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學生應該怎樣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1、在學校通過老師為我們營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的平台,了解更多的關於非物質遺產的知識,融入非物質文化學生社團、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等,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與保護,更清楚的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
2、在學習過程中要投入一些傳統技藝的學習,了解更多的社會地理文化的不同,親身接觸知識和技藝,並成為其人文素養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覆蓋面,促使更多的年輕人投入保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3、積極參與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傳承不哀的關鍵。應該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為保護非物質遺產做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1)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怎麼保護擴展閱讀: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質也是「文物」。文化遺產是固化的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活態的文物。從表面來看,兩者完全不同,但是本質卻是完全一樣,它們都是祖先留給我們的遺產,所以文物不能改,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不能改。
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秦磚漢瓦,但是它是秦磚漢瓦的燒制技術;它不是故宮、長城,但是它是故宮長城的建築技術。有一句話叫「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就是我給你一條魚不如教給你捕魚的技術,而捕魚的技術,燒制秦磚漢瓦的技術,建築故宮長城的技術,才是最重要的。所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於一個民族來講,就是保護其文脈。
② 宿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推進文化強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利用和發展等活動。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專門工作機構具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設立專項資金。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的用途、使用程序、監督機制等。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認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代表性項目),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本級代表性項目列入上一級代表性項目名錄。
對本級代表性項目,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明確保護單位、認定代表性傳承人。第六條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享有權利、履行保護職責或者義務;未按照規定履行保護職責或者義務的,由文化和旅遊部門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依法取消其資格,並重新認定該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定期對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履行保護職責或者義務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情況經評估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每年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傳習補助;縣級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情況經評估合格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每年給予不低於二千元的傳習補助。傳習補助的具體標准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並適時調整。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標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文化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機構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區。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運用數字化技術對代表性項目的內容與表現形式、代表性傳承人的核心技藝等進行全面、系統的記錄,並通過公共文化機構、政府網站等平台進行展示、傳播。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代表性項目實行分級保護:
(一)對國家級、省級代表性項目,落實保護規劃、設立展示場所,安排、督促保護單位為代表性傳承人設立工作室;
(二)對市級、縣級代表性項目,組織保護單位編制保護計劃,並監督實施。第九條對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項目,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通過組織開展調查,收集相關資料和實物,建立檔案等方式,進行記憶性保護。第十條對瀕危的、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代表性項目,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通過記錄、整理其內容、表演形式、技藝流程,編印圖書,製作影音資料,建立檔案,收集、收藏和修繕相關實物、資料、場所等方式,進行搶救性保護。第十一條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傳統戲劇、傳統音樂等代表性項目,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傳承性保護:
(一)培育或者扶持建設傳習基地;
(二)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機構為代表性傳承人及其表演團體免費或者低價提供排練演出場所;
(三)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通過合理利用公園、景區、街區、歷史建築、工業遺址等設置代表性項目展示、展演聚集區;
(四)根據當地群眾實際需要,將代表性項目作為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政府采購的范圍。第十二條對有一定市場需求和開發潛力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等代表性項目,在保持傳統工藝流程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真實性的基礎上,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生產性保護:
(一)編制、組織實施代表性項目生產性保護行動計劃;
(二)合理布局、扶持建設代表性項目生產性保護示範中心、示範基地或者示範園區;
(三)通過組織開展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民俗等活動,為代表性傳承人提供技藝展示、產品銷售的渠道和平台;
(四)支持採取代表性項目加代表性傳承人加傳習基地、代表性傳承人加協會等模式發展相關產業;
(五)支持利用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③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方式有哪些
(1)名錄與傳承人的統一認定機制。保護名錄是確定傳承人的重要依據,傳承的確定應與名錄的確定相關聯或統一,而不是相互分割。對列入名錄的重要的、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政府應當明確指定代表性傳承人並採取措施支持、幫助其實現傳承。
(2)專家委員會評定機制。必須從法律上建立一個公平、公正、具有代表性的專家委員會評定機制,明確規定其職責、評定標准和評定程序,政府以專家委員會的評定為依據,並予以公示後確認。
(3)保障機制。即政府為支持、幫助傳承人從事傳承活動所提供的保障措施,包括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場所、提供財政資助、授予榮譽稱號、利用公共傳媒、公共文化機構宣傳、展示和交流、開展學校教育傳承、促進國際國內交流等。
(4)責任機制。對傳承人來說,在被確認為傳承人或團體並享受到國家法律、政策保護包括財政支持的同時,法律也必須確認其擔負起保護和傳承自己所持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義務,即有效地履行保護職責,有義務和責任將其傳承給後人,貢獻給社會。(5)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目前,建立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十分必要和急迫,這也與傳承人權益保障密切相關。應當積極研究,通過單獨立法相應妥善解決。
④ 如何保護和傳承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增強群眾的保護意識。充分利用節慶日、學校、民間藝術館或專題展示館、電影院、媒體等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中小學、職業學校等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課程,培養青少年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了解和情感,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和歷史延續性的認識,鼓勵群眾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保護。
二是建立完善制度,形成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長效機制。按照"政府主導、文化部門主抓、相關單位密切配合"的原則,建立完善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重點項目的保護和傳承、使用與開發等制度,制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具體的保護細則。市縣兩級依託群眾藝術館和文化館,全部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明確專人開展普查保護工作,形成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長效管理機制。
三是開展普查工作,帶動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近年來,全市加大對業余普查員的培訓,增強他們的普查知識,建立了一支覆蓋全市每個村落和社區的業余普查隊伍,並發動街道、社區、鄉村積極開展普查工作,了解掌握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布情況,深度挖掘、整理民間民俗文化,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打下了堅實的群眾基礎。
四是加強文化培植,積極拓展文化空間。充分利用現有群眾藝術館、文化館等各種文化場館的文化空間,收藏、研究、展示和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通過舉辦廟會、慶祝傳統節日、宣傳民間民俗文化等各種文化活動,擴大其對廣大群眾的凝聚力、感染力,以此帶動文化發展的制度化、產業化、市場化。
五是以名錄申報為載體,促進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發展。加大對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評定或申報工作力度,使更多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入國家和省級名錄。
⑤ 怎樣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於2011年6月1日起實施 。
指導方針
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原則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職責、形成合力;長遠規劃、分步實施、點面結合、講求實效。
一、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非物質文化遺產關系一個民族的文化與精神的傳承,較之有形遺產而言,如指間之沙,稍有不慎,就會流失於指縫。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中華民族傳統文化重要的組成部分,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它記錄著中華民族生息繁衍的歷史,凝結著中華民族的精神。
二、重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
歷經數千年而形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它長期產生,形成與發展的過程中,受歷史條件、經濟形態、生產、生活方式及群眾思想觀念的局限,必然要打上某一時代與階級的烙印,其中既有金礫玉石,亦有殘渣敗絮;既是精神動力,亦是沉重的包袱。我們在對其研究時,首要的是要分清這兩種界限。對其金礫玉石及精神力量,要使之發揚光大,給予繼承並創新;對其殘渣敗絮、沉重包袱,必須棄之不惜,堅決甩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要採取多學科交叉綜合性的研究方法。
三、創造保護、傳承、發展良好氛圍
一個城市有一個城市的歷史文化底蘊,構成了有別於其它城市的特色與風格。近年來,伴隨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行動的啟動,全球性的保護、珍視口頭和非物質遺產逐漸掀起熱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不能像文物一樣被保護起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死的,要在繼承的基礎上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
⑥ 該如何保護皮影這類非物質文化遺產
該如何保護皮影這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下面我們針對這個問題來進行一番探討,希望能夠幫到有需要的朋友們。
三、加大少數民族文化遺產、文化生態保護力度。
對於少數民族非遺應當重點調查保護。針對具有豐富的文化遺產和完整的傳統文化生態的區域,應進行動態的整體保護。
當各部門發現確實面臨著瀕臨滅絕風險的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區域,要盡快列入文化保護名單,實施保護措施,抓緊實踐搶救、保護相關文化遺產。
⑦ 我國是怎樣保護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和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
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述是不對的,應該是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評選確定而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遺產項目。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發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定義(第2條),非物質文化遺產(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是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世代相傳,在各社區和群體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被不斷地再創造,為這些社區和群體提供認同感和持續感,從而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
為使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規范化,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並制定「國家 + 省 + 市 + 縣」共4級保護體系,要求各地方和各有關部門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切實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按照國家文化部規劃建立的「國家+省+市+縣」共四級保護體系,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也都建立了自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並逐步向市/縣擴展。
更詳細的內容可以參閱王文章主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教育科學出版社出版。
⑧ 如何保護皮影這類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組成部分。隨著時代的發展和進入網路社會,相當一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逐漸消失。
要更好的傳承皮影戲,首先要在經濟上貼補傳承人的後代,保證其薪火不斷;把老皮影保存起來,建個皮影博物館,來見證皮影戲的傳統發展演變過程;多搞一些皮影戲演出,多做宣傳推廣,使其保持活態;最好能把皮影戲引進到學校,以授課形式教給小孩子,從小培養孩子們的鄉土文化情感,這樣才能更好把一項藝術傳承下去。
⑨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有效保護和傳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保護工作的管管理,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列入國務院批准公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的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第三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真實性和整體性的保護原則。第四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國范圍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監督該項目的具體保護工作。第五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整體規劃,並定期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規劃,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並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提交保護規劃本年度實施情況和下一年度保護工作計劃。第六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應當確定保護單位,具體承擔該項目的保護與傳承工作。保護單位的推薦名單由該項目的申報地區或者單位提出,經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審議後,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認定。第七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相對完整的資料;
(二)有實施該項目保護計劃的能力;
(三)有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和條件。第八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全面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建檔;
(二)為該項目的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三)有效保護該項目相關的文化場所;
(四)積極開展該項目的展示活動;
(五)向負責該項目具體保護工作的當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第九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統一製作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標牌,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交該項目保護單位懸掛和保存。第十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給予必要的經費資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財政支持,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給予資助。第十一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根據自願原則,提出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名單,經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議後,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准。第十二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完整掌握該項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二)具有該項目公認的代表性、權威性與影響力;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第十三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傳承義務;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應當按照程序另行認定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怠於履行傳承義務的,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第十四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有條件的地方,應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或者展示場所。第十五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等級標准和出入境標准。其中經文物部門認定為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第十六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和相關實物資料的保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妥善保管實物資料,防止損毀和流失。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鼓勵、支持通過節日活動、展覽、培訓、教育、大眾傳媒等手段,宣傳、普及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促進其傳承和社會共享。第十八條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所依存的文化場所劃定保護范圍,製作標識說明,進行整體性保護,並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九條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可以選擇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為申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⑩ 我們應該如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首先,從政府層面來說,應將「政績訴求」上升為政治訴求,從建立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社會的高度來看待非物質遺產保護工作,認識到非物質遺產保護與我國的國家文化安全和民族認同息息相關。各級地方政府都應該在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這兩個文件的基本框架內,架構自己的具體的非物質遺產保護思路。而不是從本地區、本單位乃至個人的短期行為和政績需求出發,來考慮非物質遺產保護保護問題。為此,各級立法機關必須加強和加快非物質遺產保護的立法工作,明確職責和分工,確定具體的保護體制和法規,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政績考核中。
更為很重要的是,各級政府應該認識到文化問題的特殊性。目前有不少省份提出打造「文化大省」的口號。動機也許不錯,但方法卻大可商榷。因為文化從來就不是打造出來的,而是一個自然生長的活態過程。文化是一棵樹,不是一架機器,需要的是細心的照料和精心的呵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獨一無二的、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一旦消亡或流失,就永遠無法恢復或再生。應當認識到,民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雖然很豐富,但也很脆弱,在經濟全球化的沖擊下,大多處在瀕危狀態中,政府目前要做的工作是藉助這次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東風,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到對非物質遺產保護的修復上來,精心呵護民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鼓勵民間自發地培育和發展出多層次、多樣化的文化生態環境。對於同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多重申報主體,政府應耐心聽取專家論證,理清不同申報主體之間的利益訴求,協調好相互之間的關系。
其次,從學者這個層面來說,應將理性的學術化的訴求轉化為具體的感性的調查研究,切實做好對民間非物質遺產保護項目的普查工作。非物質遺產保護工作者一方面要拋棄一切學理上的先入之見,放下架子,深入民間,尊重民間的習俗和做法,尊重民間的首創精神,不能採取拔苗助長或移花接木的方法,用科學主義和理性主義的方法強行將民間的思路和做法納入自己的學術框架。另一方面,又要因勢利導,將民間的素樸的文化訴求逐漸上升到文化自覺的高度,讓民眾充分認識到本土的民間智慧和地方性知識,在全球化時代所具有的價值和文化意義。
總之,無論是政府還是學界都應清楚認識到,非物質遺產保護的真正主體和主人是民間,是大眾,政府和學者都是為大眾服務的。政府應做和能做的工作是給民間提供一個寬松的環境和一定政策和財政上的扶持,而不是以是否有利可圖為標准,強行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占為己有,作為自己政績工程的一部分。學者應做和能做的工作是深入民間進行客觀的調查,而不是帶著科學主義和理性主義的成見或偏見,改造甚至扭曲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己所用。從根本上來說,政府和學者的目標是一致的,即從加強民族凝聚力和重構民族精神的大局出發,調動民間參與文化自我建設、自我修復的積極性,建立起一個豐富多樣的、和諧發展的、良性互動的文化生態環境,從而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的文化復興,為保護全人類的文化多樣性做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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