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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被破壞找哪個部門

發布時間:2022-07-11 21:57:08

1. 毀壞文化遺產犯法嗎

是的,

應該是故意毀壞文物罪,違反國家保護文物法規,明知其為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被認定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省級文物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或者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罰款,4億年前的化石,在一個貴陽機場的男洗手間里被人發現。

事件曝光後,許多網友說機場真的很低調,洗手盆里充滿了4億年前的化石,這個機場實在太低調了吧,其實我們需要證明以後才可以想像,因為化石分為多種類型,俗話說,化石越稀薄,化石越稀薄,其價值就越高,但是,如果數量不多,只要不被破壞,這沒什麼大不了的,因此這波化石潮為機場帶來了巨大的客流量。

2. 文化部長失職致文化遺產受損如何處理

12月2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國務院關於文化遺產工作情況的報告。文化部部長雒樹剛介紹,2013年以來,海關共查獲非法進出境文物1.2萬余件。接下來,文物安全將被放在文化遺產工作首位,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導致文化遺產遭受損失的,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

報告指出,在近年推進的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過程中,共普查登記不可移動文物近76.7萬處、國有可移動文物約1.08億件(套)。目前,正在推進全國古籍普查登記、美術館藏品普查、水下文化遺產調查,並且已取得階段性成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相關普查工作歷時4年,共投入人員50萬人次,登記資源總量近87萬項,已對839位國家級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了搶救性記錄。

為此,雒樹剛表示,下一步的文化遺產工作中,將全面實施傳統工藝振興計劃,發掘和運用傳統工藝的文化元素和理念,豐富題材和產品品種,提升設計與製作水平,滿足人民消費需求,促進就業增收。還計劃將文化遺產專業人才培養納入現代教育體系,加強學科建設和專業設置。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導致文化遺產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

3. 一般的關於文化遺產的是哪個單位負責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七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一般的關於文化遺產的事宜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謝謝閱讀!

4. 名人故里文化遺產遭到破壞怎麼辦

去文物局進行投訴舉報

5. 非遺文化如何舉報

為使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規范化,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並制定「國家 + 省 + 市 + 縣」共4級保護體系,要求各地方和各有關部門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切實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國家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省級: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安徽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山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等31個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市級: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徐州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天津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菏澤市第一批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等334個市級非遺名錄 縣級:高郵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崑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廣德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衡南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等2853個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按照國家文化部規劃建立的「國家+省+市+縣」共4級保護體系,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也都建立了自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並逐步向市/縣擴展。

6. 世界文化遺產的破壞

三江並流之遺產,居然要開發水電!

張家界諾大的地址森林公園,偏要修個扎眼惡俗破壞生態和觀感的直通電梯!

長城有人飛越,故宮遊人如織——潛移默化的破壞尚未可知!

麗江不再淳樸,滿街異鄉風俗。

蘇州污染日益嚴重,當局者卻渾然不覺。

三孔祭祀搞得夠火爆,細查內容一塌糊塗:不古不今,不倫不類,主祭者一身清朝打扮裝束,殊不知孔聖人原籍夏邑。

九寨黃龍保護只看公園之內,園外大環境卻沒精力打理。四周許多山頭光禿禿的只剩樹樁,可能有人覺得好看?

兵馬俑三天兩頭嚷嚷著要挖要掘,地底下的安靜和原汁原味危險了……一旦重見天日,可能狗屁不值。

武當源遠流長,可管理者只顧眼前。上回燒了一座殿堂,下次是不是要燒山?

武夷山青水秀,風水寶地。可是山下娼妓盛行,烏煙瘴氣;賣茶的掛著大紅袍的羊頭,賣身的盯著旅遊者的荷包。

明清陵一息尚存,沙塵暴年年迫近。

岱宗夫如何?齊魯青未了。確實今天的齊魯沒那麼青了,岱宗上植被甚少,泰山還有哪個傻冒上去封禪?

避暑山莊外八廟氣度不凡,我還看不出有什麼不妥。

天壇層層包裹,里外皆不同。裡面請多買門票,外面北京市民鍛煉身體。算是雅俗共賞的一種了吧。不說它怪話。

龍門、雲崗石窟煙塵籠罩,誰讓他上面有個產煤的山西?

都江堰也被水電站大壩困擾,好說歹說撤了一個項目,偷偷地卻仍然堅持修好了一個電站,修建者振振有辭,說無關大礙,絕不會破壞原始風貌;愚蠢的央視跟進播報,水利部門鼠目寸光的蠅頭小利再次得逞。

黃山倒是尚可,我無話可說。

頤和園的問題?人太多。

明孝陵在中山陵的陰影下苟且,無聊。

廬山……人文保留尚可,自然風光不錯,還是希望遊人更少些。

我只拜訪過以上這些遺產地。其他的沒去過,沒有發言權。^-^

7.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問題

額···不知道對不對。

一、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尷尬
(一)我國法律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不力
為加強國際間合作,以保護全人類的文化遺產,國際上有許多已經生效的關於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國際公約。目前我國政府已批准加入的國際公約有三個: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
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規定,屬於以下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1、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2、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
3、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2] 我國《憲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這使「歷史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具有了憲法依據。但是,究竟何為「歷史文化遺產」、其定義和內涵如何、怎樣對其進行專門保護等一系列問題,無論是我國綜合性環境基本法,還是環境保護單行法,都未對此進行明確規定。《環境保護法》第17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址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其中的「人文遺跡」是「歷史文化遺產」的唯一依據了。而其他諸如《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城市規劃法》以及《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工作的通知》等用來進行「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依據顯然是片面的。而且歷史文化遺產實際上除了物質文化遺產以外,還包含非物質文化遺產。此外,我國《刑法》第324條至第329條「妨害文物管理罪」一節,其中提到「珍貴文物、名勝古跡、文化遺址、古墓葬」,並沒有完全涵蓋「歷史文化遺產」,而且關於「妨害文物管理」的提法過於片面。而且綜觀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歷史文化遺產相關管理部門的義務與責任的規定少有涉及,即使有規定,也很模糊。

由此可見,我國雖然積極致力於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國際接軌,但是缺少全國性的關於歷史文化遺產的專門性法律,而且關於各項歷史文化遺產針對性法規也很欠缺。一方面,國際條約的實施要通過國內法作支撐;另一方面,隨著歷史條件的變化,各種新的破壞因素和破壞手段層出不窮,如何用有效的法律手段來預防和控制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和流失,都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科學技術水平低是制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瓶頸

建國以來,中國出土了數萬件簡牘,由於缺乏有效的保護方法,絕大部分只能臨時浸泡在水裡,時間最長的已逾30年;明定陵出土的2000餘件珍貴文物,包括成批的絲織品和成箱的衣物,是明代紡織技術和製造工藝的精華,許多被認定為國家一級文物,但由於缺乏有效的保護手段,很多已經不復存在,現存的部分文物也瀕臨損毀;20世紀70年代發掘的馬王堆漢墓,除了保存完好的女屍以外,數量巨大、種類繁多的紡織品和竹簡帛書的學術價值極高。這些有機質文物多數國家一極品,出土時光亮新鮮,但出土後迅速氧化變色、變質、變形,造成了不可估量且無法挽回的損失;20世紀80年代發掘的四川三星堆器物坑,出土了大量精美文物,轟動海內外。其中數百件青銅器和數十根巨大的象牙,由於缺乏保護技術,象牙幾乎全部毀損,青銅器正在遭受有害銹的不斷侵蝕。[3]

科學水平的局限和人才隊伍的嚴重匱乏,大量考古遺跡、遺物出土,使有限的技術人員應接不暇;非科學的修復、發掘造成的毀損,時有發生。加上環境惡化、自然侵蝕和突發災害,因而丟失歷史信息,有損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

科學監控和安全防範系統的嚴重滯後,也使非法交易誘發的盜掘古墓葬、盜竊乃至田野石刻、佛教造像等活動屢禁不止,造成無數國家歷史文化遺產被破壞和肢解,各類器物流失海外或被個人非法佔有。

三、堅持科學發展觀,實現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

(一) 完善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立法,健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

鑒於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珍貴性以及遭破壞的嚴重性,對其進行嚴格保護及其必要。保護手段的第一個層面就是法律保障,其中立法是關鍵。

建議在《環境保護法》中出現明確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定,並且必須盡快出台《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首先關於歷史文化遺產的定義要明確,可借鑒《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關於文化遺產的規定。歷史文化遺產包括有形和無形兩方面,主要指前者。有形歷史文化遺產包括可移動遺產和不可移動遺產。[10]其次要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內容進行界定:

1、法定的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以及雖未定級但確有價值的古建築、紀念建築物、名人故居、傳統民居、遺址遺跡以及反映城市發展階段的代表性建築物、構築物等以及周圍環境;

2、有歷史價值的風景名勝地;

3、較完整地體現出某一歷史時期風貌特色的地段或街區,古村、古鎮等;

4、能夠體現我國歷史上城市規劃成就及反映城市發展史的規劃格局、風貌特色的區域。[11]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要把歷史文化遺產中各個要素考慮進去,總結其共同點,提煉適合總體的保護措施。可以用歸納的方法對整體進行總括性、原則性規定。比如說《文物保護法》中明確規定新時期文物工作方針為「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這個方針其實可以考慮作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基本方針,因為這是做好歷史文化遺產工作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准則。在實際工作中,「保護」是核心和前提,「搶救」是當務之急,利用是最終目的,「管理」是關鍵和保證。由於歷史文化遺產所具有的共性特徵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性,因此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堅持「保護為主」,把歷史文化遺產本體及其原生環境的保護放在主要位置,這是歷史文化遺產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在立法工作中,還有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明確規定歷史文化遺產的管理部門及其相應的職責。從國務院至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歷史文化遺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監督、保護等管理工作。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許可,不得進行開發利用等工作。具體的內容和程序也要有明確規定。同時,在責任承擔方面,民事、行政、刑事手段要同時並舉,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同時,管理部門本身由於瀆職等造成嚴重後果的也要追求其法律責任。

另外,考慮到各歷史文化遺產要素的特殊性,也可以採取具體針對各要素的單獨立法的形式。例如,針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有專家提出應該制定《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法》。歷史文化風貌區主要強調的是文化遺址周邊的環境保護,這個環境大的可以是一個城市,小的可以是一個城鎮、一個街區。

現在許多地方性法規已經出台,例如《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等。用法律手段來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具有穩妥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一定要注意立法的統一性,各個相關法律要注意彼此間橫向的聯系,要相互借鑒,還要避免相互沖突和矛盾;同時要盡量考慮實際中可能出現的新問題。

其次,歷史文化遺產的管理要分層次、分級別,按照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等級實行分級管理[12]:一方面,歷史文化遺產本身要分級別,可定級為一級、二級、三級等,對不同級別的歷史文化遺產要進行不同程度的保護和管理,對於高級別遺產,應向上集權,對於低級別的遺產,應向下放權;另一方面,管理機關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並且相互協作、相互監督。單一的政府管理體制,無法有效管理歷史文化遺產。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即使是被評為世界文化遺產,也不能掉以輕心。世界遺產公約有其一套底線,任何項目都不是「終身制」的,一旦我們保護不力,那麼他們將先進行「黃牌警告」,然後列入瀕危遺產項目,甚至可能因此被淘汰出局。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具有長期性。

然後,要以法規與標准進行管理。法規不僅要有制約作用,還要有指導、指引作用,既要規定不能怎麼做,還要指出應該怎麼做;同時,管理標准應該是可以操作的,不能過於模糊和概括。另外,歷史文化遺產已經不再單單是文化問題,經營問題、市場問題、非營利制度問題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統籌發展問題,均已成為現代的歷史文化遺產管理的主題。另外,對於歷史文化遺產的概念和保護的內容,也在不斷擴展和深化,所以我們也要注意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與時俱進。

在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規劃上,各地方、各有關部門應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13]同時,應該按照各地方的本土特色去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去補充和豐富歷史文化遺產事業。

最後,要把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相關問題結合起來綜合考慮。比如,環境問題的惡化會不會對歷史文化遺產產生不良影響、人口的急劇膨脹會不會影響歷史文化遺產的完整保存、會不會因用地問題拆毀歷史文化遺產……相關問題解決得好,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有促進作用。

(二) 把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貫徹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

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涵蓋環境法的全部領域和調整的全部過程,在如今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立法不完善、保護不力的情況下,援引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我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具有指導意義:

1、協調發展原則

使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相協調,處理好發展與保護的關系。一方面,歷史文化遺產本身就已經給我們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反過來,我們應該使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來保護和發展歷史文化遺產,賦予祖先留下的豐富文化遺產以新的內涵,那就是完好保存的理念和措施,作為新的遺產代代相傳。「挖祖宗墓,吃子孫飯」的做法是萬萬不可取的。

正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官員說:「歷史文化遺產的意義就在於它們能激勵社會的全面發展。這不僅是保護,而且還是全社會進步的過程。」

2、預防為主原則

這要求我們在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開發和利用的時候,一定要把握一個「度」,適度開發、適度利用,糾正「最大限度」的錯誤觀念。「有限開放」和「限量游覽」在旅遊活動中比較可行,國外已經做得很好,我國現在也開始試點進行。要加強對歷史文化遺產的科學研究,什麼樣的行為會對其造成損害,何種損害是可以彌補的,何種損害是毀滅性的,做到研究走在開放前。我國對自然保護區進行保護的先進經驗可以借鑒。《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成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其中核心區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的。歷史文化遺產也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類和分級,有些是不適宜開放的,甚至是根本是不適宜開發的,因為現有的技術水平還達不到使之完整保存,那麼應該保持原狀;有些是只能有限開放的,多度開放行為會對其造成損害;還有些是可以完全開放的。「預防」是核心,圍繞著這個核心來進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另一大特點就是其真實性,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如果是仿古,那就稱不上是歷史文化遺產了。圓明園盛極一時的風貌我們已經無法領略,但是它現在的面貌起碼也真實地記載了歷史上其受到的劫難,我們就不必再枉費心機去修繕,保持現狀才是上策。

預防為主原則強調了事前規范,歷史文化遺產一旦遭到破壞,要恢復原狀往往比較困難,很多情況下,恢復所需付出的經濟和社會代價不僅比我們所取得的經濟利益要大,同時更比採取積極預防措施所付出的財力、物力大得多。

3、環境責任原則

凡利用歷史文化遺產者,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一方面,歷史文化遺產的負責單位要繳納包括稅收等在內的費用;另一方面,在參觀旅遊活動中,遊客要購買門票。凡有權開發歷史文化遺產者,同時承擔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義務。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定期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維護,並分析研究何種因素可能會對歷史文化遺產造成損害,同時積極採取措施預防損害發生。破壞者恢復主要指的是造成歷史文化遺產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承擔將受到破壞的歷史文化遺產予以恢復和整治的法律責任。鑒於歷史文化遺產遭破壞的難恢復和不可恢復性,對於這種損害一般的單位和個人是無力恢復和治理的,這種情況下,比較可行的做法是對這些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等,委託有能力的部門來進行恢復和治理。此條原則屬於事後救濟,由於其不經濟性以及後果的嚴重性,應盡量避免破壞情況的發生。此原則作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最後一道防線,從制定規范到具體操作,一定要體現嚴厲性。一旦造成破壞,對破壞行為人要進行嚴厲的處罰。

4、公眾參與原則

首先要使公眾樹立歷史文化遺產主人翁意識,要真正關心歷史文化遺產的歷史及其內容,了解和掌握相關知識和保護常識,能夠自覺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教育工作要常抓不懈。然後要把這種意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保障公民的歷史文化遺產知情權,要實行歷史文化遺產狀況公報制度,讓公眾了解歷史文化遺產遭破壞和受保護的現狀,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增強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責任感,真正發揮其監督作用。政府的職能要與公眾的力量融合起來:一方面,建議就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組建多學科專家參與的咨詢組織,作為政府的參謀;另一方面,政府部門要把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計劃方案告訴有關的群眾,考慮他們在生產生活中的需求,其實在許多情況下,群眾才是這方面的專家;然後群眾把他們的意見及建議反饋給政府,政府經多方衡量做出正確取捨。最後,對於一切對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活動和對歷史文化遺產有重大潛在危險的活動,公眾有權利更有義務向相關部門進行檢舉和控告。要開通多種渠道使消息暢通,對於重大情報經確信的,對相關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獎勵,以發揮他們的積極性。

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可以有重點地借鑒環境法的一些基本制度:

1、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這項制度屬於事前規范。在評價形式篩選上,建議各級主管部門對待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採取謹慎態度,除了對歷史文化遺產造成微弱影響的項目之外,一律採用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形式,對評價報告的審批也應該嚴格化。對於可能會對歷史文化遺產造成不可修復的破壞的,堅決不予批准;對於可能造成損壞但是可能通過保護措施預防和恢復的,原則上可以批准。環境影響評價是法定程序,對於未經批准而動工的項目,應該由各相關部門齊抓共管,不給其可乘之機。另外,要責令其停工、補辦審批手續,還要對其採取罰款等措施。圓明園湖底防滲工程從2004年9月開工,至今仍沒有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書。國家環保總局日前已經責令圓明園管理處限期提交環境影響報告。[14]

2、許可證制度

對從事可能造成歷史文化遺產不良影響活動的開發、建設或經營者,必須向歷史文化遺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許可證後才能從事該項活動。比如說,要在歷史文化遺址地拍攝電影、電視劇,首先劇組負責人要向歷史文化遺產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且要附上審查必須的各種材料,比如劇本中需要利用歷史文化遺產的情節介紹,以及證明該行為不會對其造成破壞的理由,或者應用保護設備和措施等;主管部門可向專家組求證,也可以在報刊、網路上公布受理的申請,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根據有關的法律或其他規定對申請進行審查,然後作出頒布或者拒發許可證的決定,與此同時,同意頒發許可證的,要告知持證人的相關義務、限制條件和注意事項,並且做出書面文件,雙方簽字生效。拒發許可證的,應當說明拒發理由,相對人不服的,可以進行復議。主管部門有義務對持證人執行許可證的情況進行隨時監督檢查,發現持證人違反許可證規定的義務或限制條件時,可以中止、吊銷許可證,並對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3、環境事故報告制度

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使歷史文化遺產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破壞,事故或事件的當事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向歷史文化遺產主管部門、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這樣可以使政府和主管部門及時掌握歷史文化遺產破壞事故的情況,查明事故原因、確定危害程度,便於採取有效措施,防治事故蔓延和所造成的損害擴大;屬於人為原因造成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 加大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投資力度,鼓勵相關科學研究

中國現代意義上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科學技術,幾乎全部移植於國外,不僅使用的范圍相當有限,舶來的技術尚缺乏本土化和科學驗證與評估等研究環節。保護科學和技術的顯著貧弱,遠遠不能應付數量巨大和門類眾多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需求。[15]

國家和政府的財政撥款應該是歷史文化遺產資金最主要的來源,應該加大對歷史文化遺產的投資力度;另外,相關的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以及個人投資的方式也應該積極鼓勵;建議制定稅收優惠政策、貸款優惠政策,發行獎券、彩票的形式來刺激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國家應該採取各種手段積極鼓勵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科學研究工作,對於有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另外將科學研究成果轉化為現實操作方法的過程中,也要保證資金的供應。要利用系統工程研究方法,開展文化遺產保護發展戰略與相關政策研究;實施文化遺產的科學調查評估行動,全面掌握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資料;大力加強文化遺產保存與修復的基礎科學研究,實施關鍵技術攻關行動,推進傳統核心科技體系的科學化、現代化進程。對於一些新問題要做好防範工作,例如防止手機輻射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影響。此外,還要實施監測與安全預警相關技術行動,以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安全。

(四)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素質,促進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

首先要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等媒體不斷向公眾灌輸有關「歷史文化遺產」的相關知識,報道我國歷史文化遺產遭破壞和受保護的現狀,並且介紹國外的先進經驗和慘痛教訓。當地可根據自己的特色,著重強調本地歷史文化遺產的情況,不斷培養公眾參與的興趣。長遠地看,建議在小學、中學的教材中多編入一些介紹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相關知識,培養學生從小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觀念。亦可考慮用多種手段加強宣傳,例如發行關於歷史文化遺產的紀念郵票、電話卡,出版地圖冊和各地歷史文化遺產地圖等等。

要使公眾樹立「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人人有責」的觀念。可考慮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作為我國一項基本國策,提高其地位。

最後要強調堅持科學發展觀,促進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對歷史文化遺產要採取合理利用的方針,以達到永續利用的目的。今天的開發利用不要影響到後人的開發利用,要讓祖先留給我們的歷史文化遺產完好無損地傳到後代人手中。周總理當年就曾經勸阻郭沫若開掘乾陵的建議,因為那時的技術還無法保存地下埋藏的絲質和紙質的文物,他說:「還是留給後人吧。」[16]所以與其盲目開發歷史文化遺產,使之早日遭破壞甚至滅絕,不如信賴後代人的能力。另外,對已經開發利用歷史文化遺產的使用情況進行考察和實驗,如果展覽、旅遊、周邊建設項目等活動對歷史文化遺產有現實和可以確信的潛在破壞危險的,應該及時消除妨害。

(五)做好歷史文化遺產本土化,加強該領域內的國際合作

作為一個唯一擁有五千年不間斷文明史的古國,我國擁有世界上最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它們不僅構成了中華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蘊,也承載著中華民族文化淵源的基因;它們是一個國家歷史的濃縮、文化的積淀;它們見證了歷史的發展、時代的變遷,作為全世界、全人類的財富代代相傳。國外一個國家是一種風格,而我國除了整體上有自己的風格外,各個地方風格各異——北方和南方各有特色,山地和水鄉各有特色,平原和高原、盆地又特色鮮明;我國又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每個民族都有本民族的特色。如何維護和發展這些特色,是國家和各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需要注意的問題。

根據2004年底廣東省城市規劃建設考察團對歐洲進行參觀考察所作的考察報告,歐洲人主要是靠法律來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並且形成了完善的保護體系,在實踐中不斷擴展。幾乎每確定一個保護概念,隨之便會有一系列相應的法規、條例、政令等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各個層面做出相應的規定。歐洲歷史文化保護的立法思路非常明確,它強調保護工作不是獨立進行而是多元的,將保護與資金、住宅建設、稅收、政府職能、公眾參與等聯系起來,目的是為保護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整個體系使保護工作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政府和民間的力量都得到充分發揮。[17]

國外許多國家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為先的做法非常值得稱道,在美國,如果遊客想在大峽谷上面過夜,必須在一年前申請,由管理部門統一安排;在韓國,知異山國立公園中的古塔,每天只准許400人參觀。[18]在希臘,政府為了保護雅典衛城的環境風貌,拆除了衛城周圍所有現代建築。雅典的重要歷史街區,任何建築活動都必須事先報文化部批准。

我們既要加強國際合作,學習外國先進經驗,引進他們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又要保持自己的地方特色。在這一點上,做得比較好的當數敦煌莫高窟。針對莫高窟自身特點和開放旅遊時遇到的問題,從20世紀80年代起,敦煌研究所就與海內外機構合作,對莫高窟的地質環境、氣象環境、特別是洞窟小環境進行了檢測,在莫高窟窟頂設置了窟區環境檢測站,為洞窟安裝溫濕度自動檢測探頭、鋁合金門窗及洞內擋護玻璃等。與此同時,敦煌研究院對日益增多的遊客開始實施干預。2000年,對遊客實行了窟內分流措施;2003年又啟動了遊客參觀預約制,開展了「洞窟遊客承載量」試驗研究和「虛擬敦煌」建設,並在同年出台了《甘肅省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有關專家認為,這些措施和研究項目的開展,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洞窟保護壓力,使莫高窟的洞窟內部環境得到了改善,並為根本解決敦煌遺產保護與利用的矛盾探索了一條有效途徑。[19]這樣,真正做到了歷史文化遺產的國際合作與本土化的最佳結合,實現了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應作為先進經驗來推廣。

目前中國與美國蓋蒂保護研究所和澳大利亞遺產委員會合作,制定了《中國文物古跡保護准則》;義大利在西安援建了高水平的保護修復研究中心;中國與德國合作開展了秦俑彩繪保護研究。[20]這些都是中國積極開展國際合作的成果,有望在今後開展更加廣泛和多層次的交流與合作。
參考文獻:

⒈周珂著.環境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⒉金瑞林主編.環境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⒊韓德培主編.環境保護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⒋呂忠梅著.環境法新視野.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⒌陳泉生等著.環境法學基本理論.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4

⒍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全國市長培訓中心編著.城市規劃讀本.北京: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2

⒎[法]亞歷山大??基斯著,張若思編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8. 世界遺產名錄的有哪些被破壞的,我們應該怎麼用行動去保護它們

國務院確定我國文化遺產日

新華社北京2月8日電 國務院最近下發《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決定從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我國的「文化遺產日」。

《通知》說,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通知》指出,要充分認識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我國文化遺產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像力,體現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結晶,也是全人類文明的瑰寶。保護文化遺產,保持民族文化的傳承,是連結民族情感紐帶、增進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一及社會穩定的重要文化基礎,也是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和創造性,促進人類共同發展的前提。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文化生態正在發生巨大變化,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威脅。不少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古建築、古遺址及風景名勝區整體風貌遭到破壞。文物非法交易、盜竊和盜掘古遺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一些地區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貴文物流失境外。由於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文化遺產消亡或失傳。在文化遺存相對豐富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由於人們生活環境和條件的變遷,民族或區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刻不容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高度,從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通知》提出了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總體目標。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大文化遺產保護力度,構建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提高全社會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充分發揮文化遺產在傳承中華文化,提高人民群眾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增強民族凝聚力,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基本方針是: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保護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堅持依法和科學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總體目標是: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文化遺產保護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保護文化遺產深入人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

《通知》要求,要著力解決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突出問題。一要切實做好文物調查研究和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的制定實施工作。加強文物資源調查研究,並依法登記、建檔。在認真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分類制定文物保護規劃,認真組織實施。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要統籌安排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公布實施。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要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檢查落實。要及時依法劃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必要的保護管理機構,明確保護責任主體,建立健全保護管理制度。其他不可移動文物也要依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製定保護規劃,落實保護措施。堅決避免和糾正過度開發利用文化遺產,特別是將文物作為或變相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違法行為。二要改進和完善重大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嚴格執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在項目批准前徵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在進行必要的考古勘探、發掘並落實文物保護措施以後方可實施。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考古發掘要充分考慮文物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加強統一管理,落實審批和監督責任。三要切實抓好重點文物維修工程。統籌規劃、集中資金,實施一批文物保護重點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險情,加強對重要瀕危文物的保護。實施保護工程必須確保文物的真實性,堅決禁止借保護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實。要對文物「復建」進行嚴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實用到對重要文物、特別是重大瀕危文物的保護項目上。嚴格工程管理,落實文物保護工程隊伍資質制度,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類文物保護技術規范,確保工程質量。四要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進一步完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申報、評審工作。已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認真制定保護規劃,並嚴格執行。在城鎮化過程中,要切實保護好歷史文化環境,把保護優秀的鄉土建築等文化遺產作為城鎮化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把歷史名城(街區、村鎮)保護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相關重大建設項目,必須建立公示制度,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對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保護狀況和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及時解決有關問題;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應當依法取消其稱號,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五要提高館藏文物保護和展示水平。高度重視博物館建設,加強對藏品的登記、建檔和安全管理,落實藏品丟失、損毀追究責任制。實施館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環境達標建設,加大館藏文物科技保護力度。提高陳列展覽質量和水平,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強博物館專業人員培養,提高博物館隊伍素質。堅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會群體減、免費開放,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六要清理整頓文物流通市場。加強對文物市場的調控和監督管理,依法嚴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場准入條件,規範文物經營和民間文物收藏行為,確保文物市場健康發展。依法加強文物商店銷售文物、文物拍賣企業拍賣文物的審核備案工作。堅決取締非法文物市場,嚴厲打擊盜竊、盜掘、走私、倒賣文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嚴格執行文物出入境審核、監管制度,加強鑒定機構隊伍建設,嚴防珍貴文物流失。加強國際合作,對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堅決依法追索。

《通知》要求,要積極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一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各地區要進一步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認定和登記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社會公布普查結果。3年內全國基本完成普查工作。二要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抓緊制定國家和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明確保護范圍,提出長遠目標和近期工作任務。三要搶救珍貴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有效措施,抓緊徵集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完善徵集和保管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博物館或展示中心。四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進一步完善評審標准,嚴格評審工作,逐步建立國家和省、市、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要制定科學的保護計劃,明確有關保護的責任主體,進行有效保護。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代表性傳人,要有計劃地提供資助,鼓勵和支持其開展傳習活動,確保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五要加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區的保護。重點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文化遺產豐富且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完整的區域,要有計劃地進行動態的整體性保護。對確屬瀕危的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區,要盡快列入保護名錄,落實保護措施,抓緊進行搶救和保護。

《通知》強調,要切實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一要認真落實領導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鄉規劃。要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定期通報制度、專家咨詢制度以及公眾和輿論監督機制,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充分發揮有關學術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二要加快文化遺產保護法制建設,加大執法力度,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抓緊制定和起草與文物保護法相配套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抓緊研究制定保護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要嚴格依照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辦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作出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等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依法抵制和制止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和行為。嚴厲打擊破壞文化遺產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因執法不力造成文化遺產受到破壞的,要追究有關執法機關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三要安排專項資金,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大力培養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各類專門人才。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科技的研究、運用和推廣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水平。四要加大宣傳力度,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各級各類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要經常舉辦展示、論壇、講座等活動,使公眾更多地了解文化遺產的豐富內涵。教育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編入教材,組織參觀學習活動,激發青少年熱愛祖國優秀傳統文化的熱情。各類新聞媒體要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文化遺產和保護知識,大力宣傳保護文化遺產的先進典型,及時曝光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及事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在全社會形成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通知》還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切實研究解決自然遺產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自然遺產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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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文化遺產被破壞找哪個部門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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