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看守所和監獄的犯人生活費標准
看守所里除了留所服刑犯的生活是由財政負擔外,其他人員的生活都是自理!我這里的錢一個月最多可以送500進去(不算生活費),生活費是根據看守所自己的標准而定的!一般來說都是專款專用的
⑵ 犯人在看守所還沒判刑之前需要用錢嗎(要給他寄錢嗎)判刑後可以給他送飯菜和吃的嗎
錢是可以送的,會存到他賬上,在裡面買日用品和食品,但重要的是送些換洗的裡面穿的衣褲,食品是不允許送的,飯菜就更不允許送了——什麼時候也不可以,只能用錢在裡面買些食品。在看守所里應該隨時都可以送,入刑了可能要有規定的日期和時間才可以,這個你得問一下,免得白跑。
⑶ 犯人判刑,送勞改前在拘留所期間一個月收多少生活費
犯人判刑,送勞改前不是在拘留所,而是在看守所。
在看守所期間是不收生活費的。
生活費全部由國家財政負擔。
《看守所條例》第四十八條 看守所所需修繕費和人犯給養費應當編報預算,按隸屬關系由各級財政專項撥付。
⑷ 法院是如何計算被執行人的生活費用的
法院是依據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費為依據,由法官根據被執行人和家庭實際情況(殘疾人、病人、撫養、子女就學等)自由裁量的,但是決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金額,計算被執行人的生活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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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後工資或生活費如何發放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後工資或生活費發放問題,根據《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規定: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處理問題
(一)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並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每月發放的獎金部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後,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二)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三)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
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如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四)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
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緩刑期間到達離退休年齡的,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89〕2號)文中「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做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
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新任崗位按不高於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離休年齡的
根據《勞動人事部老幹部服務局關於離休幹部受刑事處分後待遇問題的復函》(勞人老函〔1987〕5號)和《人事部離休退休司關於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後能否辦理離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號)文件精神,凡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
都不能再享受離休待遇和辦理離休手續。
其退出工作崗位後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研究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處管制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由原單位接收的,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六)被判處拘役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後如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八)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但仍保留公職且所外執行者,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九)在採取上述強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處罰期間,不計為工齡。
(5)判刑前的生活費用怎麼算擴展閱讀:
網曝西安農業局3幹部被羈押工資照發 回應:將停發
針對媒體曝光西安市長安區農業局「3幹部涉嫌貪污被羈押數月工資照發」一事,該局工作人員23日表示,將根據相關規定,從10月起停發涉事人員工資。
此前有媒體曝光稱:因涉嫌貪污、受賄等經濟問題,長安區農業局原財務科科長趙某某、扶貧科副科長閆某、調研員查某某相繼被抓,已羈押數月。知情人爆料,3人工資仍在照常發。
據《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的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應停發工資。
對此,西安市長安區農業局辦公室工作人員23日在接受中新網記者采訪時表示,該局已決定根據相關規定,從10月起停發3名涉事人員工資。對於已經發放的工資,將根據案件結果「該追繳的追繳」。
該工作人員稱,西安市長安區農業局已對管理工資工作的責任人提出批評,並令其做出書面檢查。
西安市長安區地處關中平原腹地,南依秦嶺,總面積1580平方千米,人口103萬。
⑹ 坐牢需要家人交生活費嗎
坐牢不需要家人交生活費。
坐牢是不用交生活費的,服刑人員的衣服、伙食都是由國家來承擔的,不向罪犯收取任何費用。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罪犯的被服由監獄統一配發,統一穿囚服。坐牢自己不用交納生活費,由國家財政按一定的標准供給。在押服刑人員向家人索要的錢,用來購買一些日用品。罪犯的生活標准按實物量計算,由國家規定。
罪犯的被服由監獄統一配發。對少數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習慣,應當予以照顧,國家提供罪犯勞動必需的生產設施和生產經費。看守所的主要功能是用來關押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
第五十七條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
(一)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勞動,有認罪伏法表現的;
(二)阻止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
(四)節約原材料或者愛護公物,有成績的;
(五)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貢獻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間一貫表現好,離開監獄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監獄可以根據情況准其離監探親。
第五十四條 監獄應當設立醫療機構和生活、衛生設施,建立罪犯生活、衛生制度。罪犯的醫療保健列入監獄所在地區的衛生、防疫計劃。
第八條 國家保障監獄改造罪犯所需經費。監獄的人民警察經費、罪犯改造經費、罪犯生活費、獄政設施經費及其他專項經費,列入國家預算。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