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到什麼部門是文化局嗎
第八條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九條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
第十條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三)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四)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條傳承於不同地區並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
第十二條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六條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通過媒體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條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單,經部際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後,上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第十八條國務院每兩年批准並公布一次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第十九條對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各級政府要給予相應支持。同時,申報主體必須履行其保護計劃中的各項承諾,按年度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實施情況報告。
第二十條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進行評估、檢查和監督,對未履行保護承諾、出現問題的,視不同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除名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暫行辦法》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㈡ 餐飲如何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
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傳承於不同地區並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
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國家和民族歷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標志,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相對,合稱「文化遺產」。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達、表現形式、知識、技能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世代相傳,在各社區和群體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被不斷地再創造,為這些社區和群眾提供持續的認同感,從而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
㈢ 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根據申報單位的意願,組織專家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具備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篩選、論證、評審,提出推薦名單,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 中央直屬單位推薦的申報項目,應在徵得申報項目所屬地區同意的基礎上,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報主管部門同意。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中央直屬單位,登陸文化部網站,進入司局子站——非物質文化遺產司,點擊進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申報平台」,將申請報告、省級人民政府或中央直屬單位的主管部門同意申報的文件原件、已正式公布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文件、申報項目清單上傳至申報平台並組織申報單位網上提交項目申報書、申報錄像片等材料。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中央直屬單位登陸上述申報平台對申報單位提交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後,將審核結果網上提交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截止時間為2013年11月30日。 推薦申報期間,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進行認真研究,按照相關程序妥善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扶持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十條 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㈣ 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要先向哪個部門申請
摘要 需要是傳統文化的表現形式;向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申報,流程需要提交申報的材料等待篩選,具體如下:
㈤ 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要先向哪個部門申請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根據逐級申報的原則,向單位或居住地所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出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申請。
申報條件:
(一)具有突出貢獻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
(二)具有展現廣大人民群眾文化創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體中世代傳承、活態存在的特點;
(四)具有鮮明特色,在當地有較大影響。
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三)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四)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申報流程:
(一)各街道根據申報單位和申報人的意願,對具備條件的申報項目進行篩選,提出推薦名單,經街道辦事處同意後報送區文化新聞出版局。
(二)區文化新聞出版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經評審通過後對各街道所申報的項目進行公示。
(三)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
㈥ 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什麼條件 在什麼相關部門申報流程是什麼(要詳細的) 謝謝了
需要是傳統文化的表現形式;向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申報,流程需要提交申報的材料等待篩選,具體如下:
第八條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九條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
第十條 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三)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四)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條 傳承於不同地區並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
第十二條 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評審和專業咨詢。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
(6)非物質文化遺產申請在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成為非遺傳承人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行本法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並將所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予以公布。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方法研究,鼓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記錄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三十五條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范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
㈦ 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到什麼部門是文化局嗎
摘要 申報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