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鄉生活困難家庭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活困難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第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應當遵循應保盡保、公平公正、動態管理、統籌兼顧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績效考核內容,將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受理、初審等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關工作。第五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由政府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二)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第七條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均消費支出和物價變動情況,每年調整一次,或者適時調整。有條件的設區的市應當統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應當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及其管轄的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網站,應當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第八條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包括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員。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認定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第九條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家庭財產,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存款、房屋、機動車輛、股票、有價證券和其他合法財產。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第三章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和審定第十條生活困難的家庭可以向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由家庭成員中的成年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登記表,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登記表格式,證明材料目錄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證明材料的目錄和要求。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作出受理申請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查、群眾評議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初審意見應當在申請人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公示欄和村民小組、社區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
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查、群眾評議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第十三條對公示的初審意見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並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示調查核實結果。
經公示的初審意見、異議調查核實結果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公示期滿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公示情況,提交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
⑵ 2021年安徽省低保標准
法律分析:1、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⑶ 安徽省最低工資標准2021最新調整
安徽省最低工資標准2021最新調整到1650元。最低工資標准,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組成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勞動者在夜班、高溫、低溫、井下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確定最低工資標准一般要考慮的因素有:當地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⑷ 2022年蚌埠市低保標准
2022年蚌埠市低保標准:
1、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將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戶月人均660統一調至690。
2、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准。將全市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准統一調至年人均不低於10870,其中財政補助標准由年人均不低於8910調至9310;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財政補助標准由年人均不低於12144調至12690。
3、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標准。將農村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准調至每人每月240元、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調至每人每月365;城市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准調至每人每月240、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調至每人每月418。
4、六十年代精減下放退職職工救濟標准。將六十年代精減下放退職職工救濟標准(含精減下放職業制武裝民警)由月人均556調至581。
低保申請所需材料:
1、戶主寫書面申請二份。
2、申請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二張。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二代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正反面復印在一面)。
4、戶口本原件、戶口本首頁、戶主及所有家庭成員的戶口本復印件各二份。
5、家庭近三個月的電費、電話費交費單原件及復印件。
6、是殘疾人的要提供二代殘疾證原件及復印件二份。
7、在校學生要出具學校在讀證明或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二份。
8、生病的人員要出具市級醫院的疾病診斷書原件及復印件二份。
9、家庭成員有退休的成員要出具退休工資單原件及復印件二份。
10、打臨工的人員要出具打工收入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二份。
11、在就業年齡段有勞動能力,打臨工的人員,出具不了收入證明,按《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第十六條規定即戶籍地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12、刑滿釋放人員出具刑滿釋放通知單原件及復印件。
13、徽商銀行存摺帳號復印件2份。
以上內容參考蚌埠市人民政府-【文字解讀-民政局】《蚌埠市人民政府關於提高社會救助相關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⑸ 安徽低保戶的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1、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
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十條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過居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況定期進行核查。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
⑹ 安徽省最低工資標准為多少
2021年最低工資標准上調至每月2320元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從8月1日起,安徽省調整月最低工資標准。其中,月最低工資標准從2200元調整到2320元,增加120元。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25.3元/小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59元/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⑺ 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2016)
第一條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准,是指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條件下,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最低報酬的標准。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在國家和省規定的年休假、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探親假、婚喪假等假期內休假,以及在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視為提供正常勞動。第四條最低工資標准分為月最低工資標准、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兩種形式。
月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非全日制勞動者。第五條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主要參考當地的下列因素:
(一)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二)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三)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四)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就業狀況。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在參考前款規定因素的基礎上,還應當參考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勞動者之間的差異。第六條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統計、物價等部門和省總工會、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在測算相關因素的基礎上,擬訂全省各市、縣最低工資標准方案。
(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全省各市、縣最低工資標准方案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徵求意見;必要時,聽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代表的意見。
(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各方意見,對全省最低工資標准方案修改完善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級人民政府網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和安徽日報,應當向社會公布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以適當形式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宣傳最低工資標准。第七條最低工資標准每兩至三年至少調整一次。第八條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條件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應當確定合理的勞動定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第九條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合同期內的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第十條在確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是否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時,下列項目不計入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四)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伙食、交通、通訊、培訓、住房補貼;
(五)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一次性獎勵;
(六)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第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勞動者舉報、投訴的,應當依法處理。第十二條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可以提請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三條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最低工資標准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或者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超過限期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下列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超過限期10日以內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50%;
(二)超過限期10日以上不滿20日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70%;
(三)超過限期20日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100%。
用人單位拒不依照前款規定支付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加付賠償金的,由作出責令支付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每拒付1名職工罰款2000元的標准給予行政處罰。
⑻ 安徽低保一年多少錢1455元
500
2021年安徽省低保、特困人員供養標准各地是不同的:
一、2021年合肥市低保、特困人員供養標准
根據2021年6月24日《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財政局關於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的通知》(合民〔2021〕59號),自2021年7月1日起調整。
1、2021年合肥市低保標准:每人每月717元。
2、2021年合肥市特困人員供養標准:城市,基本生活標准每人每年16801元,照料護理標准每人每年3279元,農村分別為11185元、2016元。
二、2021年蚌埠市低保、特困人員供養標准
根據2021年6月7日蚌埠市民政局公布的《2021年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和《2021年度特困人員救助標准》,從2021年7月1日起執行。
1、2021年蚌埠市低保標准:月人均690元。
2、2021年蚌埠市特困人員供養標准:基本生活標准,農村年人均不低於10870元,城市12690元;照料護理補貼標准,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農村分別為每人每月240元、365元,城市240元、418元。
三、2021年黃山市低保、特困人員供養標准
根據2021年6月1日《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2021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六十年代精減下放退職職工救濟標準的通知》(黃政辦秘〔2021〕24號),從2021年7月1日起執行。
1、2021年黃山市低保標准:每人每月635元。
2、2021年黃山市特困人員供養標准:城市每人每月1060元,農村830元。
四、2021年阜陽市低保標准
根據2021年6月26日《阜陽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2021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阜政秘〔2021〕117號),自2021年7月執行。
1、2021年阜陽市低保標准:穎州區每人每年7704元(每人每月642元),穎東區、額泉區7716元(月643元),界首市、潁上縣8172元(681元),臨泉縣7728元(644元),太和縣8064元(672元),阜南縣7200元(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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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21年宿州市低保、特困人員供養標准
根據2021年6月25日《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的通知》(宿政辦秘〔2021〕20號),從2021年7月1日起執行。
1、2021年宿州市低保標准:每人每年7920元(每人每月660元)。
2、2021年宿州市特困人員供養標准:基本生活標准,農村每人每年10296元,城市12060元。失能失智護理補貼標准,農村分散供養全護理、半護理每人每月150元、100元,集中供養300元、200元;城市分散供養150元、120元,集中供養300元、200元。
六、2021年滁州市低保、特困人員供養標准
根據2021年6月24日《滁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提高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和特困人員救助標準的通知》(滁政辦秘〔2021〕26號),自2021年7月執行。
1、2021年滁州市低保標准:每人每月670元。
2、2021年滁州市特困人員供養標准:基本生活標准,農村每人每月不低於940元,城市1290元。照料護理標准,自理、半護理和全護理分別不低於基本生活標準的10%、15%和20%。
七、2021年六安市低保、特困人員供養標准
根據2021年6月28日《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2021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的通知》,從2021年7月1日起調整。
1、2021年六安市低保標准:659元/人/月。
2、2021年六安市特困人員供養標准:基本生活標准,城市1032元/人/月,農村857元/人/月;照料護理標准,全護理350元/人/月,半護理170元/人/月。
八、2021年宣城市低保、特困人員供養標准
根據2021年6月30日《宣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2021年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和特困人員供養基本生活標準的通知》(宣政秘〔2021〕34號),於7月份執行。
1、2021年宣城市城鄉低保標准:670元/月·人。
、2021年宣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准:城市1155元/月·人,農村875元/月·人。
九、2021年池州市低保標准
根據2021年6月30日《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公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池政辦秘〔2021〕48號),自2021年7月1日起調整。
1、2021年池州市低保標准:貴池區、市開發區663元/月,東至縣653元,石台縣638元,青陽縣678元,九華山風景區696元。
十、2021年亳州市低保、特困人員供養標准
根據2021年6月9日《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的通知》,新標准從2021年7月起執行。
1、2021年亳州市低保標准:657元/人/月。
2、2021年亳州市特困人員供養標准:基本生活標准854元/人/月;照料護理標准,集中供養全護理、半護理不低於2250元/人/月、500元/人/月,分散供養300元/人/月、20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