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因生活作風被紀委調查調查程序是什麼
最好趕緊通關系,經濟問題黨內處分,職務處分,甚至吃牢飯;作風問題比較輕,應該是黨分處分吧。但是如果被查到並記錄在案,你的前途就基本玩完了。雖然不是什麼大事,但是對於將來你的競爭對手來說是一柄利劍,直指你的心窩。
❷ 生活作風問題怎麼取證
舉報一個人生活作風有問題所需的材料,換一種說法就是證明他人生活作風有問題的證據,因此需要滿足證據的條件:①真實性:不可以是道聽途說,憑空捏造。如果捏造謠言誹謗他人,對他人的名譽造成惡劣影響的為犯罪行為。②關聯性:即確能證明為生活作風不端。③合法性:不能是採用非法手段獲得。在滿足證據三原則的前提下,可以針對其生活作風不端的具體事項進行調查,取得書面證據,或者有關證人證言都具有一定效力。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六十五條規定: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❸ 如何查實生活作風問題
法律分析:黨的作風是黨的性質、宗旨的重要體現,是黨的創造力、戰鬥力和凝聚力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始終保持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把作風建設的思想升華到了新的歷史高度,為我們新時期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指明了方向。領導幹部的作風關系黨的整體形象和執政地位,關系人心向背和黨的生命,關系國家的生死存亡。近年來,通過系列作風建設主題活動,幹部作風建設有了明顯改觀,但也存在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❹ 政審如何審查生活作風
法律分析:看現實表現好,品行端正,無不良習氣,為人忠厚老實,作風正派,有較強的組織紀律觀念,工作兢兢業業,勤奮努力,無違規違紀行為等方面。
法律依據:《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一)散布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四)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五)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伙標志、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
(六)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主動進行過活動的;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情形的。
❺ 公務員生活作風問題如何舉報
可以市紀委監察委員會、省公安廳投訴舉報,請求調查處理。
❻ 提拔公示期間舉報生活作風問題怎麼查
查法如下:
紀檢會會從掌握的案源線索中開展外圍調查生活作風問題。
❼ 懷疑男朋友生活作風有問題,請問有什麼辦法搞清楚情況
這個只是你自己親自去私下調查。因為畢竟只是懷疑而沒有確認的事是不宜公開(甚至大張旗鼓)去辦的~~至於具體怎麼調查,無非是對他的親朋好友進行試探、通過各種方式去了解他的行蹤、然後綜合他的個人性格、行事特點等進行理性分析,最終得出結論。
另外,關於對「個人X風問題」的處理,由於「可大可小」,再加上「具體事務需要具體對待」。所以即便你男友確實存在這方面的問題,個人覺得,你也不應「一棍子打死」。比如他的問題如果並不是很嚴重,你最好還是以「規勸、警告」來應對~
❽ 公務員的生活作風有問題,可以找哪些部門反應
可以向當地紀委檢查委員會、省公安廳投訴舉報,請求調查處理。
生活作風,廣義的來看,生活作風問題,包含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腐化墮落、貪圖享樂、驕奢淫逸等。
而現在有時特指的「生活作風問題」指的是男女間不正當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