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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老文化村落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2022-06-25 10:00:01

㈠ 從唯物辯證法的角度,如何對待傳統村落的保護和開發

首先 傳統村落的保護需要我們認識到世界的本原是物質的 所以我們應該尊重客觀規律 實事求是 一切從實際出發 根據傳統村落的具體情況做出分析,我們還要認識到物質是運動的 是變化的 是發展的 我們面對傳統村落的開發 應該發揮我們人的主觀能動性 在實踐的基礎上將我們對開發的構想付諸實現【希望能夠幫你到 祝你學習進步】

㈡ 如何才能讓古村落重新煥發生機

在不久前召開的第三屆中國古村鎮大會上,有一組數字讓人看完觸目驚心:近15年來,中國傳統村落銳減近92萬個,並正以每天1.6個的速度持續遞減。古村落的迅速消亡不僅讓那些各具地方特色的歷史人文逐步消失,同時也讓這些年頻頻見諸報端的「鄉愁」二字慢慢飄逝。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保護古村落顯然已經到了迫在眉睫的時刻。

注入發展元素,給古村落輸血強體生機促其生機勃發。大多數古村落,存在著生存危機,急需救護。但是,救護古村落是一道綜合性社會考題,需要全社會齊心合力來應答,而且答好這道考題困難很多,實屬不易。既需要立法保護,形成保護紅線;更需要社會各界扶持,給古村落輸血強體,促其煥發生機。歷史的發展實踐證明,外因只有通過內因方能起作用。否則,就可能形成外熱內冷的「夾生飯」,效果不顯。因而,各級政府要在加強引導扶持的同時,採取切實可行措施讓古村落農民做到內強素質,強身健體。努力做到因勢利導彰顯古村落文化內涵魅力,大力發展鄉村旅遊業,壯大村級經濟和促進農民增收,以充分調動和激發村組和廣大農民參與保護古村落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變要他保護為我要保護,人人盡心盡力,個個爭做奉獻,方能讓古村落行穩致遠。

㈢ 中國傳統古村落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問題上的幾點思考

1.解決古村落產權困擾,建立和完善古村建設開發的管理工作機制
產權問題是古村落保護困擾已久的難題。目前不少古村成為空心村,保護、修繕工作難以開展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古村中大部分老建築都屬於私人所有,修繕所需大量資金,村民自己沒有承擔能力,同時也缺乏對老建築進行保護和維修的動力,但如果是由政府投入進行修繕,一方面古村落中大量的老建築需要修復,政府未必能承擔大量的資金,而另一方面老建築的所有權並沒有改變,用公共資源用於私人物業的修繕存在不合理,在現實中很難開展。
為解決古村落中的產權問題,部分古鎮古村落的保護開發中都傾向於採取通過收回老建築的產權進行保護開發。
2.統籌新村和古村建設
新村、古村統籌建設應首先明確定位新村和古村的不同功能,做好相互銜接,其中一個重要思路應該是「利用古村吸引遊客,利用新村完善的設施服務遊客」,一方面要保護舊村的原生態的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挖掘舊村的歷史文化價值,開發旅遊特色資源;另一方面是做好新村的規劃、整治,為村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環境,並建設完善古村旅遊服務的各項設施,如餐館、旅店、商品等,這些設施應大部分建在新村,避免在古村過度的建設而破化古村的古樸氛圍。
3.完善基礎設施建設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推進農村城市化進程的號角吹響了神州大地,各項政策和措施紛紛出台。我們認為農村城市化建設的精髓和關鍵在於完善農村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不能片面地理解為農村的拆舊建新,絲毫不保留農村的特點。我國很多農村的城市化多為大拆大建,將原來很多富有鄉村韻味及歷史價值的元素無形中抹殺,興建了大量現代的建築,使大部分村莊千篇一律,沒有了自己的特色和歷史底蘊,這也是當今農村城市化建設過程中的一大誤區。
完善的農村基礎設施是農村經濟社會持續發展,農民生產生活改善,傳統文化保持活力的重要物質基礎。現階段我國大部分村鎮(鄉村)的基礎設施不完善是城鄉環境反差較大的一個重要表現,同時也是一個重要原因。長期以來,由於一方面政府的相關職能部門對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沒有一抓到底,很多村鎮(鄉村)的基礎設施建設處於管理真空狀態;另一方面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投入不足,以各種臨時性的補助居多,而沒有一個穩定、持久的財政投入機制,致使我國村鎮(鄉村)的基礎設施建設遠遠較城市滯後,歷史欠賬較多,不能滿足現代人日常生活的需要。要縮小城鄉差別,加快農村城市化進程,首要就是完善農村的基礎設施,主要包括道路、下水道、飲水工程、電網改造、網路通信等方面。
對古村的基礎設施建設應該以保護古村的整體風貌為前提,改善居住環境。古村內的麻石巷道、紅粉石巷道是古村建築特色的重要組成部分,應進行保護,切不可全部鋪上水泥或大理石,對部分破爛,凹凸不平的古巷道可進行平整,固定石塊,清理雜草碎石,完善路燈等照明設施;對排水系統的整治應維持原狀,不進行上蓋密封,以清理淤泥雜物、疏通渠道為主,以保留巷道特色;對供電線、網路線、電視信號線等應盡量埋底鋪設,避免亂拉亂扯。
新村的基礎設施應按較高的標准進行建設,以滿足村民日常生活的需要及未來一段時間的需求。
4.維持古村的整體風貌,對老建築進行適當修繕,採取措施活化
結合股份合作式模式,對所有的古建築進行詳細的摸底調查,登記造冊,詳細了解古村內每棟老建築的現狀如權屬、破損程度、市場價值、需修繕的工作量、資金投入量等,在進行全面普查的基礎上聯合有關文化部門,聘請專業的設計單位,制訂老建築的詳細修繕方案,一是在保留原有建築風貌前提下,採取原來的特色建築材料和傳統的建築工藝,對老建築進行適當修葺和改裝,維持老建築原來的古樸外觀和建築裝飾;二是可根據老建築的用途,在盡量保留原有建築結構和風格的前提下,大力改善內部的生活設施,如廁所、水電、網路、照明等,滿足現代日常生活、辦公的需要。
古村內的老建築長期空置,將不利於古村的保護和文化的傳承,因此除了對老建築進行修繕外,還需結合古村的發展方向,在完善老建築內部現代設施的基礎上,採取各種手段合理活化古村內的老建築。
在古跡、古建築活化方面,北京、香港都有許多值得借鑒的例子。如北京皇家糧倉是一座保存完好的古色建築,始建於明永樂七年(1409年),是目前全國僅有、規模最大、現狀保護最完好的皇家倉廒。歷經600年滄桑,如今的「皇家糧倉」成為一座展示文化與時尚的會所,承辦新聞發布、慶典、論壇、年會、首映、演出、酒會等商務活動。北京三里屯1949會所原是1949年北京機電研究院在這里開設了一家紅磚廠房的工廠,在荒棄多年後,經過改造,成了中西合璧的酒吧及餐廳綜合建築,為人們提供了一個鬧中取靜的休閑去處。皇家糧倉、1949會所的做法對南社古村古建築的活化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5.結合傳統的風俗習慣,加強古村的文化建設
文化保護和建設是古村保護開發的一個重要內容。隨著原居民逐漸遷出古村,古村的生活氣息、傳統文化不可避免地逐漸流失,最終使古村變成一個只有歷史建築物,而沒有軟文化的空殼。在馬丘比丘憲章中關於文物和歷史遺產的保存和保護部分中提出「城市的個性和特性取決於城市的體型結構和社會特徵。因此不僅要保存和維護好城市的歷史遺址和古跡,而且還要繼承一般的文化傳統。一切有價值的說明社會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須保護起來。保護、恢復和重新使用現有歷史遺址和古建築必須同城市建設過程結合起來,以保證這些文物具有經濟意義並繼續具有生命力。」
加強古村的文化建設一個重要的措施是要給傳統文化注入活水的源泉。為傳統文化注入活水的源泉就是為了保留並延續原生態的生活氣息、風土人情、傳統習俗,使其與現代文明適應,在村鎮(鄉村)的不斷建設、發展中傳承下去,並散發出新的活力,而不僅僅是保護和修繕其物質載體——原來的古村落、老建築,否則將會陷落「有文物沒文化」的尷尬。
6.加強對古村周邊自然環境資源的整治利用,營造與自然和諧融合的氛圍
古村落的自然地理環境反映了祖先在建村立圍時的智慧。因此古村落自然地理環境的保護和整治也是古村落的保護開發一個重要方面。充分利用自然環境資源,營造親近自然的氛圍,開辟生態旅遊對於古村落的開發也極具意義。

㈣ 隨著城鎮化的逐步推進,鄉村的傳統建築和文化改如何處理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完善城鎮化健康發展機制,推動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推進新型城鎮化,是新的時代條件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大戰略。城鎮化已經成為中央決策的重中之重,理論界也越來越關注和重視對於城鎮化問題的研究。伴隨城鎮化的具體實施和逐步展開,會有很多相關問題需要解決,在這其中,農村傳統文化的保護備受關注。

另一方面,挖掘利用農村傳統文化資源,有利於調整和優化農村產業結構,帶動農民增收致富。許多地方的農民已經從中受益,他們在耕田種地的同時,在閑暇時間還從事著文化旅遊、民間工藝加工或是民俗風情表演等第三產業,增加了收入,改善了生活條件。全國各地有不少聞名遐邇的特色文化之鄉,如「風箏之鄉「剪紙之鄉「戲曲之鄉『木版年畫之鄉「中國書法藝術之鄉」等,這些傳統文化技藝一旦與經濟發展結合起來,走上市場化產業化的道路,必將創造巨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此外,有些地方利用農村優秀傳統文化,開展鄉村的文化旅遊、民俗旅遊等,快速拉動當地農民收入的增長。

我國民間傳統文化主要存在於鄉村之中,盡管它已有五千年的歷史積淀,但在城鎮化進程的沖擊下,無論是人為因素的破壞還是自然因素的侵蝕,無論是現代傳媒的強勢介入,還是農村人口的大規模流動,這些因素都使得農村傳統文化顯得十分脆弱,其保護開發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

㈤ 欽州市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傳統村落的保護,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合理利用傳統村落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與利用,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形成年代較早,擁有較為豐富的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有一定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等價值,能較完整體現傳統風貌和地域文化特色,並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廣西傳統村落名錄或者欽州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

本條例所稱傳統建築,是指傳統村落中具有一定建成歷史,能夠反映一定時期歷史風貌,體現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或者歷史建築的建(構)築物。第四條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村民自治、社會參與,科學規劃、整體保護,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工作的統籌協調,將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工作協調機制,解決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工作的協調、指導、管理與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區)文化廣電體育旅遊部門負責指導、管理與監督傳統村落的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旅遊發展等工作。

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傳統村落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協助相關單位做好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申報工作,加強對財政資金使用的監督。

市、縣(區)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林業、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相關工作。第七條傳統村落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的相關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知識;

(二)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對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築和不符合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的建(構)築物的調查登記;

(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傳統村落民風民俗等歷史文化遺產的收集、整理、研究和推介等工作;

(五)落實消防安全相關措施,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白蟻防治、地質災害防治等工作;

(六)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工作;

(七)依法制止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有關規定的行為;

(八)做好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的其他工作。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當地實際,依法做好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的相關工作:

(一)宣傳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知識;

(二)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三)建立村(居)民參與決策、管理、監督機制,調動村(居)民積極性;

(四)依法將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事項納入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按照傳統村落保護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傳統建築;

(五)發現傳統建築有損毀危險或者建(構)築物不符合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的,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六)收集、保護已經坍塌、散落的傳統建築的構件,並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七)組織村(居)民開展各種傳統文化活動,傳承、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

(八)勸阻和制止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有關規定的行為,並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九)協助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白蟻防治、地質災害防治等相關措施;

(十)做好傳統村落的其他保護與利用工作。第二章規劃編制第二章規劃編制第九條縣(區)自然資源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在每批(處)傳統村落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組織編制完成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自然資源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經依法批準的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准程序進行。

傳統村落已經編制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不再編制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

㈥ 請問 文物保護法關於古村落保護的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有哪些,急啊,謝謝!!!

除《文物保護法》的保護規定外,還有《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24號)
第四章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第二十三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二十四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
第二十五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制訂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條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條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三)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四)未將批準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審批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被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
(二)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三)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四)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五)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准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㈦ 如何加強傳統村落保護

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的關系,糾正無序和盲目建設,禁止大拆大建。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建立政府推動、社會參與的協同保護發展機制。
建立村民參與機制,在制訂保護發展規劃、實施保護利用等項目時應充分尊重村民意願。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發展,傳統村落衰落、消失的現象日益加劇,加強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刻不容緩。為促進傳統村落的保護、傳承和利用,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財政部三部門近日就加強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工作提出指導意見,明確了保護發展傳統村落的基本原則和任務,要求繼續做好傳統村落調查工作,建立傳統村落名錄制度,對傳統村落的保護狀況和規劃實施進行跟蹤監測並實行分級管理。
三部門指出,保護發展傳統村落,要堅持「規劃先行、統籌指導,整體保護、兼顧發展,活態傳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導、村民參與」的原則;不斷完善傳統村落調查,建立國家和地方的傳統村落名錄,建立保護發展管理制度和技術支撐體系,制訂保護發展政策措施,培養保護發展人才隊伍,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
三部門強調,傳統村落保護應保持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持續性。尊重傳統建築風貌,不改變傳統建築形式,對確定保護的瀕危建築物、構築物應及時搶救修繕,對於影響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的建築應予以整治。尊重傳統選址格局及與周邊景觀環境的依存關系,注重整體保護,禁止各類破壞活動和行為,已構成破壞的,應予以恢復。尊重村民作為文化遺產所有者的主體地位,鼓勵村民按照傳統習慣開展鄉社文化活動,並保護與之相關的空間場所、物質載體以及生產生活資料。因重大原因確需遷並的傳統村落,須經省級住房城鄉建設、文化、財政部門同意,並報中央三部門備案。
三部門要求,正確處理傳統村落保護和村民改善生活意願之間的關系,在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傳統村落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項目,積極引導居民開展傳統建築節能改造和功能提升,改善居住條件,提高人居環境品質。正確處理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之間的關系,深入挖掘和發揮傳統文化遺產資源價值,在延續傳統生產生活方式的基礎上,適度發展特色產業,增加村民收入。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之間的關系,針對不同類型的資源提出合理的利用方式和措施,糾正無序和盲目建設,禁止大拆大建。
三部門指出,要加大對傳統村落保護發展項目的支持,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傳統村落的保護發展,多渠道籌措保護發展資金,建立政府推動、社會參與的協同保護發展機制。村莊整治等建設項目要向傳統村落傾斜。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文化、財政部門建立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工作協調機制,成立專家指導委員會負責開展基礎研究,提供總體技術指導和戰略決策咨詢,開展現場指導和培訓。要建立村民參與機制,在制訂保護發展規劃、實施保護利用等項目時,應充分尊重村民意願。
三部門提出,各級傳統村落應設置保護標志,建立保護檔案,未經批准不得對傳統村落進行遷並。三部門建立傳統村落動態監測信息系統,收錄村落基本情況、保護規劃、建設項目等信息,對傳統村落的保護狀況和規劃實施進行跟蹤監測。對違反保護要求或因保護工作不力、造成傳統文化遺產資源破壞的,提出警告並進行通報批評;對在開發活動過程中造成傳統建築、選址和格局、歷史風貌破壞性影響的,發出瀕危警示,並取消名錄認定和項目支持,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三部門明確,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實行分級管理。三部門制訂全國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綱要,認定公布中國傳統村落名錄,制訂保護發展政策和支持措施,編制保護發展技術導則,對全國傳統村落保護發展進行監督管理。省級住房城鄉建設、文化、財政部門認定公布省級傳統村落名錄,編制本行政區傳統村落保護發展技術指南,對本行政區傳統村落保護發展進行監督管理。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文化、財政部門認定公布市、縣級傳統村落,負責組織和指導本行政區內各級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制訂,監督規劃實施和建設項目的落實。

㈧ 古村落旅遊的開發與保護該如何進行

古村落旅遊的開發與保護-綠維創景-指出,要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首先需要了解古村落旅遊開發的特點,包括以下幾點:
1、旅遊開發處於初級階段:古村落的旅遊開發相對較晚,除少數幾個古村落外,一般都是在20世紀90年代以後順應我國旅遊業的迅速發展而得到開發的,還處於初級階段,主要表現在古村落的民居旅遊點往往都是只經過簡單處理後就開門接客,旅遊經濟效益在部分古村落雖然初見成效,但旅遊開發的帶動作用還不是很明顯,總體來說對飲食、住宿、購物等的發展未帶來很大影響,門票收入是其旅遊收入的主要部分,通過旅遊開發獲得收益的也還只是極少數的村民。
2、具有獨特的旅遊資源:古村落至少是民國以前建村,保留了較長歷史沿革,即建築環境、建築風貌、村落地址未有大的變動,具有獨特的民俗民風。我們目前所見的古村落跟遺址不同,它是農村鄉土環境的重要活見證,是鄉村建設和發展的歷史縮影,也是傳統文化的凝固和遺跡。古村落可以使人從現代都市的喧囂中走出來,進入一種田園牧歌式的古老空間,去感受「小橋、流水、人家」那種恬靜、淳樸、和諧的自然情調,領略東方文化的獨特神韻。濃厚的鄉村文化和古村落建築特色交織在一起,使古村落旅遊具有顯著的吸引力。
3、古村落一般由於地理位置比較偏遠幽靜,交通不太發達,因此與其他知名度高的人文旅遊勝地相比遊客數量不多,現代社會的喧囂和商業氣息都還沒有進來,古村落里的居民大部分仍照常生活,民俗風情都保留的較為完整。但同時,也由於古村落里的生活方式與現代社會迥異,基礎設施也不太完善,這在一定程度上給遊客帶來了諸多不便,再加上交通的不便,這些都給古村落的旅遊開發和宣傳帶來困難。
4、古村落旅遊資源的易損性決定了古村落旅遊開發還要注意保護和開發相結合。古村落對外開放後,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現代生活的刺激,古村落的居民也在向現代化生活邁進,這會使古村落發生很大改變。而保護古村落,目的是正為了延續古村落的獨特價值。 古村落的保護應立足於古村落歷史的悠久性,古村落的完整性,建築的鄉土性,環境的協調性和典型文化的傳承等方面進行全面的保護,這樣,傳統古村落的價值才不會受很大的影響。「以游興村,以游保村」,旅遊收入的增加,也使當地政府有更多的資金投入古村落的修繕和環境的整治,這也是古村落旅遊的生命力所在。

㈨ 古村落保護的目的和意義

一,充分發揮旅遊開發在古村落保護的作用,是讓古村落活起來的重要途徑

在古村落的保護問題上,目前國內不少文化學者提出了許多真知灼見,也就如何保護開出來許多富有見地的「葯方」。然而,我卻認為,在古村落的保護中,旅遊開發仍然是不可或缺起著重要作用的。

正如許多文化學者在文章中寫道:走進古村落,一種古典意境的美撲面而來,數百間古樸的古建築群,錯落有致挨在一起,屋頂雕花翹首探頭,街道南北,小巷縱橫,鋪著鵝卵石的路面幾經幾百年的足跡打磨,變的格外圓潤。但這「國家級的文物保護單位」的榮耀頭銜,仍然阻止不住古村落的慢慢沒落。的確,在許多被列為「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大量古建築和文化風貌遺存或年久失修或遭到人為破壞。正如專家所描述:雕花的窗欞不見了,屋頂的橫梁不見了,「門當戶對」不見了,祠堂的石鼓不見了,珍貴的木材不見了......這就是古村落的一種現狀,這就是大多數古村落遭遇的同一命運。

毋庸置疑,作為「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正因為有了這一頭銜,使得其避免或減緩被破壞的可能。應該說,文化部門設立「文保單位」,使這些文化遺產有了一個「護身符」。這也是保護文化遺產最為重要的途徑和主要手段。如果沒有這樣的「護身符」,不知還有多少文化遺產早就遭受了滅頂之災。與「國家級文化保護單位」不同,古村落的命運就沒那麼幸運。一是因為古村落保護啟動的比較遲,二是古村落保護還沒列入法律的層面,三是由於古村落保護范圍遠比「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大得多,保護的力度難度也大的多。所以,也正如專家所描述:走進古村落,只見柴火四處任意堆放,凌亂裸露的舊電線如同蜘蛛網,木柱歪斜,瓦片殘缺,家禽家畜無序放養,刺鼻的味道四處彌漫。一句話,古村落保護難!難!難!

然而我們也欣喜看到,不少古村落在沒有列為「文物保護單位」之前,就因為旅遊提前介入,使得其得以得到有效的保護,從而也避免出現上述類似的情況。我們是否可以換另一種說法,是旅遊部門最早發現了古村落的價值,並進行開發,使得古村落保護引起世人的日益重視。也許這一說法會引起不少人的質疑,但我們是否可以回到歷史的起點來看這個問題,或許就不會有爭議了。我們就以連城縣的培田和芷溪兩個古村落為例,培田是最早被列為連城縣的旅遊開發點,如今走進培田古村落,只見一幢幢古民居滄桑而不敗落,古樸而不雜亂,整潔的庭院,鳥語花香。鋪就的千年古街,兩邊店鋪不失當年的繁華。古老的戲台,不時傳來漢劇獨特的西皮二黃中州韻。村尾的那座南山書院,依舊傳來朗朗讀書聲。而在芷溪,雖然早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就被列為省級歷史文化名村,最近又被列為國家級歷史文化名村。但芷溪因為沒有形成旅遊開發項目,如今芷溪的保護也就出現了與其他地方一樣的狀況。曾經有專家認為,芷溪不論是建築還是文化內涵,都要遠勝於培田,但現在的芷溪不僅建築遭受嚴重破壞,古村落的風貌遭到嚴重的損壞,走進芷溪難以尋覓到歷史的遺存,就連衛生方面也無法讓人接受。芷溪出現這種情況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但與早期沒有進行旅遊開發是否有關呢?從目前情況看,雖不敢說是主要的原因,但至少可以說是重要的原因,主要的原因。因為作為歷史文化名村,這些年在保護過程中,一是缺少有效的法律效應,缺少規劃的權威。二是缺少保護經費,缺少保護專業人員。三是保護與新農村建設,與改善群眾的生活條件嚴重沖突。也就是說,誰來保護?怎樣保護?一直是困惑古村落保護的最大難題。一邊是群眾要改善居住條件,一邊是保護經費嚴重不足。一邊是群眾看見開發的價值,自發搞農家樂等旅遊開發。一邊是缺少規劃,造成任其無序開發。更為嚴重的是,不少歷史文化名村剛剛評上,由於文物保護管理工作跟不上,結果一夜之間,古村落的大量歷史遺存就突然消失的無影無蹤。這也就出現了開頭不少文化學者所看見的那種讓人傷心的畫面。我們現在且不論這種後果是怎樣造成的,但我們至少可以這樣認為,如果旅遊能夠早些介入開發,或許就不出現如此慘痛的局面。或許也有不少人會拿出當年「水洗三孔」和鳳凰古城承包風波來說事,的確,在旅遊開發中曾經出現過令人難以接受的現實,那種十分粗魯的,不顧文物保護法規,不懂文物保護價值的做法,讓旅遊從此背上了永久的恥辱,也讓旅遊付出沉重的代價。但我們也不能因此就否認旅遊開發對古村落的保護作用,更不能因此就把旅遊開發排斥在保護的行列。

我們承認旅遊開發對古村落保護的地位和作用,更要看到旅遊開發在讓古村落「活起來」的作用。就目前情況而言,如果只是按文物部門的保護要求,那麼要讓古村落「活起來」還是有很大的困難。從體制而言,文化和文物部門,他們只承擔古村落的保護工作,而不承擔開發工作。再進一步說,文化和文物部門在保護中更多的是保護建築本體,對「活態文化」的保護只是處在一個規劃之中,更多是由當地老百姓自己承擔。由此就出現了「文化空巢」。所以,當我們說要肯定旅遊在開發保護古村落中的作用時,應該消除曾經的誤會,應該從體制上解決文化與旅遊部門在保護開發古村落中一直存在的「兩張皮」的問題,發揮各自在保護開發中的作用。比如,對於文化文物部門來說,要充分發揮法律的效力,建立起常規的保護機構和組建保護隊伍。同時要做好普查和保護規劃工作,建立起保護檔案。對於旅遊部門來說,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合理開發,有序開發,科學開發。在開發中要從最大限度有利於保護目的出發,從最大限度有利於促進古村落可持續發展出發,實現保護與開發雙贏。

㈩ 台州市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傳統村落被依法認定為歷史文化名村的,適用歷史文化名村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形成較早,擁有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能較完整體現傳統風貌和地域文化特色,列入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

市級傳統村落申報、認定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條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合理利用、活態傳承、注重民生、因地制宜、分類推進、政府主導、村民自主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領導,將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協調機制,解決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市、縣(市、區)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傳統村落內的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施指導、監督和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相關工作。第六條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傳統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組織編制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

(二)制定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監督村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傳統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參與編制和實施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

(二)宣傳傳統村落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指導、督促村民遵守傳統村落保護要求;

(三)收集、保護已坍塌、散落的傳統建築的構件,對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築進行登記,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四)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五)指導村民在傳統村落內開展民俗文化和經營活動;

(六)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的其他工作。

本條例所稱傳統建築,是指使用傳統材料、具有傳統形制、運用傳統工藝建造的、建成年代較遠並且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社會文化價值,基本能夠反映城鄉發展史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或者歷史建築,列入傳統建築保護名錄的建(構)築物。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專項用於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編制和實施、傳統村落日常管理、傳統建築工匠培訓、工作獎勵等保護和利用工作。第九條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應當調動村民參與的積極性,保障村民的合法權益。第十條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傳統村落名錄公布後一年內組織編制完成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並與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相銜接。

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內容應當包括:

(一)村落傳統資源狀況評估;

(二)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三)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及其保護要求;

(四)村落傳統格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環境要素和傳統風貌保護要求及措施;

(五)傳統建築的保護名錄、分類保護和利用要求及措施;

(六)基礎設施更新改造、人居環境提升和消防安全措施;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要求;

(八)村落保護和利用方向、發展定位和發展途徑;

(九)保護發展規劃分期實施方案及近期保護項目。

傳統村落應當編制村莊設計,村莊設計可以納入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第十一條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保護發展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並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保護發展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於三十日。保護發展規劃批准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社會公布。保護發展規劃批准前,應當妥善協調影響村落傳統風貌的建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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