產業,定義是什麼
文化部文化產業司司長王永章在此間舉行的2003中國卡通產業論壇上說,不同國家對文化產業的界定不一樣,國內有些媒體對國際間的文化產業數字進行簡單對比是不科學的。
王永章說,文化產業是指從事文化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行業,文化產業是和文化事業相對應的概念,都是社會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產業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要求,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現代生產方式的不斷進步而發展起來的新興產業。這是今年9月文化部對文化產業的最新界定。文化產業分為影視業、音像業、文化娛樂業、文化旅遊業、網路文化業、圖書報刊業、文物和藝術品業、藝術培訓業等9大門類。
而實際上文化產業的范圍遠遠不止以上門類,眼下媒體經常發布我國跟國外文化產業的數字差距,實際上這些數字沒有多大可比性。比如,日本文化產業產值近100萬億日元,占日本國內GDP的18.3%,僅次於製造業居第二位。但日本的文化產業包括體育、旅遊,范圍非常廣泛。韓國、美國、歐洲各國對文化產業的界定都不一樣,所以不同國家間進行簡單的數字對比非常不科學。我國文化產業的范圍最起碼還應該包括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學藝術、信息產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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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什麼是文化產業它的特徵是什麼舉例說明。
為提升人類生活尤其是精神生活品質而提供的一切可以進行商品交易的生產與服務,都可以稱之為文化產業
不用的地區或者說部門有著不同的分類 下邊是其中的一種:
1.書報刊出版、印刷和發行業;
2.文化藝術業;
3.文物保護業;
4.廣播電影、電視業;
5.文化娛樂業;
6.體育;
7.攝影及擴印業;
8.園林業(包括公園、動植物園和自然保護區);
9.廣告業。
特徵:
1.它應該具有提升人類生存尤其是生活品質的內涵,更應該注重於提升人類精神生活品質的內涵。
2.它應該具有可以進行商品性生產、流通以提供人們消費的特性。
3.它應該與雖然可以提供人們消費但同時又具有商品性特徵的某些純社會公益性文化事業(如公共圖書館)相區別。
舉例來說:
通信文化產業
現代傳播媒介的高速發展,寬頻技術、多媒體傳播、數字化與互聯網的興起,對傳統的經濟與文化運行方式產生了巨大的沖擊,這種飛速發展的電子、數字通信、信息技術給當代社會產業結構帶來了革命性的影響。由此誕生了通信文化產業。
Ⅳ "文化產業"都包括什麼
1.文化產業的概念
關於文化產業,截至目前世界各國並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概念。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產業的定義,只包括可以由工業化生產並符合四個特徵(即系列化、標准化、生產過程分工精細化和消費的大眾化)的產品(如書籍報刊等印刷品和電子出版物有聲製品、視聽製品等)及其相關服務,而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藝術的生產與服務。日本政府則規定,凡是與文化相關聯的產業都屬於文化產業,包括傳統的演出業、展覽業、新聞出版業,以及他們稱之為內容產業的休閑娛樂業、廣播影視業、體育業、旅遊業等。美國則根本沒有文化產業的提法,他們一般只說版權產業,主要是從文化產品具有知識產權的角度進行界定的。
2003年9月,我國文化部制定下發《關於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將文化產業定義為「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行業」。
2004年,國家統計局在與中宣部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將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概念表述為「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產業分類仍分為提供文化服務的活動和從事文化產品生產銷售的活動兩個大類。
2.文化產業的范疇及分類
國家統計局在《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編制說明中特別指出,為反映黨中央關於文化建設和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可將文化產業分為文化產業核心層、文化產業外圍層和相關文化產業層三個層次。
文化產業核心層:新聞服務,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廣播、電視、電影服務,文化藝術服務;
文化產業外圍層:網路文化服務,文化休閑娛樂服務,其他文化服務;
相關文化產業層: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顯然,上述分類方法並不是從文化產業發展的角度進行分類,而是按照「文化建設和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從文化事業發展的角度進行分類的。
基於產業鏈構建原理,我們可將文化產業分為內容產業(上游產業,即內容的創意、設計與製作)、通道產業(中游產業,即文化傳播與銷售服務)、製造產業(下游產業,即文化產品及設備的生產製造)三大類。這一分類方法基本體現了文化產業的發展規律和價值取向,即內容產業(上游產業)附加值最高、競爭力最強,而製造產業(下游產業)附加值最低、競爭力最弱。
Ⅳ 什麼是文化產業,什麼是文化事業,怎麼區分
文化產業與文化事業都以文化為載體,區別在產業是把文化做成商品,如電影電視,圖書等等,側重商業經濟性。事業是以促進人的生活,促進社會發展為根本目的的。不一定有商業性。比如政府的公共圖書館,對文藝創造的支持資助等等。但二者不是截然分開的。文化事業必須藉助文化產業才能實現,文化產業只有服務與文化事業才有出路。
僅供參考。
Ⅵ 文化產業有哪些分類和概述,什麼是文化產業
文化產業基本上可以劃分為三類:
一是生產與銷售以相對獨立的物態形式呈現的文化產品的行業(如生產與銷售圖書、報刊、影視、音像製品等行業)。
二是以勞務形式出現的文化服務行業(如戲劇舞蹈的演出、體育、娛樂、策劃、經紀業等)。
三是向其他商品和行業提供文化附加值的行業(如裝潢、裝飾、形象設計、文化旅遊等)。
Ⅶ 什麼是「文化產業」
文化產業,是以「文化創意」為核心,通過技術的介入和產業化的方式製造、營銷不同形態的文化產品的行業。
國家統計局將以下8類列為「文化產業」的范圍:(1)新聞服務;(2)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3)廣播、電視、電影服務;(4)文化藝術服務;(5)網路文化服務;(6)文化休閑娛樂服務;(7)其他文化服務;(8)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服務。
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了發展中國文化產業的戰略構想。2003年,文化部先後在上海交通大學、北京大學設立「國家文化產業創新與發展研究基地」。2004年初,教育部首次在高校中設立「文化產業管理」本科專業,學制四年,學生畢業後頒發管理學學士學位。2005年4月,教育部論證確定了全國開設「文化產業管理」的本科自學考試。
Ⅷ 什麼叫文化產業
文化產業,這一術語產生於二十世紀初。最初出現在霍克海默和阿多諾合著的《啟蒙辯證法》一書之中。它的英語名稱為Culture Instry,可以譯為文化工業,也可以譯為文化產業。文化產業作為一種特殊的文化形態和特殊的經濟形態,影響了人民對文化產業的本質把握,不同國家從不同角度看文化產業有不同的理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文化產業的定義如下:文化產業就是按照工業標准,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系列活動。從文化產品的工業標准化生產、流通、分配、消費的角度進行界定。
文化產業是以生產和提供精神產品為主要活動,以滿足人們的文化需要作為目標,是指文化意義本身的創作與銷售,狹義上包括文學藝術創作、音樂創作、攝影、舞蹈、工業設計與建築設計。
胡錦濤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談到「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是馬克思主義政黨思想精神上的旗幟。面對當今文化越來越成為綜合國力競爭重要因素的新形勢,我們必須以高度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著眼於提高民族素質和塑造高尚人格,以更大力度推進文化改革發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進行文化創造,讓人民共享文化發展成果。」大家通過認真學習、深刻領會,紛紛表示,我們要不斷加快「兩個率先」推進步伐,全面提升文化軟實力、文化競爭力和文化持續發展能力,努力譜寫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新篇章。
Ⅸ 文化產業的了內涵是什麼
文化產業的內涵:以生產和提供精神產品為主要活動,以滿足人們的文化需要作為目標,指文化意義本身的創作與銷售,狹義上包括文學藝術創作、音樂創作、攝影、舞蹈、工業設計與建築設計。
2003年9月,中國文化部制定下發的《關於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將文化產業界定為:「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行業。文化產業是與文化事業相對應的概念,兩者都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產業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產物,是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和現代生產方式的不斷進步而發展起來的新興產業。」2004年,國家統計局對「文化及相關產業」的界定是: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所以,中國對文化產業的界定是文化娛樂的集合,區別與國傢具有意識形態性的文化事業。
根據以上定義,我國文化及相關產業的范圍包括:
1.以文化為核心內容,為直接滿足人們的精神需要而進行的創作、製造、傳播、展示等文化產品(包括貨物和服務)的生產活動;
2.為實現文化產品生產所必需的輔助生產活動;
3.作為文化產品實物載體或製作(使用、傳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產活動(包括製造和銷售);
4.為實現文化產品生產所需專用設備的生產活動(包括製造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