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生活中有哪些被我們忽視的基本權力
知情權、監護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肖像權,基本上就是這些吧。必須要說明的是,這些基本權我們都有,只不過絕大多數人都忽視了。我現在身在農村,隨便問一問身邊的朋友,他們可能都不了解。因為說到底,沒有人關注罷了。
⑵ 我們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2)在生活中有哪些基本權利擴展閱讀:
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系的一個重要構成要素,沒有法律權利和義務,也就不存在法律關系。法律關系就是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在法律上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
1、相互依存
權利和義務作為構成法律關系的內容要素,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義務的存在是權利存在的前提,權利人要享受權利必須履行義務;任何一項權利都必然伴隨著一個或幾個保證其實現的義務;法律關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要承擔義務,義務人在一定條件下要享受權利。
在權利和義務的關繫上,義務佔主導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護人的權利,但是如果缺乏義務性規范的支持,權利就形同虛設,法律就會成為一紙空文。義務存在的合理性決定了權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義務的合理性喪失,或新的合理性義務產生,那麼已有的權利必然發生變化。
權利的實現取決於義務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義務而獲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義務而獲得,不自覺履行義務就無法獲得相應的權利,離開了義務,權利就不復存在。也就是說,在權利和義務這一對矛盾統一體中,義務處於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發揮著主導作用,決定著權利的存在和實現。
2、相互獨立
權利不能被看做是義務,義務也不能被視為權利。混淆兩者的界限,必然會導致法律上的錯誤。也就是說,權利和義務有各自的范圍和限度。超出了這個限度,就不為法律所保護,甚至是違反法律的。具體而言,超出了權利的限度,就可能構成"越權"或"濫用權利",屬於違法行為。而要求義務人作出超出其義務范圍的行為,同樣是法律所禁止的。
⑶ 我國公民在下列生活領域中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我國憲法第二章規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權利:(1)平等權。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即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
⑷ 人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⑸ 公民基本權利都包括哪些
公民的基本權利有什麼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⑹ 在一天的生活中,我們享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學生有接受教育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擾學生正常的學習生活。學生的受教育權具體表現為就學的平等權、上課權和受教育的選擇權等方面。
本校學生享有在學校學籍管理規定范圍內的學習權利,有權獲得學校提供的在當前情況下可能的最好的教育,任何人不得隨意停學生的課。
本校學生有權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按有關規定使用本校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本校學生有權自己選擇學校所設的選修課,各類競賽輔導應在自願、公開、公平基礎上選拔人員。
二、安全健康權:
本校學生有權在安全、和諧環境中生活、活動、學習。學校有責任在硬體與管理上採取相應的措施,不得使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校舍、教學設施中活動。
本校學生有權得到人格的尊重和公平的對待,教職員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學校應當維護學生的身心健康,學生有權獲得心理健康方面的輔導。
三、獲得公正評價權:
本校學生有權在學業成績與品德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合格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有根據條件參與各項評優的權利。
四、申訴權:
本校學生認為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如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紀律管理與處理不當,侵犯學生人身健康、人格尊嚴,損害其名譽權的;學校或教師私拆學生信件的;因對學生進行不公正評價而造成嚴重後果等等)有權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校學生違紀受到學校紀律處分,對處分不服可以要求政教處組織學生權益保護委員會進行仲裁復議。
附:學生權益受損害時:(1)通過班主任與當事人溝通。(2)通過政教、教務處向校長反映或通過校長信箱直接向校長反映。(3)通過學生權益保護委員會向有關處室或校長反映。(4)對上述渠道處理不服,可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直至訴諸法律。
五、監督權:
本校學生有權監督學生宿舍、食堂、浴室、圖書館的服務質量,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本校學生有權通過正常途徑對學校管理人員和教職工的管理、工作與教學進行民主評議。
六、參與管理、活動權:
本校學生有權通過學生會參與學校管理,自己管理自己;有根據條件參與選舉和被選舉為學生幹部、學生代表的權利。
本校學生有權通過正常途徑向學校申請組織並參加有關學科、文學、藝術、體育等校內合法社團。
本校學生有參加體育鍛煉、參加課外活動與學校、班級、社團組織的活動;有權利用課余時間進行社會實踐和勤工助學活動;
七、隱私權:
本校學生有權對個人的隱私保密,未經學生許可學校不能公布學生的家庭情況與考試成績等與學生隱私有關的資料;除公安機關辦案需要(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外,未經學生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能隨意檢查學生的身體、抽屜、箱櫥等私人物品。
八、通訊自由權
本校學生有權在適當的時間、地點與家人、同學通信、通話的權利。學校的任何個人與部門不得私拆、毀棄、扣留學生的個人信件,截聽通話。
九、財產權:
本校學生的個人財產不受損害,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非法佔有學生財產。
學校各種收費應當根據有關政策。代管費應當每學期結算清楚,多還少補,並向學生公布;班會費的使用帳目必須由學生保管,並定期公布。
本校學生違紀違規使用的物品,由各位教師與管理人員上交學校政教處保管,待學生認識錯誤後領回,貴重物品由家長領回。
十、憲法與法律規定的公民的其他有關權利。
學生的義務
一、刻苦學習:
本校學生應當確立為中化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勤奮學習的志向,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學習,積極進取,提高素質,全面發展。
本校學生應努力學習,培養良好的學習習慣,掌握良好的學習方法,學會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准時到課堂上課,遵守課堂紀律;上課專心聽講,勇於提出問題,敢於發表自己的見解,積極回答老師的提問;認真做好預習、復習工作,獨立思考,按時完成作業;遵守考試紀律,考試不作弊,不幫他人作弊。
二、遵紀守法、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本校學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見學生有關規章制度)
本校學生應服從學校領導、教師、管理員的管理與教育,不得與教師與管理人員發生爭吵,對教師、管理人員的管理、教育有意見的必須通過正常途徑反映與糾正。
本校學生要正確看待因違紀受到的處理,要認真反思,用實際行動去改正。
三、維護集體利益與榮譽:
本校學生應維護集體的榮譽和利益,維護嚴中新安江校區學生的形象。認真做好集體分配給自己的工作;各盡所能,積極為學校和班級爭光,不做對學校和班級有害的事,不給學校和班級抹黑。
四、遵
⑺ 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人身與人格權、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受教育權利,批評建議權、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婦女保護權、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的權利。公民的自由是政治權利和自由,言論自由 ,集會、遊行、示威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公民的通信秘密與通信自由權利、科研自由、文藝創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