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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文化權益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2022-07-04 15:24:24

⑴ 哪些屬於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文化權利

科學研究自由、文藝創作自由屬於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文化權利。

《憲法》第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1)基本文化權益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憲法的意義如下:

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

2、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憲法精神是其他法律制定所需要遵循的。

3、憲法保障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推動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4、憲法加強對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的保護,有利於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5、有利於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推進依法治國。

⑵ 基本權利有哪些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根據《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⑶ 哪些選項屬於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文化權利

一、政治權利和自由 □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參加國家管理、參 政議政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 由。它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言論、出版、集 會、結社、示威和遊行的自由。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享有選舉與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 的代表或者某些國家機關領導人的權利。它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1)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公民有被選舉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3)公民對被選舉的代表享有監督和罷免的權利。 2.我國憲法規定,除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所有的年滿18周 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受民族、種 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 居住期限的限制。 (二)言論自由 1.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通過口頭、書面、著作及電影 、戲劇、音樂、廣播電視等手段發表自己意見和觀點自由權利。 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1)狹義的言論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或者討論問題的權利 ; 2)廣義的言論自由則既包括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和討論問題的權利 ,還包括出版自由、學術自由和新聞自由等權利。 2.言論自由作為近現代憲法上一項重要的公民權利是資產階級干革 命的產物。1776年美國弗吉尼亞州憲法最早規定了保障人民的言 論自由,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宣布「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 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 版的自由」。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也同樣重視言論自由,我國建 國以來的歷部憲法都將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權利寫入憲法之 中。 3.言論自由人作為公民的法律權利,其核心是指國家的任何立法與 行政活動都不得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 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保護個人不受誹謗或者對權利的其他分割; 2)維護社會道德水準的需要; 3)當國內發生暴力或者騷亂行為時維護社會治安的需要; 4)當外敵入侵時為捍衛國家安全的需要; ※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 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具體表現為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 1)不得用言論進行反革命宣傳、反革命煽動; 2)不得用言論進行誣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動; 3)不得用言論侮辱、誹謗、詆毀其他公民的人格尊嚴。 4.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范圍、限制方式,許多國家都制定有專門的 法律加以調整,如新聞法、出版法、誹謗法、廣播法等。憲法學 將各國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為預防制和追懲制兩種: 1)預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說、出版等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 行為在表達以前要受一定的國家機關的干預和審查,前者只有通 過後者的審查才能實現其表達言論的意願。 2)追懲制是事後限制,即所有的言論與出版不受事前的審查,都事 先被假定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達言論後構成違法的才依法定程 序予以制裁的制度。英國、美國等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都實行這 種制度。 (三)出版自由 1.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擴展,是廣義的言論自由。它指的是公民 有權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出版物表達自己的意見和 思想的權利。 2.在英美等國家,出版自由的觀念根深蒂固。英國在1695年的時候 就取消了出版領取許可執照的制度;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 :「國會不得制定法律來剝奪出版自由。」我國的歷部憲法都專 門規定了公民出版自由的權利。 3.但是,出版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對於出版自由的限制方式主要有 追懲制、登記制和審批制。英美等國實行追懲制,我國則實行登 記制和審批制: 1)前者不受任何的事先審查,只在出版後構成違法才予以追究法律 責任; 2)後者在出版前要接受新聞審查,經批准並登記後才能出版的制度 。 3)從禁止出版的范圍看,有傷風化的出版物為各國所普遍禁止。 (四)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1.集會、遊行、示威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各國憲法大多賦予公民以 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公約》規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 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 護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者道德或 者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以限制。」 2.我國的歷部憲法都明確規定了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1989年10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對我 國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作了全面規定: 1)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 2)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 活動; 3)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 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動。 ※ 集會、遊行、示威具有如下特點: 1)它是由公民自發舉行的,而非由國家機關組織進行; 2)它是在露天公共場所公開舉行的,而非在室內秘密進行; 3)它的目的是表達某種意願,而非為了娛樂。 3.由於集會、遊行、示威是一種較為激烈地表達意志的方式,在客 觀上往往會給社會造成一定的消極影響,因而,世界各國法律對 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權利的行使都給予一定的限制,其方式有 三種: 1)申報制,即僅須在集會、遊行、示威前向有關機關報告,無須經 過相關機關批準的制度; 2)批准制,即集會、遊行、示威須取得有關機關許可方能舉行的制 度; 3)追懲制,即在集會、遊行、示威前不受任何機關的干涉,也無須 向任何機關報告,只有在集會、遊行、示威中有違法行為時才依 法予以懲罰的制度。 ※上述各種限制方式中,批准制限制最為嚴格;追懲制限制最為寬松 ;申報制處於兩者之間--它既不會不當限制公民集會、遊行、示 威權利的行使,同時又使相應的維護公共秩序的國家機關可以有所 防範,能平衡秩序和自由的矛盾,所以是一種較合理的限制方式。 4.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公民在行 使這些自由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1)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 2)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 利; 3)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地點、路線等都要按事先批準的內容 進行。 ※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採取的限制方式是批准制。 (五)結社自由 1.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規定的手續組織某 種社會團體的自由。 2.結社可分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不以 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又可分為政治性結社和非政治性結社。以營利 為目的的結社如組建公司,政治性結社如組織政黨,非政治性結 社如組建慈善機構。 3.在國外,結社自由包括組建政黨自由,在我國一般不包括此項內 容,因為我國由共產黨一黨領導,其他八個民主黨派是接受中國 共產黨領導的參政黨,故不允許組建其他政黨。 4.1989年10月,國務院發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國家社 會團體依照其登記的章程進行活動,其他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非 法干涉。對社團的成立登記、監督管理等基本問題做出了具體規 定,為公民行使結社自由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 二、宗教信仰自由 (一)宗教信仰自由是歐洲在反對宗教壓迫的斗爭中確立的,是言 論自由的先驅。 (二)我國仍要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因 1.宗教是人類社會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現象,有它產生、發展和消 亡的過程,宗教存在的認識根源還遠未消除,宗教的存在有其客觀 基礎; 2.宗教具有民族性、群眾性,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有助於民族團結; 3.宗教信仰屬於思想領域問題,無法用強制的方法解決; 4.宗教具有國際性,實行宗教信仰自由可以促進國際交往; 5.在現階段,信教與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經濟上的利益是一致 的,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有助於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 (三)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 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 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 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過 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 (四)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正常的宗教活動應當: 1.公開的、有組織的; 2.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不得妨礙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工作秩 序; 3.與行政、司法和教育相分離; 4.非封建迷信活動; 5.堅持獨立自主辦教,不受外國宗教勢力的干涉和控制。 ※ 但是,中國共產黨黨員不得信教。 三、公民的人身權利 (一)人身權利的范圍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 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 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 搜查公民的身體。 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我國憲法第3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 嚴不受侵犯,禁止採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 害。 1)人格是指作為權利和義務主體必須具備的法律上的資格; 2)公民人格權的范圍: ①姓名權、肖像權和名譽權、榮譽權; ②人身自由權和健康權; ③個人隱私權與個人意見權。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秘密與通信自由權利 1)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 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信的內容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 不得非法拆封、毀棄、偷閱他人的信件。 2)扣押和拆封信件要依法進行: ①決定權--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②法定原因--國家安全需要或者刑事偵查需要; ③法定程序--出示搜查證件或者情況緊中國的也要製作搜查筆錄。 (二)對公民的人身權利進行限制必須具備的條件 1.合法的國家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及行使 公安機關權力的機關。 2.有法定的原因--包括現行犯罪、搜集犯罪證據、國家安全需要和 刑事偵查需要。 3.合法的程序--包括著裝、出示證件、人數和筆錄等。 四、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取得國家賠償權 (一)批評建議權 1.批評權是公民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缺點和錯誤、態度與 作風有權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見。 2.建議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的工作有提出改進的主張和方案的權 利。 (二)申訴、控告和檢舉權 1.申訴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做出的決定不服,可向有關國家機關 提出請求,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它有訴訟上的申訴和非訴訟的申 訴之分。 (1)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或者其他公民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 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裁判不服,認為確有錯誤,依 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重新審查處理的行 為。它一般在申訴主體、申訴對象、申訴期限、申訴理由和申 訴效力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2)非訴訟的申訴是指公民對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不服,向其上級 機關提出申請,要求重新處理的行為。它在申訴主體、申訴對 象、申訴期限、申訴理由和申訴效力等方面一般沒有特別的限 制。 2.控告權是指公民對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 有提出指控與請求有關機關對違法失職者予以制裁的權利。 3.檢舉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機關進 行揭發和舉報的權利。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機關應當查清事實並處理,任 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同時,行使該權利的公民亦不得捏造或 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三)取得賠償權 1.取得賠償權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 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2.1995年5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詳細規定了公民 取得賠償的范圍、程序、方式和計算標准等內容,從種類上看,國 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 五、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 (一)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1.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工作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 利。 2.公民有平等的就業權、選擇職業權、勞動報酬權,國家要努力增 加就業崗位、擴大就業機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勞動。 3.國家提倡勞動競賽,提倡義務勞動,獎勵勞動模範。 (二)休息權 1.休息權是指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規定勞 動者享受的休假或者休養的權利。 2.國家規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時工作制、雙休日制度、節假日制 度和探親假制度等;同時,國家發展各種休息場所與設施。 (三)財產所有權 1.范圍--公民可合法擁有的私人財產,包括合法的收入、儲蓄、房 屋和其他財產。 2.保護途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國家賠 償等三種。 3.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同時意味著保護公民的財產繼承權。 (四)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1.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達到一定年齡、條件的 有權退休安度晚年。 2.上述人員退休後享有一定的工資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 (五)物質幫助權 1.前提條件:①年老;②疾病;③喪失勞動能力。 2.具體措施: ①國家興建和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②國家實行退休保障制度; ③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軍屬,優待軍人家屬; ④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廢的公民的勞動、生 活和教育。 六、公民的文化教育權利 (一)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1.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學、品德等方面教育訓練的權利 。 2.受教育同時也是公民的一項義務,主要包括九年制義務、崗前培 訓義務。 (二)科研自由、文藝創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1.科學研究自由是指公民有權通過各種方式從事各種科學研究工作 ,同時也意味著公民有權在科學工作中自由地探討問題,發表意 見,對各種科學問題和各種學派持有自己的見解。 2.文化藝術活動自由是指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和興趣從事各項 文藝活動,有權按照自己的特點發展自己的文化藝術風格。

⑷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都有哪些基本權利和基本

一、公民的基本權利

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權益。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
1 、平等權
2 、人身自由
3 、政治權利和自由
4 、宗教信仰自由
5 、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6 、社會經濟權利
7 、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8 、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1 、平等權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基本原則。其基本精神是:凡我國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也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任何公民的合法行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違法犯罪行為也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2 、人身自由權
( 1 )公民人身自由的含義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包括生存權和自由權。
( 2 )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內容
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一,人身自由權
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二、人格尊嚴
即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第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即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國家安全部門、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侵犯公民的上述人身自由權利構成犯罪的,應當受到刑事制裁。
3 、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自由和權利包括兩部分內容:
一是政治權利,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是政治自由,含言論出版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和遊行示威自由。
( 1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這是公民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的一項最基本的政治權利,體現了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的主人翁地位。我國法律規定,凡年滿 18 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 2 )政治自由
這是公民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進行正常社會活動,參加國家管理的一項基本權利。但公民的這些政治權利和自由必須依法行使,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否則不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反而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 、宗教信仰自由
請看一段關於宗教信仰自由的視頻,通過這段視頻,希望大家能搞清楚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含義。
5 、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 1 )監督權
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 2 )取得賠償權
由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 、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的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 1 )勞動權
即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工作並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和途徑,創造勞動就業的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保障勞動權利的實現。
( 2 )休息權
即勞動者為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休養生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保障勞動者休息權利的實現。
( 3 )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並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 4 )物質幫助權
即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建立待業保險、養老保險、社會救濟、醫療衛生等社會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這一權利。
7 、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少年和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並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這些權利和自由。
8 、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我國憲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的政策。同時憲法還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實行計劃生育是男女雙方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兒童和老人;對虐待兒童和老人,以及拐賣婦女和兒童的犯罪,依法嚴厲懲處。
二、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
這是我國公民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之一。國家的統一和全國各民族的團結,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取得勝利的基本保證,也是實現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證。全體公民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堅決反對任何分裂國家和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
( 二 ) 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我國憲法和法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集中體現和反映,遵守憲法和法律就是尊重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利益;尊重社會公德,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需要。所以,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與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破壞社會公德的行為作斗爭。
( 三 ) 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
這是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順利進行的需要,任何公民不得為一己私利或小集團的利益而有損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如果危害國家安全,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四 )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職責,也是維護國家獨立和安全的需要,是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衛人民的幸福生活的需要。所以,每一個公民都必須自覺地依法履行這一光榮義務和神聖職責。
( 五 ) 依法納稅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它「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公民依法納稅,對於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保證國家經濟建設資金的需要,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義。每個公民應自覺遵守和執行國家稅收法規和政策,與偷稅、漏稅、抗稅的違法行為作斗爭,以維護國家的利益。

⑸ 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有哪些

加大財政對設施建設的投入,為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提供物質保障;
把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作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主要途徑,大力發展公益性休閑娛樂產業和系列文化產品,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繼承優秀傳統文化,推進文化創新,發展人民大眾喜聞樂見的文化;
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通過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完善社會志願服務體系等保障群眾的文化權益。

⑹ 社會經濟與文化權利包含哪些內容

基本經濟權利:1.財產所有權;2.經營管理權;3.法人財產權;4.經濟職權;5.經濟債權;6.工業產權。
社會經濟權利:1.勞動的權利和義務2.休息權3.財產所有權4.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5.物質幫助權

⑺ 公民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有哪些

我國憲法除規定了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外,還規定了公民基本的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主要表現在:
1、經濟方面: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繼承權、物質幫助權、勞動保護權、社會救助權。
2、文化方面:教育權,從事科學、發明、文藝創作的權利。
3、社會方面: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權,批評建議和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權,男女平等權,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受國家法律保護權等。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⑻ 什麼是公民基本文化權益

公民基本文化權益內涵豐富,無論是文化生產與創造,還是文化消費與享受,都是人民基本文化權益所應觸及的界域和所應指向的對象.具體而言,就是人民自由平等地參與社會文化活動的生產與創造,人民能夠充分公平地享受社會文化成果的權利,人民在文化生產和創造上有展示和發揮個人才能的權利,人民在進行文化生產和創造中所形成和產生的各種內容與形式的文化成果不受損失與侵犯.

⑼ 什麼實行實現了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的法律保障

法律分析: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出台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獲法律保障。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為推動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協調、有序開展,法律規定:國務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指導、協調、推動全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二條 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徵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

⑽ 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主要途徑是什麼

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主要途徑是,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把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作為保障人民文化權益的主要途徑。

加強公益性文化設施建設,鼓勵社會力量捐助和興辦公益性文化事業,加快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

優先安排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文化建設項目,突出抓好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社區和鄉鎮綜合文化站(室)工程、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

(10)基本文化權益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抓好基層文化建設,保障農民和城市低收入群體的基本文化權益。加大力度改善農村及中西部地區公共文化基礎設施條件,使城市的文化設施、服務網路和文化產品基本滿足居民就近便捷享受文化服務的需求。

在農村基本解決農民群眾看書難、看戲難、看電影難、收聽收看廣播電視難的問題。採取政府采購、補貼等措施,保障和實現城市低收入居民、殘疾人、老年人和農民工等群眾的基本文化生活需求。

國有博物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免費或優惠向殘疾人、老年人等群體開放。國有藝術院團、影劇院每年安排一定場次主要面向低收入居民的低價演出或放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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