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法律規定,合夥企業須有幾個以上
網上收的關於合夥企業的相關信息,供你參考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分險的營利性組織.其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基本定義
1、普通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普通合夥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夥人時,應當解散。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相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特徵
合夥企業的特徵有五
(1)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夥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夥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夥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夥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成立程序
為了避免經濟糾紛,在合夥企業成立時,合夥人應首先訂立合夥協議(又叫合夥契約,或叫合夥章程)其性質與公司章程相同,對所有合夥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合夥企業的名稱(或字型大小)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夥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夥企業的經營以及設定的存續期限;
4、合夥企業的設立日期;
5、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6、合夥人的投資形式及其計價方法;
7、合夥的退夥和入伙的規定;
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率;
9、付給合夥人貸款的利息;
10、付給合夥人的工資;
11、每個合夥人可以抽回的資本;
12、合夥人死亡的處理以及繼承人權益的確定;
13、合夥企業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
14、合夥企業終止以及合夥財產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事項。
企業注銷
合夥企業注銷法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八十九條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第九十一條 合夥企業注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二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清償。
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注銷所需材料
合夥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解散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注銷變更登記,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1、全體合夥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夥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營業執照正、副本; 稅務注銷證明;
3、公章、財務章、合同章;
4、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協議內容
為了避免經濟糾紛,在合夥企業成立時,合夥人應首先訂立合夥協議(又叫合夥契約,或叫合夥章程)其性質與公司章程相同,對所有合夥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合夥企業名稱(或字型大小)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夥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夥企業的經營以及設定的存續期限;
(4)合夥企業的設立日期;
(5)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6)合夥人的投資形式及其計價方法;
(7)合夥的退夥和入伙的規定;
(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率;
(9)付給合夥人貸款的利息;
(10)付給合夥人的工資;
(11)每個合夥人可以抽回的資本;
(12)合夥人死亡的處理以及繼承人權益的確定;
(13)合夥企業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
(14)合夥企業終止以及合夥財產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事項。
注意事項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合夥企業由各合夥人組成.
2、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作為其法律基礎.
3、合夥企業的內部關系屬於合夥關系.
4、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解散時,合夥企業財產的清償順序
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則按協議中約定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如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則平均分配股東利潤。
優劣分析編輯本段
1、優勢:
①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夥企業可以從眾多的合夥人處籌集資本,合夥人共同償還債務,減少了銀行貸款的風險,使企業的籌資能力有所提高;
②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夥企業能夠讓更多投資者發揮優勢互補的作用,比如技術、知識產權、土地和資本的合作,並且投資者更多,事關自己切身利益,大家共同出力謀劃,集思廣益,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
③與一般公司相比較,由於合夥企業中至少有一個負無限責任,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護,理論上來講,在這種無限責任的壓力下,更能提升企業信譽;
④與一般公司相比較,理論上來講,合夥企業盈利更多,因為合夥企業交的是個稅而不是企業所得稅,這也是其高風險成本的收益 ;
2、劣勢:
①由於合夥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對合夥人不是十分了解的人一般不敢入伙;就算以有限責任人的身份入伙,由於有限責任人不能參與事務管理,這就產生有限責任人對無限責任人的擔心,怕他不全心全意的干,而無限責任人在分紅時,覺得所有經營都是自己在做,有限責任人就憑一點資本投入就坐收盈利,又會感到委屈。因此,合夥企業是很難做大做強的;
②雖說連帶責任在理論上來講有利於保護債權人,但在現實生活中操作起來往往不然。如果一個合夥人有能力還清整個企業的債務,而其他合夥人連還清自己那份的能力都沒有時,按連帶責任來講,這個有能力的合夥人應該還清企業所欠所有債務。但是,他如果這樣做了,再去找其他合夥人要回自己墊付的債款就麻煩了,因此,他不會這樣獨立承當所有債款的,還有可能連自己的那一份都等大家一起還。
稅務處理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投資者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凡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其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方式的,先按照應稅所得率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再按其應納稅所得額的大小,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年度終了時,應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稅收優惠為殘疾人員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興辦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殘疾人員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個人所得稅條件的,經本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減征的范圍和幅度,減征個人所得稅。其申報繳納期限,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後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會計處理
1、企業創立時假設甲、乙二人准備合辦一個工藝品店,合夥契約中規定各人的出資份額等於合夥人各自出資的凈資產金額,合夥人投入時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存貨
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
貸:資本——甲
——乙
2、經營生產過程中購進資產、發生成本費用和產生收入:
(1)借:固定資產
貸:現金
(2)借:低值易耗品
貸:現金
(3)借:材料
貸:現金
應付賬款
(4)借:製造費用
管理費用
貸:現金
(5)借:生產成本——A產品
——B產品
貸:材料
(6)借:現金
應收賬款
貸:銷售收入
3、損益分配
合夥企業損益分配主要有三種:按資本額比例分配損益,按工資報酬先分配,余額按約定比例分配;按工資報酬和資本報酬分配,余額再按約定比例分配。
(1)結轉銷售收入:
借:銷售收入
貸:本年利潤
(2)結轉成本費用
借:本年利潤
貸:銷售成本
管理費用
營業費用
財務費用
所得稅
(3)借:所得稅
貸:應交所得稅
(4)借:本年利潤
貸:合夥人資本——甲
——乙
4、原合夥人退夥與新合夥人入伙合夥企業會計主體的變化,表現為合夥人的變動。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合夥人的退出。二是新合夥人的加入。對退夥、入伙的事項應作出必要的記錄。合夥人的退出,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的合夥人而言;而兩人合夥,有一人退出,則屬於合夥企業的解體。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一般採用兩種方式:一是「對外售讓其股權」,二是將股權讓於其他合夥人。
借:合夥人資本——甲
貸:合夥人資本——乙
股權售讓的價格以及價款的收付方式等,完全是退夥人的私事;但是無論售價多少,對合夥企業資本總額不能有所影響。因此賬上只要求作股權變動的分錄。如果甲合夥人將股權售讓給乙合夥人,賬本上也僅作股權變動的會計分錄。
借:合夥人資本——甲
貸:合夥人資本——乙
若甲合夥人將股權70%售讓給乙合夥人,將30%股權售讓給丙合夥人,則會計分錄如下:
借:資本——甲
貸:資本——乙
——丙
無論原合夥人的退夥,還是新合夥人的加入,必須得到原合夥人的贊同。
2. 我們三個人合作:寫股份合作協議時,預留百分之十股份,吸收新股東可以嗎
這個需要根據你打算以何種模式來進行合作而定,比如:三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那麼是不需要提前預留股權的,屆時有新股東加入進來,只需要採取增資擴股或3個股東間各轉讓一定比例股權給新股東的方式即可。若成立個體工商戶,也不存在提前預留股權的問題,只需讓對方投資進來,各方按照各自投資金額享有對應比例的分紅即可。故,你們採取的提前預留股份模式不合適,也沒必要。
3. 公司合作股份怎麼分
法律分析:公司合作股權分配還是應當按照出資金額或者出資方式為技術入股或者資金入股來分配,如果想要均等分的話,那麼就是四個人出資金額完全一樣,則將100%的股份切分為四分,如果有人出資資金較多,應當占更多的股分,參加經營的也應當適當增加股份,應按照成立公司時股東的人數和出資金額來進行妥善的分配,根據每個人的不同金額決定每個人能分到的百分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公司經營中途有人想入股,應如何重新計算股份
方案可行.但有前提如下:
1、你說的"公司現有3個合夥人"應該是"公司現有3個自然人股東".合夥人是指合夥公司的,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假如公司的固定資產"中的固定資產應該是凈資產,既股東權益.如果以上用詞修改後,你的方案對於各方是合理的.
另外,如果公司已經經營有一段時間,你們現有的客戶資源等商業類無形資產最好成績也考慮進去.所謂將對方最需要的東西賣到最貴才是合理。
(4)經濟文化合作院可以加多少股東擴展閱讀:
大路邊鎮5000多農戶享受分紅還領工資
本報連州訊通訊員陳楚然報道:村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公司發展油茶種植,成為公司的股東,除享受股東分紅外,還可以為公司種植、管理油茶,領取工資報酬——連州大路邊鎮的這種「股份公司+基地+農戶」的經營模式,成為當地農業發展的新模式。
根據這一模式,公司與村民簽訂了為期30年的合作聯營合同。合同規定,油茶基地的全部生產資金由公司負責籌集投入;公司統一規劃、管理入股土地,安排種植;組織購買種苗、肥料;負責油茶產品的加工和營銷。
農戶則以土地入股,享受本份土地所獲產品的10%(以基地為單位);入股土地上的勞作,優先本股份農戶承擔完成;合同期滿,茶樹歸農戶所有。
大路邊鎮過去一直有種植油茶的習慣,2006年初山馬農林發展有限公司進入該鎮發展油茶種植。截至2007年,與山馬農林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土地入股合同的農戶有5000多戶,面積達五萬多畝。
5.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是多少
有限責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東之間一定的信任為基礎,所以其股東數額不宜過多。我國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為2—50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額上下限均有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則只有下限規定,即只規定最低限額發起人,實際只規定股東最低法定人數,而對股東的上限則不作規定.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具有最大的廣泛性和相當的不確定性。
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對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的優點兼收並蓄的基礎上產生的。它將人合性和資合性統一起來:
一方面,它的股東以出資為限,享受權利,承擔責任,具有資合的性質,與無限公司不同;
另一方面,因其不公開招股,股東之間關系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因而與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區別。股份有限公司是徹底的資合公司。其本身的組成和信用基礎是公司的資本,與股東的個人人身性(信譽、地位、聲望)沒有聯系,股東個人也不得以個人信用和勞務投資,這種完全的資合性與無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不同。
6. 三人合夥股權怎麼分配合理
三人合夥開店|
我和朋友三人合夥開了一個辦公傢具公司,兩人以前不懂這行,現在一人有了大單,想要當老大,利潤得55%還設定了任務量,年30萬他一半我們各25%我還想老大業務量不如他,應該怎麼辦啊!我很無奈,所有人都知道我在搞傢具我可怎麼辦啊!謝謝高人指點,著急啊朋友太現實了,我的梁山思想不好使了!謝謝謝謝!最佳答案你們應該寫一份協議書,按股份的投入多少來核定股份,至於誰做老大並不是最重要的,三人同行總得有一個主事的人,所有的盈利得按股金的投入來分,而三人的工資和提成得按你們所處的職位和工作量來定,比如你一個朋友接了單可以在這個方面給提成嘛,並不是說他接了單就得做老大或是要多分錢,這樣就無法合作了,找個律師將你們三人的股權問題寫清楚,然後再核定個人工資和職位.
呵呵,這就是合夥做生意的麻煩啊,一個和尚有水喝,二個和尚挑水喝,三個和尚沒水喝···,不過既然三個人已經合作了,我覺得你們首先要做好股份均等權責這一塊內容。在全不考慮單子的情況一下,你們如何來進行股份分成。首先從籌資、關系以及多方面因素來考慮。另外,以後的管理你們一定要做好財務管理,還有就是你們三個平時該拿工資的拿工資,有單子的話,拿提成,管理要想公司一樣管理就可以了。這樣的話他接的單子他有額外的收入。股份是股份,工資是工資,提成是提成。
7.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有多少人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即自然人獨資,是公司的一種,有法人資格。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公司是一個自然人投資,是能獨自承擔民事責任的個人。法人獨資的一人有限公司是一個法人投資,法人是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一個組織。
法律分析
自然人就是指一個公民或者非公民,也就是一個人,一個人出資投資成立一個公司,也沒有其餘的股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是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強調股東的唯一性。自然人股東應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至於法人股東,相關法律並沒有特別限制,可以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被排除在外。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狹義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指股東只有一人,全部股份由一人擁有的公司,又稱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廣義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僅包括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還包括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實股東只有一人,其餘股東僅是為了真實股東一人的利益而持有公司股份的所謂名義股東,這種名義股東並不享有真正意義上的股權,也不承擔真正意義上的股東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七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