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社會經濟與文化權利包含哪些內容
基本經濟權利:1.財產所有權;2.經營管理權;3.法人財產權;4.經濟職權;5.經濟債權;6.工業產權。
社會經濟權利:1.勞動的權利和義務2.休息權3.財產所有權4.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5.物質幫助權
⑵ 憲法中文化權利和自由有哪些
憲法中文化權利和自由: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本條是關於公民享有科學文化活動自由的規定。科學文化活動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為促進科學文化的繁榮和發展,廣大公民應當享有廣泛的科學文化活動的自由和權利,對此,國家也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2)文化權利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我國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權利:
《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權利。
1、言論自由:公民通過語言表達意思的自由
2、出版自由: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達思想和見解的自由
3、結社自由:公民以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或參加具有持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
4、集會:公民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
5、遊行: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
6、示威: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
⑶ 公民的文化權利(只一個)
憲法規定,公民的文化教育權利有
(一)受教育的權利(憲法第46條第1款)
(二)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憲法第47條)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一)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憲法第52條)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機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 ,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憲法53條)
(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憲法54條)
(四)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憲法55條)
(五)依法納稅(憲法56條)
(六)其他方面的基本義務:勞動的義務,受教育的義務,夫妻雙方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不知道你問的這個是什麼版本的權利義務。。此乃國家規定的終極標准版本,供你參考
⑷ 哪些屬於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文化權利
科學研究自由、文藝創作自由屬於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文化權利。
《憲法》第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4)文化權利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憲法的意義如下:
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
2、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憲法精神是其他法律制定所需要遵循的。
3、憲法保障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推動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4、憲法加強對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的保護,有利於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5、有利於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推進依法治國。
⑸ 文化權利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文化權利中包括有:受教育的權利和進行科學研究、大學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和自由?。即享受文化成果的權利、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開展文化創造的權利、對個人進行文化藝術創造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保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⑹ 文化權利有 和 之分。
《經濟 、社會 、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參看第三部分。
主要包括工作權、參加工會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婦女和兒童的特殊保護、獲得基本生活溫飽和改進生活的權利、享受衛生保健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以及:「人人有權:
(甲)參加文化生活;
(乙)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
(丙)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被保護之利。
」
⑺ 公民的物質文化權包括哪些
公民的物質文化權益包括財產權,動產和不動產不受侵犯。另外還包括人民群眾的文化需求的權利。
⑻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文化權利有哪些
憲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⑼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教育、文化方面的權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依照憲法規定在政治、人身、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權利,也叫憲法權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權利。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公民的平等權。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任何公民都不得強迫其他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簡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基本原則。這一憲法原則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即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權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權利,及政治上表達個人見解和意見的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國家保護。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4.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地生活、學習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參加國家政治生活、享受其他權利和自由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權利。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
5.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取得賠償權。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為了保障公民的批評、建議和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權利的行使,憲法還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依據憲法,刑法對國家工作人員侵害公民行使上述權利的行為也作了懲罰性規定。憲法和國家賠償法同時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物質保障,憲法對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作了具體的規定。在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社會經濟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以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勞動就業和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以及為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休息和休養的權利。值得一提的是,勞動也是公民的一項光榮義務,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必須通過積極參加勞動,為社會貢獻自己的力量。憲法還規定了公民在退休後,有獲得生活保障的權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幫助。
7.公民的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作為權利,公民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就有權進人各類學校或通過其他教育設施和途徑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任何人包括其監護人在內都無權剝奪公民的受教育權;國家要重視發展教育事業,以保證公民受教育權的充分實現。同時,受教育作為一項義務,公民又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一定形式的教育設施中,接受科學文化知識的教育;其監護人也有責任幫助公民接受教育。另外,憲法還規定了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要給予鼓勵和幫助。
8.其他方面的權利。憲法除對所有公民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規定外,還對特定群體的公民,作了專門規定,給予特別保護。主要是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以及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