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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的最低生活保障是多少

發布時間:2022-08-06 18:19:55

⑴ 貴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規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第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原則;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和屬地管理原則。
鼓勵勞動自救和社會互助。第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申請對象的初審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發放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受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相關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下列工作:
(一)財政部門應當按預算足額撥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二)統計、價格部門應當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測算工作;
(三)教育、衛生、國土資源、建設、勞動保障、人事、工商、稅務、公安、計劃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門和自來水、燃氣、電力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四)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審計工作。第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核定的保障對象所需資金編制年度計劃,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查,列入財政預算,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補助金專戶,專款專用。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捐款、資助。捐款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補助金專戶,全部用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發放。第七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價格等部門,按維持本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測算、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應當根據當地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狀況適時作出調整。保障標準的調整,按前款規定重新核定。第八條 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本人通過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未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戶主可直接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第九條 戶主在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時,應當出具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戶籍證明;
(三)涉及家庭成員收入的相關證明。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義務為本單位困難職工出具真實、准確的收入證明。第十條 申請人家庭人口的核定:
(一)以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核定;
(二)人戶分離的家庭,由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核定;
(三)申請人家庭有農業戶口的,只核定具有非農業人口的家庭成員;
(四)在校學生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與父母或者撫養人分立戶口的,仍按其與父母或者撫養人共同生活核定;
(五)與父母共同居住的成年已婚子女,未分立戶口,家庭生活困難,需要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按分戶核定。第十一條 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全體家庭成員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各類勞動收入;
(二)離退休金、基本養老金、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
(三)儲蓄存款以及利息、股票、其他有價證券和紅利;
(四)出租或者出售住房以及其他家庭資產獲得的收入;
(五)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搬遷獲得國家、集體、企業、社會的各類補償費、補助費;
(六)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者扶養人給付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費;
(七)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予;
(八)農業戶口家庭成員的收入,按家庭總收入計入;
(九)從政府或者事業、企業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按規定應當扣除的部分後,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逐月平均計入家庭收入,計完為止;
(十)其他收入。

⑵ 貴陽市實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持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1998年我市雲岩區、南明區和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小河鎮)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確定為月人均120元。其他區、縣(市)為月人均90元-110元,由區、縣(市)政府根據實際確定。
此後,每年底由市民政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情況測算出下一年度的標准,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實施。第三條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指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我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本市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常住居民。具體指以下三類人員:
一、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三、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第四條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的確定范圍是:
一、各類工資、獎金、津貼、物價補貼、生活補助費等固定收入;
二、臨時擇業、務工、經商等方式獲得的收入;
三、房屋、傢俱和其他設施出租獲得的收入;
四、銀行存款利息及股票、債券分紅等所得收入;
五、接受親屬贍養、撫養性的收入,繼承的遺產、饋贈等收入;
六、社會救濟對象和失業職工領取的企業及各方面各種救濟金;
七、親屬、朋友資助和社會捐助的收入。
優撫對象領取的傷殘撫恤金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不計入家庭收入。第五條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依照國發〔1997〕29號文件規定,按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分級負擔,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一、市屬單位保障對象所需保障金由市財政負擔;
二、區、縣(市)屬單位保障對象以及第三條一類保障對象所需保障金,由區、縣(市)財政負擔。
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落實我市城市居民保障金,每年年底前由各級民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預算,定期撥付,年終編制決算報同級財政審批。第六條凡符合保障條件的城市居民,由戶主向所在居委會提出申請,領取和填報保障金申請表,經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區、縣(市)民政局審批,市屬單位的保障對象報市民政部門復審,然後予以張榜公布。
對需領取保障金的保障對象,採取逐月申報、審核和審批的辦法辦理。第七條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由街道辦事處發放。對保障對象按其家庭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一人戶家庭每月再增加20元;二人戶家庭每月每人再增加10元。第八條保障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一、建立保障金的申請、審批、發放、統計等各環節規章制度,嚴格管理,保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批和發放工作;
二、申請人應如實反映家庭成員情況及家庭所有的經濟收入情況,不得隱瞞、虛報或冒領保障金。違者,一經查出立即取消救濟,並視情節輕重處理;
三、堅持公開保障金申報審批情況,公開保障對象,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接受群眾監督。嚴禁剋扣、拖延發放、貪污、挪用保障金。第九條實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鼓勵和支持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自謀職業、自食其力,通過勞動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狀況。同時,倡導社會互助,大力開展扶貧濟困送溫暖等活動。並充分調動各級、各部門和全社會力量,多渠道為保障對象排憂解難。
一、加強保障對象的職業教育和培訓工作。以再就業服務中心為主,會同各街道辦事處開展城市貧困居民的綜合培訓特別是就業技能培訓,提高其素質和擇業能力,使之適應社會用工的雙向選擇。
二、大力發展社區服務。各街道辦事處要大力發展社區服務項目,特別是通過加強與轄區單位的合作,利用單位的服務設施開辦社區服務項目,吸收保障對象參加服務,增加收入。
三、廣開就業門路。在實施貴陽市再就業與解困工程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三資」企業、私營企業要優先吸納符合同等用工條件的保障對象就業,各區、縣(市)街道辦事處要積極向用工單位推薦保障對象就業。積極創辦就業組織,逐步將符合用工條件的保障對象取代外來勞動力。
四、組織保障對象自救。組織保障對象興辦的實業特別是第三產業,均享受《貴陽市再就業與解困工程實施意見的通知》的優惠政策。
五、認真解決保障對象的住房。房管部門要將城市貧困居民中的無房戶和住房特困戶納入安居工程計劃內統籌考慮。對住公有住房的貧困居民,在救濟期內適當減收自住公房租金。
六、減輕保障對象子女的教育費用負擔。對得到救濟的家庭,區、縣(市)教育部門要制定相應的措施,對其九年義務教育期內的適齡子女免收當年的雜費和其他收費。

⑶ 貴州2021年城鄉低保標准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⑷ 2022年貴州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有多少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660元每月。
1、2022年貴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區域劃分為兩個檔次:第一檔,七星關區、畢節高新區,保障標准為705元每月。第二檔,大方縣、金沙縣、織金縣、納雍縣、威寧自治縣、赫章縣、百里杜鵑管理區,保障標准為660元每月。
2、結合上述分析2022年貴州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有660元每月。

⑸ 貴州省貴陽市雲岩區對低保戶物價補貼那年開始

低保物價補貼2021年
沒有了,只要疫情的時候才有物價補貼。貴陽最低生活保障補貼標准(一)貴陽城市地區低保標准貴陽市各區(南明區、花溪區、雲岩區、白雲區、烏當區、觀山湖區):695元/月

⑹ 2021年貴陽市的標准生活費是多少錢一天

2021年貴陽市的標准生活費是170元。
全省88個縣(市、區、特區)中,低保標准最高的是貴陽三城區,為170元,最低的是習水赤水等縣市,為90元。全省低保平均標准已由2003年底的104元提高到115元,人均補差由52元提高到65元。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

⑺ 貴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2020修改)

第一條為了保障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規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持有本市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有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第三條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第四條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分級負責制。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財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住房城鄉建設、統計、發展改革、審計、市場監管、教育、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對象的初審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發放工作。

居民委員會受民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委託,可以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五條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工作經費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第六條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雲岩區、南明區、觀山湖區、白雲區、烏當區、花溪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統計、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施行;其他區域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統計、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制定,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施行。

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需要提高時,依照前兩款的規定重新核定。第七條本市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調查核實,並簽署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審批。

民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為調查和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

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經審查,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全額享受;

(二)對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工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符合條件的,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也可以給付實物。第九條對經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城市居民,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採取適當形式以戶為單位3次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鼓勵公眾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經核查,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⑻ 貴陽最低工資標准2022

貴陽市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貴陽屬於貴州省一類地區。調整後的月最低工資標准1790元,非全日制職工工資為18.6元。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貴州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原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最低工資標准調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14號)精神,保障低收入職工基本生活水平,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決定對我省最低工資標准進行如下調整。

二類區:每小時17.5元;
三類區:每小時16.5元。

二、月最低工資標准包含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包含支付給勞動者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珠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含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我省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四、本次調整的最低工資標准於2019年12月1日起執行。
附件:貴州省最低工資標准區域劃分
2019年9月16日
(8)貴陽的最低生活保障是多少擴展閱讀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標准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准和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最低工資標准一般不包括加班費、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和法定福利待遇。

⑼ 貴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2021修改)

第一條為了保障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規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持有本市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有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第三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第四條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分級負責制。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財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住房城鄉建設、統計、發展改革、審計、市場監管、教育、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對象的初審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發放工作。

居民委員會受民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委託,可以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五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第六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和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雲岩區、南明區、觀山湖區、白雲區、烏當區、花溪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統計、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其他區域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統計、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制定,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施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需要調整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重新核定。第七條城市居民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調查核實,並簽署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審批。

民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調查和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

申請人和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經審查,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全額享受;

(二)對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 20日內完成初審工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符合條件的,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也可以給付實物。第九條對經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採取適當形式以戶為單位3次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對不符合條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鼓勵公眾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經核查,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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