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幹部去世後,遺孀能領多長時間的生活費
咨詢當地人社局。
退休幹部,因為之前是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公務員,死亡之後待遇不同,生前依靠退休幹部收入供養的遺孀(有收入不是退休幹部供養的,無論那種性質退休幹部遺孀,不符合條件的),是否給予生活費以及標准,因而也就不同,建議直接咨詢當地人社局。
㈡ 遺孀生活補助國家規定
參保企業使用死亡,其配偶年齡男超過60歲,女超過55歲,且沒有工作的,每月可享受245元的生活補助。對於以上情況主要分兩種,如果是退休時死亡,遺屬補助由社保部門支付;如果是在職職工死亡,遺屬補助則由企業支付。遺屬補助政策標准有哪些呢?本文將為大家詳細介紹。
遺屬補助標准
一、提高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變更申報審批工作從2008年8月15日開始,到10月10日結束。
2.申報審批的程序
遺屬個人申報(8月15日至9月15日)。申報變更遺屬補助標準的遺屬需持:
①個人身份證(審查後交公安機關蓋章確認的復印件一張);
②本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戶籍類別及年齡證明(必須為列印且加蓋公安機關印章);
③屬已故職工配偶的,持所在鄉鎮(或街道居委會)婚姻管理部門出具的未再婚證明;
④屬在中學學習的學生,持所在學校出具的在校生證明;
⑤屬2004年以前享受了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且2004年提高標準的需提供2004年提高供養標準的審批文號;2004年以後審批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需提供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審批文號。
⑥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已故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變更審批表(照片處必須貼有本人照片或以電子形式列印,否則不予審批)一份後,將全部材料交由原供養單位主管部門審查。
⑦主管部門審查(9月16日至9月30日):各鄉鎮、各部門接此《通知》後,要對本單位的供養遺屬進行一次深入細致的摸底**,嚴格審查遺屬個人所提供的申報材料,認真填寫《機關事業已故職工享受遺屬供養標准變更審批表》並在符合享受和變更遺屬供養條件人員的遺屬供養標准變更審批表上加註意見後,將全部材料一並報縣人事勞動保障局審查。
3.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審批(10月1日至10月10日縣人事勞動保障局對各單位上報的材料在嚴格審查**後,重新按照新標准審批。
4.各鄉鎮、各部門也要以這次工作為契機,對已喪失供養條件(被供養的父母已死亡;被供養的配偶已再婚或死亡;被供養的子女或兄妹已年滿18周歲或中學已畢業)的人員要堅決予以**,並及時停止供養並通報相關部門。
㈢ 遺孀補助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遺屬、遺孀生活補助標准按類別均有大幅度的提高,遺屬生活補助方面,非因公死亡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其遺屬補助由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230元,建國後參加工作的人員其遺屬補助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210元;對搶救國家財產等光榮犧牲的工作人員遺屬補助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80元;一般因公死亡的人員遺屬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50元;遺屬是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提高標准基礎上提高40元。遺孀生活補助方面,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遺孀補助標准由原來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15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工作的幹部遺孀補助標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10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離休幹部遺孀補助標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800元。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十六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㈣ 遺孀費一個月多少錢
目前我們國家並沒有遺孀補助的統一標准,由各省市根據自身經濟發展狀況自行決定。1、配偶:每月職工本人工資的40%
2、其他親屬:每人每月職工本人工資的30%
3、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 (一)項、第 (二)項規定的待遇。
㈤ 關於遺孀補助的問題
(1)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不分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標准均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執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2)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准:
①死者系因公犧牲並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1)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50%。
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1)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30%。
③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1)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④兼有①、②、③項幾種情況的,只能按其中一項提高補助標准,不能累加。
(3)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4)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
㈥ 離休幹部遺孀應享受待遇
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政干[2012]317號文件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離休幹部無固定工資收入遺孀的定期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離休幹部生前職務級別為團職(含相當職務級別,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1300元,師職1400元,軍職1500元。
已故離休幹部或遺孀本人為紅軍時期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補助費再增發600元。
離休幹部遺孀有固定工資收入,其收入總額低於上述標準的,補足差額部分。
離休幹部遺屬中,未滿16歲或已滿16歲仍在校讀書或因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和經批准投靠離休幹部生活的無固定收入且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000元。
軍隊退休幹部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的條件:《軍人撫恤優待條件》第十五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號規定:軍隊退休士官(含退休志願兵)及隨軍家屬、遺屬的醫療和生活補助,參照軍隊退休幹部隨軍家屬、遺屬的辦法執行。
㈦ 遺孀補助的規定
(1)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不分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標准均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執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2)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准:
①死者系因公犧牲並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1)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50%。
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1)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30%。
③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1)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④兼有①、②、③項幾種情況的,只能按其中一項提高補助標准,不能累加。
(3)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4)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
㈧ 國家退休幹部喪葬費及遺孀撫恤金的發放問題
在職及退休人員撫恤金標準的政策規定
(一)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
一、核定在職及退休人員撫恤金標準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時限
本單位:帶工作人員《死者死亡證明》《**工作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申請》
人事局工資福利科:確定工作人員撫恤金標准
二、核定在職及退休人員撫恤金標準的政策規定
(一)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基數
1、在職人員
(1)機關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發給的職務補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等級)工資、津貼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職務補貼。
(3)工勤人員:為本人崗位工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職務補貼。
2、離退休人員
(1)1993年工資改革後離退休人員
a機關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和1996年以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退休生活補貼,按國家及北京市規定增加的退休費。
b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等級)工資、津貼和1996年以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退休生活補貼,按國家及北京市規定增加的退休費。
c工勤人員:為本人崗位工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和1996年以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退休生活補貼,按國家及北京市規定增加的退休費。
(2)1993年工資改革前離退休人員:
根據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性質及退休時間的具體情況,撫恤金基數應包括以下項目
a1985年工資改革後離、退休人員:
按京國調(90)2、4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國發(1991)74、號增加的工齡津貼,按京人退(1992)18號增加10%的離、退休費,按京國工改(94)4、5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險(96)40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發(96)378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發(99)44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發(2001)24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發(2001)81號增加的離、退休費;1996年以後按我市離退休費增長機制增加的生活補貼。
b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離、退休人員
除按第2條第(1)款的有關項目外,還應包括以下項目,按國發(1985)6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國發(1979)245號計發的副食品補貼。
(三)根據移風易俗、節約辦喪事的精神,治喪費開支按以下標准執行(退選381):
1、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費用開支,不分職務級別,每人按800元報銷,由家屬掌握包干使用,節余歸家屬。
2、直系親屬來京辦理喪事的路費,原則上自理,自理確有困難的,經單位領導,由單位酌情補助。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
By 民以食為天 發表於 2006-12-13 15:40:51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
一、補助對象
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無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有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視具體情況適當核減補助標准或不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二、補助標准
(一)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系非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執行;系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150%執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准:
1.死者系因公犧牲並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50%。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4.兼有1、2、3項幾種情況的,只能按其中一項提高補助標准,不能累加。
(三)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本通知下發前已核定供養關系的,不再改變。
三、補助費的核定
(一)夫婦雙方參加工作,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月基本工資在550元以下的,不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超過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對仍達不到本通知規定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予以補助。
(二)「基本工資」,機關執行職級工資制人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企業單位職工為本人技能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未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參考工資標準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作為工資基數)。
對離退休人員,可按離退休時比照在職人員相應項目計發的離退休費,加上其後增加的離退休費核定工資基數。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核定後,死者配偶因調整工資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再抵銷原核定的生活補助費。
四、其他有關問題
(一)工作人員死亡後,對隨住城市的家屬,農村有家本人又自願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車船費、旅館費、伙食補助費,按現行的差旅費規定執行,行李托運費據實報銷。安家有困難的,可酌情發給300—500元的安家補助費。
(二)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社會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過去已核定實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補助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重新核定的補助費低於原核定的補助費的,可繼續按原核定的補助費發給。
(四)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准。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予以臨時補助。
(五)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
(六)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七)死者遺屬中,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經營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九)參加工作未滿5年的工作人員病故後,其供養親屬不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對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遺屬,可視人數的多少,在不超過死者生前3—5個月的基本工資內,酌情發給一次性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一)工作人員死亡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工作單位研究確定,並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登記表》,市地級以上報主管部門、縣級以下報縣(市、區)人事局備案。
(十二)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定期(一般為1年)採取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失去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